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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亿博官网 - 亿博电竞伴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过程中,由于人类过分追求发展所带来的满足和发展的速度而忽视或淡薄了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致使在极大满足自身物欲的同时,也给自身未来的发展埋下了诸多隐患,这些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暴露越来越明显,直至威胁到人类自身的生存,如温室效应的出现、水污染等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这些问题都归于人们对发展的片面理解,认为只要经济发展了,一切问题都可以迎忍而解,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忽视了环境保护。事实上,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只有科学的发展才能不断解决人类所面对的问题。这是其一。
节能减排不仅是企业生产、汽车尾气排放等对环境污染所带来的问题。社会的主体是人,节能减排的主体也必须是人,节能减排必须从每一个来抓起。由于个体的认识不足或者忽视,致使一个水、电等白白的浪费掉、汽车无情地冒着黑烟……。不是没有人注意到环境的恶化,已经所带来的危害,而是多数人认为环境污染问题离自己很遥远,不是自己的事情,也不是浪费自己的钱财,甚至有一些人认为自己有钱,无所谓浪费。殊不知,水、电、气这些都是人类共同的资源,现在的浪费,就给子孙后代带来无穷隐患。因此,节能减排人人有责,需要人人参与。这是其二。
多数人认为不关电脑、不关水龙头,浪费点水、电都不是什么问题,也花费不了多少钱。但是,他们没有认识到在这些电白白消耗掉的同时,电脑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正在残害着自身的身体;他们也没有认识到,发电厂发电所需要的煤炭等资源以及所排放废气和污水所给环境带来的危害;他们更没有意识到,发电厂的机器设备、电脑豪材等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所给环境带来的巨大危害……
节能减排、环境问题,不是一个人、几个人或一些人所需要的,也不是一个人、几个人或一些人的事情,更不是一个人、几个人或一些人所能解决的。要想解决环境问题,必须从每一个个体抓起,从提高每一个人的认识抓起,从改变每一个人的习惯抓起。
国家“十二五”规划的节能目标是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34吨标准煤下降16%;减排目标是: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10年各下降8%、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0年各下降10%。要实现这个目标,不能忽视农业农村的节能减排工作。
对于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鼓励性质的税收政策,也就是对于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主体和行为进行正向激励;一类是限制性质的税收政策,也就是对于不利于节能减排的主体和行为进行限制。现有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增值税:2008年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再生资源的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这些文件中规定了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有的行为免征增值税,有的行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另外,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高耗能税目小汽车、不可再生能源成品油以及对环保不利的鞭炮焰火和轮胎。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消费税税目和税率进行了调整,新增了5个税目,把不利于环保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也纳入了消费税征税范围。
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在境内开采和生产原油、天然气、煤炭、非金属矿原矿、金属矿原矿和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征收的,现在一刀切的资源税“从量计征”逐步转向“从价计征”,原油和天然气从201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从价计征,这样更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也有所得税减免政策。
支持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非常多,主要有:1982年颁布《排污收费暂行办法》,2003年颁布《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把排污费纳入了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筹集了大量资金,对节能减排有很大的贡献;2004年底,正式出台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提出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2008年8月,国务院下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对推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提出了具体要求,中央财政形成了一套推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体系来支持城市和农村的污水处理以及污染企业的整治;2011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确定了第一批8个示范城市,以城市为平台,以整合财政政策为手段,加大资金投入,全面开展城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
