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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亿博官网 - 亿博电竞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1.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过于零散。我国现行的与节能减排相关的税收政策缺乏总体把握和系统考虑,较多的过于零散地分散于财税部门的各种通知、具体规定中,大都体现在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资源税等税种中,且只是作为其中的税目来体现,本身具有不稳定性,效力级别较低,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节能减排税收体系,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作用难以充分发挥,缺乏前瞻性、系统性和指导性,难以发挥实际效果。并且,目前我国现阶段还缺乏环境税、碳税、废弃物处置税等专门针对节能减排的税种,对能源耗费行为的调控大多还是通过收费的形式进行约束,完善的节能减排税收体系尚未真正构建,难以发挥合力,使得我国节能减排的成果难以巩固,弱化了税收在节能减排方面的作用,这既不利于发挥税收政策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也不利于全社会节能意识的普遍提高。
2.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形式单一。我国现行节能减排税收政策中包含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以低税率、减税、免税等直接优惠方式为主,虽然简单易行,但与纳税人经营活动关联度小,容易刺激纳税人以虚假名义骗取税收优惠,促使纳税人行为短期化;而如抵免、加速折旧、提取准备金等可以引导纳税人调节生产经营活动的间接税收优惠措施却没有充分利用,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多是针对某一个企业或某一类产业,而较少针对具体的科技开发活动或高新技术项目来适用优惠政策,形式过于单一。另外现行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作用方式多以激励支持为主,而缺少必要的约束限制,即对采用先进技术、节约能源、符合导向的企业予以税收支持,但对技术水平低、污染量大的企业未进行有效的约束,未使税收激励支持与约束限制有效结合,对能耗高、污染大的行业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的税收政策,引导企业节能减排的效果有限。
3.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覆盖面小。尽管目前我国现行的三十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涵盖了节能减排的方方面面,但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以及《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远未达到这些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节能减排税收政策覆盖面较窄使得很多资源被廉价甚至是无偿使用,导致资源的过度浪费以及使用的低效。如增值税方面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支持政策,仅对可再生能源中的垃圾发电、风力发电、水力发电等予以支持,而对在我国潜力巨大、对改变我国能源消费结构有着重要的意义的可再生能源中的太阳能、地热能以及生物质等方面却缺乏必要的税收支持政策。又如在税收优惠较为集中的所得税方面,其政策设计中往往存对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覆盖面太窄的问题,尤其是在当前企业节能减排投入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造成税收的助推和激励作用不够明显。
1.优化整合税收政策,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税收政策体系。针对目前节能减排税收政策过于零散的现状,建议统一管理和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可考虑将分散于各个相关部门的涉及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统一由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并使之成为对所有行业、所有企业都适用的公共政策,在总体上形成一整套有利于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体系;同时还要理顺不同能源税收政策之间的关系,减少政策冲突,增强政策配套性。这样既可以使各项能源税收政策形成合力,提高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系统性、可操作性,又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政策时准确把握。
2.扩大政策覆盖范围,加大节能减排税收政策优惠力度。改变原有税收优惠政策内容过多地局限于某地域、某行业、某企业、某项目等不足,调整流转税、所得税等现有税种的优惠政策,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扩大税收政策的支持范围,要建立覆盖能源生产、消费和回收全部过程的税收项目。要重点扶持促进能源结构优化、节能减排高科技产品研发、使用等,对高能耗、高污染的重点行业,如钢铁、电力、造纸、化工、煤炭等,可考虑分行业制定节能减排的税收激励政策。对必须加以保护的资源,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淡水和地热等纳入征收范围,并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矿产资源管理费、水资源费等税费并入资源税。同时进一步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强化其节能环保方面的调节作用。如对饮料容器、电池、塑料包装物、一次性纸制品、高档建筑装饰材料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等,可根据其消费对资源的耗费情况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以强化消费税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
3.多种税收政策并举,有针对性地使用税收优惠手段。要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对节能减排的巨大推动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坚持直接手段与间接手段配合,灵活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全方位支持节能减排,除了对环保产业或节能降耗成绩显著的企业实行直接税收减免外,还应该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抵免等手段对原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完善,鼓励企业环保产业、开发和使用节能减排设备和绿色能源。同时,应根据节能减排项目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支持的环节和手段,使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手段,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从而提高政策支持效果。在作用方式上,要强化税收手段的约束作用,对能耗高、污染大的行业和产品实行重税政策,运用零税率甚或财政贴息的方式鼓励发展低能耗、无污染的行业和产品,建立有利于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的约束机制和补偿机制,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资源配置、引导生产消费、促进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等方面的作用。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日益迅速,但是经济发展却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如全球变暖加剧、雾霾严重、酸雨、沙尘暴频发等等。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必须要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整顿生态环境,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节能减排政策是我国“十一五”规划期间提出的,意在节约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但是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节能减排工作进展并不顺利,且存在一定的阻碍。所以,我国必须要加强节能减排政策实施,提升节能减排政策的力度,拓宽节能减排政策的传导机制,从而实现节能减排工作的进一步提升。
节能减排政策的传导过程如下:首先由政府职能部门制定节能减排政策,安排具体的节能减排手段,其次将节能减排相关政策输入到社会经济的运转系统之中,将节能减排政策作用于客体,之后利用节能减排政策实现制定目标。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通常会使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受到阻碍,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以实际情况为主要依据,实现节能减排政策的传导。
我国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速度虽快,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经济的发展状况对于节能减排技术的影响较大,发达的经济会正面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实行。但是目前我国经济水平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节能减排技术发展较慢,所以,节能减排工作也受到经济水平的影响。
自建国以来,我国的产业结构一直处于不合理的状态。第二产业的持续发展,尤其是工业比例不断加重,导致我国的产业结构出现不平衡状态。在工业的发展过程之中,为了能够实现节约能源、减少排放的目的,高能耗、高污染的行业对于节能减排技术的需求量更大,而需求能够导致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所以,产业结构的变化是影响我国节能减排技术发展的重要因素。
从根本上看,节能减排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积累正是知识资本更新和发展的过程,知识资本属于大众所有物,为公共物品,若知识资本的水平高,则技术的供给力度越强。因此,节能减排技术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知识资本积累程度的影响。
我国的能源结构是影响节能减排技术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的能源使用结构极为不合理,在日常生产使用的能源资源中,用量最大的为煤炭,其次为石油、天然气,这些能源资源在使用后会排放多种废气,如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物质,无论有毒或无毒,都会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2014年,我国原煤产量为38.7亿吨,与2013年相比,下降2.5%。2014年的煤炭产量14年以来首次降低,一是由于新能源的推广使用,二是由于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可见,能源结构的改变与节能减排技术之间有着密切联系。
为改善生态环境,实现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应加强对企业生产、大众日常生活中能源消耗与排放量的控制,从而加快节能减排工作的进展。在实施节能减排政策时,需要遵循以下策略。
节能减排政策主要针对工业,应建立完善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妥善处理高能耗、高排放企业与节能减排政策之间的关系,协调政策与日常生产,加大对企业的监督力度,实现节能减排政策的实际落实,同时,还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使政策顺利实施。另外,还要完善行业配套保障措施,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为企业配备完善的保障措施。如我国河北省某电力企业,在在实行节能减排政策时,成立了车间小火电机组监督小组,对小火电机组进行严格地监督审查。发现超过使用年限的设备,立即关闭,撤销其发电权,防止设备过多,增加能源消耗和排放量,实现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另外该电力企业对能源结构进行优化,增加对电网工程的资金投入,升级电网,改善发电技术,利用先进技术提升工作效率,从而减少煤炭等能源资源的使用量,减少了能源消耗和废弃排放,真正地落实了节能减排政策。
节能减排不仅仅要落实到政府、企业,同时,还要实现全民参与,从民众日常生活的角度进行节能减排工作。首先,加强对民众的宣传教育,提升民众的觉悟,使民众能够自发地减少日常的用水量和用电量,为节能减排工作贡献自身力量。其次,加强对能源、资源的管理,水费、电费以及燃气费用均实行梯度收费制度,从金钱方面约束民众的能源使用量。再者,是扩大单双号限行政策的使用范围。汽车尾气排放是影响空气质量的重要原因,因此,我国应扩大单双号限行政策的使用范围,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单双号限行,减少汽车尾气排放量,推动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提升节能减排工作的成果水平。
总而言之,我国的生态环境正遭受严重破坏,因此,保护生态环境,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量迫在眉睫。我国必须要提升节能减排技术水平,加强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力度,改善节能减排工作效应,从而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我国民众的生活环境。
[1]张丽丽.我国节能减排政策传导机制及实施效应评价研究——以电力行业为例[D].青岛科技大学,2013.
