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2-02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10月22日以电子邮件、传真和送达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2年10月27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子燕召集并主持,应出席董事九名,实际出席董事九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重新制订本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程序及审批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特重新制订本制度。
因公司发起人张家港市金城融创创业有限公司更名为张家港市金城创融创业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发起人名称部分。除上述变更外,其他工商登记信息不变。此次变更后,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变,不会对本公司的资产、运作及管理产生实质性影响。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指定人员办理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最终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经公司审慎研究,拟使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中的超募资金人民币143,000万元建设宁德华荣年产4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自贡国泰华荣年产3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和回收2000吨溶剂项目、及衢州瑞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6、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实施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的议案》
本次拟变更投向的募集资金为原拟投入“华荣化工智能化改造项目”的募集资金5,000万元,占总筹资额的比例为1.48%,该项目由于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而终止,截至本议案公告日,该笔募集资金尚未投入使用。基于公司战略规划以及当前市场变化等因素的综合考虑,拟将该笔募金变更投入实施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公司拟使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中的超募资金人民币143,000万元建设宁德华荣年产4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自贡国泰华荣年产3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和回收2000吨溶剂项目、衢州瑞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并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实施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董事会同意以上项目的实施单位宁德华荣、自贡华荣、衢州瑞泰以及张家港超威新能,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及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用于存放公司拟投入项目的募集资金;同时,同意华荣化工及超威新材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股东,根据项目情况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户接收公司超募资金借款。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员,全权办理与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的事宜。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2-022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10月22日以电子邮件、传真和送达等方式发出通知,于2022年10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三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三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郭军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143,000万元以提供借款或实缴出资的形式投入宁德华荣年产4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自贡国泰华荣年产3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和回收2000吨溶剂项目及衢州瑞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与原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原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者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以向子公司提供借款或实缴出资的形式实施以上项目。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实施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的议案》
本次拟变更投向的募集资金为原拟投入“华荣化工智能化改造项目”的募集资金5,000万元,占总筹资额的比例为1.48%,该项目由于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而终止,截至公告日,该笔募集资金尚未投入使用。基于公司战略规划以及当前市场变化等因素的综合考虑,公司拟将该笔募金变更投入实施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公司的实际需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实施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实施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的议案》。
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41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3,333,3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1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16,332,694.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8,263,660.67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88,069,033.3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划付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6月14日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006号)。
本次拟变更投向的募集资金为原拟投入“华荣化工智能化改造项目”的募集资金5,000万元,占总筹资额的比例为1.48%,该项目由于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而终止,截至2022年10月27日,该笔募集资金尚未投入使用。
项目实施主体:张家港市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化工”)
拟投入金额:本项目总5,000万元,其中智能装备和设备联网投入2,000万元,智能仓储投入1100万元,车间作业、生产计划与调度投入500万元,产品信息跟踪追溯投入400万元,能源消耗智能管控投入400万元,环境智能管控投入300万元,安全生产水平提升投入300万元。
预计效益:项目投入后,不直接产生经济收入,其效益主要体现在智能化设备的使用将节约人力成本、能源消耗成本、仓储成本等生产成本,主要表现为:减少人员配置30人,节约人员成本300万元/年;节约能耗成本30万元/年;节约材料成本100万元/年;节约事故成本50万元/年;节约仓储成本50万元/年,共节约530万元/年。
截至2022年10月27日,华荣智能化改造项目尚未开始建设,募集资金尚未投入。
(1)自2020年以来,电解液市场需求持续高涨,华荣化工张家港基地的电解液产能利用率一直较高,生产处于满负荷状态。为了满足客户不断增加的需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继续保持并努力提升电解液产品市场占有率,公司须保持正常生产,不宜停产实施改造。