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节能减排是社会节能减排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行的财税政策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生产中的节能减排支持力度不够。
从现行的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来看,主要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里有条款涉及,没有形成系统性,没有专门针对节能减排或环境保护的税种;有些鼓励性的税收政策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法,跟不上日新月异的节能减排技术的变化,而且这些税种与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关联性并不大;现行资源税只针对矿产品和盐征收,与农业农村密切相关的水资源、森林资源等没有包括在内,农村居民对资源税没有什么概念,不利于其节能减排理念的形成;现行的消费税经过2006年改革以后,已经增加了不利于节能环保的征税项目,但与农村生活相关的一次性塑料袋、电池、会破坏臭氧层的氟利昂等没有包括在征税范围之内。
从支持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来看,国家和各省级的节能减排财政支持与补贴大部分集中在生产企业、交通运输、建筑等行业,以城镇为主,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财政支持力度不够。排污费收费标准太低,没有包括放射性污染、电磁污染等,起到的限制作用有限,特别是对某些乡镇企业以及农村的个体工商户的污染物排放,限制的政策较少且起不到限制作用。
农业生产自身能源消耗所占的比例虽然不高,但农业生产中投放的农药、化肥、农机等是高耗能的产品。按农业部统计显示,我国农村能源消费总量占全国商品能源消费总量的四分之一,化肥利用率为35%左右,农药利用率为30%左右,灌溉用水效率为45%,农业生产中能源浪费情况严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推进农业生产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
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没有具体的节能减排的指标要求,也没有需要让农村居民负担的税种直接与农业农村的节能减排相关,所以农村居民对节能减排缺乏直观认识。可以考虑建立农村节能减排基金,由基金支持每3—4个村庄建立一个节能减排服务机构,通过该服务机构进行节能减排的宣传;可以向农村居民发放各种节能减排宣传资料,并为其提供现场咨询。
6月20日-6月27日县直各单位、各部门在县城主要街道、路段悬挂节能减排宣传标语条幅56条,各乡镇和17户重点用能企业在各自办公楼悬挂节能减排宣传标语25条。
县节能减排领导小组12个成员单位在县城文化广场悬挂节能减排知识宣传板18块,节能减排宣传挂图12幅。内容涉及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节能成果、建筑节能、清洁能源、农村节能、煤炭深加工、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节约用水等方方面面。
由县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宣传部、县经贸局发起“节能减排”宣传有奖征文活动,征集围绕“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科学发展”这一主题,联系生产生活实际,创作构思新颖、宣传节能减排的先进典型和好的做法和措施的文章。征文活动启事已刊登在6月13日的《丽江日报》**版上,征集到的好文章将陆续推荐到《丽江日报》刊登。征文活动将持续到11月15日。
县经贸局配合县教育局将**县中心中学作为全县的中小学生节能教育基地,利用地理课和思想品德课开展“节能减排一堂课”活动,向学生介绍我国的能源资源缺乏的现实,宣传节能减排的知识,培养学生的节能意识。节能宣传周期间,共有1000余名学生参加了“节能减排一堂课”活动。
电视专题片全面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工业经济取得的成就和环境造成的严重破坏,直观地反映出节能减排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对工业企业、建筑节能、交通运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等节能减排典型进行采访,重点是**节能减排的形势和取得的成绩。专题片在**电视台黄金时间每天播出三次,连续播放了一周。
6月20日县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12个成员单位在县城文化广场设立节能减排知识咨询点,散发节能减排宣传单,接受群众现场咨询。活动当日接受群众咨询200多人次,发放节能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资料1000多份。
县经贸局组织了一辆节能宣传车,刻录了《节约能源法》vcd,利用各乡镇赶集人员相对集中的机会,轮流到各乡镇主要街道和路段播放《节约能源法》,并发放节能知识和《节约能源法》宣传资料。节能宣传周期间,宣传车播放《节约能源法》8天,发放节能知识和《节约能源法》宣传单4000多份。
为进一步推动工业企业“当好节能主力军,建功十一五,和谐奔小康”,经研究,决定由县总工会、县环保局、县经贸局主办,由华盛公司承办,在全县企业职工中开展“华盛杯”节能减排立功竞赛活动。
时间:7月20日7月30日,确定参赛单位、落实各项事务,做好分工,拟订活动子方案。
内容:以“查跑冒滴漏、比节能创新、看节约贡献”为主题,以单位、部门、班组、处室、个人为单位皆可,提出关于“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的小发明、小创新、小革新、小攻关、小建议等,参赛人员填写《“华盛杯”节能减排、绿色环保金点子申报表》,要求内容详实,具有可操作性。一人可填报多项项目。项目申报截止时间:8月30日下班前报送至竞赛活动办公室。
由县总工会、县环保局、县经贸局、华盛公司四单位的领导、专家联合组成评委会,在 9月1日组织考评、材料评审,评出获奖人员并公布。
参赛范围:全县17户重点能耗企业必须组队参赛,邀请其它企业积极组队参加。
报名时间:8月1日15日,竞赛内容以节能减排、安全环保为主题,复习资料报名时在县总工会办公室领取。
每支参赛队伍由3人组成,于8月29日下午15:0019:00举行笔试,以队员笔试得分汇总进行排名,按得分高低筛选五支队伍进入决赛。
演讲环节:每个队推选一名队员进行演讲,演讲题目自定,但不得偏离“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的主题,每位选手演讲时间限制在5分钟内,由评委打分,答题和演讲得分之和即为该队的总成绩,根据得分高低排出名次并给予奖励。
