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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亿博官网 - 亿博电竞广义的来说,节能减排主要指的是对资源以及能量资源的有效节约的同时减少废物以及对环境产生危害物质的排放,狭义的来说,节能减排主要指的是能源的节约以及对环境有害物质的减少排放。
我国在节能减排问题上有着较早的认识和发展,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我国人大会议就提出国家对资源的保护以及减少环境污染问题,这对于我国环境保护来说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同时我国通过《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我国环境保护管理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实现环境保护问题的有法可依。根据《节约能源法》中提出的节能工作新指标来看,我国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始终坚持节能减排发展理念,在节能减排相关政策方面则是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化发展和完善。
1.节能减排政策对经济方面的影响。节能减排是我国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政策,从政策实施,对于我国社会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节能减排政策能够进一步加深对我国经济结构的升级发展,现今,随着节能减排政策的不断深入开展,国家政策对于企业提出了更加高的发展要求,更多的企业开始通过结构调整,进行产业改革发展,满足时代提出的节能需求,在这种发展背景下,节能减排除了能够满足我国对环境保护的发展需求之外,同时也是进一步实现经济结构升级发展的重要手段。
2.节能减排政策对自然环境的积极作用。通过节能减排政策的推行和实施,我国在环境污染物的排放上减少了近18.2%,同时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也减少了近8.9%,同时在城市污水能力方面也有了较大的提升发展,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率从62%发展到66%,在可开发能源方面则是达到了15%以上,这对于我国环境保护来说有着重要的促进意义。
目前我国的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经济指标是进行干部筛选以及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内容,同时,由于节能减排措施大部分都是属于大、见效慢等问题,因此,从主观的角度来说,部分的地方政府会存在将经济增长同节能减排目标相区别对立的状况,片面化的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这对于我国节能减排政策的进一步实施有着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关系到我国整体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
节能减排目标是通过“自上而下”实现确定的,因此,导致了各个地区在节能减排目标分解以及年度分解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合理的节能目标制定需要根据各个地区的不同特点进行研究,但是,目前,很多的企业以及地区并没有进行实时分析和调查研究,在进行节能目标制定过程中不切实际,导致节能减排过程执行困难。
我国在节能减排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主要出现的问题是实施缺乏计划,相应的政策协调性较差,节能目标缺乏配套实施的实际方案、政策支持,同时在节能技术的关键点把握上以及节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点也无法继续准确的预测,导致最终节能目标实现度较低,无法进行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节能减排政策实施中主要是以政府为主导进行节能减排,同时在实际的过程中一般都是通过有令禁止的方式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部分的企业以及地方政府领导对于节能减排存在着认识不深、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简单的将节能减排作为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导致具体工作开展过程中主要依赖上级进行推行实施。
节能减排是我国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政策,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以及最终的完善来说,对于我国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目前,很多地方政府、企业等在节能减排问题中存在着决策机制不科学、以及具体实施过程中各个部门之间协调性差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我国节能减排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化发展。同时,由于政府长期以来在节能减排方面处于主导地位,但是由于政府工作开展存在着效率慢,换代快等问题,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缺乏连贯性,因此,也会导致我国节能减排工作出现严重滞后问题,不利于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对于我国节能减排政策的具体制定和实施来说,可以通过建立统一节能管理机构的方式,保证在进行节能减排政策实施中可以进行资源的有效整合发展,同时通过统一的标准限制能够保证节能减排政策目标的实现。
在节能减排政策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政府需要主动积极的发挥主导作用,通过提升节能减排重要性认识,科学化的结合必要的经济调节手段,加强相关的政策引导,对于企业经济结构以及国家经济模式的进一步健康发展进行合理化的调整,通过建立严格的节能减排监管机制,保证节能减排工作能够更加透明化的开展。
21世纪能源的缺乏和污染问题逐渐的成为全球的共同问题,现今,能源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国经济、政治以及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和进步,对于目前全球能源的实际使用现状来说,需要实施多元化的保护方式对能源进行保护发展,同时针对环境保护问题实施节能减排政策,保护环境的同时有效减少资源的浪费。本文主要是针对中国节能减排政策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对于我国在节能减排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的论述,提出有效的措施,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问题,最终实现我国节能减排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化发展。
[1]梁广华.中国节能减排政策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基于上市公司的数据[J].企业经济,2013,10:10-15.
