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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我国现行的居住用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为七十年。而自2007年7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149条又进一步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物权法》关于“自动续期”的规定仅仅是笼统而原则的,并未涉及广大群众关心的在续期时使用权人是否再需要支付费用这一问题,目前也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住宅是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财产形式,房地产市场也是我国经济的重要领域之一,而当前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处置办法的法律空白状况,会造成众多不利影响:
1、上位法的真空状态,导致下位法制定和执行的任意性,缺乏统一和规范。例如《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第25条规定,“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而《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则作出了“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出让人无偿收回”等约定。
2、“到期后无偿收回”或者“续费使用”的方式有悖于中央一再强调的改善民生的精神。对于普通百姓而言,住宅始终是其最主要的财产,而我国许多地方的房价已经接近或超过了发达国家大中城市的房价,很多百姓将毕生的大部分财产投入在住房之上,同时平时还在交纳房产税。如果七十年使用权到期后,土地要被无偿收回,或者再次缴纳土地出让金,无疑会因为加重广大群众的负担而遭到极大的争议和。在“买房等于交70年租金”的政策背景下,老百姓无法拥有真正的恒产,这既不符合一般公众对“购买住房”的认识、有违常理,也不利于提升、改善人民福利和生活品质,更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虽然由于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时间不长、绝大多数住房的土地使用权距期满尚有较长的年限,在现阶段大多数老百姓对这一问题也没有太多的关注,但从媒体报道来看,已有青岛等地的一些房产由于土地出让年限较短的原因现实面临这一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问题必然会越来越尖锐地表现出来,应当尽快予以明确,以安民心。
3、造成一些地方政府土地出让二次收入的预期,助长与民争利的心理。如果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必然会推动一些地方政府千方百计地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收回土地再次出让。这不仅会激化社会矛盾,也不利于规范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助长一些地方财政开支挥霍无度的行为。
4、不利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由于在现阶段,一般公众在购房时并不会过多考虑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问题,或者有“到期后国家肯定会让我们继续用”的心理,因此当前房价并不体现出“土地使用权限期使用”和“到期后需要再次付费”的因素。随着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的大规模临近,如果这一问题仍迟迟未予明确,就可能会导致房价显著地非正常下跌,这对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是有害的。
因此,基于以上理由,建议尽快对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期满后处置办法的法律进行修订,予以明确。结合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建议在明确这一问题时,应当以“到期后自动无偿续期”为原则,确系由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情况亦要按当时的市场价予以补偿。同时法律应当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
发展经济,要依靠内需;拉动内需,前提是扩大分配,提高国民收入,缩小收入差距,这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对此,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两个提高”,即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无疑是十分正确的。
但是中央扩大收入分配的决策,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目前,有的老百姓由于收入低,无奈之下,已经在自我加工资了:工资太低,就不去就业,这实际上已经给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影响。扩大分配,减税让利给老百姓是最直接、有效的措施,也是通行的做法。而当前我们的税制改革是:减税的政策迟迟出不了台,而增税、增加税种、扩大征税范围的政策却频频出台。我们知道,长期以来,我国的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就已经大大高于同期GDP增长,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高达近30%,这说明国家的税收制度本身就不合理,在初次分配中国家收得太多了,相应的是企业及其老百姓得到的太少。再加上由于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分配不合理,导致地方政府实施土地财政,增加税费的名目,进一步加重了老百姓与企业的负担,再加上物价猛涨、收入不涨,等于老百姓收入在下降。这样,内需怎么能拉得起来,要知道大量的工薪阶层才是消费的主力军。更有甚者,我们还把钱借给美国人,而美国人又拿借给他们的钱来中国盈利,而由于老百姓收入不高,拉动不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了内需,使我们的经济又必须靠出口来拉动,又受制于人。
1、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认真贯彻中央精神,认真落实减税费、让利给企业、老百姓的问题,把扩大分配落到实处。国家公务员涨工资是由政府负担的,企业给员工涨工资是要由企业自己负担的。如果不给企业减点税,许多中小企业就会无法承受,开始是招不了工,到后来可能就支撑不下去,只有关门。到那时对经济的影响就大了,老百姓就业就困难了。另外,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起征点也太低,有的地方连搞装修的农民工都在交个调税了,老百姓好不容易加点工资,又被税给收走了。建议把个调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5000元以下的不收税,5000元以上的分级收税。有人说提高起征点对高收入者有利是没有道理的。还有红利税也不合理,一是重复征收,因为企业所得税交过了,红利又要征税;二是税率也太高。建议红利再不交税,鼓励企业再,创造就业机会。总之,政府只有采取切实措施减税让利,才能真正缩小贫富差距,提高老百姓生活水平,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