**县2009年节能宣传活动,形式多样,丰富内容,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受教育人数众多,必将在全县形成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有利于下一步节能减排工作开展。
摘要:王《关于我国碳税制度设计的关键问题》一文探讨了碳税制度设计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而设计了碳税制度的具体内容。颜士鹏《欧盟航空碳税之合法性质疑及中国的法律应对》一文对欧盟航空碳税性质进行解读,质疑其合法性,并提出中国应对欧盟航空碳税的法律路径。陈红敏《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博弈看中国的碳税发展前景》一文从缓解国际社会对中国的碳减排压力、为参与绿色经济时代世界规则的重新制定积累制度经验、中国税制的绿色化改革的需求以及发展方式转型的需求等角度分析了中国开征碳税的必然性,并通过对发达国家碳税发展经验的梳理,对中国未来碳税的开征提出了几点建议。邹敏、张璐《论中国碳税制度的建立》一文提出中国已经初步具备开征碳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应加强对碳税开征时间、税率标准与征税对象的确定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的研究,为中国碳税制度的逐步确立与完善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
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它是为减排温室气体、减缓全球变暖、实施环境保护而设立的税收制度。我国目前虽无专门碳税制度,但实际上现有各种资源税费制度、环境税费制度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碳税制度应有的功能,是一种隐形的碳税制度。但是,开征碳税,设立直接针对碳排放征收的税种,可以增强税收对于二氧化碳减排的调控力度。同时,也有助于我国环境税制的完善,配合其他环境税的开征,可以弥补环境税的缺位,构建起环境税制的框架,加大税制的绿化程度。碳税作为一种环境税,设计能否成功,关键在于其能否实现其节约能源、减排温室气体和保护修复生态环境的独特功能。要实现这一功能,关键要解决好以下问题:
节能分“狭义节能”和“广义节能”两个范畴。狭义节能指生产或生活过程中一次能源(石油、煤、天然气等)、二次能源(电能、蒸汽、石油制品、焦炭、煤气等)的直接节约。广义节能指除了狭义节能的内容以外,还包括各种间接的能源节约。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节能化调节、能源结构调整带来的节能等。广义节能根据节能途径不同可分为结构节能、管理节能和技术节能三种。
基于节能这一目标,碳税制度设计要统筹兼顾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统筹考虑和规划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结构、布局和能源供给,增强能源对经济的支撑力。第二,统筹考虑国内外能源市场,确保能源安全。第三,统筹考虑能源的内部结构,立足现有条件,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新型能源。第四,统筹考虑勘探、开采、供应、运输和使用各个环节,避免不必要的浪费,降低社会发展成本。第五,统筹考虑节能制度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和总体目标的关系。要把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和总体目标有机统一起来,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逐步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第六,统筹考虑直接节能与间接节能相结合原则。未来我国节能潜力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结构变化与加强管理所带来的节能,即间接节能,另一部分则是单耗下降所形成的节能潜力,即直接(技术)节能。第七,统筹考虑集中节能与分散节能相结合的原则。集中节能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鼓励企事业单位将其拥有的节能设施在本单位利用的同时,将剩余的利用能力向他人开放使用;二是区域性集中节能方式,即建设区域性的专业性能源利用设施,把一些分散在各单位的能源利用设施按一定要求和条件集中在一起进行利用,如集中供热方式。第八,统筹考虑“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相结合原则。每一原则分别对应能源利用的不同环节。减量化原则针对的是输入环节,目的是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物质和能量流;再利用原则针对的是中间环节,目的是延长产品的服务强度;资源化原则针对的是输出环节,目的是把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和综合利用。这就要求国家要根据三原则的要求,针对能源利用的不同环节分别设计相应的制度,使制度涵盖能源开发使用过程、产品生产与消费过程、废弃物的排放过程及其回收利用过程。第九,改变偏重工业节能,忽视建筑、交通节能的现状,统筹考虑工业、交通、建筑节能。第十,统筹能源、经济、环境综合决策关系,在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应当兼顾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内部与外部效益,近期与长远效益,从而实现能源利用综合效益最大化。总体效益最佳一般表现为在良好的生态环境条件下,能源利用经济、社会效益最高。
能源是指提供能量的自然资源,是机械能、热能、化学能、原子能、生物能、光能等的总称。能源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一般来说,存在于自然界、可直接获得而无须改变其形态和性质的能源称为一次能源,亦称天然能源,其中风能、水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能、潮汐能等不会随着人们的使用而减少,称之为可再生能源。而矿物能源如煤炭、石油、核燃料等称为非再生能源。由一次能源经加工、转换或改质而得到的另一类型能源产物称为二次能源,如电能、氢能、汽油、煤油、柴油、沼气等。根据消费后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又可将能源区分为污染型能源和清洁能源。如煤、石油等属于污染型能源。水力能、风能、氢能、太阳能等属于清洁能源。另外,当前人们已经大规模生产并广泛开发利用的能源,例如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及水力能、植物燃料等称为常规能源。以新技术为基础、正在研究之中以便系统开发推广应用的一次能源如太阳能、氢能、风能、地热能、海水温差能等称为新型能源。