[2]刘兰剑.中国汽车节能减排政策与美、日比较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10,06:155-160.
[3]曾凡银.中国节能减排政策:理论框架与实践分析[J].财贸经济,2010,07:110-115.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针对节约能源和减少污染排放的公共政策陆续出台。受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同时期的节能减排政策呈现出不同的结构特征,形成了政策演进的不同阶段。系统梳理各个阶段的政策及其特征,并在公共政策相关理论框架指导下进行分析,有助于进一步理解节能减排政策的制定及作用规律,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优化路径。
节能减排的本质是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有害物的排放。节能减排政策的产生,源自解决资源、能源消费的环境外部性及稀缺性问题。[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将节能减排政策界定为“节能节水、减少SO2和COD排放、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以及发展或使用新能源方面的政策”[2]。中国现行的节能减排政策,可分为法律法规和财税政策两大类。其中,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发展规划、节能减排相关法律和法规条例;财税政策包括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等。另外,围绕节能减排政策而进行的管理体制改革,节能减排技术和标准的推广应用,也属于节能减排政策的范畴。[3]1978年以来,中国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节能减排相关政策。根据政策的出台时间、时代背景和内容特征,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相比1978年版宪法,1982年版宪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的范围和内容,突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律的根本依据。依据宪法,197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提出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三十二字方针”,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
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发展速度明显加快,能源紧缺逐渐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1980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报告》和《关于逐步建立综合能耗考核制度的通知》,将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提高到“不仅影响着国民经济,更是代表了社会发展的程度”,确立了“节约与开发并重,充分发挥资源的可利用率”的政策方针。国家成立了专门管理机构,把节能作为一项专门工作纳入国家宏观管理范畴,从而确立了节能在能源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为了进一步推广节能技术,自1982年起,国务院相继了《对工矿企业和城市节约能源的若干具体要求(试行)》《超定额耗用燃料加价收费实施办法》《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在此基础上,1986年《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节能技术政策,提出了对工业企业实行合理用能、合理布局的原则。同时条例重视节能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对节能技术改造和应用科研采取扶持政策,重大节能技术纳入国家重点科研计划;加快节能法规、标准和规范的制定。本条例有效促进了中国能源的合理开发和使用。
为了减少污染物排放、治理环境污染,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制定了相应标准。1984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法律,是水污染防治领域的专项法律,全面规定了水污染治理的管理体制和基本制度。1985年《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各工业企业要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为目标,充分利用一切能源资源,尽可能地采用无污染工艺,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1989年全国人大修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实施十年来的经验教训,确立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推动了单行环境法律法规的创制,标志着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进入了法制化阶段。[4]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开篇强调:“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要求加大城市环境监护力度,治理工业污染。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针对大气污染做出了相关规定,明确大气污染的范围和内容,提出防治大气污染的更高要求和目标,要求地方政府运用多种手段来保证本地区的大气质量。