[2]朱琳.基于成本—效益的节能减排政策执行效果分析[D].天津师范大学,2014.
[3]宋晓华.基于低碳经济的发电行业节能减排路径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2.
为全面贯彻和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本市建设“四个中心”和实现“四个率先”的要求,大力实施节能优先战略,加快产业升级,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国务院和**市关于加强产业节能和结构调整工作的决定的精神,不断推进节能机制创新、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快形成政府推动,市场导向、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区节能减排工作格局,促进能源的高效使用和循环利用,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滨江新区建设,特制定本政策。
(一)技术节能:是指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的“国家十大节能工程”等节能技术改造达到能效水平提高的项目;
(二)结构节能:是指切实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实现产品能级提升,通过关停并转达到节能减排成效的单位或项目;
(三)管理节能:是指年耗能千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或冶金、有色、化工、医药、纺织、轻工,“电镀、锻造、铸造、热处理”工艺等能耗较高、污染相对较重的行业实施清洁生产项目取得节能减排明显成效的单位;节能服务公司或区节能专家组开展能源诊断活动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
(四)社会节能:是指服务业领域开展节能工程改造取得节能减排明显成效的单位;
对通过以下技术节能、结构节能、管理节能和社会节能等方式达到节能指标和降低单位产值能耗的企业或项目,扶持资金按照该单位的年度节能总量予以补贴,不重复计算,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多项政策。
(一)技术节能。推动国家十大节能工程改造,对被列入市政府节能技改的项目实施后,降低单位产值能耗达到年节能量500吨标煤以上效果的,市政府按项目节能量给予每吨标煤300元补贴,区政府按市政府政策要求做好配套支持;对降低单位产值能耗且达到年节能50吨标煤以上效果的,区政府按项目实施后节能量每吨标煤给予300元补贴。
(二)结构节能。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对完成关停并转的企业或项目,市政府按节能总量给予每吨标煤300元补贴,区政府按市政府政策要求给予1:1配套;对完成区里淘汰劣势企业、产品和落后设备工艺而实现节能减排任务,实现年节能50吨标煤以上效果的,给予每吨标煤300元的补贴。对于通过关停并转后年实现万吨标煤以上节能量的企业或项目,扶持资金将由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专题审议。
(三)管理节能。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有效管理,对年耗能千吨标煤以上企业推进以下节能减排工作给予政策扶持:
鼓励开展能源诊断。按照国家和市政府专项工作要求,对节能服务公司或区节能专家组为本区年耗能千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和列入国家十大节能工程的重点耗能设备开展节能诊断、编制节能篇的,给予资金扶持。资金扶持参照国家或**市有关指导价意见,对年耗能1000吨标煤以上10000吨标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诊断编制节能方案的给予1万元补贴;对年耗能10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诊断编制节能方案的给予2万元补贴。
鼓励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在我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凡注册在我区的能源服务公司对我区年耗能千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达到年节能量50-200吨标煤效果的,给予5000至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年节能量200吨标煤以上效果的,给予1万至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用能企业推行从源头削减、生产全过程控制、以污染预防为主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审核,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预期效果,并取得**市清洁生产审核资格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
(四)社会节能。为实现节约型社会建设,积极开展全社会节能活动。对在5000平方米以上大型商业设施和3000平方米以上浴场、餐饮店、大型家电专业店、批发市场使用节能灯具、变频空调和节能型冷藏设备等,对创建节约型、社区服务中心、养老院、学校等服务业单位,达到节能效果的,根据节能量每吨标煤给予300元补贴。对列入国家或**市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按照国家或**市节能技术改造的政策要求执行。
(五)宣传节能。为加大节能宣传教育培训,成立区节能专家组,并设立节能宣传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列入每年正常部门预算,专门用于开展节能技术培训、区政策扶持项目节能评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固定资产要求必须做的节能评估项目,国家节能宣传周活动、参加各种节能产品、技术推介会和展览会的资助;开展节能先进评比表彰会,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的典型单位、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一)申请单位根据项目的扶持类别递交扶持资金申请表、立项批复、竣工资料、歇业证明、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三)申报单位的财务制度健全,纳税等信用状况良好,由税务局负责审核并出具材料;
近年来,随着民爆行业各类节能减排政策性文件的陆续出台和贯彻,含锑炸药、火雷管已被淘汰,混装炸药、电子雷管等清洁产品比例不断提高[1-2],使得民爆行业单位万元GDP能耗、百万GDP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了有效控制。总体上,现阶段民爆行业仍缺乏专项节能减排政策性文件,200余项行业主要标准中涉及能耗及排放的标准较少。本研究对民爆行业现有的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进行梳理,利用量化打分方法对其有效性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对健全完善我国民爆行业节能减排政策体系的对策进行讨论。
(1)行政类政策措施。包括在民爆物品相关许可以及审批中涉及环保、节能内容的有关要求,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中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等。行业管理部门通过严格执行行政类政策措施,有助于从源头上确保民爆行业生产节能减排工作得到有效开展[3]。(2)引导类政策措施。包括在民爆行业发展规划等政策文件中的各类措施,对节能减排相关技术、产品的发展可起到纲领性、指导性作用,如《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指导意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的有关内容。管理部门通过对引导类政策措施进行宣传及贯彻,提高企业的节能减排的主体意识与责任感,指导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企业则根据引导类措施提出节能减排工作思路,进行技术升级改造、产品结构优化调整,并制定节能环保发展战略。(3)指标类政策措施。是指在行业指导性文件中对节能减排相关内容的量化要求,特别是对于污染物排放的指标类要求,如《关于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的指导意见》中“限制使用爆炸后有毒气体含量大于50L/kg的包装炸药及生产技术”等。民爆研发单位根据指标类措施要求,进行相关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的研发,生产企业则根据指标类措施选用适宜的工艺技术及设备,以达到节能减排的相关要求。
参考文献[4-5],结合民爆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特点,按照颁布层次、内容类型、执行力度及目标达成度对各项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量化,量化标准见表1。本研究对民爆行业节能减排主要政策措施按照行政类、引导类、指标类进行整理,按上述研究方法进行量化评分,并根据政策措施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验证分析,结果见表2。分析表2可知:行政类措施得分最高,平均达到12分;指标类次之,平均达到9.3分;引导类打分最低,平均为6.6分,表明在推进行业节能减排过程中,行政类措施有效性最高,指标类措施有效性较好,而引导类措施有效性最低。对各类政策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综合分析可知:①行政类政策措施比例较少,但关系到项目审批、许可发放,因此企业应严格遵照执行,因而有效性最高,应将其作为推进节能减排的有效手段,结合更加科学、具体的指标类要求加以利用;②引导类政策措施内容较宏观,目标较长远,效果显现需要一定过程,因此得分较低,但不能因此忽略该类措施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对根据引导类措施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应进行认真落实;③指标类政策措施要求明确、科学合理,对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选用工艺及设备指导性强,也具有较好的有效性,但是目前最有效的指标类措施即具体的节能减排行业标准较缺乏。
