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线.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1)货币资金期末较年初增加139.22%,主要原因是本期闲置募集资金理财到期收回货币资金及流动资金贷款增加所致。
(2)衍生资产期末较年初大幅增加,主要原因是期末持有的套期保值合约浮动盈利增加所致。
(3)应收票据期末较年初增加100.00%,主要原因是本期末持有未到期商业承兑票据增加所致。
(4)预付款项期末较年初增加46.62%,主要原因是公司合同预付款项业务增加所致。
(5)买入返售资产期末较年初减少100.00%,主要原因是子公司中金期货公司减少买入返售资产业务所致。
(6)合同资产期末较年初增加346.45%,主要原因是期末持有收款权利的合同资产增加所致。
(7)其他流动资产期末较年初减少59.12%,主要原因是期末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减少所致。
(8)在建工程期末较年初增加33.57%,主要原因是本期增加技改工程项目的所致。
(9)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较年初增加71.07%,主要原因是本期预付股权款增加所致。
(10)短期借款期末较年初增加43.83%,主要原因是本期生产经营需要适度扩大短期融资规模所致。
(11)衍生负债期末较年初减少62.03%,主要原因是期末持有的套期保值合约浮动亏损减少所致。
(12)应付票据期末较年初减少71.48%,主要原因是公司减少应付票据结算业务所致。
(13)合同负债期末较年初增加49.63%,主要原因是期末收到客户合同预付款增加所致。
(14)应付手续费及佣金期末较年初大幅增加,主要原因是子公司中金期货公司尚未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增加所致。
(15)其他流动负债期末较年初加增加147.53%,主要原因是期末待转销税额增加所致。
(16)长期借款期末较年初增加86.32%,主要原因是本期生产经营需要适度扩大长期融资规模所致。
(17)递延收益期末较年初增加56.43%,主要原因是期末尚未确认收益的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18)其他综合收益期末较年初大幅增加,主要原因是本期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增加所致。
(19)专项储备期末较年初大幅增加,主要原因是本期提取的安全费用结余增加所致。
(20)营业收入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46.15%,主要原因是本期开展有色金属贸易业务增加所致。
(21)利息收入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31.74%,主要原因是子公司中金期货公司本期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22)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193.68%,主要原因是子公司中金期货公司本期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增加所致。
(23)营业成本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47.60%,主要原因是本期开展有色金属贸易业务增加所致。
(24)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280.61%,主要原因是子公司中金期货公司本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增加所致。
(25)财务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39.86%,主要原因是本期扩大贷款规模利息支出增加所致。
(26)资产减值损失本期较上年同期减少112.01%,主要原因是本期计提合同资产减值损失增加所致。
(27)信用减值损失本期较上年同期减少123.80%,主要原因是本期计提坏账损失增加所致。
(28)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本期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少,主要原因是本期交易性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增加所致。
(29)收益本期较上年同期减少76.50%,主要原因是本期处置交易性资产取得的收益减少所致。
(30)其他收益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199.73%,主要原因是本期与收益相关的政补助结转收益增加所致。
(31)资产处置收益本期较上年同期减少132.57%,主要原因是本期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同比减少所致。
(32)营业外支出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365.28%,主要原因是本期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同比增加所致。
(33)所得税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减少39.98%,主要原因是本期递延所得税费用减少所致。
(34)少数股东损益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减少52.83%,主要原因是控股子公司本期利润同比减少所致。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参与方圆系企业破产重整竞价遴选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中金岭南荣晟(东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东营”)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参与东营方圆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东营鲁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公司破产重整人的竞价遴选事项,按照竞争性和谨慎性原则进行报价,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处理相关事宜。
2022年7月28日,公司收到方圆等20家公司管理人发来的《中选通知书》,确认公司成为方圆等20家公司重整人。
2022年9月20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关于东营方圆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之重整协议〉的议案》。
(a)范围。本次重整范围为方圆有色等20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范围内除不收购资产外的全部资产。
(b)重整模式。本次重整主要采取“存续式-吸收合并重整”的模式:由4家公司合并成立新鲁方金属(暂定名)。由东营鲁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方金属”)吸收合并方圆有色、东营方泰金属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和山东方圆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保留鲁方金属的法人主体资格,成为新鲁方金属,作为中金岭南重要铜冶炼平台。现金出资收购东营方圆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铜业”)等15家公司的全部股权。我司在东营设立中金资产(暂定名),由我司100%控股,收购方圆铜业等15家公司剥离负债、不收购资产后的100%股权。
(c)评估及估值情况。我司聘请的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四家主业资产的资产评估估值为75.13亿元,十六家非主业资产的资产评估价值为11.35亿元。针对重整方案中我司收购资产范围,我司聘请的财务顾问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对我司收购资产范围估值66.59亿元,其中四家主业资产估值为60.53亿元,十五家非主业资产估值为6.06亿元。
(d)出资情况。我司本次出资金额共计36.05亿元,由两部分构成:新鲁方金属四家公司收购资产的估值为60.53亿元,在综合考量新鲁方金属未来经营现金流、承债能力等因素后,按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部分的50%债权金额作留债安排(留债主体为新鲁方金属,留债金额暂定为15亿元,留债分期清偿的期限为3年),我司通过中金东营出资29.99亿元现金,取得65.87%的新鲁方金属股权。最终持股比例将根据新鲁方金属最终留债金额确定。剩余股权由转股债权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对方圆铜业等十五家公司收购资产的估值为6.06亿元,我司通过中金资产出资6.06亿元,取得方圆铜业等十五家公司剥离负债、不收购资产后的100%股权。
(e)支付安排。第一期款:法院裁定批准方圆有色等20家公司重整计划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银行账户支付5亿元(我司累计已支付1亿元共同作为第一期款)。第二期款:法院裁定批准方圆有色等20家公司重整计划之日起90日内,向管理人银行账户支付11亿元。第三期款:完成第二期款支付且完成协议第5.1至5.11款约定内容后15日内向管理人银行账户支付至款的90%。第四期款:股权交割日后15日内向管理人银行账户支付剩余款。
法定代表人:王碧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潘文皓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爱容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王碧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潘文皓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爱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0月20日送达全体董事。会议由董事长王碧安主持,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达法定人数。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审议通过《2022年三季度财务分析报告》(附:2022年三季度财务报告);
报告期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均为对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等有关规定。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西中金岭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矿业”)向中国银行来宾市分行申请5,500万元的一年期借款提供全额连带保证担保,广西矿业提供反担保。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三季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报告》;
报告期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经营性往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广发银行深圳分行以信用方式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贰拾伍亿元,期限壹年。