2、要转变政府职能,缩减政府开支与,为减税打好基础。目前政府机构庞大,政府开支浪费严重。在经营城市的口号下,政府的职能已经变味,政府已变成与民争利的企业,大量的无效益的及政府开支,亦是不断增税的原因所在。因此建议政府要精兵简政,减少审批权,减少甚至不,缩减请客吃饭、出国旅游等开支,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这样既可以减少腐败现象,减少财政开支,还能让利于民,让老百姓生活得更好一点,社会能和谐稳定。
我们虽然一直强调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一直强调企业员工是企业的主人,但事实上没有一个员工会把自己看作国有企业的所有人与主人,国有企业的经营与发展也没有真正影响其切身利益,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实际上是许多国有企业员工的真实想法。因此,在当前的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中,打破这种僵局、实现全员持股,让普通老百姓真正成为国有企业的股东和主人,是值得我们主管部门应当着重考虑的一个思路。
第一,全员持股可以让国有企业的全体员工将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与其切身利益真正密切联系起来,通过双方利益的捆绑实现真正意义的双赢发展。
第二,全员持股可以避免国有企业上市重组的一些弊病。特别是上市重组过程中大股东与社会股东往往存在利益取向不一致的问题,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而全员持股中,无论是国资大股东,还是管理者和员工这些小股东,其利益基本是一致的,其监督机制也比一般上市公司更直接、更透明,有助于改制重组后的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全员持股有助于我国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入。全员持股让员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使其享有了资本性财产,让他们不但通过劳动获得工资报酬,还可以通过股份分红等形式享有企业发展成果,实现让普通老百姓获得资本性收入的社会目标。
通过全员持股,让普通员工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让他们体会到企业的财产真正是为其所有,与其个人利益休戚相关,从而激发他们关心企业、爱护企业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由于从2000年前后,全员持股已经在一部分地方的国有企业试行,并取得了一定经验和成效,建议相关部门能够及时总结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一些有益做法,在下一步国有企业改革重组进程中予以充分考虑,特别是在一些不会影响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的行业中逐步予以推广和实施,并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全员持股制度。
1、全员持股应当做到一视同仁,让全体员工均有机会成为其会员,从而尽可能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
2、充分考虑持股员工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对于暂时持股存在困难的员工,应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真正实现员工持股的公平性。如在一些员工资金缺乏时,采用企业担保、银行贷款的形式让困难员工获得资金购买一部分股份,再通过分红收益来偿还贷款,防止将经济困难的员工拦在员工持股的门槛之外。
3、适当引入竞争和退出机制。员工持股不应成为另一种新的“大锅饭”,因此员工持股不仅要将持股与其对企业的贡献大小相挂钩,并定期对员工持股额进行调整,还要引入退股机制,这样可以杜绝持股会会员的懈怠心理,避免员工持股陷入终身制而无法真正起到激励员工的目的。
中国的A股市场诞生约20年,A股市场正健康稳步的发展。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尚不健全,一些上市公司只知道圈钱,不考虑对股东的回报,长期不分红,有违了老百姓股市希望能得到资产性收入的愿望。鉴于此,我建议制订对于国内上市公司在持续盈利的状况下每年必须向股东派发一定比例分红的相关制度,确保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在企业上市的过程中对机构以及公众进行资本募集,通过资本市场的融资使企业获得长期稳定的资本性资金,社会公众通过购买上市公司获得回报达到增加资产性收入的目的。上市公司不分红导致老百姓的资产性收入得不到保障,收益不能从企业内部的利润分配获得,而需要靠市场上对股价的炒作引起的价差、增发新股、期权兑现等方式而获得。这些方式容易引起短线操作,加剧风险,上市公司沦为资本市场的炒作工具,社会公众购买上市公司后不光享受不到企业获利后带来的资产增值,甚至造成损失。另一方面由于税收制度的关系,人认为上市公司派发股利需要交纳红利税,而股价上涨实现的回报目前还不用交资本利得税,因此上市公司分红在许多者眼中看来并不重要,从而助长了上市公司在利润不断增长的情况下不派发红利的风气。
从目前的监管制度来看,中国证监会虽然在此前已经进一步提高了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标准,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再融资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或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但这一办法的实施只对未来需要再融资公司有分红的约束力,而对未来没有融资需求的公司是无任何约束力。
1、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对再融资公司的分红要求,明确所有在A股上市的公司在持续盈利的情况下每年要有一定比例的分红。如未按规定比例以上派发分红,须作为特别信息单独披露并说明理由,并提示风险。
2、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避免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均的问题。建议对个人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建议适时修订《个人所得税法》,降低红利税税率。鼓励长线,抑制投机。改变股市依靠股价等维生的状态,让全社会真正关心企业真实的财富创造能力,让股民真正分享经济发展的果实,让中国的股市变得健康。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公平的基础。自城乡全面实行免费九年制义务教育以来,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小学、初中入学率分别比世界平均水平高出13和20个百分点。但教育的两头——学前和高等教育,却由于不重视、投入少,教育资源不足、效率低等原因,导致收费过高。调查报告显示,中国人的教育支出在家庭所有支出中是最高的,在全世界也是最高的,老百姓面临“上不起学”的尴尬境地。目前,学前、高等教育收费偏高的主要原因是:
在上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公办性质的幼儿园约占90%,后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大部分公办幼儿园被关、转、改,民办幼儿园随之开始兴起,目前约占学前教育的50%以上。由于民办幼儿园场地、设施、食堂、师资等方方面面都要自筹资金,自负盈亏,维持经营的成本远大于公办幼儿园,这部分成本均摊到家长和学生头上,导致收费偏高。目前,民办幼儿园收费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一年少的四五千元,高的要数万元,已成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门槛。2009年,全国学前教育毛入园率仅为50.9%。