(1)进一步健全完善现有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加强行政类措施的执行力度;在引导类措施中应突出节能减排的重要地位,进一步明确提出相关技术、产品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在指标类措施中应明确提出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情况的节能减排量化指标要求。制定与引导类、指标类措施相配套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引导、规范企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产业结构调整行为。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考核机制,使节能减排工作实现常态化。(2)制定和完善民爆行业节能减排专项标准。目前,与我国民爆行业节能减排直接相关的标准只有《民用爆炸物品单位产量可比综合能耗计算方法》(WJ/T9080—2013),该标准规定了工业炸药、工业雷管等民用爆炸物品单位产量生产可比综合能耗计算方法。但目前我国大多数民爆生产企业在用电、用煤、用水等方面存在民爆产品与非民爆产品不分、生产能耗与办公及生活能耗不分等问题,导致能耗难以以单位民爆产品进行计算。因此建议制定配套的民爆行业节能减排标准,从项目设计的源头提出规范要求,生产用能独立设计,增设计量仪器仪表灯相关设施,生产用能与生活、办公、采暖等进行独立计算,同时制定单位民爆产品GDP或单位民爆产品能耗限额等标准,结合民爆行业实际情况修订完善民爆产品生产污染物排放标准。(3)加强引导政策宣传贯彻力度,增强企业节能减排的内在动力。民爆企业普遍存在节能减排动力缺乏性的问题,需要从科学发展观、社会责任、长期经济成本、行业发展要求等多方面进行宣传教育,加大引导政策的宣传和贯彻力度,增强生产者、使用者的节能减排意识,提升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积极性。(4)进一步提高政策的有效性、覆盖面以及呼应度。为进一步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使企业能够切实享受节能减排政策带来的利益,节能与减排工作应齐抓并举,炸药、雷管、索类、小品种既覆盖在大的政策范围内又要有所侧重,如炸药生产重节能、雷管生产重减排;对大型骨干企业应积极支持引导,对规模较小的企业应在政策内容中重点兼顾,努力形成覆盖全行业的节能减排政策体系。在制定行业节能减排政策时,注重与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进行对接与呼应。
[1]汪旭光.关于低碳经济与民爆行业发展的思考[J].工程爆破,2009,15(3):1-4.
[2]王艳平,刘思明.2014年民爆行业运行态势分析及对策研究[J].煤矿爆破,2015(2):1-5.
[3]曾凡银.中国节能减排政策:理论框架与实践分析[J].财贸经济,2010(7):110-115.
[4]张国兴,高秀林.我国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有效性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14,28(5):45-50.
*年到*年,我国第二产业占GDP的比重由45.1%上升到48.9%;第二产业贡献率由46.7%提高到55.6%。在工业增加值中,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等重化工业的比重则由12.87%提高到16.76%(*年)。*年第一季度,钢铁、化工、电力、有色、石油加工及炼焦、建材等6大高耗能行业的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的33%左右,用电量占工业用电量的64%左右,能耗占全国工业能耗的70%左右[3]。6个行业增加值增长20.6%,比规模以上工业增速快2.3个百分点;用电量增长18.2%,比工业用电量增速快1.4个百分点。重化工产品生产对能源的需求较大,导致了单位GDP能耗不断提高,工业污染物排放也不断增加。据统计,*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428.2万吨,比上年增长1.0%;二氧化硫排放量2588.8万吨,比上年增长1.5%。7大水系中,松花江、黄河、淮河为中度污染,辽河、海河为重度污染。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年到*年,城镇人口比重由36.22%增加到43.90%,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房屋面积由7.94亿平方米增加到19.48亿平方米。每年大约有20亿平方米的建筑总量,接近全球年建筑总量的一半。目前我国已有的近400亿平方米城乡建筑中,99%属于高耗能建筑。建筑能耗在我国能源总消费量中所占比例已达27%,约为3.5亿吨标准煤;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为发达国家的3倍多。按这一趋势发展,到2020年,我国还将新增建筑面积约300亿平方米,建筑能耗将达到10.9亿吨标准煤,其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直接消耗的能源将占全社会总能耗的30%左右。据统计,我国每年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约为1.5万吨。*年到*年固体废物产生量分别为94509万吨、10042万吨8、1*0万吨、134449万吨、151541万吨。目前,人们在充分享受日趋丰富的物质生活的同时,也承受了因经济发展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带来的危害。
我国GDP占世界GDP总额的5.5%,*年消耗24.6亿吨标准煤,占世界总耗煤的15%;钢材每年消耗3.88亿吨,占世界的30%;每年消耗水泥12.4亿吨,占世界的54%;二氧化硫等排放物位居世界第一。*年能源消费总量较*年增加了2.1亿吨标准煤,按此趋势,到2010年能源消费总量可能达到30亿吨,比*年增长1.2倍。这样,到2020年能源消耗总量就有可能远远超过35亿吨,那时不仅会出现能源危机,还会出现环境危机。中央、国务院从国家的长远利益出发,在“十一五”规划中规定,GDP增长速度预期为7.5%,5年单位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到201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6亿吨左右。《*年中国区域运行报告》指出,占全国经济总量一半以上的东部地区,经济增长对能源消耗的依赖相对较弱,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最低,而中、西部地区的资源大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较高。
*年,我国人均GDP突破*美元,随着居民收入增长,消费结构也在不断迅速升级,吃、穿、住、行、通讯以及新一代高科技消费品的消费增长加快。*年到*年,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增长超过了28.57%、家用汽车增长了7.64倍、空调器增长了1.85倍、电冰箱普及使用率达91.75%;农民家庭的彩电增长了83.48%、洗衣机增长了50.38%、空调机增长了451.52%、电冰箱增长了82.62%。由于消费结构升级,大量排出氟氯烃和硫化合物,从1986年的冬季至今,我国已经经历了21个暖冬,特别是*年冬季,全国平均气温达10.6℃,比常年(9.3℃)偏高1.3℃,成为1951年以来创记录的暖冬。据科技部、中国科学院、中国气象局在《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中预测,到2020年,我国年平均气温可能增加1.3~2.1℃,今后人们还将频繁地遭遇暖冬[2]。气候变暖最直接的威胁是极端气候灾害异常,如*年我国台风登陆时间早、滞留长、风力大、降雨多、破坏性强,为历史罕见;春季森林火灾重、沙尘暴天气多、四川、重庆夏季伏旱强、长江中下游湖泊水位低、部分地区农作物病虫害严重;暴雨、高温热浪、大雾、阴霾、雷电、冰雹、酸雨等频发的灾害性天气和山洪、泥石流,以及2008年初,全国南方大范围出现罕见低温雨雪冰冻天气,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生态环境是一种资源,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日益显现其稀缺性,这种稀缺性体现了生态环境的经济价值。在传统经济体制下,资源等初级产品价格相对偏低,生态环境被视为“公共产品”,而无偿使用,企业的生产成本中基本不包含环境成本。造成企业缺乏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压力与动力,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成本转嫁给政府和社会,致使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难以转变。通过实行资源税、消费税、关税等手段,提高节能减排效率,有利于促进企业珍惜资源,提高技术水平、改善管理、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从而推进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中国古代儒家提出了“天人合一”、“制天命而用之”等思想;道家提出“道法自然”;《齐民要术》中也讲到“顺天时,量地利,则用力少而成功多,任情返道,劳而无获”等等。当前,人们追求和谐发展、公平发展,就是要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要求在平等的规则下,人人享有同等的机遇和权利,以达到最终资源分配上的公平。实施节能减排,就是要把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提升到国家具体管理的层面上来,规范每一个社会成员、社会团体的行为。财政政策可以在经常性、资本性、建设性预算中,加强对节能减排的力度;加大对节能减排监测、执法、标准等基础性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只有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才能建立生态环境系统、经济发展系统、社会发展系统,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着资源无价、原料低价、产品高价的扭曲价格体系,原料生产与加工企业凭借对环境资源的无偿或低价占有获得超额利润。实施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如实施政府采购的方式、给予财政贴息贷款等,有利于引导节能产品的使用,促进企业节能技术的普及,促进企业实行节能减排策略,利用经济激励和社会宏观管理手段,促使生态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与一般商品再生产过程相结合,从而达到在整体上对全社会的生产活动进行宏观调节;有利于遏制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行为,摒弃“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重建”的传统发展模式,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确保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建立在生态环境系统自我恢复能力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有利于促进企业产品、技术的转型,使经济社会发展同环境保护相协调,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西部是中国最重要的生态敏感地区,也是生态脆弱地区,我国大江大河的源头几乎都分布在这里。从全流域的大局来看,江河源区发展的目标应当以生态环境建设为重点,以追求生态效益为中心,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上、中、下游流域,东中西部区域的协调发展。财政政策对节能减排给予了重大支持,其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方面的作用表现在:首先,对购买使用节能产品的用户直接给予财政补贴,可转变个人以及家庭对环境保护的观念。如在中西部农村地区补贴推广沼气能源等的使用,减少木材的使用和污染气体的排放,可以减少水土流失,使中西部地区保护好生态环境,进而开发旅游资源,增加收入来源。其次,对节能技术的研发给予财政支持与政策优惠,尤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引导节能技术的发展。在治理“高污染、高排放”企业时,坚持原则“该停的停、该补的补”,对促进中西部企业产业结构升级、技术改造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有利于中西部企业的整体发展,拉动中西部整体经济发展。