1996年《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抓紧建立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体系和定期公布制度,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鉴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1995年《关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报告》《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鼓励开发风能、太阳能和地热能等新能源,使新能源得到了跨越式的发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明确节约资源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制定节能标准与能耗限额,淘汰落后高能耗产品,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完善节能优惠政策、技术政策,要求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尽可能减少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努力建设资源节能型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确定了节能在中国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使节能工作有法可依,为节能行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有效促进了节能减排工作的发展。1999年《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规定了重点用能单位每年最大限度使用能源的数量,要求促进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减少环境污染。
随着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环境保护、能源安全的压力越来越大,节能减排的重要性日益凸显。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同时,市场机制在节能减排中的作用得到重视。2000年《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交通行业实施节能法细则》《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体现了这一点。2004年《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4―2020年)》(草案),提出坚持和实施节能优先的方针,制定和实施统一协调的促进节能的能源和环境政策、促进结构调整的产业政策、强化节能的激励政策,加大依法实施节能管理的力度,加快节能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推行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2005年《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围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这一核心,重点发展循环经济,鼓励节能、节水、节材、节地与资源的综合利用,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2007年《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建立了全套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审核三大体系,标志着中国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得到了落实。
面对中国重大水域严重污染的严峻事实,200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强调对水污染的监督管理,细化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随后国务院相继批复了太湖流域、巢湖流域、淮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2008年环保部出台《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要“以污染物减排为核心,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不懈地推进全面、系统、科学、严格的污染治理”。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大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且进一步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
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的主题是国际社会共同合作,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国政府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CO2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与之相对应,中国节能减排政策法规增加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内容。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引导,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转向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促进生态保护和修复。2011年《“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明确了中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要求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大力推进节能降耗,加快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大力推动全社会低碳节能行动。2012年中国十八大报告提出“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布局中,实行“五位一体”,这是中央报告首次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大建设并列,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报告倡导“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理念,旨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对后续的节能减排政策产生深远影响。2014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2016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都体现了十八大的精神和要求。