(2)华荣化工张家港基地正在实施7万吨/年电池电解液改扩建项目,厂区土地非常有限,且很难获取周边用地,客观上造成了智能化改造项目实施在空间方面存在困难。
(3)随着新能源行业的高速发展,为了抢抓发展机遇,公司目前正在张家港、宁德、衢州、自贡等地同时实施多个项目,对于人力及资金的要求整体较高。华荣化工智能化改造项目技术要求高、改造过程相对复杂,且技术在不断升级换代,时效性短,经济效益相对新建项目不明显。
综上所述,本次变更有利于公司优先将资金和人力等资源用于其他新建产能项目的实施,能带来更好的经济效益与更优厚的股东回报。
公司与子公司江苏国泰超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威新材”)共同出资设立张家港国泰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拟60,000.00万元人民币建设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实施地点位于张家港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港华路以东、纬二路以南,拟新征用地66687.68平方米(约100亩),以公开招拍挂方式取得用地,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项目预计建设期36个月,拟建生产车间、办公楼、仓库、罐区、研发楼、质检楼等,拟建建筑面积56157.78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22127.53平方米。预计投入资金60,000.00万元,其中建设48,661.80万元,项目流动资金8,604.00万元,建设期利息2,734.20万元。项目资金具体用途估算如下:
目前,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已取得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江苏省项目备案证(张保备【2022】171号)、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张保审批【2022】101 号)、安全条件审查批复(苏应急项条件(危)字【2022】33号)及节能报告审查意见(苏发改能许【2022】第17号)。
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产业是国家的战略新兴产业。十年来,全球各大锂电池、超级电容器制造商,包括各大整车厂,都在积极推动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技术的发展。在新能源汽车领域中,锂电池、超级电容器都是极其重要的产业方向,特别是锂电池技术,是全球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最为重要的技术方向。
锂电池四大材料体系之一的电解液,其电解质是锂离子电池电解液的核心部分和基本构成,其赋予电解液最为基本的离子导电特性。新型锂离子电池电解质 (新型锂盐)、添加剂能实现电池关键性能的提升,包括循环寿命、倍率性能、安全性能等,是近几年电解液技术重要发展方向。
超级电容器则以其超长的循环寿命和高功率特性,这些年也逐步在风力发电、智能电表、智能电网、特种装备、轨道交通、电动汽车等领域推广应用,发展迅速。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本项目中锂离子电池材料产品属于鼓励类第十九类“轻工”中第17小类“锂离子电池用磷酸铁锂等正极材料、中间相炭微球和钛酸锂等负极材料、单层与三层复合锂离子电池隔膜、氟代碳酸乙烯酯(FEC)等电解质与添加剂”的生产。
根据《江苏省工业及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本,苏政办发[2013]9号),本项目中锂离子电池材料产品属于鼓励类第十七类“轻工”中第17小类“锂离子电池用磷酸铁锂等正极材料、中间相炭微球和钛酸锂等负极材料、单层与三层复合锂离子电池隔膜、氟代碳酸乙烯酯(FEC)等电解质与添加剂”的生产。
根据《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项目产品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类产品,也不属于该目录内的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
超级电容器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2013年修订》鼓励类第十九项,也属于《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支持领域 (2012)》,可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源、智能电网、风力及太阳光发电、航空航天、军用车辆和武器等领域,应用前景十分广阔。而电解质材料是决定超级电容器性能的关键材料之一。
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行业为我国的战略新兴产业与先导产业,未来发展前景广阔。此外,锂离子电池材料行业的下游应用仍在不断丰富中。在动力电池应用领域,随着锂离子电池成本进一步降低和行业标准的提升,电动汽车的渗透率将持续提升。此外,电动自行车以及低速电动车也将越来越多地使用锂离子电池替代传统的铅酸电池;在消费电池应用领域,5G技术的成熟及大规模商业化应用将催生智能移动设备的更新换代需求。此外,可穿戴设备、电子烟、无人机、无线蓝牙音箱等新兴电子产品的兴起亦将为消费电池带来新的市场;在储能电池应用领域,电网储能、基站备用电源、家庭光储系统、电动汽车光储式充电站等都有着较大的成长空间。下游应用市场的巨大潜力将促进锂离子电池材料行业的蓬勃发展。根据近几年锂电池的技术变革,除六氟磷酸锂外,LiDFP等新型锂盐类添加剂,对于锂电池的性能提高,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在电解液成本占比也越来越高。
超级电容器是新能源领域的一支新军,发展速度非常快,在风力发电、智能电表、智能电网、特种装备、轨道交通、电动汽车等领域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近年来,企业领先技术在市场开拓中优势迅速体现,发展势头愈发迅猛。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目前部分产品已出现供不应求的状况,产能制约了超威新材的发展提升。
鉴于上述背景,超威新材通过张家港国泰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拟于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新申请100.03亩工业用地实施年产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新建项目。
本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国家、地方对于化工项目的安全环保管理要求日益趋紧。项目选址在张家港扬子江化工园,为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域以及长江大保护区域附近,项目有可能因地方审批政策的调整而无法获得建设政府行政许可,而需要异地建设的可能性,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项目的建设进度和收益水平。
针对以上风险,公司将积极跟踪国家和地方产业导向和政策要求,采取谨慎的项目建设方案,通过各项积极措施,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国家安全环保政策与法规要求日益完善和严格,精细化工行业内安全环保治理成本将不断增加,从而导致生产经营成本提高,未来可能会对公司待续生产经营和收益水平造成一定的影响。
针对以上风险,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安全、环保等各项审批和验收程序。
本项目中部分产品已经实现了稳定生产,技术条件成熟。但部分产品,虽然已经完成小试与中试的工艺验证,但由于影响化学反应的因素复杂,在生产规模放大过程中,生产工艺不确定性依然存在,有成本消耗、质量指标无法达到设定目标的风险,从而影响项目的投产进度和收益水平。
针对以上风险,本项目将从设计开始,充分论证项目的每一个细节,将项目的工艺不确定性降到最低。
化工项目建设投产周期长,需要公司做较长时间的市场预判,做适度提前建设。但无论是锂电池、还是超级电容器,技术一直在进步和发展,应用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本项目中部分产品的使用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不排除可能出现市场需求不如预期的情况。同时随着行业的发展,新型锂盐、添加剂细分领域内的竞争加剧,也将持续出现新的者,不排除价格下行、毛利率下降等市场不如预期的情况。
针对上述风险,本项目将加大市场开拓的力度,提高产品综合竞争力,把市场风险降到最低。
锂电池生产成本相对较低,商业化程度较成熟,相比其它电池具有更高的成本优势和更成熟的产业配套。随着行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针对液态锂离子电池,可能出现更新型的电解质、添加剂品种。同时,下一代电池将有可能逐步开始商业化应用,包括燃料电池、固态电池、锂硫电池、锂空气电池等。因此,不排除可能出现新技术新产品部分替代而导致项目不如预期的情况。
针对上述风险,本项目将加强对新技术、新产品的跟踪,加大研发投入,把新技术新产品替代的风险降到最低。
本项目实施后,企业资产、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从而对企业在人力资源、质量控制、组织管理模式等各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将面临一定的管理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创新管理模式,完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制定严格的成本控制措施和责任制;(2)积极吸引各类人才,并加快在岗培训,提高员工素质,提高企业人力资源实力。