首先,公共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政府年度公共收支计划。作为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从事资源配置活动的重要决策安排,反映着政府的活动方向和具体内容,直接规定并控制着政府的开支项目和开支规模。公共财政预算是政府推进节能减排的重要财力支柱,能有效地推进节能减排的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使节能、环保与经济发展步入良性循环轨道。在未来预算结构调整和改革中,应该从政策到财力重视节能减排投入,为逐步建立一个节能型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其次,在经常性预算中,增设节能支出科目,安排相应的节能支出预算。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科学报告》,目前发展中国家的研发投入占GDP的比例一般在1%左右,而发达国家这一比重平均为2.9%。中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研发投入比重一直不高,1997年仅为0.54%,近几年有所上升,但也不足1%。因此,政府预算需安排必要的资金,增加节能科技的研究和推广,开展节能减排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进行节能减排宣传。再次,在建设性预算中,要加强财政对节能减排的力度。一方面稳步提高节能占预算内的比重。节能是指对能源使用单位的技术改造及其生产新型节能设备的,其来源一般以市场和企业为主体。另一方面要选择一些特殊重要的、数额巨大的节能项目,国家财政可采取直接的方式予以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
首先,扩大征收范围。除现有的原油、原煤等7种矿产品外,还应将其它必须加以保护性开采利用的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如土地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动物资源、植物资源等。并考虑将各类矿产资源的管理费、补偿费、林业补偿费、水资源费、电力基金、林业保护费、渔业资源费等资源性收费并入资源税,按其外部成本、稀缺度及经济效用等确定调节资源税的单位税额;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成体系,征收困难,建议将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并入资源税。其次,完善计税方法。资源税的开征不仅是为了取得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应将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由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计征改为按实际生产数量计征,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实际生产数量从量计征,尽可能减少产品的积压和损失。再次,适当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非常稀缺的资源要课以重税,按稀缺程度不同相应提高单位税额,以尽可能限制掠夺性开发,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所征收的税金应主要用于资源所在地的生态恢复和帮助当地居民脱贫增收。
首先,充分发挥消费税在保护环境方面“寓禁于征”的调节作用。将近年来兴起的奢侈品、对环境危害较大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如高尔夫球、保龄球、移动电话、木质贺卡及一次性筷子、塑料包装物等。其次,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那些难以降解和无法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预期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以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等产品列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再次,可考虑设置煤炭资源消费税税目,对清洁型煤炭则免征消费税,并适当提高香烟、汽油、柴油、鞭炮、焰火等污染环境的产品税率。第四,国际经验表明,开征燃油税不仅有利于能源占有的公平,而且有利于环境公平(燃油税经过10多年的争论,终于获得国家税务局的认可,表示将在近期开征燃油税替代养路费)。它的开征势必促使车主节约用油,从而有利于减少空气污染,保护环境。笔者认为应该将燃油税的征收范围设计为汽油、柴油、煤油、石油、天然液化气和其他燃料;而在税率的设计上,可以考虑采取一些优惠税率,如对火车、公交车、飞机用汽柴油(燃料)实行优惠税率;对不同能耗的燃油或燃气,规定不同的税额予以征收;在税收征管设计上,可以将燃油税列为共享税,对军队、武警部队、铁路、国家储备、农垦等直供燃油征收的燃油税以及由海关征收的燃油税全部作为中央收入;其余燃油税收入,中央分享40%,地方分享60%。
首先,制定环保产业政策。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设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退税等。尽快制定和颁发“防治污染税收特别措施法”。其次,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包括:技术转让收入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再次,加大税收优惠,扶植引导环境无害产业和环保产业的发展。如降低环保企业各种税负,以及环保产业设备、仪器的进口关税,对于“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和清洁生产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等。改变原有的单一的减免税的优惠形式,采取加速折旧,税收支出等多种优惠形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第四,正确灵活地运用关税手段(如降低税率、特别关税、反倾销税等),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保护国内环境和资源。降低木材及木制品、石油、天然气进口关税税率或实行零关税,大幅度提高木材、石油的进口量。制定利用全球节能和环保技术的税收政策,促进对这些技术的吸收、消化和应用,鼓励采用清洁煤技术,开发高效、洁净、经济新能源,如风能、太阳能等[6]。
首先,为完善政府采购招标机制,保证其目标和功能的实现,需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的正确引导、管理和监督,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政府采购的空间较大,同时,对节能产品的需求潜力也较大。必须要求坚持效率性、公开性、公平性、竞争性原则,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目录制度,加大对节能产品的认证力度。其次,“各司其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和办法,实施采购统计、采购分析和评估、审计监督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等;采购中心是由政府组建并根据政府授权,负有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和集中采购事务,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开展业务[7]。再次,实行集中采购招标模式。因为集中采购是以采购产品目录为标准,而研究政府采购的实质恰恰是应该将那些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的目录,以强制实行。第四,加强对招标机构或采购机构的管理。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于招投标技术性较强,需要借助招标机构来办理,而招标机构这一社会中介机构属于赢利性机构,政府需加强对它的监督管理。第五,试行节能产品的协议供货制度。通过一次招标为有共同需求的各单位确定中标供应商和中标产品,并在一定时间期限内有此需求的单位直接向中标供应商采购。最后,建立审查和仲裁机构。负责处理供应商行政诉讼和复议等事项,这是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必要保证。并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首先,财政要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中央财政重点加大对中西部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建设的补助,支持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推进新农村建设;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关停污染企业的地区给予一定财政补助,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其次,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设立中央对地方的节能专项拨款。政府间转移支付是在各级政府之间或不同地区的同级政府之间通过财政资金的无偿拨付调节各项预算主体收支水平的一项制度。它是公共财政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其目标是纠正或调整地区间纵向失衡、纠正或调整地区间横向失衡、纠正或调整与公共物品提供相关的外部性、使地方政府的支出同中央政府的目标协调一致。一方面,中央的节能专项拨款主要是向中西部地区的能耗大省和节能大省倾斜,避免平均分配;另一方面,中央节能专款应采取科学、规范、透明的方法进行分配,避免“暗箱操作”和拨“人情款”,要制订周密的规划,进行安排使用资金,要把钱花在最急需的节能项目上,不得挪作它用[8]。再次,中央财政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按关停后的实际节能减排量,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支持建立能效标准、标识制度;通过中央财政设立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源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节能减排这个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已经受到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十一五”规划纲要把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作为重要任务,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目前,我国节能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2008年国际危机导致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急剧变化,也给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提出了巨大挑战。