目前,我国公办大学普通专业每年学费在7000元左右,艺术专业普遍在1.5万元左右,是二十年前的35-75倍,远高于GDP和国民收入增长速度。
高等教育收费猛涨,一方面,由于教育投入不足,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长期低于4%,不仅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甚至比世界上低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还要低,而几乎所有大学这几年都大兴土木贷款建设新校园,而这些贷款都由学生的学费用来偿还,由此造成学生家庭及个人负担的大学经费达到4成左右,远远高于世界各主要国家。
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加大教育投入,让每个公民均有享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提高全民素质。具体建议如下:
1、加大政府投入,逐步提高公共财政在学前、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中的比例。在学前教育中,一方面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办园、办班数量,另一方面在民办幼儿园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分担民办幼儿园一部分办园成本。同时,通过加大政府对学前和高等教育的资助力度,建议幼儿园年收费不超过1000元,大学生年收费不超过2000元,而且对于来自农村城市贫困阶层品学兼优的子女毕业后愿意到农村就业的大学生实行免费培养,进一步提高农村的人口素质,让年轻一代都能享受到教育的权利,提高整体国民素质。
2、办学资金来源多元化、管理透明化。建议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鼓励企业和个人,用适当的方式投入到教育的资助体系之中,比如说高等院校做研究,应该更多引进企业资金,促进产学研共同发展。将幼儿园和大学的教育成本公之于众,接受国家审计部门和人民群众的双重监督,提高高校师生比,降低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效率。
3、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学前教育纳入免费义务教育是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很多西方国家从19世纪末普及基础教育时就已经把五六岁的孩子纳入了义务教育系统,现在又在继续往低龄发展。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实施普及、公益、强制教育,为提高教育质量打好基础。
在我国当前的税费征收体制下,企业的税费负担普遍相对较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影响了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
在当前企业所面临的内外部经济环境下,降低税费、减轻企业负担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发展,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优化分配结构,提高职工收入,真正拉动内需,提振民众消费信心,反过来,内需拉动后也可以促进企业发展,形成经济的良性循环。
目前企业本来利润很薄,再加上税费负担比较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缺乏生产发展急需的流动资金,再加上目前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使得其无力进行升级换代和技术改造,也无力进行科研开发的投入,最终导致企业缺乏市场竞争力,影响了企业的发展甚至日常生产经营。
由于企业税费负担较重,如果企业因此而提高商品价格,有可能将税费负担转嫁给商品消费者;如果企业因此而降低职工工资,有可能将税费负担转嫁给企业职工。因此,税费负担偏重一方面可能增加消费者采购成本,导致消费者购买力减弱;另一方面可能导致职工收入减少,从而引起整个社会内需减少,影响我国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乱收费现象必须得到根治,否则既大大增加了企业有形与无形的运营成本,也扰乱了社会秩序,打击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拿饮料制造行业而言,其上游为农产品加工行业,如奶粉、白糖、食品添加剂、果汁深加工等,而这些行业的兴衰与提高农民收入的成败有直接的关联。目前全国增值税率主要为17%,增值税暂行条例中仅规定粮食和食品植物油税率为13%,而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饮料行业购进材料税率为13%,但需要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加重了企业负担。因此建议适度降低农产品深加工行业、饮料制造行业的增值税税率至13%或15%。
主要体现在:1)收费项目过多。例如企业造厂房即存在三四十项收费,如图审费、质检行政费、白蚁防治费、防雷费、房产测绘费、房屋登记费、竣工测量费、散装水泥基金、消防检测费、环保检测费、建筑物正负零验线)收费标准过乱。既有物价部门核准的费用,也有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系统内部自行制定的收费政策。且标准的解释权在收费部门,往往导致多收费,有时收费部门也无法提供出相应的收费标准。3)收费与服务不对称。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存在滥用公权收费现象,收费了往往却不提供相应的服务,常常收费了就合格,收不了费就不合格,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因此建议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减少并规范各类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
当前,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一些大中型城市,住房价格的高涨已经日益成为一个普通百姓的沉重负担,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老百姓对降低房价的呼声由来已久。虽然这些年来政府采取了一些调控措施,但是收效并不明显,房价依然在以超出百姓承受能力的速度快速上涨。我认为真正要调控房价,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目前由于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分配不合理,地方政府靠土地财政来开支,因此土地价格越卖越高,有的卖到几千万/亩,高额的地价收入造成了高额的补偿,养了一批懒汉,亦造成了地方政府大搞形象工程,造成浪费,甚至产生许多腐败,近年来下马官员大部分与房产有关,因此降低房价首先要控制地价。
开发商从出让土地一直到房屋竣工出售,可以说要过五关斩六将,一路求爷爷告奶奶,有的还必须权钱交易才能办得成,再加上各种税费都很高,因而产生了很大的成本,因此亦提高了房价。因此要降房价尚需减少审批环节、降低各项税费。
由于政府土地想卖高价,亦鼓励开发商提房价,政府出让土地一控制房子就紧缺,开发商就趁机提价赢取暴利,有的房产开发商看房子卖俏了,随口就把房价提高几千元一平方,因此要控房价还得控制开发商的利润率,出售房价应该根据成本加合理的利润予以核定,不得任意涨价。
若真正为老百姓着想、真正要想将房价降下来,建议采取以上三项措施才能真正把房价降下来。
自从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对城镇土地使用制度进行了改革,逐步建立起土地有偿、有限期、可依法进行交易的有偿使用制度,土地“招拍挂”制度更是成为主流的土地供应政策,而且实行的是谁价高谁得的政策。我们也应当看到,现行的土地“招拍挂”制度造成了房价猛涨,工业实体经济减少等问题,有必要加以改革和进一步完善。
