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工业社会以来,由于人类在生产活动中无限制地滥用资源,随意向外界环境排放污染物,导致环境不断地恶化。环境问题的产生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企业环境管理成为关注的焦点。目前学术界对企业环境管理与竞争力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典型的观点:一是传统的观点,认为环境管理增加企业成本,环境管理与竞争力相互对立;二是修正学派的观点,认为环境管理促进企业创新,环境管理与竞争力是“双赢”的。
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日益受到政府、企业和学界的重视,而企业对于通过环境管理来体现社会责任的认识还不全面。企业环境管理以管理科学和环境科学的技术理论为基础,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和教育手段,对损害环境质量的生产经营活动加以限制,协调发展生产与保护环境的关系,使生产目标与环境目标统一起来,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统一起来,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优于自然生态系统的新的人工生态系统。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虽比较健全,但企业有法不依、违法排污的现象仍相当普遍。为此,有必要建构企业环境保护的自愿性机制,即使企业环境保护行为成为自觉选择的作用机制;建构强制性机制,即通过成慑改变企业对违法行为的选择迫使企业改善环境行为的作用机制;建构激励性机制,即利用价值规律调整或影响市场主体消除或降低污染行为的作用机制;建构压力性机制,即利用企业的相关方影响企业的环境行为并促使其保护环境的作用机制;建构支持性机制,即帮助企业建立现代环境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环境保护能力的作用机制。
企业环境管理机制,学术界并没有统而权威的界定。有的学认为企业环境管理机制是指企业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业经营管理中树立态环境保护观念,从经营的个环节来控制污染和节约资源,实现企业效益、社效益和环境保护效益有机统一的管理模式和运行理。有学者认为涉及企业环管理机制有三个层次在宏观层次方面表现为以府为主体的产业环境管理机;在微观层次方面表现为以企业为体的企业环境管理机制在宏观和微观之间,则有公众和政府组织参与的企环境管理机制。还有学者为企业环境管理模式括四种:企业环境管理委员会与保专门职能部门相结合管理模式、ISO14000理模式、HSE管模式、QHSE管理式等。我们认为,企业环管理机制应该是一种多元性构管理机制,是由国际社会、各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众共同参与的,由生态伦理、环境制、社会发展模式、类生存理念、模式生态文化教育、生态环境术的开发与应用水平和企业理等多种因子共同作用形成的,以进企业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好型企业目标的管理模式和行机理。
1、构建企业环境管理机制,应尽快走出“人类中心主义”阴影,按照人与 自然 和谐发展的价值观,构建科学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机制。从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企业管理机制转变为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协调统一的新的企业环境管理机制;从“先污染后治理”的末端治理模式转变为绿色设计、绿色采购、绿色生产、绿色科技、清洁生产、零排放、循环经济新模式;从单一的技术层面的污染防治转变为战略层面的企业环境管理机制;从被动的、抵抗型、反应型企业环境管理机制转变为积极型、主动型、生态型、创新型企业环境管理机制。
2、科学而先进的企业环境管理机制不是企业单一主体、单一因素所能决定的机制,而是一种由多元主体、多种因素有机组合创造出来的管理机制。因此,生态文明背景下,构建我国企业环境管理机制必须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政府为主导、以生态环保法律为依据、以生态伦理、环境责任为支撑的构架。
3、加大国家对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法律机制的推动力度。21世纪是生态文明的新时代,国家必须通过强大的公权力、推动力,规范性、强制性地指引企业步入企业环境管理法律机制的轨道,从而克服和消除企业唯利是图地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渚如,提升政府环境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完善政府促进企业环境管理法律机制以及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区域限批制度、环保一票否决机制、清洁生产促进法、节能减排制度、循环经济制度的执法力度,等等。
4、充分利用评价、奖惩机制,推动我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制度全面展开。针对国情,一方面,大力推动国家环境友好型企业评建活动的全面展开,评建出一批环保示范性企业;另一方面,加快ISO14000、HSE、QHSE等环境管理标准体系在我国企业中的推广和应用,促进区域性环境友好型企业的形成。
5、创建企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指标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化的社会里,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法律、管理等措施将企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信息通过权威媒体公布于众。一方面,有利于社会各个方面了解、监测、考核、评价、监督企业的节能减排、环境管理状态。另一方面在舆论、管理层面给企业以压力,有利于促进企业争先恐后、不断升级环保机制。
