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博官网 - 亿博电竞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亿博官网 - 亿博电竞国家现行有关促进节能减排的涉及地方税收的政策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中。根据政策的适用范围、激励方式以及课税目的的不同,国家现行促进节能减排的地方税收政策可分为以下几类:
已有的地方税收政策中除了直接支持节能减排的条款外,还有很多是适用范围更大、可以套用的支持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前者可以称为直接类支持政策,如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减计收入,对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减免税收等。后者可以称为间接类支持政策,如对企业涉及节能减排的技术转让减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节能减排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或摊销等。
对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主体及其相关行为,采取正向的激励方式,运用鼓励性税收政策给予激励;反之,对于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主体及其相关行为,采取负向的激励方式,运用限制性税收政策给予激励。鼓励性地方税收政策包括: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减计收入,对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减免税收,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予以税收减免等。限制性地方税收政策包括:资源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等,包括开征与“三废”即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有关的税种等。
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的课税目的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促进能源节约、资源合理利用的目的;另一类是减少污染排放,支持环境保护的目的。前者可称为节能类税收政策,包括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减计收入,对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减免税收等税收政策。后者可称为减排类税收政策,包括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予以税收减免等,在国外还包括环境保护税等税种。
我国现行的地方税收体系中,促进节能减排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多个税种,未形成独立的系统。而且,部分间接性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由于并非专门适用于节能减排,容易在实际运用中被忽视。即使是已有的直接性税收优惠政策,其节能减排目录采用正列举的方法,使得一些属于节能减排范围但不在目录中的新型设备和相关项目无法享受税收减免,这样就不能适应不断更新换代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速度,不利于相关政策及时发挥效力。
在现行的税收政策体系下,缺乏限制性的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特别是针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为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在实际执行政策中,有部分企业因为节能减排地方税收优惠数额占企业利润和相关投入的比例过小,宁可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意购买和使用节能减排的设备、推进节能减排的项目,使得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的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发挥不到位。
将国家现行的分散于各个税种中的涉及节能减排的地方税收政策尤其是间接性税收政策系统整理、归类,统一由税务部门进行集中。这样既能提高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的系统性,方便市场主体了解应用,又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政策时准确把握,从而有利于税收政策的执行。
目前我国现有的限制性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仅包括资源税和车船税两类,税种较少且不成体系,因此,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建立我国限制性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体系:
1、完善资源税。一是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我国现行资源税仅包括矿产品和盐,征收范围过窄。可以考虑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水资源费、林业补偿费等也并入资源税。二是改革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建议实行以开采或生产数量而不是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依据的计税方式。三是适当提高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对不再生性、稀缺、再生能力极大受限的资源课以重税。
2、开征环境保护税。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限制性节能减排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之一。我国已经开始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工作,我省承担了试点环境税的相关工作。下一步,可以首先实行“费改税”,将排污费等各类与节能减排相关的收费改费为税,开征环境保护税;再逐步扩大范围,将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工业固体垃圾等纳入征税范围,形成比较完备的环境税制。