基于上述能源的分类和特点,碳税制度设计应遵循对不同能源实行分类和重点管理的原则。分类管理原则是指根据能源类别和不同行业、单位用能性质差异,分别实施不同管理,其核心就是对不同能源、不同行业要区别对待,采取不同措施,实施不同管理。重点管理原则是指根据能源类别和不同行业、单位用能性质差异进行综合考虑,将某种能源或某行业、某地区、某部门确定为重点管理的对象,在立法上作出更为严密、细致的规定,在管理上实行更为严格的要求,投入更多力量,在技术上集中力量、重点攻关等,是基于全面系统管理基础上的管理,是对全面系统管理的发展和深化。即在实施全面管理时,应分清主次,抓住重要管理环节和关键之处,实行主次不同、轻重缓急有所区别的管理。重点管理的内容主要有重点环节管理、重点行业管理、重点能源管理、重点区域管理、重点方法管理等。重点环节管理是指对节能管理全过程中的某些环节或某个环节的某些具体方面实行特别控制。如对能源利用环节而言,应注意事先采用能源利用率高的工艺、技术和流程。重点行业管理是指对重点用能行业或节能潜力大的行业实行特别控制。重点能源管理是指对不可再生、不可替代能源实行严格控制。重点区域管理是指对能源紧缺或环境污染严重地区实行严格控制。重点方法管理是指对节能管理中的某些方法予以特别强调和要求,使其真正产生有效的结果。
第三,正确定位碳税功能空间,统筹其他手段共同实现节约能源、减排温室气体排放目标。
碳税的完善虽然可以在节约能源、减排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因此应与其他经济手段以及行政、法律手段相配合,才能形成严密的节约能源、减排温室气体排放的制度体系。碳税的制度设计和其他制度相匹配,进行统一规划和协调,其中的重点是如何协调碳税和碳交易的制度设计。在欧盟和美国的一些州实行二氧化碳排放交易制度,企业排放份额如果是通过市场交易购买的,就不缴税或者缴纳少量的税。如美国正在试点将二氧化碳排放交易制度和碳税制度结合起来,使二氧化碳交易的价格接近碳税的征收标准。
碳税和碳交易各有优势,且通常认为,碳交易制度在固定的大型排放设施的排放控制上更为适宜,而碳税在小型、分散的排放设施上更加适用。碳交易作为一种激励手段,最终结果是实现了整体减排成本的最小化。碳交易系统可以形成市场化的碳价格,这样企业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技术革新,提高能效或者是购买碳排放额度。因此,碳交易制度有两点优势:其一,碳交易制度是逆经济周期的,可以起到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其二,碳交易体系相对来讲受到政府的干预较小,一旦配额分配完毕,政府对于碳交易市场几乎是不干预的。相对于碳交易制度,碳税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覆盖范围广泛;第二,不需要额外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第三,价格稳定,从而使得企业能够更好作出如何减少排放的决策;第四,更容易适应排放绝对增长的国家。
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节不仅限于碳税一个税种。因此,要协调碳税与相关税种的关系,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将其纳入结构性减税总体框架一并设计。通过进行税收整体结构的调整,将税收重点从对收入征税逐步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在总税负未增加的基础上,实现对资源和能源的节约及对环境的保护。
碳税的设立和征收应和资源税、能源税及其他环境税相协调统一,避免过度征税和重复征税。此外,在资源税制改革中,应该放松管制,让更多的企业参与资源开发的竞争,打破市场垄断,自我消化一部分资源税上调所带来的税收负担。
在征收对象方面,碳税可在生产和消费的不同环节征收。既对生产环节的上游课税,也对消费环节的下游课税,各国选择不一。美国科罗拉多州的玻尔得市向所有的消费者——房屋所有者和商业组织征收本市的地方碳税。玻尔得市的居民根据其用电度数来支付此项费用。瑞典也是在消费端征收此税。瑞典国家碳税对私人用户征收全额碳税,而对工业用户减半征收,对公共事业机构则免征此税。加拿大魁北克省纳税对象是中间商——能源和石油公司,而不是消费者。日本碳税征收对象是使用化石燃料的单位,范围既包括工厂企业,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的消费大户,采用化石能源发电的企业等,又包括家庭和办公场所。鉴于在生产环节征税往往会转嫁到消费环节,建议我国以消费环节征税为主,对处于国际寡头地位的行业和特殊行业在生产环节征税,从而将碳税转嫁给国外的下游消费者。如:澳大利亚本土的采矿企业处于国际寡头地位,可以较为轻易地将碳税转嫁给国外的下游消费者。鉴于我国是以化石燃料为主的国家,应采取超总量收费制度,对生产或消费者在排放份额内的排放行为不征税。
在税率方面,碳税税率形式与计税依据密切相关,由于采用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且二氧化碳排放对生态的破坏与其数量直接相关。因此,需要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即采用定额税率形式。碳税税率的确定要充分考虑本国经济和人民生活的承受力。如:日本在决定环境税的税率时,在对本国国民经济、居民生活水平和产业竞争力的影响进行了具体精细的测算后,最终确定为2400日元/吨碳。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为了能够对纳税人二氧化碳减排行为形成激励,同时不能过多影响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过度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短期内应选择低税率,然后逐步提高。同时,还有必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和国际协调等方面的需要,建立起碳税的动态调整机制,更好地发挥碳税在二氧化碳减排和节能上的重要作用。
在税收利用方面,碳税收入除了用于防止全球变暖,还可以用于森林保育,促进低排放的机动车发展,开发新能源汽车,提高建筑节能,建设低碳都市和低碳地区等。
在减免措施方面,根据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我国碳税税收优惠的设计如下:为了保护我国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对受影响较大的能源密集型行业实施税收减免与返还机制;对于积极采用技术减排和回收二氧化碳,例如实行CCS(碳捕获和储存)技术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对于个人生活使用的煤炭和天然气排放的二氧化碳,暂不征税。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节能减排这个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已经受到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十一五”规划纲要把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作为重要任务,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目前,我国节能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2008年国际危机导致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急剧变化,也给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提出了巨大挑战。