外部性是指私人成本或收益与社会成本或收益的不一致,从而导致资源不能有效配置。简而言之,某些个人或企业的经济行为影响了其他人或企业,却没有承担与之相应的成本或取得相应的报酬,就产生了外部性问题。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由于市场机制存在外部性的时候失灵,此时可以通过税收手段对市场缺陷进行弥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方面,可以通过财政补贴或税式支出的方式鼓励有正外部效应的生产或行为,如节能减排项目、节能减排技术研究开发、资源综合利用等;另一方面,对于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等具有负外部效应的生产或行为,可以通过征收“庇古税”,使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趋于一致,从而有效抑制具有负外部效应的生产或行为。
税收政策引导微观经济主体行为主要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从需求角度来看,税收政策通过改变不同资源能源、环保产品的相对价格,影响企业中间投入以及个人消费的需求结构。例如,通过提高资源使用成本,促使企业使用可再生资源、加大科研投入或是寻找替代资源。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改变生产设备的购买使用成本,鼓励企业加大对节能环保设备的。另外,通过使不同的消费品承担不同的税负,改变不同消费品的比较价格,引导绿色消费,进而影响消费品的供给。从供给角度来看,通过加速折旧、抵免等多种税收优惠方式降低者以及生产者的资本使用成本,影响不同产业、不同产品的比较收益率,从而影响资本对不同产业及产品的偏好,引导流向节能减排产业和项目。此外,也可以通过制定一些限制、约束型的税收政策,利用税收收入效应,限制个人以及企业行为。
首先,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税率偏低。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仅对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在内的6种矿产品以及盐征收资源税,而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严重破坏或短缺的资源还没有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征税范围较窄以及较低的税率使得很多资源被廉价甚至是无偿使用,导致资源的过度浪费以及使用的低效。其次,现行消费税没有将不符合节能减排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高污染产品全部纳入征税范围,如对环境有害的镍镉电池、煤炭等。再次,增值税、所得税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上的优惠力度不够。目前,仅对可再生能源中的垃圾发电、风力发电、水力发电、变性乙醇燃料等予以支持,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缺乏必要的税收政策支持。
目前,我国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大多采取低税率、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方式,而对抵免、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方式采用较少。虽然直接优惠方式简单明了,但与纳税人经营活动关联度小,容易使纳税人借虚假名义骗取税收优惠,引导企业节能减排的效果有限。另外,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主要采取“正向激励”方式,即对采用先进技术、符合导向的企业予以税收支持,但对技术水平低、污染量大的企业没有进行有效的约束。因此,税收优惠应坚持以直接减免为主转向以间接引导为主的原则,着重增加抵免、再退税等方面的规定,针对具体的科技开发活动或高新技术项目来适用优惠政策,而不是针对某一个企业或某一类产业。同时,坚持税收激励支持与约束限制相结合,对能耗高、污染大的行业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的税收政策。
当前,税收政策促进节能减排的支持重点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环境保护[1],税种主要集中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几个税种。我国现行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过于零散,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且缺乏环保税、碳税等专门针对节能减排的税种,绿色税制亟待完善。目前,我国在废弃物处置阶段还没有相应的税收,而是采取征收排污费的方式对排污者进行约束。另外,对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科技进步的优惠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制约了我国节能减排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推广,不利于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
1.完善资源税制度。第一,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将那些亟需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比如,不可再生资源或再生周期长、难度大的资源,包括耕地资源、滩涂资源、地热资源等;我国较为稀缺或是供给不足、不宜大量消耗的资源,如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2]。第二,改进资源税的计征方式,将现行的以销售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改为按产量计税,促进资源利用率的提高。第三,提高资源税的税率水平。依据不同的资源类型和现行的税收征管水平,采取不同的税率。对于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较为稀缺,且开采、使用过程中污染较大的资源应大幅度提高其税率;对于盐应将其划分为工业用盐和普通食用盐,工业用盐从高适用税率,普通食用盐则应该适当调低其税率;对于新增的资源应税品中,耕地资源、滩涂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再生周期长或是稀缺的资源应适用较高税率;而对于可再生资源和国家鼓励的新型绿色资源则可以实行低税率,如地热资源。最后,税率高低与回采率以及该地区环境质量指标相结合,促进资源合理开采。从长远看,可考虑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税收如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并入资源税,同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也并入资源税,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水资源费等。
2.完善消费税制度。第一,进一步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资源消耗量大、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如煤炭、天然气、电力等能源产品以及镍镉电池等。第二,发挥消费税的双向调节作用,一方面对高污染、高能耗消费品以及不可再生或稀缺的资源性消费品适用高税率,另一方面,对低污染产品或符合一定节能减排标准的产品实行减税或者免税优惠,如混合动力型车辆等。
3.调整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政策。现行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侧重于数量吨位和固定税额征收,而与其使用强度无关,不利于引导节能减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一是改革车船使用税的计税标准,对于不同能耗水平的车船规定不同的征税额度,实行差别征收;二是调整车辆购置税的税率结构,引导消费者购买低能耗、低污染汽车。对于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符合节能减排标准的车辆,可实行按适当比例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
1.增值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推行,对于鼓励企业购置清洁生产设备、加大环保设备的力度有着积极的作用。增值税作为一种中性税收,其环环相扣的特点决定其不宜采用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效果有限。借鉴国外支持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对关键性的、节能效果异常显著且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对个别节能效果非常显著的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措施[3]。如对企业生产包括太阳能产品在内的节能、环保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免优惠等。