在“十一五”时期,重点建设和完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机制建设,即在我国企业全面建立环境管理机制的基础上,初步形成政府促进企业环境管理 法律 制度运行机制、市场引导企业强化环境管理的 经济 氛围机制,社会舆论、非政府组织、公众参与企业环境管理的渗透机制。初步消除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盲区。与此同时,加速提升环境监测预警和监督执法的科技含量,加大环境保护的奖惩力度,树立环境管理机制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即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建立健全 科学 、先进、全方位、高效的企业环境管理机制,使我国的所有企业都成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让人民群众生活、工作在生态良性循环、山清水秀、环境优美的社会之中。不仅物质生产生态化,而且生活方式、社会制度也呈现生态化。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企业环境管理已成为当今国内外研究的热点问题。企业如何从被动环境管理转变为主动环境管理,把环境关注结合到企业战略管理中去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
环境管理是预防和质量环境污染的重要途径,只有做好环境管理工作才能有效的协调生态环境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保障人们的物质很精神需求。本文对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管理的三个实质内涵进行分别的阐述,以前提高环境管理的水准。
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管理的技术内涵是调节城乡、产业以及上下游地区之间的生态关系,在环境管理中要协调好之间的关系。
城乡生态关系是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垂直生态链。在三大产业中农村是第一产业的基地,而城市工业作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则是链接农村和城市之间的生态系统的中间环节。在三大产业的生态关系中,我们不但要实现城市化道路,消除城市化的污染转移到农村的现象出现,同时要加强新农村的建设,消除农村污染,向城市输送更多安全生态的农产品,实现城乡生态系统相结合形成良性循环。
上下游地区的生态关系是呈水平状态。在环境的管理中,我们要协调好上游生态保护与下游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让生态工程带动新城市和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对于农村的环境管理要更加重视,由于农村环境管理比较薄弱,我们要控制对农田、引用水源和养殖业的污染,最大限度的减少上游的污染而造成对下游的影响,积极处理好上下游地区的生态环境关系。
环境管理的主流化的概念是在进行环境管理的过程中,我们要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并让社会大众都能参与到环境的保护中来。这就要求政府部门要将环境保护纳入到相关部门的议事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管理的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管理的日程上来,通过各种措施和制度不断加大宣传的力度,让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理解和认可,并参与到环境的保护公益事业中来。同时还要协调好区域的经济发展和对资源的有效利用、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各种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积极调动社会大众的积极性。
只要是指在进行环境管理制度的制定时要充分考虑的生态化的因素,并将生态化作为制度制定的基本原则,使环境管理制度符合生态系统的要求,同时还要求多个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管理。政府要在环境管理中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积极给社会公众提供各种平台参与到环境管理中来,让环境管理制度得到线绿色政绩制度化
绿色政绩制度化主要是指树立起绿色化政绩观,将环境保护工作成效作为考察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工作效能及效率的重要指标,同时保证环境管理工作考核的制度化,为实现环境管理的目标提供制度上的保证。绿色政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要求,也是环境管理的制度化要求之一。
在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人们为了谋求经济的发展而对环境进行肆意的破坏和污染,也让环境管理工作难以开展。在生态文明视野下我们必须处理好环境管理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已经成为了环境管理的经济目标。
科学发展观是针对我国经济发展提出的指导思想,指导思想指出只有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才能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在环境管理中我们要将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实处,走新型的城市工业化的路线,实现高效环保的可持续发展经济。
目前,生态文明社会所提倡走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循环经济,所以在开展环境管理工作时应注重资源的整合,提高能源的利用率,从而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实现提供帮助。另外,应将建设生态型社会和可持续发展型社会作为环境管理的出发点与立足点,确保生态环境保护能够与经济持续发展能够实现相互协调。此外,应将制定环境污染治理对策,处理收入与环境服务需求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结构效应及规模效应作为环境管理的重点内容。
综上所述,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管理的内涵在建设物质文明社会的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使环境管理能够很好的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我们就必须要了解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管理的经济内涵、制度内涵和技术内涵。