项目建设期预计36个月,建成后将形成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含锂离子电池材料1600吨 /年 ,超级电容器材料2400吨 /年),及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的生产能力。预测项目达产后,年均销售收入95801.7万元,年均净利润15886.81万元,财务内部收益率24%,回收期6.58年(含建设期)。
本次募集资金部分用途变更是基于公司战略规划以及当前市场变化等因素的综合考虑,变更后的项目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的业务现状和未来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资金产生重大影响,有利于优化公司募集资金的配置,有利于提高公司总体资金利用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022年10月2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实施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的议案》,同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将原拟投入“华荣化工智能化改造项目”的募集资金5,000 万元投向新的“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及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合理调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并提交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实施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公司的实际需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并提交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3、《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核查意见》;
5、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实施项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41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3,333,3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1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16,332,694.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8,263,660.67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88,069,033.33元,其中超募资金为人民币2,188,069,033.33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划付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6月14日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006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于以下项目:
2022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5,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该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2022年9月16日,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3,388,069,033.33元,扣除募集资金项目资金需求后,超募资金为人民币2,188,069,033.33元。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143,000万元建设以下项目:
项目一:宁德华荣年产4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以下简称“宁德三期项目”)
2、项目估算及资金来源:项目计划总金额人民币153,798万元,其中:建设73,798万元,铺底流动资金81,000万元。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65,000万元用于该项目建设,不足部分将通过自筹解决。
6、项目已经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项目已取得福鼎市发展和改革局颁发的福建省项目备案证明(闽发改备【2021】J030057号)。
8、项目实施方式: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向子公司张家港市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化工”)提供65,000万元借款,其中50,000万元以1元/每元出资额的价格增资项目公司宁德华荣,15,000万元借至宁德华荣。公司将与华荣化工签署借款协议,借款年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额度可滚动使用,也可以提前偿还,本次借款仅限用于前述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项目二:自贡国泰华荣年产3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和回收2,000吨溶剂项目(以下简称“自贡项目”)
2、项目估算及资金来源:项目计划总金额人民币151,050万元,其中:建设101,05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50,000万元。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5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建设,不足部分将通过自筹解决。
4、项目建设地点:四川省自贡沿滩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川南新材料化工园区)。
6、项目已经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项目已在沿滩区发展和改革局完成备案(川备【-04-01-834423】FGQB-0139号),并已取得自贡市生态环境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自环审批【2022】84号)及自贡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自应急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22】12号)。
8、项目实施方式: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向子公司华荣化工提供53,000万元借款,其中43,000万元借至项目公司自贡华荣,10,000万元为实缴注册资本。公司将与华荣化工签署借款协议,借款年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额度可滚动使用,也可以提前偿还,本次借款仅限用于前述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8、经营范围:有机硅类、锂离子电池电解液加工、制造,销售自产产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与公司的关系:公司一级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华荣化工91.1444%的股权
项目三:衢州瑞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以下简称“衢州瑞泰项目”)
2、项目估算及资金来源:项目计划总金额人民币151,030万元,其中:建设101,03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50,000万元。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25,000万元用于该项目建设,不足部分将通过自筹解决。
6、项目已经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项目已在衢州智造新城管理委员会完成备案(-04-01-118275),并已取得衢州市生态环境局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衢环智造建【2022】32号)、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项目节能报告批复(衢发改中【2022】24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的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浙应急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22〕l3号)及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8、项目实施方式:公司拟以实缴出资的方式向衢州瑞泰投入超募资金25,000万元,相关款项将由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转款至衢州瑞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