通过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目标的实施,需要从全局着眼,多方引导,不同优惠手段相配合,以充分发挥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节能减排方面的政策效应。考虑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功能特征及其作用规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1、在实际节能节水专用设备认定过程中,对于实际设备名称与文件规定名称有一定区别,但性能参数、应用领域、能效标准与目录中的规定相一致的设备,应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1.1 通过节能减排问题的研究可以有效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节能减排是解决企业在其成长过程中需要高度重视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可以解决企业的能源供需矛盾,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在提高其经济效益的同时极大增强其市场竞争力。企业成本中,能源占据着重要的比例。尤其是生产性企业,如果其能耗成本居高不下,其产品的价格优势也会丧失,这样就会使得其市场竞争力会大大减弱,长此以往,其企业的经济效益必然受到限制,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也会受到质疑。从我们的研究情况可以看出,我国目前企业对能源的利用率普遍较低,至少落后于发达国家20年,约为35%。但这35%中如果加之能源开采的效率,国内的能源有效利用率会更低,约为发达国家的一半。这样的低能源利用率折射出我国能源约有90%浪费在其开采、加工、转换、运输、以及终端运用方面。另外,由于各企业在成立初期,其能源利用的资金投入方面受到种种因素的限制,这些都会使得我国的能源利用受到限制,浪费严重。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细胞,能否在其生产过程中实现节能减排会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系统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1.2 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可以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根本出路 节能减排工作实质上是缓解资源矛盾、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最基本前提和措施。从生产的角度来看,节能减排实质上是包含了节能和减排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企业要对能源利用实施切实有效的节能方案,另一方面,生产性企业对其企业所排放出的废弃物、气体、污水等要有一个很好的净化方案。从理论层面来说,企业在其实施节能的方案时可以有效提高其能源的利用效率,单位能耗可以生产出更多的产品和服务,这样的结果一方面可以直接避免了过多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废弃物等的排放。另一方面,单位能耗的降低可以极大节约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提高每单位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最终可以实现一个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1.3 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可以为保证国家能源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对节能减排的关注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保证国家能源安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一方面,能源的总量多寡可以直接关系到这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潜力,另一方面,能源是保证地区人们社会生活的最基本保障。
2.1 国外节能减排研究的成果 国外对于节能减排方面的研究成果可作出如下几点的概括:
①依据国情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对节能减排依法进行管理。世界各国从能源的开采、转换、运输到利用等各个环节都制定出了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并且这些方案都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
②依据地区节能减排要求制定出节能减排激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面对节能减排问题,各国都相继制定出了一系列的节能减排激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鼓励发展利用如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优化地区能源消费结构。通过税收、财政补贴等形式对这对些节能减排措施进行推广。
③各国家对节能减排的公共预算支持力度不断加强。传统意义层面的公共预算支持主要包含了法制法规制定、公共教育、基本设施建设、信息服务、科研投入等。随着节能减排议题的不断深入,各国对有关能源方面的公共预算投入也开始逐步加强。
④开展广泛的国际节能减排贸易活动。自《京都议定书》签定生效后,发达国家在节能减排方面开始积极寻求国际合作,通过节能减排信息服务的支持,在国内外开展经常性的有关节能减排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从而提高国内外公民对于节能减排的认识。各发达国家在充分挖掘国内节能减排的潜能后,通过与区域内国家的贸易合作来实现有关二氧化碳等气体排放的区域经济合作,最终实现工业节能减排项目的顺利实现目标。
2.2 我国节能减排研究成果 “节能减排”是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转型,优化我国经济结构,缓解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效途径。我国对于节能减排的研究主要还是集中于主要能耗行业分析、节能减排政策制定以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方面。我国对于节能减排的研究成果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①对节能减排相关政策的研究。在对我国节能减排有关政策的研究中学者们更多的是通过比较分析得出我国急需完善的一些有关节能减排政策法规。金明红等学者从我国能源利用标准以及相关制度现状和存在的一些问题出发,通过对比分析,总结出我国在节能减排制度建设方面与国外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刘虹在对国外有关节能减排方面进行系统介绍后分析了我国在节能减排政策方面的一些缺陷,认为节能减排并不能单纯的依靠市场的自我调节而是需要政府层面的宏观控制。