因为,资源总量有限、环境容量有限,所以,我们在使用环境资源时,应该充分借助市场作用,争取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发展。
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及时展的需要,现阶段应在完善现有环境法律体系,加快环境法制建设上面下功夫。
在国际上,各国政府对企业及经济组织的监管和激励机制,主要有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等。各级政府需要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情况,纳入到委、政府及干部的政绩考核体系。通过建立和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生态行政能力,打造生态型政府。
长期以来,大庆油田由于受“地上服从地下”政策的影响,重地下、轻地上,对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和污染。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来看,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大多是以部门立法为主,像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水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主要由本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导致大庆市在生态环境的保护上缺乏上位法应有的规范和指导。这就出现了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大庆是以资源开发为主还是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这与基本立法相关制度的缺失有着必然的联系。
在生态管理上大庆还主要是依赖于政府行政手段,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更重视的是经济效益,对环保工作不重视,随着政府对企业管理的弱化,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对企业的生态环境政策措施可能会起不到预期的效果。环保工作涉及的部门很多,环保、土地、林业等部门在管理职能及业务管理上有重复交叉,在工作中审批、收费、发证、解释、处罚等权限对本部门有利益,成为各单位争夺的部分。但是也有一些影响部门利益的工作没有部门愿意负责,这样出现问题就很难找到解决的途径,使大庆市环境保护工作难以有效的开展。环保队伍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环保监管力量与日益繁重的环保任务不适应。
环保工作中还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责任追究机制以及政策保障机制。对于给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企业及个人都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也不能例外。但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来看,都缺乏对管理者不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其结果造成许多法律法规形同虚设。管理部门、职能部门在违反生态保护的规定时,不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这样很难去约束企业和个人。
《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指导性文件,但是全国性的法规对地方的环境生态文明建设的操作性、针对性不强,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大庆市亟待制定有关适应油田方面的地方法规。同时,要注意地方生态环境的立法要突出地方特点,弥补国家在环境立法方面地方特点不突出的问题。并且,要克服生态治理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以地方法规或条例的形式制定详细的绿色GDP标准,尽快落实绿色GDP标准。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纳入法治轨道,使我们在环保生态制度建设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是当前的迫切需要。要加快建立健全符合大庆特点的生态法律制度体系,从而实现大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从改变生态环境到实现生态文明,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要在制度上加强创新,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社会方方面面,为了使大庆市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有效地开展,必须合各方之力。制定地方性和区域性的国土空间开发规划,由一个专门的部门对大庆区域内自然生态资源进行统一的确权登记,在源头上明确产权关系,建立产权制度并对用途进行管理,以禁止无节制地开发利用。建立资源环境监管机构统一且独立开展行政执法。调动企业积极性,发挥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作用。严守资源环境保护红线,建立制约企业生产行为的约束制度。研究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控制质量标准作为生态治理的依据。对功能不同的产业项目,要实行不同的市场准入标准,对达不到环保标准的企业严格控制,对企业的违法和不达标排放行为零容忍。要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建立生态环境补偿制度。
生态环境是典型的纯公共品,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基本特征,是人们生存发展的基本载体,良好的环境质量如清洁的空气和干净的水是满足人们生存的基本条件,是一条底线。在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当生态环境普遍成为问题的时候,生态环境的固有属性决定了政府有必要提供基本生态环境服务,平等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和健康权。