《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要求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产业,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狠抓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节能降碳;从价格、财税、绿色融资等方面进行政策扶持,推行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落实各级目标责任。2016年的《工业节能管理办法》要求重点做好节能管理、节能监察、落实企业主体地位和重点抓用能大户等工作,提升工业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工业绿色低碳发展和转型升级。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十篇强调,“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要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其中规划第四十三章提出“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第四十四章提出“创新环境治理理念和方式,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这些理念将直接影响下一阶段节能减排政策的走向。
从政策特点、政策结构、政策工具及其法律效力的视角进行分析,中国节能减排政策的发展轨迹呈现出四个特点和趋势。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节能减排政策起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多见于《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等较为宏观的文件中。其中对节能减排的相关规定也基本是粗线条的,规定中国节能减排工作采用政府管理体制。进入20世纪90年代第二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对节能减排的规定开始呈现细化的倾向,并明确了大气污染的范围和内容,提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标准和目标。进入21世纪后的修正阶段,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形式出台的政策,对排放种类、数量、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标准,以及处罚方法等的规定更加具体和可操作。“十二五”规划以来,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相关政策规定更加细化,地方层面也相继出台政策并制定具体措施,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实践证明,具体细化的政策内容,有助于政策的落实和责任的追究。
20世纪80年代初期关于节能的相关政策比较集中,而减排政策相对较少,符合当时能源短缺、环境污染问题尚不突出的客观现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后,控制排放、防止污染的政策文件数量增加。总体来看,节能政策与减排政策尽管都上升为国策地位,但基本上属于各自并行分立,各自颁布实施和考核。进入21世纪以后,政府提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节能政策和减排政策开始融合,如《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涵盖能源消耗考核方案和减排政策考核办法,《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要求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产业,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另外,与早期政策相比,2000年以来节能减排政策进入国家发展规划和代会报告,节能减排政策逐渐呈现出系统化态势,同时表明政策决策层次逐渐提升。
政策工具是政府有效治理的途径和手段。[5]能否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政策工具的选择至关重要。在节能减排政策的形成和发展阶段,政府主要使用规制型政策工具,运用直接供给和管制的方式实现政策目标,如1986年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进入第二阶段后,政府开始采用市场型政策工具,通过市场机制、价格杠杆来影响组织和公众的行为方式选择,如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提出完善节能优惠政策。进入第三阶段,市场型政策工具得到普遍采用。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公众环境意识的普遍提高,政府开始重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使用,通过环境信息公开、环境标志和公众参与来实现预定的政策目标。如2007年《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关于节能减排的统计监测、2011年《“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统计核算。目前,中国政府基本形成了规制型、市场型和信息型三种政策工具复合使用的工具体系,其中规制型工具仍然占据主导地位。2016年“十三五”规划提出“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预示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过程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政策效力:从经济和环保领域走向政治领域,政策层次和法律效力不断提升