1、将商品房土地市场完全市场化,在土地供需矛盾以及各种资金推动的双重作用下,土地成交价格快速上涨,显著提高了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推升了商品房市场价格的过快上涨。当前,高昂的房价已经越来越成为普通百姓难以承受的巨大负担,房价的上涨速度远远超过了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更超过了普通百姓收入的增长速度。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在各大中城市,普通市民要购买一套房子,可能需要不吃不喝工作几十年都买不起,这种现象严重脱离了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内造成了社会矛盾突出、人才大量流失等严重的社会现象。
2、巨额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巨额的预算外财政收入,导致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的现象。权威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总额为2.7万亿元,同比增加了70%,许多地方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已占到财政收入的50%以上。这就造成了许多地方政府花钱大手大脚、热衷政绩工程、效率低下、乃至腐败现象频发的弊端。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地方政府过惯了花“土地钱”的日子,一旦出现土地供给不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少的现象,就有可能出现政府的财政危机。
3、现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除了给房地产市场和地方政府所造成的消极作用以外,还给我国的经济健康发展造成了其他一些不利影响。首先,“招拍挂”制度吸引了大量资金从实体经济的其他领域流向房地产行业,造成企业不安心、也不甘心从事其他行业的实业发展,地方政府则不愿意供地发展其他实体经济行业;其次,工业用地价格的飙升,也加重了企业经营的负担,造成许多中小企业拿不到地,企业发展缺乏后劲;再次,“招拍挂”制度造成房地产市场投机泛滥、炒房盛行,一方面普通老百姓买不起住房,另一方面却出现大量住房闲置的现象,从而带来引发危机的隐患;最后,高额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带来的高额拆迁补偿,刺激了部分被拆迁人不劳而获的心理,既养了一批懒人,又引发了大量的拆迁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团结。
首先,应当在坚持“招拍挂”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不应片面地强调“价高者得”的标准。在工业用地领域,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区分鼓励行业和限制行业降低或者提高供地门槛,并详细列明拟建工业项目的税收、环保等指标,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确定标底价格;在住宅用地领域,应当强调住宅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功能,要进一步明确对企业资质要求、土地用途、规划方案及有关配套指标的公示要求,合理确定标底价格,科学合理评标。
其次,要进一步加大土地“招拍挂”过程中的公开化力度,确保公平公正。土地“招拍挂”的全过程,应当始终置于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之下,同时要强化评标机构的建设,加强评标机构人员组成的合理性,并做好评标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于多个竞标者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况,应由评标小组综合投标价格、设计方案、竞标者资质和声誉等多方面条件,确定最终的中标者,同时须将中标理由详细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最后,对于违反投标承诺,未按约开发土地的行为,应当加大处罚力度,通过收取违约金、收回土地以及取消竞标资格等手段,确保招投标行为和开发行为的严肃性,保护相关利益方的权益。
实现全面小康,是今后十年我国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如果占大多数的农民不能富起来,全面小康就难以真正实现。中央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三农”问题,采取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农村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生活水平亦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城乡之间的距离还在拉大,大多数农民还比较贫困,离小康社会还有不少差距。我认为现阶段有必要改变“三农”的扶持政策,变“输血”为“造血”,鼓励农民通过劳动致富,主要建议如下:
1、提高农产品价格,增强农民种地积极性。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提高农民的收入。目前广大农民辛辛苦苦种地,一年到头却没有多少的收入,甚至出现“增产不增收”的情况,导致农民种地积极性不高。因此建议国家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取消对农产品价格的过度限制,通过价格的提高增加农民的收入,要让当农民的比当工人生活更富裕,让更多的农民特别是有一定文化的年轻一代农民安心务农,从而使农业得到持久健康的发展。
2、改变 “普惠制”的补贴方式。目前国家对“三农”的扶持,主要以“普惠制”的补贴为主。我国有9亿多农民,这种补法,一是补多补不起;二是补少了对农民增收又起不到太大的作用,而且有些补贴在具体执行中并没有完全补到位。有的城市周边农民,因为城市发展拆迁已经很富裕了,也用不着扶持。因此建议政府改变“一刀切”的补贴方式,把这笔资金集中起来使用,重点用于扶持农田基础建设,如水利、农业科技、良种推广等农民个人无法投入、也投不起的地方,而且要投到线、限制农用物资涨价,规范农产品流通环节。提高农产品价格,目的是要让农民致富,如果农产品价格提高,农用物资也随即涨价,那农民就不会有任何好处。因此,政府在提高农产品价格的同时,可以通过给予农业物资生产企业优惠税收等措施,限制种子、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价格,确保农民不因种植成本涨价抵消农产品价格提高带来的收入。还有,要防止流通环节的恶意炒作,如去年绿豆、大蒜等农产品价格的大幅上涨,农民并没有真正受益,利润都被流通环节拿走了。因此政府要规范流通环节,打击囤积、炒作农产品等不法行为。
4、转变“救穷”观念,创造条件帮助农民致富。一直以来,国家对“三农”的扶持,主要以补贴、救济为主。我认为,政府要转变这种观念,不能光靠“救穷”,一味采取送钱送物的扶持,更重要的,一是要帮助农民提高“造血”能力。因为靠国家财政补不起,同时亦会造成农民依赖补贴过日子,缺乏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二是要对农民加强技术指导,要种植品质好、有市场的产品。同时还要为农民提供信息,让他们知道种什么好,种什么不好。总之,要转变扶持三农的观念,为农民创造致富的条件,提高农民致富的本领,才有可能让农民从贫困走向富裕。