构建基本生态服务体系符合公平正义的发展理念,已成为社会共识。自《人类环境宣言》把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规定下来,各国普遍都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将生态环境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由政府来统筹,解决因发展不平衡所引发的群体间和地区间的环境矛盾,才能保障环境正义。
构建基本生态服务体系也符合我国现阶段发展需求和发展规律。国外普遍根据综合实力和人们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来确定适合本国实际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范围。当前,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实现全面小康目标最紧的约束和短板,基本生态服务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突出,的十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且目前我国人均GDP达到8 016美元,德州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是7 741美元,达到中等偏上收入国家平均水平,推进基本生态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经济和财政条件已具备。
构建基本生态服务体系符合当前德州建设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的需要。基于德州目前的环境现状来说,建设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是德州市建设生态城市的重要契机,也是巨大的挑战。将基本生态服务纳入地方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之中,促进基本生态服务与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之间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管理统一,对于推进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具有长远而深刻的现实意义。
尽管当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成效显著,基本生态服务在某些领域如基础设施等方面也有所加强,各项环境指标也在发生积极变化,但与其他许多公共服务领域如教育、社保、医疗、基础设施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相比,与社会生态服务需求相比,基本生态服务供给无论从范围还是标准上看仍然滞后。
德州目前的生态环境状况更是不容乐观,环境质量水平位列全省后位。从供给水平来看,基本生态服务供给规模和质量难以满足社会需求,环境保护投入长期不足,历史欠账较大,大气污染严重,灰霾天数接近全年的50%,全市地表水质总体为劣V类水;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陈旧老化,管网不配套,雨污不分流,部分县区明渠收集污水,个别县区污水处理能力不匹配,部分工业园区工业污水依托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受工艺条件限制,处理效果不理想;城乡生活垃圾不分类,垃圾处理主要是焚烧和填埋;均等化水平低,不均衡、不协调、区域差异现象突出,越往基层基本环境服务水平越低,乡镇和农村环境污染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大部分农村环保设施刚刚起步,农村社区仅有三成配套建设了污水处理设施,且多数建成设施运行情况不正常,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比例不到60%。基本生态服务供求矛盾引致的各种环境风险在积聚,社会风险在加大,经济风险在积累。
当前导致环境问题的根源,除了市场经济在环境领域本身的缺陷之外,更多的在于制度安排的缺陷。比如:城乡区域间条块分割,管理不衔接,公共资源配置不合理,尚未建立科学的基本生态服务财政保障机制,基层政府财力与事权不匹配,考核和责任制不健全以及监督问责缺位等问题较为突出,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比较单一。经济社会发展到今天,环境问题的解决主要不在于财力或技术,而在于制度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基本生态服务体系是由基本服务范围和标准、资源配置、管理运行、供给方式以及绩效评价等所构成的系统性、整体性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建设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基本生态服务体系,是推进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的一项基本内容。
第一,转变理念,以服务促管理。将生态环境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意味着理念上要从环境管理或管控向环境服务转变,通过服务来实现管理。从服务理念出发,政府在角色上不仅是政策制定者和环境管理者、监督者,也是生态服务需求的预见者和提供者;政府工作的出发点要从工作任务或职责向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态需求转变,关注的重点从任务的完成向服务的绩效和群众的满意度转变;工作的方式要从线性的命令和控制向非线性的授权和参与合作转变,社会成员不仅仅是政府的管理对象和标准服从者,也是政策和标准的参与制定者,是服务的参与提供者;在治理的组织架构上要从机械式的、层级的、规范的架构向有机的、网络化、模糊的架构转变。
第二,坚持“保基本、全覆盖、先急后缓、逐步提升”的基本建设原则。环境质量最基本的层次是安全,然后是追求舒适性、宁静、美丽和享受。应从环境容量的承受度、大众感受的接受度出发,坚持责任与能力相匹配,标准与创新同行。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既经济适用又适度超前;既要不折不扣落实国家要求,还要自我加压,提高标准,掌握主动权。第一个阶段是以环境总量控制和环境治理为主,确定“底线”,把握起点,确保过程,努力多还旧账,保证不欠新账,保证环境状况不恶化不退化,更要根本性扭转那些严重的环境问题,初步实现基本生态服务结果大体均等;第二个阶段以环境质量提升为主,实施差别化环境管理,分地区有保有主攻,分阶段有序有重点,积极谋求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提升;第三个阶段以环境健康享受为主,推进城乡基本生态服务水平大幅度提升,环境质量向舒适、宁静、美丽和享受迈进。