②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的深入研究。由于可再生能源具有污染小,可利用空间大等优点而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学者任东明、张志敏等就在其学术著作中对国内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了描述,分析了目前依然存在的问题。通过与国外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成功经验进行介绍与分析,得出国内在能源市场上要通过立法、建立一种长效机制等形式来扩大国内市场的可再生能源的市场份额。王庆一也在其研究中注重世界及国内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在其研究中比较重视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情况,认为我国在未来15年内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可以取得空前的成绩。
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
③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的研究。节能减排的指标是社会经济发展一个约束性指标,节能指标旨在减少资源的利用、能源消费量,这一点可以对减排产生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减排指标的出现则直接针对污染、废弃物的排放提出要求。目前国内针对能源方面的评价指标体系较少,缺乏一个体系的支持。学者周伏秋在其研究中指出国际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果,国内在节能减排方面也应该做出相应的成绩。从国际范围来看,目前国际上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节能减排方面的指标体系主要有英国能源行业指标体系、国际原子能机构可持续发展能源指标体系、世界能源理事会能源效率、欧盟能源效率指标体系等。国内对于这方面的研究基本上是基于这些国际比较成熟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作出的研究。
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
3.1 对能源方面的评价指标体系较少 目前国际上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节能减排方面的指标体系主要有英国能源行业指标体系、国际原子能机构可持续发展能源指标体系、世界能源理事会能源效率、欧盟能源效率指标体系等。国内对于这方面的研究基本上是基于这些国际比较成熟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作出的研究,国内针对能源方面的评价指标体系较少,缺乏一个体系的支持。
3.2 有关节能减排政策法规层面有所欠缺 首先,国内有关节能减排法律法规缺乏一个标准体系。国内对节能减排方面已经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但从整体来看,这些法令较为单一化,相互的衔接还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并且各个法律之间并没有形成一个相对紧密联系、互补协调的关系。这就容易使得国内在节能减排的法规制定方面很难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标准体系。其次,国内有关节能减排管理机构的设置依然有待完善。在我国,政府领导体制多体现的是地方与中央的直线领导。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地区的节能减排都有相关的规定性文件,在此基础上也都设定了一些集中管理的领导机构。但是这些领导机构在执行节能减排计划时又缺乏一定的整体性和统筹规划性使得各个层级以及同一层级的不同部分对节能减排的意见不统一,因此,要实现国内节能减排工作的归一化管理就有必要对有关节能减排的机构设置实施革新。再次,国内公共财务预算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有待加强。国内公共财政预算不足会使得国内节能减排的一些资金投入严重不足,而资金是否充足直接关系到国内节能减排措施的实施力度。从目前国内公共财政预算对节能减排的专项资金安排情况来看,并没有形成一整套独立完善的激励政策,并且有关节能减排的财政税收政策都比较单一,缺乏弹性。
4.1 加大对节能减排政策支持 ①政府高度重视,各级支持。政府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发展为第一要务,坚定不移地致力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新型生态经济建设。②规划引领,严格准入规则。制定了专门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分年度提出了具体的目标要求。严格要求企业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完成国家节能降耗指标,实现单位能耗的下降,鼓励企业积极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升级。③大力宣传节能减排并予以政策支持。从这个角度来看,通过宣传、试点建设等形式,拓展政府、园区企业和公众之间信息交流渠道,建立“全分类全分流”的工业及生活垃圾收集模式,强化企业和居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回收利用的责任感和意识。开展工业节能改造,采用高效节能照明设备;探索适合企业的中水回用方式,深化企业的中水回用、分质使用,开展多方位的节水实践;开展形势多样,内容丰富的绿色园区主题活动。
4.2 提高企业对节能减排重要性的认识 要改善企业节能减排问题首先要从意识层面对企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有关节能减排意识的提升。要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必须主动承担对环境、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支持慈善公益事业等。
4.3 完善企业节能减排税收政策 由于目前我国直接针对节能减排经济方面的税收政策出台还较少,因此有必要对节能减排税收政策进行更加细致的研究。首先,增加一些环保的增值税措施。鼓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优惠措施,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和清洁能源的利用。其次,增加一些节能减排有关的营业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一方面,主要针对一些能源消耗大,污染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和消费群征收一定税额。另一方面,要鼓励那些环保产业的发展,促进节约利用资源。最后完善企业进出口退税政策。依据社会发展要求尽可能限制一些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的出口,对出口性资源也要重重把关,杜绝资源浪费现象的发生。
[1]王倩.论沈阳市实施节能减排战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J].经济研究导刊,2010(34).