2.企业所得税。一是对于如太阳能、风能、氢氧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源开发活动以及节能减排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提高其税前列支比例;二是对于企业用于节能减排、高科技研发等方面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三是对于利用上年利润进行节能减排再的企业,允许退还或部分退还这部分利润所缴纳的所得税;四是对为生产节能减排产品服务的技术转让承包、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服务收入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
目前,我国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收费,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征收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污染费等。由于排污费的征收标准过低,且缺乏税收的刚性和稳定性,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约束不足。现阶段我国开征独立环境税种的条件尚未成熟,可以先从现有的排污费征收范围入手,将排污费中的污水、废气以及工业固体废物收费改为征收水污染税、空气污染税以及垃圾税,之后再逐步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通过排污费改税,增强企业污染付费的刚性,提高征收效率和管理的规范性,有利于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从长远来看,应建立起控制污染物排放的税收制度,开征一些新的税种,如环境保护税、碳税等。
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对于促进节能减排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仅靠税收政策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经济手段以及法律、行政手段相配合。比如,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的补助;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节约能源法》(修订)和《循环经济法》;建立并实施科学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等。
[1]史耀斌.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政改革大思路[J].中国,2007,(7).
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指标。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为顺利推进这项工作,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势在必行。
(一)经济高增长导致能源消耗增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快速增长,这种快速增长虽然带来国民收入的提高,但也带来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这种高增长是以高能耗和高污染排放为代价的。我国经济增长是拉动型增长,由于增长对重工业的拉动作用较强,在经济高增长时期,重工业增加值在全部工业增加值中的比重上升,使全部工业的能源消耗强度增大。
2005年与2001相比,第二产业在GDP中的比重由45.2%提高到47.5%;工业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由39.8%提高到42%,分别提高2.3和2.2个百分点。在工业增加值中,食品、饮料、纺织、化纤等轻工业的比重由13.36%下降到10.89%;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等重化工业的比重则由12.87%提高到16.76%。2007年第一季度,工业特别是高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近70%的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六大行业增加值增长20.6%,同比增长6.6个百分点。从中可看出,工业生产尤其是重化工产品生产对能源的需求极大,这就导致随着工业比重的上升,单位GDP的能耗不断提高。同时,工业污染物排放也增长较快。
(二)能源总体转换效率低下,导致能源消耗上升。在我国的能源资源中,煤炭的比重无论是在能源消费总量中还是在能源生产总量中均占70%左右。有数据表明:2006年中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煤占69.3%,天然气占2.8%,水电占7.1%(包括核电,核电比重不到1%)。与此同时,我国的煤炭相当部分都是用于发电,而电力70%以上也都来自于燃煤发电。但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煤炭的转换效率较低,造成能源总体转换效率低,这也是近年来我国能源消耗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消费结构舟级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也导致能耗和污染的加大。2001年,我国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随着居民收入的增长,消费结构也在不断升级,住、行、通讯以及新一代消费品的消费增长很快。消费结构的升级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不可避免的加大了能源资源消耗,同时增加了生活污染物排放。2003年至2005年,生活能源消费量较上年的增长幅度依次为13.1%、7.3%和9.9%;生活污水排放量较上年的增长幅度依次为6.5%、5.7%和7.7%。
(一)开征“燃油税”。为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德国在1999年实施了生态税改革,即采取“燃油税”附加的方式,收取“生态税”。通过征收生态税,使化石燃料对气候和环境所造成的危害的治理成本内部化,即治理费用纳入消费者购买化石燃料产品的价格中。
这一措施实施几年来,二氧化碳排放减少2%~3%,交通能耗战后50年一直上升的趋势得到有效缓解,而且单位油耗下降10%。同时,公共交通客流量上升,缓减了交通压力。
(二)开征“塑料袋税”。我国的香港预计明年年底前实施对购物塑料袋征税,该税针对超级市场、便利店、个人健康和美容产品零售店派发的手提塑料袋,按每个塑料袋0.5元港币征收。港府预期开征此税后,塑料袋使用量预计可减少到每年10亿个,并为政府带来2亿港元的收入。同时可增强港人的环保意识。除香港外,爱尔兰、意大利等国均征收塑料袋税。
(三)开征了。水污染税“。在水污染治理上,由于废水排放、废物抛弃等都会引起水污染,因而许多西方国家对废水排放征收”水污染税“。一般按废水排放量定额征收。由于废水中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各异,对水的污染程度也不同。所以,对废水征税要按一定方式确定废水排放的”标准单位“,也就是纳税人的废水排放量依其污染浓度折算成标准单位后纳税。如荷兰,就是根据污水排放数量和污染程度不同而征税。
(四)开征”垃圾税“。不久前,英国政府宣布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征”垃圾税“。比如。垃圾箱内设定的装置会将每户家庭扔出的垃圾自动称重,然后家庭根据”扔多少付多少税“来缴纳税款。目前,50万个这样的垃圾箱已安置在英国30多个地区,覆盖全国地区总数的1/10。
(一)开征环境税。到目前为止,国家对节能减排工作已投人大量资金,这些资金既有来自现行税种的税收收入,如城市维护建设税,也有诸如排污费等行政性收费。总体看,这些资金的投入额与实际需要的环境污染治理经费间存在较大缺口,排污费等行政性收费也存在不足、覆盖面窄等同题。因此,应以开征环境税替代排污费,这不仅在资金上有保障。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和减少枵染物的排放。在征税对象方面,可先把工业污水、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工业固体垃圾以及超过国家环保标准的噪音作为课税对象,待条件成熟后,再进一步扩大范围。在税基方面,可借鉴国外的做法。以污染物的排放量及浓度为税基。在税率方面,环境税的税率应适中,可采用弹性定额税率来从量计征,以使防治污染的总成本在每一时期都趋于最小化。
(二)开征燃油税。近年来,汽油、柴油等矿物燃料,在燃烧过程中排放的有害气体是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尤其是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导致有害气体的排放量越来越大,这为开征燃油税提供了契机。它的开征势必促使车主节约用油,从而有利于减少空气污染、保护环境。我们可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将燃油税的征收范围设计为汽油、柴油、煤油、石油、天然液化气和其他燃料。而在税率的设计上,可考虑采取一些优惠税率。如,对火车、公交车、飞机用汽柴油(燃料)可实行优惠税率。此外。在税收征管设计上,可将燃油税列为共享税。对军队、武警部队、铁路、国家储备、农垦等直供燃油征收的燃油税以及由海关征收的燃油税全部作为中央收入,其余燃油税收人,中央分享40%。地方分享60%。