第三,明确现阶段基本生态服务的内容和标准体系。加强顶层设计,以县为单位打造基本生态服务网络,确定现阶段基本生态服务项目范围,并针对每个服务项目,从服务对象、保障标准、支出责任、覆盖水平四个方面确定服务标准。现阶段基本生态服务应涉及消除环境污染以保障清洁环境资源权及宁静权的基本民生、以环境基础设施为主的环境基础、基本环境信息和环境技术、防范环境突发事故的环境安全等内容。此外,在推动城乡基本生态服务一体化问题上,城乡基本生态服务的内容可以因地制宜,有所差别,但同样的生态服务在质量标准上不应有差别。
第四,构建最严格的生态制度保障体系。积极落实以市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建立由空间规划、用途管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差异化绩效考核等构成的空间治理体系的政策要求。将生态文明纳入城市规划,明确空间管控要素,制定相应生态管控要求和绩效考核制度,控制城市空间增长边界,有序引导城市发展由外延式向内涵式转变,增加生态空间,丰富生态产品供给,提升生态公共服务供给能力。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节约用地制度和污染物排放制度,加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精准实施覆盖城乡的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和完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用严格的环保标准控制新增产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加大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推动企业早转型早主动,努力探索解决散煤管控等难点问题。
第五,完善基本生态服务目标责任体系。徒法不足以自行,必须牵住牛鼻子,形成市、县、乡、村(居)四级基本生态服务目标责任体系。一是督政为重,积极推动环保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推动政府当好环境保护守门人。落实“一岗双责”,建立一套可监测、可评估、可考核的政府基本生态服务绩效考核和行政问责体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赔偿制度、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二是在强化属地管理的基础上,推动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建立健全区域协调机制和部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责任清单,提高区域工作协同度,消除工作盲区。三是以铁腕执法落实企业环保责任,落实在污染高风险行业和企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四是充分发挥最广泛环保统一战线的巨大能量,做好环境信息披露与社会沟通工作,将压力转换为发动全社会力量支持环保、参与环保的动力。
第六,完善公共财政等配套保障体系。一是加快完善地方公共财政体制,增强基本生态服务的公共财政保障能力,从型转向公共服务型,明确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完善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将更多财力用于兜底线、补短板。二是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如完善财政奖励、差别电价、阶梯水价、绿色等政策,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等生态产权要素交易制度,以政策限制和控制倒逼企业转型,从关注传统的末端治理转向注重清洁生产和清洁技术,实施园区循环式改造,工业企业入园集中管控,以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催生绿色产业体系。三是推进环境保护大数据建设,建立统一、全覆盖、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健全产品环保达标监管体系,健全环境信息公布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网络,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四是支持和强化环保监测、监管、服务和执法队伍建设,壮大公安“食药环”执法队伍,为基本生态服务提供最坚实的人力和技术保障。
第七,完善基本生态服务供给体系。在明确政府基本生态服务主体责任的前提下,探索管办分离,引入基本生态服务的市场化与社会化机制,创新基本生态服务供给方式,创新产权模式,鼓励第三方服务和治理,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供给机制。通过政府采购、政府间协议、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税收减免、民办公助、特许经营、合同外包或托管服务、志愿服务等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各方面社会资金进入生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领域和环境服务、环境产品生产领域,以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和投融资渠道市场化扩大环保产品和服务供给,提高基本生态服务供给水平和供给效率。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并不意味着减少政府的责任,政府必须负起监管责任,同时要防止在某些领域过度推行市场化,要健全基本生态服务供求决策和环境治理的公众参与机制,搭建政府和企业、公众沟通和平等对话的交流合作平台。
[1]卢洪友,等.外国环境公共治理:理论、制度与模式[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2]卢洪友.发达国家环境治理经验的中国借鉴[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3(15).