1.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过于零散。我国现行的与节能减排相关的税收政策缺乏总体把握和系统考虑,较多的过于零散地分散于财税部门的各种通知、具体规定中,大都体现在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资源税等税种中,且只是作为其中的税目来体现,本身具有不稳定性,效力级别较低,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节能减排税收体系,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作用难以充分发挥,缺乏前瞻性、系统性和指导性,难以发挥实际效果。并且,目前我国现阶段还缺乏环境税、碳税、废弃物处置税等专门针对节能减排的税种,对能源耗费行为的调控大多还是通过收费的形式进行约束,完善的节能减排税收体系尚未真正构建,难以发挥合力,使得我国节能减排的成果难以巩固,弱化了税收在节能减排方面的作用,这既不利于发挥税收政策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也不利于全社会节能意识的普遍提高。
2.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形式单一。我国现行节能减排税收政策中包含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以低税率、减税、免税等直接优惠方式为主,虽然简单易行,但与纳税人经营活动关联度小,容易刺激纳税人以虚假名义骗取税收优惠,促使纳税人行为短期化;而如抵免、加速折旧、提取准备金等可以引导纳税人调节生产经营活动的间接税收优惠措施却没有充分利用,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多是针对某一个企业或某一类产业,而较少针对具体的科技开发活动或高新技术项目来适用优惠政策,形式过于单一。另外现行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作用方式多以激励支持为主,而缺少必要的约束限制,即对采用先进技术、节约能源、符合导向的企业予以税收支持,但对技术水平低、污染量大的企业未进行有效的约束,未使税收激励支持与约束限制有效结合,对能耗高、污染大的行业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的税收政策,引导企业节能减排的效果有限。
3.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覆盖面小。尽管目前我国现行的三十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涵盖了节能减排的方方面面,但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以及《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远未达到这些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节能减排税收政策覆盖面较窄使得很多资源被廉价甚至是无偿使用,导致资源的过度浪费以及使用的低效。如增值税方面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支持政策,仅对可再生能源中的垃圾发电、风力发电、水力发电等予以支持,而对在我国潜力巨大、对改变我国能源消费结构有着重要的意义的可再生能源中的太阳能、地热能以及生物质等方面却缺乏必要的税收支持政策。又如在税收优惠较为集中的所得税方面,其政策设计中往往存对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覆盖面太窄的问题,尤其是在当前企业节能减排投入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造成税收的助推和激励作用不够明显。
1.优化整合税收政策,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税收政策体系。针对目前节能减排税收政策过于零散的现状,建议统一管理和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可考虑将分散于各个相关部门的涉及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统一由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并使之成为对所有行业、所有企业都适用的公共政策,在总体上形成一整套有利于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体系;同时还要理顺不同能源税收政策之间的关系,减少政策冲突,增强政策配套性。这样既可以使各项能源税收政策形成合力,提高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系统性、可操作性,又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政策时准确把握。
2.扩大政策覆盖范围,加大节能减排税收政策优惠力度。改变原有税收优惠政策内容过多地局限于某地域、某行业、某企业、某项目等不足,调整流转税、所得税等现有税种的优惠政策,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扩大税收政策的支持范围,要建立覆盖能源生产、消费和回收全部过程的税收项目。要重点扶持促进能源结构优化、节能减排高科技产品研发、使用等,对高能耗、高污染的重点行业,如钢铁、电力、造纸、化工、煤炭等,可考虑分行业制定节能减排的税收激励政策。对必须加以保护的资源,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淡水和地热等纳入征收范围,并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矿产资源管理费、水资源费等税费并入资源税。同时进一步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强化其节能环保方面的调节作用。如对饮料容器、电池、塑料包装物、一次性纸制品、高档建筑装饰材料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等,可根据其消费对资源的耗费情况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以强化消费税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
3.多种税收政策并举,有针对性地使用税收优惠手段。要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对节能减排的巨大推动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坚持直接手段与间接手段配合,灵活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全方位支持节能减排,除了对环保产业或节能降耗成绩显著的企业实行直接税收减免外,还应该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抵免等手段对原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完善,鼓励企业环保产业、开发和使用节能减排设备和绿色能源。同时,应根据节能减排项目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支持的环节和手段,使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手段,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从而提高政策支持效果。在作用方式上,要强化税收手段的约束作用,对能耗高、污染大的行业和产品实行重税政策,运用零税率甚或财政贴息的方式鼓励发展低能耗、无污染的行业和产品,建立有利于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的约束机制和补偿机制,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资源配置、引导生产消费、促进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等方面的作用。
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它作为今后五年乃至更长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主线,强调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指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然要求节能减排,这就要求我们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这方面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有沉痛的教训。在经济发展中不注意保护环境,虽然经济发展了,但回过头来去治理环境污染,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甚至是社会代价,引起更多的社会矛盾。环境是公共物品,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公共权力机构,政府必须在环境治理中处于主导地位。高能耗、高污染依靠市场机制难以自行解决,节能减排必然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而且是任何时候都需要加强的一项政府职能。
各地各部门要把节能减排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当前,我国已制定了许多关于推行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如《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也制定了不少全国性规划和地方性规章,逐步健全了节能标准体系和监管制度,明确了节能管理和监督主体,强化了法律责任。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却仍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在政府的监管过程中,将面临着环境保护和政绩“冲动”的选择,如果在上项目与抓环保孰轻孰重的问题上出现偏差,将会造成巨大的环境灾难,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所以,在行使监管职能时,政府不能缺位,更不能错位,尤其是相关部门应在监管上加强协调,真正使监管落到实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指导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环保部门要做好减排的协调推动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力度,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源规划建设部门要切实抓小火电关停工作,加快电力行业“上大压小”步伐。监察部门要及时对不认真履行节能减排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统计部门要加强能源监测和统计,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能源消耗动态分析工作,及时提供节能减排基础数据,通报进展情况。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保节能减排工作取得实效。