近年来,零售商超与供应商两方之间的矛盾、冲突问题一直接连不断,特别是零售商超向供应商不规范收费行为成为两者之间的主要矛盾,而2010年末“康师傅断供家乐福”事件则是这一矛盾的集中爆发。如果对零售商超的收费行为不加以规范管理和严格执法,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流通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亦严重影响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为此,就进一步规范我国零售商超收费行为、加强行政执法提出以下建议。
1、乱收费已经成为我国零售商超业的痼疾。不可否认,零售商超对我国市场流通和商品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过度发展也引发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最突出的就是其乱收费问题。乱收费的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零售商超巨头掌控了主要的商品流通渠道,“店大欺客”现象日益突出,供应商面对这些巨头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不得不支付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用来保证其产品能够进入这些流通渠道;另一方面,零售商超特别是连锁商超的准入条件偏低,其过度发展必然导致资金匮乏,只能通过占用供应商资金的方式来弥补资金缺口,并巧立名目收取费用来转嫁其经营成本。因此,零售商超乱收费问题如果不尽早规范治理,不仅会直接损害到大批供应厂商的合法权利,最终也会成为我国市场流通业健康发展的严重障碍。
2、零售商超乱收费问题难以根治的关键是执法不到位。虽然早在2006年五部委就颁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来规范零售商超的乱收费行为。但这部行政规章虽是五大部委的联合发文,但在执行过程中却没有真正发挥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执法主体过于分散,“大家都能管”最终成了“无人肯来管”,而且其行政执法力度明显偏低,最高额不得超过三万元的处罚对这些商超巨头来说根本没有实质的威慑作用。而某些地方执法部门甚至反而将执法目标指向了被迫付费的供应商,结果是治标不治本,零售商超反而逍遥法外。
1、建议规范零售商超的市场准入条件,将零售商超的经营规模与其注册资本挂钩,减少其行业经营风险。同时对主要城市的商圈进行规划,减少零售商超之间的恶性竞争,并引导零售商超建立合理的商业营利模式,防止零售商超将运营成本通过乱收费变相转嫁给供应厂商的违法行为,堵住零售商超与供应商价外收费的源头,从而保障零售商超业及其上游供应厂商的健康发展。
2、统一零售商超乱收费行为的执法主体,提高执法力度。修改现行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将该办法的执法权限统一到一个行政机关,设立专门的投诉监督部门,改变目前供货商被零售商超乱收费投诉无门的情况。同时提高对零售商超乱收费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使其对零售商超产生足够的威慑作用,并通过严格执法来确保零售商超与供应商的共赢发展。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各级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预算外收入也随之快速增长,这使得各级地方政府能够支配和使用的资金较之以往显著充裕。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加上各地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热度不减,许多地方政府往往热衷于“出大手笔”,大量的政府公用资金投向营利性的能源、交通、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肯定的是,政府于这些项目,确实能够起到改善地方基础设施、优化经济发展条件、创造就业机会等众多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其他资金所不可替代的。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过度的政府行为也会造成许多弊端,长远来看甚至会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负面效应。
1、政府效率相对低下,浪费较大。应该说,相对于民间而言,政府的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是一种必然的现象,在世界范围内亦是如此。政府资金使用者的利益,与资金的使用收益并无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必然无法与民间那样,做到斤斤计较、精打细算,造成效率低下,重复建设严重,浪费严重。而且,由于政府巨大,必然导致政府财政收入与支出的矛盾,当前企业和老百姓的税收负担已经十分沉重,并且仍有继续加重的趋势,如果继续加大政府,必然导致老百姓的税收负担进一步加重,这有违中央一再强调的改善民生的精神。
2、由于政府的大量存在,导致大量的民间资本的机会不断缩减。政府项目往往是那些资金需求大、风险较低、收益稳定的项目,由于政府占据了这些重大项目的机会,加上其他竞争性行业的回报率明显偏低,必然造成民间资本无处,大量的民间资本找不到合理的出路,进而导致实体经济没人干,只有去搞虚拟经济、流入股市、或者炒房地产,大量的投机炒作行为极易产生经济泡沫,却又不创造实际的财富,不仅对社会无益,反而会造成严重的经济问题。
3、大量的政府资金投向经营性项目,必然使有限的财政支出无法兼顾民生,从而造成政府对各项社会福利和保障事业的投入不足。2010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而如果大量政府资金都集中到本可以由民间资本“代劳”的营利性项目中去,必然会挤占政府对民生项目的。事实上,我们对于医疗、教育等公共事业的投入长期处于相对不足的状态,比例在国际上也是偏低的。
对于政府行为,我们应当一分为二地来看,既要肯定和继续发挥其积极作用,也要克服和防止其带来的弊病,特提出建议如下:
1、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参与营利性项目,让利于民。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此重大基础性建设的需求依然比较旺盛,在这些建设项目中,除了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需要的项目以外,都应当对民间资本敞开大门,放手让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政府在规划和决策阶段,应当多倾听民间资本的意见;在组织实施阶段,应把机会更多地让给民间资本,做到不与民争利,政府则应当尽可能地退居幕后,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对于那些周期长、回报较低的项目,政府可以投入部分资金共同参与,起到启动和引导作用,也可以拿出一部分资金对民营企业予以补贴,鼓励其发展。
2、各级政府应当切实把中央的精神落到实处,进一步转变职能,改变对官员政绩考核的“唯GDP论”,集中财力和精力,搞好医疗、教育、住房、养老等民生建设项目,提高全民福利,维护社会稳定。
3、对于确实需要政府或政府资金加以鼓励、带动的项目,要加强决策和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强化和规范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管理,减少浪费、杜绝腐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到201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目标。2010年作为“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作为各省份接受国家“大考”的关键一年,为了全力推进节能降耗指标如期完成,一些省份对工业企业采取限电、停产等措施,更有个别地区限制居民生活用电,为了达到减排指标进行“一刀切”地限电、停产,出现了“拉闸式”、“运动式”这种绝对行政干预的结果,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究其原因,这种结果的出现正是节能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一刀切”式的考核指标制定不科学的集中体现。因此,为了科学有效地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提高节能减排的效率,建议:
1、根据各行业企业的产值情况确定合理的节能减排考核指标,取消“一刀切”的降耗考核指标。
工业进步是企业不断发展和壮大的结果,随着企业生产能力的提高,总体的污染物排放量势必会增加,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绝对地控制排放物总量的目标,势必会抑制众多企业的产出和发展。因此,建议取消这种“一刀切”式的考核指标,根据各行业和企业的实际产值情况来确定合理的考核指标。
目前,节能减排产品的全面推广和应用仍然困难重重。这主要是由于一方面节能减排设施采购成本高,有的甚至是环保部门指定必须采购的设备价格更高,其中亦产生了大量的腐败现象,采购的企业不得不估量成本和运行效益;另一方面,节能减排设备对配套设施要求较严格,企业不注重对配套设备的改进,那么节能减排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因此,国家要力图营造鼓励企业积极从事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特别是对于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建议进一步加大对这些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和资金投入,鼓励其主动地、积极地通过采购或改造,使用更为环保、更为经济的设备及配套设施,以提高节能减排的效率。
目前环保收费多、负担重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环保部门成了中小企业的最大负担来源。为了切实缓解企业的压力,建议一方面要严格把控环保收费方式、明细收费项目和标准,减少不明的和不必要的收费项目;另一方面审计部门也要进一步加强对环保部门及下属监测单位的环保费用收费和资金使用去向的核查和审计,并向老百姓公布,给予有效监督,以避免出现违规收取、以费养人的情况,应该将收取的环保费用于改造环保设备上来,并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实处。
城市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城市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强劲动力。没有城市化,就不可能有现代化。当前,我国正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努力,而城市化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必然要求。只有通过城市化,长期影响我国社会发展的城乡二元结构才能逐步得到改变,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才能吸收转移,老百姓生活才会象“世博会”宗旨所倡导的那样“因城市而更加美好。”
然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地方政府脱离实际“经营城市”,一味以发展大城市为目标的倾向日益严重,大城市病日益突出。据2010年8月中国城市国际形象调查结果显示,当前我国共有655个城市正计划“走向世界”,200多个地级市中有183个正在规划建设“国际大都市”。这种不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严重背离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城市化冲动正成为城市化的障碍。与此同时,交通堵塞、教育医疗等各种公共资源短缺、房价居高不下、环境恶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化、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下降等种种大城市病也表现得越来越严重。为此建议:
1、加强规划引导,重点发展小城镇、中小城市。以发展小城镇、中小城市为重点的城市化,符合中国国情。因为我国人口多、地域广、人均占有资源少,如果人口都集中在几个大城市,那肯定不堪重负。只有发展小城镇、中小城市,在资源、土地等各个方面才会宽松些。同时,因为小城镇、中小城市离家都不远,农村人口到城市找工作也方便得多,农村人口就可以实现就近转移,转移的成本会大大降低。即使象春节这种民族传统节日,交通压力也不会象现在这么大。还有,小城镇、中小城市处于农村之头、城市之尾,在城乡发展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既是工业化的重要载体,又是农业产业化的服务依托,对于广大农村具有巨大的带动作用。我们可以通过发展小城镇、中小城市,把广大农村带动起来,对十亿农民的全面小康具有重大促进作用。实际上,象美国也就是东部大城市多一点,其西部地区更多的也是中小城市。因此建议政府在城市化过程中要加强规划引导,在宏观布局方面,要重点发展小城镇和中小城市、卫星城市。
2、调整对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适当限制大城市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用了30年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上百年的历程,应该说是相当快的。与此同时,城市规模也迅速扩大。上海已成为世界人口密度最高的城市之一了,其他如北京、广州也都是人满为患。与规模扩大相伴随的是空气质量的下降、交通的严重堵塞、高烧不退的房价还有日益紧张的生活节奏。城市规模的不断膨胀给我们带来的却是人居生活质量的日益下降。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这与我国城市发展中,长期以来,偏面地关注以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为主的城市规模,而忽略城市的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偏面地以城市化率作为地方政府考核指标,而忽略对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真正的提高是有很大关系的。应该明确,城市化不是城市人口规模的简单扩张,而是人口转移、产业布局、城市布局、劳动力素质需求等综合作用的结果。城市化要考虑到基础设施的现代化、管理的现代化、生活方式的现代化等一系列内容。因此建议政府调整对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在关注城市化速度的同时,更应该重视城市化的可持续发展,重视城市居民的生活美好,以人口、土地、水等各种资源达到合理配置为前提,适当限制大城市发展。
近年来,相关执法部门对侵知识产权、傍名牌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特别是从2010年国务院颁布了《打击侵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之后,国家工商总局以及各地工商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打击侵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专项行动,针对一些不法分子恶意抢注、傍名牌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制裁措施,有力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但仍有不法分子利用目前商标法律制度中的一些漏洞,从事恶意抢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妨碍了民族品牌的健康发展。为此,就制止恶意抢注、傍名牌行为,支持民族品牌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当前商标权利人在制止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遇到的一些问题