[3]卢洪友.环境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与分享[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3(21).
[4]祁毓,卢洪友,吕翅怡.社会资本、制度环境与环境治理绩效――来自中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经验证据[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12).
企业生态化管理将企业作为有机体,使企业拥有自身的免疫系统、消化系统、循环系统以及思维系统,在企业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过程中,综合应用生态化管理措施,尽可能的避免对环境造成影响和损坏,实现企业与环境的共同、和谐发展。基于EPR制度的企业生态化管理,赋予了生产者一定的环境责任,要求企业生产者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承担环境责任与社会责任,避免出现盲目追求利益而肆意破坏环境的现象,能够更好的迎合生态、环保时代的发展需求。因此,文章针对基于EPR制度的企业生态化管理措施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EPR制度,即生产者责任延续制度,是环境保护模式的一种,指的是尽可能的降低对环境造成的损坏或者影响,企业生产者通过对产品的整个生产、使用、废弃、回收以及处理等过程进行控制来实现的。EPR制度由瑞典政府与1975年提出,并由瑞典大学教授斯特与托马斯?林提出了EPR制度的具体概念,该概念一经提出就获得了世界各国生产者与管理者的接受,并在未来多年的发展中不断的改进与完善。EPR制度强调生产者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避免产品在生产、使用、报废和回收再利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影响,并承担产品对环境的责任,即生产者对于产品的生产、回收以及再利用等负有相应的责任。EPR制度的目的在于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保护环境,该责任刚好迎合环保时代保护环境的需求,但是该种责任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发展和研究。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应该顺应时展的需求,创建基于EPR制度的生态化管理制度,采用生态化管理措施,积极推动生态科技的创新与发展,进而实现企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
(1)企业文化的生态化管理。企业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逐渐的形成具有自身特点的精神状态、行为特点,即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已经成为企业全体人员共同认可与遵循的基本认知与信念,集中体现了一个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核心主张。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实现企业文化的生态化管理,需要塑造生态化的企业文化,引导企业的全体人员积极的追求服务方式、营销管理、生产管理等的生态化,为企业的发展树立生态化的发展目标、发展风气、企业道德以及企业精神。生态化的企业文化注重环境责任、环境保护与企业经营与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而不仅仅是停留在表面层次,而是真正的将生态化企业文化贯彻和落实到企业的制度层面和物质层面。同时,生态化形态的企业文化,还应该注重宣传,采用多样化的宣传手段,将生态化形态的企业文化渗透到企业的生产与职工生活中,在耳濡目染中形成生态化管理理念,通过企业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创建绿色文明,实现企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企业生产的生态化管理。企业生产的生态化管理应该正确的处理自然社会、企业、资源、环境以及生产之间的关系。首先,应该严格的按照《清洁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在生产的过程中遵循环境保护与节约能源的原则,从源头上进行资源控制和环境保护,这样能够尽可能的降低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其次,应该根据《循环经济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从生产的源头控制对环境的破坏,始终遵循“资源化”、“减量化”以及“再利用”等原则,节约资源的同时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这对于创建环境友好型与节约型企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基于EPR制度的考虑,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企业管理者应该主动的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在生产的过程中应该将环境责任、生态责任贯穿至整个生产链中,以此降低对环境造成的破坏与影响,实现企业与环境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3)企业营销的生态化管理。在生态、环保时代,企业的营销管理也应该实现生态化。因此,企业应该转变传统的营销理念,逐渐的向绿色、生态、环保营销模式转变,创建生态的产品销售环境以及产品储备基地,在企业销售过程中加强对产品生态、绿色营销理念以及模式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绿色消费,以此实现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尤其是在绿色、环保时代背景下,消费者更加倾向与绿色、环保的产品,这给企业绿色化、生态化营销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4)企业管理效果的生态化管理。无论是企业生产、营销管理,还是企业管理效果的管理,都应该实现生态化管理。