同意公司向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以信用方式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伍亿元,期限壹年。
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以信用方式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亿元,期限壹年。
同意公司向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以信用方式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伍亿元,期限壹年。
同意公司向浦发银行深圳分行以信用方式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肆亿元,期限壹年。
同意公司向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以信用方式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肆亿元,期限贰年。
定于2022年11月15日下午2:30,在深圳市中国有色大厦24楼多功能厅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存在公司对外担保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
公司拟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向机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董事会对被担保人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了全面评估,该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公司对外担保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
三、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三季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报告》;
报告期,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经营性往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本次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公司债务结构,降低财务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情况,相关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0月20日送达全体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彭卓卓先生主持,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达法定人数。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一、审议通过《2022年三季度财务分析报告》(附:2022年三季度财务报告);
报告期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存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
公司拟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向机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董事会对被担保人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了全面评估,该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三季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报告》;
报告期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经营性往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市场自律组织制定的自律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结合本公司实际,现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和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市场自律组织制定的自律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债券发行及存续期间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者判断价值和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券监管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信息。“存续期”是指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券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债券监管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认可的网站或媒体上披露信息,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公司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日)与债券交易流通首日之孰早日披露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七条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公司如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五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信用类债券前披露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九条公司对已披露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变更的,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变更后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条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在债券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发行债券,附选择权条款、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三)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应当于第十二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第十四条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者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关于公司及其债券的重大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债券监管机构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四)公司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七)公司提供或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二十)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第十六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企业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相关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履行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或者误导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债券监管机构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经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按照监管机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披露有关信息内容会损害公司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或者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的事项,应当向债券监管机构报告,并陈述不宜披露的理由;经债券监管机构同意,可不予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基本信息详见附件),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者问询,维护者关系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应予披露的信息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
(二)有权参加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与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中介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并负责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管理的相关工作,具体如下:
(一)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准备债券交易市场或自律组织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确保信息披露程序符合债券交易市场或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汇总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将应予披露的信息报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对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形式的披露文件,由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形成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后披露临时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