目前国内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特别是驰、著名商标被不法分子恶意抢注的情况确实比较严重。有的是在与驰、著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抢注近似商标,有的是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抢注相同或近似商标,还有的甚至将这些驰、著名商标抢注为企业的商号。其目的则不外乎两种:一种是企图为自己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仿冒驰、著名商标的傍名牌行为规避法律责任;而另一种则是待价而沽,通过转让或许可来攫取暴利。
虽然商标法赋予权利人提出异议的权利,但由于目前《商标法》对驰、著名商标并不主动进行跨类保护,而驰、著名商标的权利人一般不可能花巨额资金对其每个商标在每个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注册保护,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跨类抢注以可趁之机,而这些驰、著名商标的权利人也不得不为保护自己的商标而疲于应付。以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为例,除了已有十多个单位和个人抢注与其驰名商标“娃哈哈”完全相同的商标之外,还有上百个单位或个人抢注与其“营养快线”、“爽歪歪”、“非常可乐”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特别是有的跨类注册娃哈哈商标与商号,最后让消费者搞不清谁是真正的娃哈哈,公司为防止商标抢注每年付出的费用高达数十万元。而这些不断增长的商标抢注案件还让行政机关陷入了与日俱增的商标异议或诉讼案件的泥沼之中,浪费了十分有限的行政和司法资源。这种状况如果不尽早改变,对尚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的中国民族品牌企业将会十分不利,亦永远创建不了我们中华民族的世界知名品牌,因为他们除了要应对国际巨头的激烈竞争之外,还要应对这些抢注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为此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1、通过立法扩大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针对不法分子抢注行为采取更有力的制裁措施。在商标法及相应的实施条例的修订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驰、著名商标扩大保护的法律规定,将导致与他人驰、著名商标混淆或淡化的跨类抢注或将他人商标抢注作为商号使用的行为列入禁止的范围。同时,对于抢注者还应予以一定的法律制裁措施,如要求承担数倍于异议费用的赔偿金,以更有效地制止这类抢注行为。
2、加大对驰、著名商标的保护力度,特别是对已经有过保护记录的驰、著名商标主动进行跨类保护。对于那些曾经有保护记录的驰、著名商标,除了在权利人提起异议后直接予以保护外,对于曾在异议、行政管理和司法程序中获得过保护的驰名或著名商标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直接驳回其抢注申请,这样既能有效制止恶意抢注行为,也能避免不必要的异议程序,节约行政或司法资源。
目前我国外汇储备居高不下,西方国家又逼着我国人民币升值,导致大量的外汇储备面临大幅缩水,造成我国人民辛辛苦苦创造出来的劳动成果被人掠夺,造成巨大损失,因而建议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进口,降低外汇储备,减少损失。
1、进一步采取系列政策措施扩大进口,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收支的平衡,减少贸易顺差。在当前西方逼迫我们人民币升值、不断制造贸易摩擦频繁发生的情况下,鼓励扩大进口无疑可以缓解矛盾,提升我们的国际地位。
2、在当前中央大力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形势下,进口先进的设备与技术及国内紧缺的资源对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发展方式的转变以及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3、鼓励扩大进口,将外贸政策从促进出口调整到逐步增加进口,有利于我国发挥大国的影响力,有利于人民币国际化。目前我国庞大的外汇储备不仅对央行、也对我国政府带来巨大压力,只有人民币国际化才能最终解决问题,并可逐步推动建立健康稳定的国际货币新体系。
4、鼓励扩大进口有助于改善国内供给,促进企业良性竞争,提高经济效率,弥补国内资源缺口。
5、扩大进口有助于通胀,进口幅度增加意味着把过剩的人民币消化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物价上涨的压力。
1、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扩大进口先进的装备与技术、扩大引进设备进口免税的目录,引进装备和技术推动重点行业的发展,例如节能环保、高新技术行业,以促进我国企业结构转型和发展。
2、降低进口关税,例如进一步降低部分我们紧缺的大宗原材料进口关税,对于部分紧急资源在国际市场价格便宜时国家大量进口进行资源储备,并出台相关的鼓励扩大进口政策。
3、进一步实施进口贸易便利化,简化与放宽部分进口管理措施,特别是放开鼓励民营企业进口权,取消一些限制及国家垄断进口权的做法,减少进口环节与手续,降低进口费用与成本,提高进口通关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4、进一步提供进口企业贸易融资政策与财政专项资助,因为进口的实现最终需要依靠企业的需求。例如可采取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产品、减免进口信用证保证金等措施,以解决企业开展进口业务所需的资金,促进企业引进国外先进设备与先进技术,从而最终提升我国企业技术水平,增加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
5、进一步加强对进口企业的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进口设备检索、供求信息查询、进口代理、进口政策解释等多项信息化服务,帮助企业及时了解海外市场动态,拓展信息渠道,提高议价能力。
2006年来,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改委、民政部等9部门组成的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领导下,自上而下对各类评比表彰活动进行清理喊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受利益驱动,各种打着“中国”字头听起来与国家某主管部门有关业务相关的行业协会或所属机构的名义组织的以收费为目的乱评比、乱培训活动,并未因此在社会上销声匿迹。究其危害,主要有三:
1、增加企业负担,损害公众利益。这些乱评比、乱培训行为冠以名目繁多、名不符实的称谓,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无法通过简捷有效的途径明辩真伪,对培训机构和培训人员的好坏亦无法辨别,如仅有关“中国诚信企业”方面的评价,就有多个来自不同协会的通知文件,同一国家政策的培训研讨通知更是不计其数、鱼龙混杂,企业为了核实信息,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而且还不一定有效,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加了企业负担,而且助长了行贿受贿、弄虚作假的不正之风,有的评比结果还会误导公众,损害消费者利益。特别是各种房地产评比活动,如果老百姓冲着评奖的金字招牌去买房,难免不上当受骗,如那些被评为“最诚信”的中介机构、最具价值的楼盘等。