鉴于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带来的能源枯竭和环境污染双重压力,加之近年来极端气候现象频发、大范围空气污染的严峻形势,节能减排政策逐渐从早期的经济领域和环保领域逐渐向政治领域转移,成为中国的基本国策,并出现在代表大会报告、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的政治文件中,表明节能减排政策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逐渐提升。特别是亚运会、奥运会、世博会、APEC等重要会议期间,相关区域内的地方政府出台并执行紧急状态下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超常规手段保障会议期间空气质量,将节能减排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升至政治的高度,实践效果十分明显。同时,节能减排政策的法律效力也呈现逐渐提升的态势。特别是节能、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相关法律规范的多次修订,以法律形式进一步强化了节能减排政策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整体来看,中国的节能减排政策由行政命令主导向经济手段、法律法规为主导的方向逐渐转变。[1]
政策分析过程具有能动性,需要借助客观而精确的处理方法来提高分析的解释力。
[6]同时政策分析又是一个系统、复杂的科学,政策分析者要运用多元的方法、政策模式,以形成政策知识和主张。[7]
我国近几十年的经济发展不仅带来了经济上的腾飞,同时也促生了能源的浪费和一系列的环境问题。这样的高消耗、低产出同样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相关部门随即做出了节能减排的号召,但是收效并不尽如人意。由于企业的经济利益受监管者管制政策的影响,如何通过财政补贴、税收等多种经济激励手段调动企业节能减排积极性,使制定的节能减排政策更有针对性和效力,是政策制定者需要思考的问题。本文尝试以博弈论为工具分析当地监管部门与承担节能减排的当地企业行为两者之间的博弈关系模型,具体探讨节能减排这一问题。在本次模型分析中,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本文研究在当地监管部门实施节能减排的监管以前,当地企业内部间的博弈,由此可以得出在未实行监管时企业的行为。另一方面,分析在当地监管部门实行节能减排监管以后,博弈的对象就由企业间转变为监管部门和企业,由此分析企业和监管者的行为选择。
(1)模型的基本假设。为了研究的方便,在此的博弈参与方只有两个企业——企业1和企业2,并在此假设双方都是理性的经纪人,他们以相同的价格p生产销售同样的产品,并销往共同的市场。
(2)在实施节能减排的监督管制以前,当地企业内部间的博弈的基本描述。在面对监管者没有实行节能减排的监督管制时:
如果只有企业1没有实行节能减排的计划,那么企业1就会从污染环境中得到a>
0额外的收入(我们假设企业如果污染,那么成本下降;不污染,成本上升。因为如果实行节能减排,就会购买新的节能设备,那么购买净化设备需要增加额外的支出)。
如果只有企业2没有实行节能减排的计划,企业2能够从污染环境中得到b>
0的额外收入。
如果双方企业都拒绝执行节能减排任务,那么企业1将获得收益m,此时a>
0;企业2将获得收益n,此时b>
0(我们假设双方共同污染环境时所得到的额外收益是小于单独一方污染时所得到的收益)。
我们可以看到,作为理性人的企业决策者,如果没有监管者出面进行干预的调控,双方企业为了达到自己的利益最大,最终都会选择不采取节能减排的行动以便能从中获得m,n的额外收入。换句话说,只要企业从污染环境的过程中得到的额外收入大于0,那么企业就会选择不执行节能减排的任务,而会选择继续污染。
2、在当地监管者实施节能减排监督管制以后,当地监管部门与当地企业间的博弈
(1)模型假设。此时,针对当地监管部门与企业间在节能减排角色上的利益取向,我们可以提出以下的假设:当地监管部门与当地的企业均是理性的且追求利润最大化;行为上,监管部门可以选择对未达到节能减排的企业进行罚款或者通过降税或者额外补贴的方式鼓励企业认真执行节能减排措施;假设不存在受贿等暗箱操作。
同时有如下得益安排:企业认真执行并且监管部门了解到后给予企业的奖励为A(也算做当地监管部门的支出);当地监管部门的监督成本为B;若企业完成监管部门所下达的节能减排规定的指标,当地监管部门会受到上一级监管者的表扬与物质奖励,为C;若企业未完成监管部门所下达的节能减排规定的指标,当地监管部门会受到上一级监管部门的罚款,为D;企业投入的节能减排设备的成本为E;若企业达到了监管部门规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企业将得到监管部门的奖励为A;若企业没有达到监管部门规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企业将得到监管部门的惩罚为F。
(2)模型分析。博弈的双方均有两种可能的选择。企业可以选择执行或者不执行;监管部门可以选择监管或者不监管。由此我们可以得到当地监管部门和当地企业的收益支付二维矩阵,如表2所示。
如果企业选择不执行节能减排的任务,并且-B-D+F>
-D即F>
B,则监管部门会选择监管,如果F
如果监管部门选择监督企业是否执行节能减排的任务,且-E+A>
-F,则企业会选择去执行节能减排任务;如果-E+A
如果监管部门选择不监督企业执行节能减排,且E>
0,则企业一定不会执行节能减排的任务。从假设条件中,我们可以知道企业投入的节能减排设备的成本E是恒大于零的。
因此,这种矩阵图分析之后得到的纳什均衡是(不监管,不执行)和(监管,不执行),这两种策略都不利于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
(1)模型假设。假定在上级监管部门规定当地监管部门要对该地区实行节能减排后,当地监管部门与当地企业间的博弈假设不变,并且,我们假设概率p为监管部门实行监管的可能性,其取决于企业实施节能减排行动的信息被当地监管者掌握的程度以及监管部门自身的努力;假设概率q为企业决定实行节能减排政策的可能性,其取决于监管部门的监督能力和惩处力度。
(一)开征“燃油税”。德国在1999年采取“燃油税”附加的方式,收取“生态税”。通过征收生态税,使化石燃料对气候和环境所造成的危害的治理成本内部化,即治理费用纳入消费者购买化石燃料产品的价格中。
(二)开征“水污染税”。在水污染治理上,由于废水排放、废物抛弃等都会引起水污染,因而许多西方国家对废水排放征收“水污染税”。如荷兰,就是根据污水排放数量和污染程度不同而征税。
(三)开征“垃圾税”。英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开征“垃圾税”。垃圾箱内设定的装置会将每户家庭扔出的垃圾自动称重,然后家庭根据“扔多少付多少税”来缴纳税款。
(四)开征“塑料袋税”。为减少污染,增强环保意识,香港征收塑料袋税。该税针对超级市场、便利店、个人健康和美容产品零售店派发的手提塑料袋,按每个塑料袋0.5元港币征收。除香港外,爱尔兰、意大利等国均征收塑料袋税。
(五)开征其他的环境税。瑞典和英国对非可再生能源均征税,如电力税、汽车税等。1991年瑞典成为世界首批开征二氧化碳税的国家。