(二)对于非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形式的临时公告(如澄清公告),由公司资金中心初审、组织编制,并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并在财务信息披露前执行相关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二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三十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者关系活动的常设机构,专门接待者、中介服务机构及各类媒体。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者、中介服务机构或接受媒体采访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公司向聘请的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提供与发行债券相关的资料时,应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发行计划、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督促本部门(本公司)严格执行本办法,确保本部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公司各子公司按照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七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八条按本办法规定应公开披露而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合并范围内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发生以下事项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告知与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各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的信息: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合并范围内各公司负责人知悉相关重大事项发生时;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提醒报告人及知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该等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在接到重大信息或未公开信息通知当日,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评估、审核,认定所报告或通知的信息为重大信息的,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在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合并范围内各公司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告知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四十条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办法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应与上述责任人签订信息保密工作责任书。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四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五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十六条公司大型工作会议或重要会议的与会人员对涉及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七条由于公司员工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八条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公司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应及时向监管机构通告。
第五十条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非公开(含定向)发行债券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办法涉及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前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未作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及债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生效后,公司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将适用本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满足公司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具体发行方案如下:
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拟注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叁拾亿元(含叁拾亿元),具体发行规模以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金额为准。
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额度有效期内一次性发行或分期发行。
在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之日起24个月内在中国境内发行,发行期限最长不超过270天(含270天)。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者。
偿还银行借款等有息债务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最终用途以相关监管机构核准的方案为准。
为高效、有序的完成本次发行工作,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或调整本次注册额度及注册额度下每期发行的具体额度、期限、承销方式及发行时机等具体发行方案;
3、修订、签署和申报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法律文件,并办理超短期融资券的相关申报、注册手续;
4、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但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审议的事项除外;
上述授权在本次注册发行的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直至相关授权事项办理完毕。
本次公司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事宜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规定对本次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相关情况进行披露。公司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事宜能否获得批准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者理性,注意风险。
公司本次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公司债务结构,降低财务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情况,相关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10月2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申请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西中金岭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矿业”)向中国银行来宾市分行申请5,500万元的一年期借款提供全额连带保证担保,广西矿业提供反担保。
此次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被担保方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公司累计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此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营范围:铅锌矿开采销售;铅锌矿、重晶石、硫铁矿、白云石加工、销售;道路货物运输。
截至 2021 年12月31日,广西矿业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126,971万元,负债总额 69,247万元,净资产57,724万元,资产负债率 54.54%,营业收入 48,399万元,净利润 7,561万元。
截至 2022 年9月30日,广西矿业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137,980万元,负债总额 68,846万元,净资产69,134万元,资产负债率 49.90%,营业收入40,967万元,净利润 11,286万元。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西矿业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申请的5,5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广西矿业为该笔借款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董事会意见:本公司董事会经研究,认为上述担保是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借款提供的担保,被担保公司贷款偿还能力有保证,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较小,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向机构申请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董事会对被担保人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了全面评估,该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
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21.4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2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没有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或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担保金额的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于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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