2、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某些评比、排序结果客观上会对企业及其产品的社会声望有很大影响,如果通过乱评比贴上一层金字招牌,实际上是通过评比来提升企业或产品知名度,这对遵纪守法不参加评比的企业来说就是一种不公平竞争。
3、损害政府和媒体的声誉。这些机构往往打着国家某某部委的旗号,获奖后在某某媒体宣传、某某领导人颁奖的承诺,由其组织的各种乱评比、乱培训活动,如果造成“只要花钱就可得奖”、“光收钱乱培训”的印象,最终损害的是政府和媒体的声誉。因此,乱评比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
为此,建议必须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规范评比、培训行为,减轻企业负担:
1、在严格执行现有评比活动审批制度的前提下,建立可供企业便捷查找评比活动审批情况的公开信息平台,增强信息透明度。
2、目前国家虽然已明令不得乱评比、乱培训,让企业松了口气。但由于无人执法,仍有令不行,因此应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仍然变着法子重演故伎的,就应严肃查处,包括对参与违规评比结果宣传报道的媒体,要发现一起,追究一起,曝光一起。
3、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特别是健全公布举报渠道,方便企业群众投诉和查询。
人大代表具有质询权,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一方面,质询制度是我国人大会议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全国人大代表以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来自中国各个阶层,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意义,也对基层现状具有最现实的了解和理解。如果能让他们直接面对国务院各部委负责人,对时事热点陈述利弊,提出意见,将使各部委的决策更加符合基层实情,对我国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现由于各省政府均不敢得罪国务院各部门,因而根本不敢使用质询制度,因此目前此项制度没有得到充分的实施。
1、建议全国人大召开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安排参与决策的部门,轮流到各代表团听取代表意见,接受代表质询。首先对全国人大代表质询的问题进行答复,另外全国人大会务组需安排人员做好记录,会后请相关部门给予书面正式答复,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
2、全国人大代表应该认真履行职权、提高履职水平,实事求是地反映基层实际情况与意见,在国家大计、政府行使职权、维护百姓利益等方面认真履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好老百姓的代言人。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人口的流动性也在不断加大,大量的农村人口向大中城市聚集。这些流动人口,不仅承担大量工业、服务业领域繁重的劳动,支撑了我国经济几十年来的飞速增长,同时也显著增强了城市的活力,极大便利了城市居民生活、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质量。但在另一方面,这些为我国社会作出巨大贡献的流动人口却长期处于事实上的“二等公民”状态,无法真正融入其所工作和生活的城市之中,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流动人口的子女受教育问题。
受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户籍制度的影响,我国青少年入学一直是以在户籍地入学为原则,但这一制定于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的制度在当前已经严重脱离了社会实际。由于城市流动人口的其户籍往往留在原籍地,造成了户口地和居住地长期分离的现象,从而导致了广大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在居住地入学困难的局面。近些年来,在各方面的呼吁和推动下,各地分别出台了一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能够在城市中接受教育(但仍然存在要缴纳“借读费”、“赞助费”以及民工子弟学校教学质量相对不高等问题),对这一矛盾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当前流动人口受教育方面问题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在义务教育阶段结束以后,这些青少年能否在居住地参加中考、高考,继续在当地接受教育的问题。
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下,广大城市外来人口的子女是无法正常地在居住地读高中、考大学,往往只能回原籍就读,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在城市内“借读”之后再回原籍参加中考和高考。这种现象造成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这一现象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它导致数量庞大的青少年成为“留守儿童”、脱离了父母的监护,容易走上歪路;另一方面,在城市学校“借读”的那些“借读生”也极易产生自卑心理,并且其回原籍参考,也会面临教材、考试方式差异的问题,不利于其正常发挥,从而可能影响其人生道路。
其次,这一现象人为地加重了学生家庭的负担,使这些家庭产生大量不必要的城乡往返费用和“借读费”等费用。同时这一现象也助长了教育领域的不正之风,导致走后门、拉关系盛行,甚至产生一些腐败问题。
最后,这一现象有悖于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平等的社会,但现实中却并非如此。不仅城市户口的孩子和外地户口的孩子不能平等地享受接受教育的权利,而且同为外地户口的不同人群也有区别。以北京为例,没有北京户口的八类非京籍学生,如华侨、港澳同胞、留学归国人员子女、外省市驻京机构人员子女,都可以与北京户籍的学生享受同等待遇,而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则受到种种不合理的限制。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城市的孩子是国家的希望、农民工的孩子同样也是国家的希望,他们都有追求和享受高质量教育的权利。教育问题是关系到学生个人和家庭、关系到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大事,因此我们应当尽快改变当前这一不合理的现状,特提出建议如下:
1、取消城市学校对就读学生的户籍要求,凡是在当地居住满一定年限(例如一年以上)的学生,均可就近入学和参加升学考试,外来人口子女与城市学生平等地享受城市教育资源。
2、继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在外来人口聚集的大中城市,继续加大教育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合理配置教育设施和师资力量,努力实现包容辖区内所有适龄学生的目标。
3、与之相适应的,应当尽快改变一些大中城市教育设施完善、师资力量雄厚而高考录取分数线却明显偏低的不公平状况,防止在就读和考试环节放开限制以后出现大量考生向低分录取地区流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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