(六)税收减免。美国、加拿大、丹麦等,在直接税收体系中使用激励手段,如加速折旧、提高豁免或资金补贴。这类条款应用的范围主要包括使用减少污染排放的技术设备、水资源循环再利用设备等。同时,对可再生能源提供税收优惠。如希腊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和产品实行免税,葡萄牙、比利时、爱尔兰对个人可再生能源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1.再生能源方面:自*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2.节约能源方面:一是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炉渣加工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年将其中的综合利用水泥产品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二是自*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三是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四是自*年1月1日起,对油母页岩炼油、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五是自*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减少排放方面:自*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今年国务院下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对节能减排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1.再生能源方面:自*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
2.节约能源方面:《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费税。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9%、12%、15%和20%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进一步体现“大排气量多负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促进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8年8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两大类18种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五大类19种环境专用设备可享受税收优惠。即企业购置目录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纳税额中抵免,并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而且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范围不在限定于国产设备。
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自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主要包括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
(一)开征环保税。应本着“谁污染谁纳税”与“完全纳税”的原则开征保税,使环境污染者付出的代价与其对环境污染的程度和治理污染所需的费用大体相当。这不仅在资金上有保障,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1.课税对象。对在生产环节污染环境的行为征税,将实施应税污染行为的生产者包括企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作为纳税义务人;对在消费使用环节污染环境的行为征税,将实施应税污染行为的消费者,包括企业、企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可以先把各种废气(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废水和固体废物以及超过国家环保标准的噪音,作为生产环节污染环境征收环保税的课税对象,待条件成熟后,再进一步扩大范围。
2.税基。可以污染物的排放量及浓度,严重污染和难降解的消费品的数量及成本,作为税基,即按照纳税人实施应税污染行为实际数值或估计值来计税。
3.税率。环保税的税率应当适中,过高会抑制生产活动,过低就不能起到节能减排的作用。因此,可以采用弹性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为鼓励纳税人积极治理污染,应制定出各种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质量标准,对未超过标准的,允许免税排放。对超过标准的,则应根据其不同类别设置税目,视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对同一类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据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确定差别税率。
4.征管方式。环境税应该属于特定行为税,政府部门应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挤占挪用,确保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益。作为环保部门,其职能应与税务部门的职能不相冲突,前者负责对污染源进行监测并及时提供计税信息,后者则负责税款的征收。
(二)开征化石燃料税。近年来,煤、石油、汽油、柴油等矿物燃料,在燃烧过程中排放的有害气体是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这为开征化石燃料提供了契机。既可筹集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引导合理使用能源,还可减少空气污染、保护环境。可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将化石燃料的征收范围设计为煤、汽油、柴油、煤油、石油、天然液化气和其他燃料。而在税率的设计上,可考虑采取一些优惠税率。如,对火车、公交车、飞机用化石燃料可实行优惠税率。
1.完善增值税体系。如取消增值税中有关农药、化肥低税率的优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和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额,可给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降低可再生能源产业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对可再生能源产品实行与小水电相同的6%增值税征收率。