企业在绿色、生态、环保管理的理念下,管理效果的高效性、绿色化以及生态化,不仅体现在经济效益方面,还体现在环境效益方面,在企业生产的过程中利用清洁能源,在消费以及流通方面提倡节约型和绿色化,强调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性,尽可能的降低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企业管理效果的生态化管理,应该始终秉承对公众、对社会和对环境负责的理念,从诚信、道德的角度出发,不单单追求经济效益,而是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保护好环境,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这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全国人大于2015年1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部法虽然有了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研究新法的不足并予以完善,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环境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环境好坏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公民的环境权指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的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不仅仅包括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还包括使用权与救济权等。公民环境权的实现,不仅可以改进政府对待环境的态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反过来又能调动广大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环境权益。环境权概念的缺失,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最薄弱环节。然而,这次四审通过的新环境保护法,还是没有能用鲜明的文字明确宣示我国公民应该具有环境权。
1.原告资格范围规定过窄。修改后《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是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部门或团体,这是法律立法模式的新突破。但修改后的环境公益诉讼仅仅是笼统概括诉讼主体资格,并无明确规定什么性质的行政机关和什么样的团体组织可以提起具公益性质的环境诉讼。另外,公民健康权、公民环境权、公民教育权等基本公益性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而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规定公民个人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管辖法院不明确。实践中,很多环境污染侵权案例都是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然而,环境污染侵权是应当由该地区中级法院管辖还是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虽然环境污染诉讼标的符合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但是环境污染侵权对某一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力时,需要哪一级法院受理该案件?该地区中级法院管辖是否合适?新法对环境公益侵权诉讼这些方面并未做出具体规定。
3.诉讼费用的问题。在一般民事诉讼中,为使原告权益在胜诉后得以实现,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按标的额计算诉讼费用、受理费征收标准、诉讼费用预交、减免诉讼费用等。大部分环境公益诉讼胜诉后都不产生私人利益,但是,无论胜诉败诉与否,却都将承担较大额的聘用律师费、因诉讼而引起的其他费用等。如果没有解决好诉讼费用缴纳问题,将会造成虽有环境公益诉讼规定,却不能得到社会群体的广泛使用的局面。
在生态保护方面,首次提出“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生态补偿”的概念,是一个新的说法,是一个好的开端和进步。但这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加,对如何采取有力措施,缺少具体条文支撑。没有具体实施条文和法律的明确规定,往往难以确保原则的落实。考虑到现实的复杂情况,在具体规定生态保护赔偿方面,尤其是生态红线的划定、越线责任、生态补偿的主体、标准、方式等方面未能深入进行细致具体的规定,执行起来可操作性不强。
区分和协调各层级各监管部门的关系,是执法效率的一个关键性问题。环境监管体系功能是对各个环境监管部门进行职能划分、明确各自功能和职责,使其互相协调,不至于流于形式。旧的监管体系在过去的20年时间里已经被证明不能解决现在的环境问题,但在新环境保护法里,对此监管体系并未作调整。区域间的环境保护执法联动同样是一个较大的难题,大范围的雾霾、大面积的土壤沙化,需要区域联动,共同协调,在法律上如何加以具体细化。谁来牵头、谁负主要责任,是临时组合、还是长效机制,需要进一步规定。
新环境保护法相比旧法虽然有不少亮点,但由于各种原因,在不少方面还存在着不尽如人意之处。这些不足,需要有关部门在今后工作中不断地改进,加以完善。
为了搞好环境保护,在环境保护法中应当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环境权,同时应当明确规定公民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公诉权。环境权规定越详细,越有利于环境保护。对于干扰、侵害公民环境权的行为,要形成全面、科学、有效的规制体系,以保障环境权的落实。对屡查屡长期侵公民环境权的企业(部门),不仅要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也要规定其民事责任,受害者提出赔偿的,根据污染情节法院应该判决赔偿。只有这样,才能遏制各种破坏环境的行为,切实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1.放宽诉讼主体资格。在原告主体资格方面,美国环境法律规定,个人或社会自治组织团体通过立法院或法律规章的特殊委托,以“私人总检察长” 的角色,对违反环境利益的人提起“公”诉,从而监察督促和推进环境自然资源法规的施行,消除环境污染的侵害。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私人总检察长”制度,扩大诉讼主体资格范围。(1)检察院。在重大环境污染案件中,检察院可以以公权力角色主动介入,这样能够及时惩罚行政机关的违法作为,避免法律授予权利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敢起诉。(2)公民。《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一条款可以作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宪法保障。在有些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侵权行为既损害私益,又危害到公众利益,法律应当保护受害当事人提起兼具保护私益及公益两方面的公益诉讼。同时,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行为最后均会影响到个人,公民是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最后的受害者。因此,公民理当拥有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法律资格。