(三)完善其他的税收政策。其一,改革现行消费税。煤炭在我国能源消费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提高它的利用效率,可考虑对煤炭开征消费税,根据煤炭污染品质确定消费税税额,在开征初期可采用低征收额大征收面的方针,对清洁煤则免征消费税。c2J2006年4月,我国对消费税进行改革。增加了一些税目,但这种改革还不彻底。还可将那些用难以降解和无法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会造成严重污染的包装物品、电池及产生破坏臭氧层的氟利昂的产品列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此外,近期还可考虑增设一次性餐饮容器、塑料包装袋、镍镉类电池、含磷洗涤剂等产品的消费税税目。其二,扩大征税范围,将一些重要资源列入其中。如,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对水资源课税可促使公众节约用水、企业减少对水的污染,以缓解我国水污染、缺水日益严重的状况;对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课征资源税可以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生态破坏。为更好的促进经济主体节约资源,应将现行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其三,健全绿色关税。当前,西方各国大多都制定一系列限制进口的环境标准,实行绿色关税壁垒。对污染环境、影响生态、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进口产品征收进口附加税。因此,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也应建立绿色壁垒,强化绿色关税,以全面适应环保时期国际贸易发展的新需求。其四。给予或取消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如,取消增值税中有关农药、化肥低税率的优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额,可给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政策,取消或降低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正是出于此目的,我国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对2831项商品出口退税政策进行调整,其中包括钢材等一些产品;对废品回收站销售其回收的废品免征增值税。其五,完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我国即将在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但在新税法中仍要改进一些节能减排的鼓励政策。如,在计征收入时,可对企业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收入;在列支时,可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以及一般企业用于治污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在税收抵免时,可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进生产工艺发生的纳入其范围;在捐赠扣除时,对企业用于环保及环境美化方面的捐赠也可按企业所得的3%进行扣除。
(一)建立健全法规。制定节能减排的相关法规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企业节能环保的意识。全国人大应抓紧出台《节约能源法》(修订)和《循环经济法》,抓紧制(修)订配套法规。组织制定16个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16项节能设计规范、21项节能基础及方法标准及17种终端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
(二)制定促进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政策,提高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如,力争关停小火电机组1000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3000万吨、落后炼钢产能3500万吨;进一步加大淘汰水泥、电解铝、铁合金、焦炭、电石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项目。公务员之家
(三)加强对节能减排的监督,建立并实施科学、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
国家制定的节能减排的措施在实施中要加大监督力度,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企业向社会公布,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四)强化污染防治。增加安排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及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继续加大重点流域、重点行业以及农村污染治理力度。新建燃煤电厂同步安装脱硫设施5000万千瓦;现有燃煤电厂投产运行脱硫设施6500万千瓦,形成脱硫能力约220万吨。对非正常停运脱硫设施的电厂扣减脱硫电价,并实施处罚。
[1]钟和。环境税成为世界税收新亮点[N].中国税务报,2007—06一13.
[2]王金南。打造中国绿色税收中国环境税收政策框架设计及实施战略[J]。环境经济。2006。(9)。
(一)开征“燃油税”。德国在1999年采取“燃油税”附加的方式,收取“生态税”。通过征收生态税,使化石燃料对气候和环境所造成的危害的治理成本内部化,即治理费用纳入消费者购买化石燃料产品的价格中。
(二)开征“水污染税”。在水污染治理上,由于废水排放、废物抛弃等都会引起水污染,因而许多西方国家对废水排放征收“水污染税”。如荷兰,就是根据污水排放数量和污染程度不同而征税。
(三)开征“垃圾税”。英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开征“垃圾税”。垃圾箱内设定的装置会将每户家庭扔出的垃圾自动称重,然后家庭根据“扔多少付多少税”来缴纳税款。
(四)开征“塑料袋税”。为减少污染,增强环保意识,香港征收塑料袋税。该税针对超级市场、便利店、个人健康和美容产品零售店派发的手提塑料袋,按每个塑料袋0.5元港币征收。除香港外,爱尔兰、意大利等国均征收塑料袋税。
(五)开征其他的环境税。瑞典和英国对非可再生能源均征税,如电力税、汽车税等。1991年瑞典成为世界首批开征二氧化碳税的国家。
(六)税收减免。美国、加拿大、丹麦等,在直接税收体系中使用激励手段,如加速折旧、提高豁免或资金补贴。这类条款应用的范围主要包括使用减少污染排放的技术设备、水资源循环再利用设备等。同时,对可再生能源提供税收优惠。如希腊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和产品实行免税,葡萄牙、比利时、爱尔兰对个人可再生能源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1.再生能源方面:自*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2.节约能源方面:一是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炉渣加工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年将其中的综合利用水泥产品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二是自*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三是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四是自*年1月1日起,对油母页岩炼油、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五是自*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减少排放方面:自*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今年国务院下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对节能减排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1.再生能源方面:自*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
2.节约能源方面:《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费税。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9%、12%、15%和20%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进一步体现“大排气量多负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促进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8年8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两大类18种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五大类19种环境专用设备可享受税收优惠。即企业购置目录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纳税额中抵免,并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而且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范围不在限定于国产设备。
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自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主要包括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
(一)开征环保税。应本着“谁污染谁纳税”与“完全纳税”的原则开征保税,使环境污染者付出的代价与其对环境污染的程度和治理污染所需的费用大体相当。这不仅在资金上有保障,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1.课税对象。对在生产环节污染环境的行为征税,将实施应税污染行为的生产者包括企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作为纳税义务人;对在消费使用环节污染环境的行为征税,将实施应税污染行为的消费者,包括企业、企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可以先把各种废气(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废水和固体废物以及超过国家环保标准的噪音,作为生产环节污染环境征收环保税的课税对象,待条件成熟后,再进一步扩大范围。
2.税基。可以污染物的排放量及浓度,严重污染和难降解的消费品的数量及成本,作为税基,即按照纳税人实施应税污染行为实际数值或估计值来计税。
3.税率。环保税的税率应当适中,过高会抑制生产活动,过低就不能起到节能减排的作用。因此,可以采用弹性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为鼓励纳税人积极治理污染,应制定出各种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质量标准,对未超过标准的,允许免税排放。对超过标准的,则应根据其不同类别设置税目,视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对同一类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据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确定差别税率。
4.征管方式。环境税应该属于特定行为税,政府部门应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挤占挪用,确保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益。作为环保部门,其职能应与税务部门的职能不相冲突,前者负责对污染源进行监测并及时提供计税信息,后者则负责税款的征收。