2.改革现行消费税。电力消费越来越大,为提高电力的利用效率,可考虑对电器产品开征消费税,根据电器产品的用电功率确定消费税税额,在开征初期对日常生活必须的电器产品可免征消费税。对其他能源消耗产品,可视实际情况,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对生物柴油等再生能源的转换和替代产品,免征消费税。调整现行的消费税政策。对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气量轿车、越野车、摩托艇应征收更高的消费税;对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也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饮料容器、一次性纸尿布等,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3.完善企业所得税。对新办节能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实行定期减免税照顾。生产节能产品的企业所获得的减免和返还流转税,无论是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税后返还或先征后退的,不并入企业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明显能够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节能企业的节能项目,要实行加速折旧和允许税前扣除或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抵免。对于将企业利润用于针对节能技术研发和节能设备购买的再,全部退还其再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以区别一般的项目,鼓励企业对节能项目进行。尽快制定有利于鼓励开发高效、经济的新能源,有利于积极推广风能、太阳能、地热、潮汐能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以及一般企业用于治污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节约能源而调整产品结构、改进生产工艺发生的技术改造、开发和纳入税收抵免范围;对企业用于环保及环境美化方面的捐赠可按企业所得的12%进行扣除;对节能减排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等)转让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予以低税负优惠;对实行废弃物再利用的收入给予减免。
4.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将一些重要资源列入其中,如: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对水资源课税可促使公众节约用水、企业减少对水的污染,以缓解我国水污染、缺水日益严重的状况;对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课征资源税可以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生态破坏。为更好的促进经济主体节约资源,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应将现行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从量差额累进课征。
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了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
不过,国家统计局公报显示,2006、2007年我国单位GDP能耗同比分别只下降了1.23%、3.27%,尤其是2006年距离当年预定目标单位GDP能耗同比下降4%相差较大,因此要完成“十一五”期间节能的目标,08年开始之后的三年任务艰巨。
根据统计资料显示,2007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383.3万吨,比2006年下降3.14%;二氧化硫排放量2468.1万吨,比2006年下降4.66%,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实现双下降,首次出现了“拐点”。但是目前经济增长速度偏快,特别是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增长仍然过快,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下降,产业结构重型化的格局没有改变,因此实现“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相当艰巨。
也在08年3月的工作报告指出,08年是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关键一年,务必增强紧迫感,加大攻坚力度,力求取得更大成效。
因此可以预见今后三年政府必然会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从2005年开始,节能减排已经完成了从概念到实质的转变,随着节能减排任务的日益艰巨,节能减排各项政策和措施将得到更有力的贯彻和执行,2008年及以后两年节能减排实质将进一步得到放大,相关的行业和公司的价值也将凸显。
我们认为在与节能减排相关的行业与板块中,直接受益的无疑是节能环保设备产业,目前节能环保设备产业已是实质得到体现,市场容量巨大。
2010年我国的能源需求将接近30亿tce(1吨标准煤当量),节能空间在6亿tce左右,理论上测算,我国节能市场将在“十一五”期间成长到1000至2000亿的规模;而据海外能源机构预测,中国将在2年后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节能市场。
而在节能市场中电力节能的潜力无疑是最大的。2007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26.5亿吨标准煤,而当年全国6000千瓦及以上发电生产及耗用原煤12.82亿吨,占整个能源消费的48.4%,因此电力生产及耗用是节能降耗的重中之重。
国家发改委在《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具体制定了电力工业的节能减排主要指标:火电供电标准煤耗每千瓦时355克;厂用电率4.5%;线%;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10%以上。2007年电力工业中供电标准煤耗下降至357克每千瓦时,6000千瓦以上厂用电率下降至5.9%,全国电网线%,各主要指标与“十一五”规划目标相差不大,但是和发达国家的先进水平供电标准煤耗每千瓦时335克、厂用电率4%、线%相比差距很大。
另外从终端用电来看,我国电力利用效率很低,单位GDP耗电量是发达国家的3至5倍,如果采用先进的节能设备及管理方式,节电降耗提高能效,因此电力耗用节能减排的潜力巨大。