外部性是指私人成本或收益与社会成本或收益的不一致,从而导致资源不能有效配置。简而言之,某些个人或企业的经济行为影响了其他人或企业,却没有承担与之相应的成本或取得相应的报酬,就产生了外部性问题。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由于市场机制存在外部性的时候失灵,此时可以通过税收手段对市场缺陷进行弥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方面,可以通过财政补贴或税式支出的方式鼓励有正外部效应的生产或行为,如节能减排项目、节能减排技术研究开发、资源综合利用等;另一方面,对于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等具有负外部效应的生产或行为,可以通过征收“庇古税”,使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趋于一致,从而有效抑制具有负外部效应的生产或行为。
税收政策引导微观经济主体行为主要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从需求角度来看,税收政策通过改变不同资源能源、环保产品的相对价格,影响企业中间投入以及个人消费的需求结构。例如,通过提高资源使用成本,促使企业使用可再生资源、加大科研投入或是寻找替代资源。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改变生产设备的购买使用成本,鼓励企业加大对节能环保设备的。另外,通过使不同的消费品承担不同的税负,改变不同消费品的比较价格,引导绿色消费,进而影响消费品的供给。从供给角度来看,通过加速折旧、抵免等多种税收优惠方式降低者以及生产者的资本使用成本,影响不同产业、不同产品的比较收益率,从而影响资本对不同产业及产品的偏好,引导流向节能减排产业和项目。此外,也可以通过制定一些限制、约束型的税收政策,利用税收收入效应,限制个人以及企业行为。
首先,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税率偏低。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仅对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在内的6种矿产品以及盐征收资源税,而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严重破坏或短缺的资源还没有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征税范围较窄以及较低的税率使得很多资源被廉价甚至是无偿使用,导致资源的过度浪费以及使用的低效。其次,现行消费税没有将不符合节能减排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高污染产品全部纳入征税范围,如对环境有害的镍镉电池、煤炭等。再次,增值税、所得税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上的优惠力度不够。目前,仅对可再生能源中的垃圾发电、风力发电、水力发电、变性乙醇燃料等予以支持,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缺乏必要的税收政策支持。
目前,我国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大多采取低税率、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方式,而对抵免、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方式采用较少。虽然直接优惠方式简单明了,但与纳税人经营活动关联度小,容易使纳税人借虚假名义骗取税收优惠,引导企业节能减排的效果有限。另外,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主要采取“正向激励”方式,即对采用先进技术、符合导向的企业予以税收支持,但对技术水平低、污染量大的企业没有进行有效的约束。因此,税收优惠应坚持以直接减免为主转向以间接引导为主的原则,着重增加抵免、再退税等方面的规定,针对具体的科技开发活动或高新技术项目来适用优惠政策,而不是针对某一个企业或某一类产业。同时,坚持税收激励支持与约束限制相结合,对能耗高、污染大的行业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的税收政策。
当前,税收政策促进节能减排的支持重点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环境保护[1],税种主要集中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几个税种。我国现行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过于零散,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且缺乏环保税、碳税等专门针对节能减排的税种,绿色税制亟待完善。目前,我国在废弃物处置阶段还没有相应的税收,而是采取征收排污费的方式对排污者进行约束。另外,对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科技进步的优惠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制约了我国节能减排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推广,不利于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