(二)开征化石燃料税。近年来,煤、石油、汽油、柴油等矿物燃料,在燃烧过程中排放的有害气体是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这为开征化石燃料提供了契机。既可筹集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引导合理使用能源,还可减少空气污染、保护环境。可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将化石燃料的征收范围设计为煤、汽油、柴油、煤油、石油、天然液化气和其他燃料。而在税率的设计上,可考虑采取一些优惠税率。如,对火车、公交车、飞机用化石燃料可实行优惠税率。
1.完善增值税体系。如取消增值税中有关农药、化肥低税率的优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和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额,可给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降低可再生能源产业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对可再生能源产品实行与小水电相同的6%增值税征收率。
2.改革现行消费税。电力消费越来越大,为提高电力的利用效率,可考虑对电器产品开征消费税,根据电器产品的用电功率确定消费税税额,在开征初期对日常生活必须的电器产品可免征消费税。对其他能源消耗产品,可视实际情况,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对生物柴油等再生能源的转换和替代产品,免征消费税。调整现行的消费税政策。对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气量轿车、越野车、摩托艇应征收更高的消费税;对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也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饮料容器、一次性纸尿布等,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3.完善企业所得税。对新办节能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实行定期减免税照顾。生产节能产品的企业所获得的减免和返还流转税,无论是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税后返还或先征后退的,不并入企业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明显能够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节能企业的节能项目,要实行加速折旧和允许税前扣除或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抵免。对于将企业利润用于针对节能技术研发和节能设备购买的再,全部退还其再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以区别一般的项目,鼓励企业对节能项目进行。尽快制定有利于鼓励开发高效、经济的新能源,有利于积极推广风能、太阳能、地热、潮汐能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以及一般企业用于治污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节约能源而调整产品结构、改进生产工艺发生的技术改造、开发和纳入税收抵免范围;对企业用于环保及环境美化方面的捐赠可按企业所得的12%进行扣除;对节能减排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等)转让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予以低税负优惠;对实行废弃物再利用的收入给予减免。
4.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将一些重要资源列入其中,如: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对水资源课税可促使公众节约用水、企业减少对水的污染,以缓解我国水污染、缺水日益严重的状况;对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课征资源税可以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生态破坏。为更好的促进经济主体节约资源,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应将现行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从量差额累进课征。
2012年3月,我局成立了落实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任成员,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制订具体措施。为确保节能减排活动深入开展,明确了各股室负责人为实施措施的第一责任人,并带头做勤俭节约、自觉节能的模范。建立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股室协调配合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并强化了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污染减排约束机制。4月,领导小组还组织了局机关及局直各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学习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会上要求局机关及局直各单位每个人都要按照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一是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避免大开水龙头,杜绝跑冒滴漏现象,抓好节约用水。二是规定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节约办公设备、照明设备用电等。三是加强车辆使用管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四是推行无纸化办公,降低纸张消耗,从严从紧配置办公设备和购买办公用品,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五是办公电话提倡长话短说,禁止公话私用,各类会议、活动时要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通过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局及局直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培养了良好的节能习惯,切实降低了能源消耗,有效地节约资源,降低了行政运行成本。实现了年综合电耗、综合水耗、综合油耗比上年度降幅不低于5%的既定目标。
第一,从外部性理论看,按照市场原则,企业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所产生的成本不能完全体现在企业产品的价格之中,即存在着严重的负外部性。所以,在外部性理论上促进企业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是将企业能源消耗与污染物排放的负外部性内在化的有效途径。第二,从代际公平视角看,一方面不可再生性能源和人类可生存环境的供给具有有限性;另一方面,人类世代繁衍对资源和环境的需求却是无限的。如果按市场原则配置资源则会因为当代人对资源与环境的透支而加剧资源与环境的供需矛盾,并造成严重的代际不公平问题。所以,从代际公平角度看,构建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体系,有助于企业形成高效利用资源能源和根本降低有害物排放的长效机制。第三,从公共产品的特性看,节能减排是缓解能源与环境危机的有效手段,而能源与环境危机又是典型的公共问题,所以节能减排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公共产品所具有的“免费搭车”和“信息不对称”等现象在节能减排中同样存在,具体表现在:对利润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的追求使得企业总是具有“免费搭车”的企图,对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节能减排技术开发严重不足;买者与卖者之间对具有节能减排效能的生产设备(或消费品),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如设备购买者或消费者对设备或消费品的节能性能和效率不了解),使节能减排产品在与非节能减排产品的竞争中缺乏竞争力。针对节能减排生产技术研发、应用与节能环保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辅之以必要的财政补贴政策)能有效降低节能减排企业生产成本,使之在与非节能减排企业的竞争中具有一定的价格竞争力,从而在根本上改善节能减排企业的收益水平。综上所述,从解决“外部性”、“代际公平”、“公共产品特性”等角度看,税收政策在工业企业节能减排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政府应从社会整体和长远发展的角度,制定促进工业企业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并与其他政策共同形成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
外部性与庇古税税收作为直接作用于微观经济主体的政策工具,主要通过矫正企业经济行为的成本与收益状况,引导企业目标与社会目标趋于一致。节能减排税收政策是促使企业能源使用和污染物排放行为的外部性内在化的重要经济手段。从成本—收益分析看,企业节能减排的成本一般全部由企业承担(即无外部性),而节能减排的收益则较复杂。节能减排的收益可分为经济性收益和资源环境性收益。经济性收益,是指节能减排能给实施企业带来的直接经济收入,如节能收益、资源和废弃物再利用收益等;资源环境性收益,是指企业节能减排带来的资源环境状况的改善,如大气、水和土壤中污染物的减少,生态平衡的有效维持和改善,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开发利用等。对企业来说,经济性收益是内在的,但资源环境性收益则存在着明显的外在性,但企业却未得到额外的补偿。由此可见,企业节能减排的成本付出与收益获取是不对称的,正外部性明显。节能减排的正外部性将导致实施企业的不作为,尤其在控排污方面,将导致污染排放量超过社会最优水平。对此,庇古在《福利经济学》(1920)中就提出了政府应对排污者征收与其排放污染物量和外在危害程度相适应的税收,即庇古税(Pigou’stax)。对生产企业来说,单位产量的庇古税应至少等于其外在边际成本,才会抑制生产者的污染排放行为。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工业企业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是对庇古税进行科学的制度化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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