“十一五”期间环保计划达到14000亿元,考虑到减排目标的难度及已经累计高昂的环境欠账,14000亿元的规模很可能被突破。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末美国环保产业总产值的年复合增长率一直保持在10%-15%之间,预计我国环保产业在未来20年内年复合增长率将达到15%-20%。根据环保机械“十一五”规划,2010年环保设备总产值将达到1200亿元,2020年达到2400亿元,年均增长速度在15%以上。
不过,虽然目前环保日益增大,国内环保产业市场前景广阔,但具体到环保设备领域,国内企业结构分散,从业企业数量众多,但以中小企业为主,集中度不高,企业产品仍然是以末端治理为主的中低端产品,技术比较落后并且科技含量高的设备仍然较少。另外具体到上市公司而言,涉及该领域的公司数量有限,而且目前很少有在技术或市场规模上占据显著优势的企业,行业代表度也很弱。
我们通过对节能环保概念板块所属成分股进行筛选,得出下表所列受益于节能环保概念的21家设备生产上市公司。其中受益于节能概念的主要是电气设备上市公司,受益于环保概念的主要是脱硫除尘设备上市公司。
从08年预测市盈率看,无论是按整体法还是算术平均法计算节能环保设备板块均大于全部A股平均值,看似估值偏高,但是我们认为节能环保设备领域目前处于成长期,尤其是节能设备领域技术含量高,成长性好,应该有一定溢价。
在国家大力推进经济转型中,经济增长要摆脱对能源和资源的过度依赖,我们自上而下看行业机会,节能环保设备行业受益于产业政策的约束性执行及财政、税收政策的倾斜,具有一定的机会,给予其“增持”评级。对于其中个股选择来说,我们认为未来成长性良好,受益于节能环保程度高的上市公司具有价值。
东方电气:2008年8月24日,公司半年报,1-6月实现营业收入120.7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43亿元,同比增长分别为2.52%和-59.23%;实现每股收益0.54元,同比下降59.4%,业绩下滑幅度较大,但基本在市场预期之内。
风电整机业务已然成形:风电机组实现营业收入13.97亿元,同比增长291.52%,首次超出水电机组的销售收入(11.28亿元),销售占比达到了12%,毛利率达到14.69%,完成销售263台(39.45万KW),预计全年毛利率水平达到15%,为公司业绩增厚每股收益达到0.2 元左右。
核电业务有望快步前进:08年上半年,公司新签订单中,核电机组订单达148.5亿元,并己成功进入第三代核电制造领域;08年全年,我们预计核电机组的制造周期、核心部件和特种钢材、以及毛利率仍偏低的情况没有显著改观,预计这一局面有望在09-10年改善。
评级:预计08-10年公司每股收益为1.19元、2.21元和2.82元,动态PE为11.8倍,我们认为政府的大力扶持与公司深厚的机电制造底蕴,是业绩回升的重要保证,其长期战略性价值己逐步体现,维持“增持”评级。
荣信股份:荣信股份2008年半年报,实现营业收入25773万元,同比增长59.5%;营业利润2808万元,同比下降0.9%;利润总额5269万元,同比增长58.4%;净利润4710万元,同比增长63.1%;每股收益0.37元。此外,荣信预计1-3 季度净利润同比增长40-70%。
SVC和MABZ增速30%。荣信股份主导产品-SVC增长30%以上,另一产品MABZ同比增长45%以上,略低于订单增长,主要是完成订单结构差异所致。我们认为高成长主要是下游的高能耗行业因节能减排力度加大导致需求上升,故在上半年宏观调控背景下,荣信所受负面影响较小。
FC和HVC等新产品放量。从产品线来看,FC、HVC和SVG等产品同比分别增长11%、46%和31%,增速均较快,因上述产品尚未实现量产,我们认为盈利能力未能在半年报中充分体现,预计随着订单的增多,新产品的利润贡献将步入加速阶段。
未来高成长依然值得期待。上半年,荣信股份新签合同4.25亿元,同比增长63.3%,其中,新产品HVC增速达到110%,显示大功率电力电子行业景气依旧。我们判断,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等政策因素将推动SVC和MABZ等产品增速至少30%以上。同时,作为SVC行业标准的制定者和最大生产商,荣信股份品牌效应和生产规模较为显著,加之其市场开拓已经形成有机的整体,故未来需求的增长将驱动荣信股份继续维持高成长。
维持评级:我们维持荣信2008-2010年EPS分别为0.98元、1.37和1.78元的盈利预测,目前估值合理,但基于荣信是国内从事大功率电力电子设备的主导厂商,属行业标准的制定者,且在SVC和MABZ领域具备强大优势,成长空间广阔,故继续维持“增持”评级。
哈空调:2008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5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8.93%,其中,电站空冷产品实现营业收入4.36亿元,同比增长62.04%,石化空冷产品实现营业收入2.25 亿元,同比增长32.13%。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未发生变化,来自电站空冷产品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58.07%,来自石化产品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30.02%。公司实现净利润1.6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7.72%,其中,获得政府补助和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增加,两个因素使本年净利润增长1947万元(占上年同期净利润的22.29%。
公司订单饱满,未来几年主营收入有保障。国家规划2009年以后的新建电厂中的坑口比例在大幅提高,预计将达到60%-70%,作为缺水地区,部分地区的空冷比例达到了90%,预计坑口电厂的空冷比例达到了80%以上,折算的火电综合空冷比例在50%-60%。按照6000万火电规模计算,年空冷容量在3000-3500万千瓦左右,市场价值在50-60亿。
2008年1-6月份,公司订货合同金额为8.63亿元,其中,石化空冷产品订货额为3.99亿元,电站空冷产品订货额为4.63亿元。
盈利预测及评级:公司近几年业绩增长特别快,特别是净利润的增长非常快,07年公司的销售净利润率已高达19.16%,预计未来几年将成逐步下降趋势,但主营收入的稳步增加将维持业绩高增长。预计08-10年的每股收益为0.96,1.22和1.41元。目前公司股价仍在13元以下,相对应08、09年的动态市盈率13.5和10.6倍,在电力设备行业中估值具有优势,建议增持。
龙净环保:公司专注于大气污染控制领域超出30年,拥有国内环保行业首个“部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实力及储备领先于竞争对手,近20年持续创新,除尘领域有电袋复合式除尘器的开发及崛起,脱硫、脱硝领域有国内领先的66万KW机组干法脱硫和100万KW 机组气力输送系统的应用。
2、短期需求依然旺盛。预计除尘、脱硫市场未来3年仍将保持15%、20%的增速。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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