2.法院管辖。由于管辖制度主要是为了便于原告起诉和被告应诉,便于法院审理,确保案件获得公正裁决。因此,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法院管辖可以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法庭,因为环境诉讼案件往往涉及到公共环境利益,属于该区域重大、繁杂案子,理应让该区域中级法院受理。
3.诉讼费用。在诉讼费用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让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支付诉讼费用。一般来说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是被告,因此,可以让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美国公民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采用特别的诉讼收费制度,胜诉时,可以判决败诉方支付全部的诉讼费用;败诉时,免予被告方的诉讼费。
1.建立生态红线管理与法律保障制度。生态红线是一种“底线”思维。划定生态红线后,还需要依赖配套的制度,才能其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些配套的法律制度有:第一,生态红线区域的分级管控制度及限制审批制度。对生态红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对红线区域进行划分:一级管控区实施最严格的管控,禁止一切开发建设;二级管控区实施差别化管控,可以进行符合生态红线区域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但要制定生态修复治理方案,做好环境保护及修复。第二,生态红线的监测预警制度及监察管理制度。建立生态红线管理平台,建立自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定期调查生态红线区域的生态安全状况,建设生态红线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信息。建设生态红线区域生态状况变化的动态评估机制,定期进行动态评估,并及时更新数据。在监控信息与评估数据的基础上,及时做出正确的调整。第三,生态红线的协同监管制度,多部门联合执法、联防联控。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海域的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健全联合执法的联防联控制度,推动各环境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合,实现监测数据共享,联合执法,及时制止红线区内的环境破坏行为,并作出相应制裁。
2.构建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逐步增加财政转移的支付力度,实行分类补偿、分档补助。建立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根据不同地区财政收入实际进行转移支付,同时,通过合理的市场手段,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社会性收费制度,对自然保护区的资源开发利用者、环境受益者进行收费,作为生态补偿资金。
3.明确生态法律责任的内容。承担生态责任的主体是政府和企业或个人。第一,由企业或个人承担的:(1)生态民事责任。对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企业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对生态损害进行赔偿,同时对生态进行修复。(2)生态税。通过税收实现社会收入的再分配,以保护生态。(3)生态刑事责任。主要是依据环境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来处罚破坏生态的违法罪行为。第二,由政府承担的:(1)政领导干部承担的自然资源资产保养责任。对政领导干部施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用以约束官员,使其在任期间谨慎行使职权,切实保障其辖区的生态环境。(2)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将辖区内的生态文明建设任务进行分解,分解后落实到辖区政府部门的具体科室,并与其年度工作考核成绩挂钩。(3)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无论何时都应终身追究其责任。
1.赋予环境保护部门综合协调职能。由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的环境资源保护的职能,其他部门服从环保部门的统一规划、指导与监督。
2.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化、网格化管理。国家一级保留重大事项和跨区域、流域的事项管理权,其他的环境保护监管职权下放到省一级,国家对地方环境质量管理进行监督,以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强化监测监督力度,提高政府监管效能。
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由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确保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考核评价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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