1.完善资源税制度。第一,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将那些亟需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比如,不可再生资源或再生周期长、难度大的资源,包括耕地资源、滩涂资源、地热资源等;我国较为稀缺或是供给不足、不宜大量消耗的资源,如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2]。第二,改进资源税的计征方式,将现行的以销售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改为按产量计税,促进资源利用率的提高。第三,提高资源税的税率水平。依据不同的资源类型和现行的税收征管水平,采取不同的税率。对于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较为稀缺,且开采、使用过程中污染较大的资源应大幅度提高其税率;对于盐应将其划分为工业用盐和普通食用盐,工业用盐从高适用税率,普通食用盐则应该适当调低其税率;对于新增的资源应税品中,耕地资源、滩涂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再生周期长或是稀缺的资源应适用较高税率;而对于可再生资源和国家鼓励的新型绿色资源则可以实行低税率,如地热资源。最后,税率高低与回采率以及该地区环境质量指标相结合,促进资源合理开采。从长远看,可考虑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税收如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并入资源税,同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也并入资源税,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水资源费等。
2.完善消费税制度。第一,进一步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资源消耗量大、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如煤炭、天然气、电力等能源产品以及镍镉电池等。第二,发挥消费税的双向调节作用,一方面对高污染、高能耗消费品以及不可再生或稀缺的资源性消费品适用高税率,另一方面,对低污染产品或符合一定节能减排标准的产品实行减税或者免税优惠,如混合动力型车辆等。
3.调整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政策。现行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侧重于数量吨位和固定税额征收,而与其使用强度无关,不利于引导节能减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一是改革车船使用税的计税标准,对于不同能耗水平的车船规定不同的征税额度,实行差别征收;二是调整车辆购置税的税率结构,引导消费者购买低能耗、低污染汽车。对于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符合节能减排标准的车辆,可实行按适当比例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
1.增值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推行,对于鼓励企业购置清洁生产设备、加大环保设备的力度有着积极的作用。增值税作为一种中性税收,其环环相扣的特点决定其不宜采用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效果有限。借鉴国外支持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对关键性的、节能效果异常显著且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对个别节能效果非常显著的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措施[3]。如对企业生产包括太阳能产品在内的节能、环保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免优惠等。
2.企业所得税。一是对于如太阳能、风能、氢氧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源开发活动以及节能减排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提高其税前列支比例;二是对于企业用于节能减排、高科技研发等方面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三是对于利用上年利润进行节能减排再的企业,允许退还或部分退还这部分利润所缴纳的所得税;四是对为生产节能减排产品服务的技术转让承包、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服务收入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
目前,我国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收费,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征收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污染费等。由于排污费的征收标准过低,且缺乏税收的刚性和稳定性,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约束不足。现阶段我国开征独立环境税种的条件尚未成熟,可以先从现有的排污费征收范围入手,将排污费中的污水、废气以及工业固体废物收费改为征收水污染税、空气污染税以及垃圾税,之后再逐步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通过排污费改税,增强企业污染付费的刚性,提高征收效率和管理的规范性,有利于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从长远来看,应建立起控制污染物排放的税收制度,开征一些新的税种,如环境保护税、碳税等。
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对于促进节能减排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仅靠税收政策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经济手段以及法律、行政手段相配合。比如,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的补助;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节约能源法》(修订)和《循环经济法》;建立并实施科学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等。
[1]史耀斌.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政改革大思路[j].中国,2007,(7).
[2]安体富,蒋震.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理论、问题与政策建议[j].学习与实践,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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