项目的实施尚需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相关审批手续。目前公司尚未完成上述全部项目的发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因此是否能够及时、顺利获得各项审批文件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虽然公司有着丰富的项目建设、管理经验,但若某一审批环节出现偏差将对项目整体推进产生影响,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虽然公司已对本项目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增长情况进行了充分调研,并进行了可行性分析论证,认为其市场需求的增长潜力较大。但是竞争对手产能扩张将导致市场竞争加剧,进而可能导致价格和毛利率下滑、销量下降;下游应用领域的需求增长不及预期,将导致本项目产品需求的增长幅度不及预期,存在产品市场销售不及预期的风险。
为了规范公司超募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维护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等有关规定,以上项目实施单位宁德华荣、自贡华荣及衢州瑞泰将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存放公司拟投入项目的超募资金。此外,华荣化工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股东,接收公司超募资金借款也将根据项目情况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划转至项目实施单位后专户即注销。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与相应的项目实施单位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超募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督。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超募资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实施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143,000万元以提供借款或实缴出资的形式投入宁德三期项目、自贡项目、衢州瑞泰项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10月27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实施项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43,000万元以提供借款或实缴出资的形式投入宁德三期项目、自贡项目、衢州瑞泰项目,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者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以向子公司提供借款或实缴出资的形式实施以上项目。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提供借款或实缴出资的形式投入实施项目,是根据项目的具体实施需要,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决策,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议案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提供借款或实缴出资的形式投入实施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项目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1、《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3、《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建设新项目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并于2022年9月16日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5,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间任一时点进行理财的金额不超过305,000万元,上述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该议案详细内容见2022年8月2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瑞泰新材: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近日,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了理财产品,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1、尽管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品种,但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及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的实际 收益不可预测;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原则,选择信誉良好、风控措施严密、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商业银行等机构所发行的产品,明确好存款类产品的金额、品种、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2、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的进展及资金安全状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3、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现金管理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现金管理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和公司日常经营。
通过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效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回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不属于直接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尚未到期的银行理财产品金额为69,942万元,未超过董事会授权额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下午15:00。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对中小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结果单独统计。
(1)法人股东出席会议须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人代表证明书和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传线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合规法务部)。
4. 其他事项:现场出席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请务必提前关注并遵守张家港市有关疫情防控的最新规定和要求,合理安排时间,提前到达会议现场,配合落实参会登记以及相关防疫要求。不符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将无法进入本次会议现场,可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公司将提供必要的协助。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3. 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可按下表格式列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41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3,333,3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1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16,332,694.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8,263,660.67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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