稳步推进资源性价格改革。出台鼓励余热余压、煤层气发电上网和价格改革。继续利用电价杠杆促进小火电关停,严格执行燃煤机组脱硫电价政策。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全面落实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积极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符合税法规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额,要及时办理所得税的抵免手续,并切实落实加速折旧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如《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纲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各地各级政府要按照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组织开展本地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将目标任务迅速分解到下一级政府和重点企业,并加强责任考核。对超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地方和企业实行奖励,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方、企业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坚决实现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国家环境保护部为更好地抓工作落实,2010年4月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辖区内排污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超标、超总量排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动公开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上级环保部门在对下级环保部门监管范围内的排污企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或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超标、超总量排污行为的,可交由排污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公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公布的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中应至少包括“企业名称”、“违法行为种类”、“污染物种类”、“发现途径”、“发现时间”五项内容。
制定节能减排评价指标。各地要将节能减排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强化节能减排政策措施执行力,定期公布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利用现有统计体系,进一步量化和细化各项指标,探索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
建立节能减排标准体系。抓紧制定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组织制定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完善清洁生产审核标准和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治理技术规范,推行绿色产品、绿色企业标准体系。
健全投融资机制。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引导机构和社会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产业的投入。各地要依法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企业开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污染治理等获得的优惠资金和减免税(费)专项用于节能减排的再投入。
完善价格调节机制。加大实施阶梯水价政策的力度,适时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加强农业水费计征管理工作。推进热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行热力价格与煤炭价格联动。加快推进电力价格改革,实施促进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加大对铁合金、电石、烧碱等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力度,对超过能源效率、能耗限额标准使用能源的企业实行超耗收费。
建立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环境资源“服务”交易将成为世界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新热点。主要包括:污染者负担,即:在企业内部,允许一些污染源增加排放,而其他污染源则要更多地削减以抵销排放量的增加。总量控制,即:在企业内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确定企业内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标准或污染物的削减总量。在达到允许的排放总量的前提下,泡泡可以按照实际的技术经济条件,决定内部各个污染源的排放水平和削减水平。排污补偿,即:在非达标区,新扩改的项目,必须取得相应的排污削减量以“抵销”或补偿它们本身的排放,这种排污削减量可以在企业内部调剂,也可以通过许可证交易市场或贮存排污削减信用的银行购买。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大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认真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资金)征收管理。政府加征的差别电价费、差别排污费、惩罚性水价费和高耗能产品超耗加价费等要用于节能减排。
各级发展改革、统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能源利用状况、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加强节能形势分析预测,分季度公布下一级政府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由上一级政府发展改革委、统计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制定上一级政府节能目标预警调控方案,建立节能指标预警制度。每季度组织开展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预考核,对进展缓慢、有可能完不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下一级政府,由上一级政府发展改革委及时提出预警;由上一级政府环保部门、统计部门对污染减排形势进行测算、监控,对减排不力的实行减排预警。
完善节能减排监管体系。加强节能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加快组建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完善节能减排法规标准,尽快研究制定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执法。根据节能工作实际需要,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强化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工作。及早建成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对重点污染源、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实施实时监控。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监察等部门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严肃查处违规乱上高能耗高污染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营、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对有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由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切实加强行政问责。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纪把好土地关、环保关、信贷关和产业政策关,并加强政策研究、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形成节能减排、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合力。对违反国家土地、环保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产业政策规定,在节能减排工作方面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要求,依法进行问责和处理。
由各级政府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建立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成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农业、商务、工商、国资、国税、地税、质监、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参加的节能减排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节能减排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节能减排各项工作。
总之,以节能减排促进经济结构转型,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中央、国务院对节能减排工作高度重视,提出了明确的节能减排阶段性约束性指标。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促进经济结构转型,是一个涉及经济、技术、社会等多方面体制和政策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通力合作,需要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技术进步等多方面采取综合系统的措施;需要制定法律法规、完善政策措施与机制建设、市场引导相结合;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要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近期效益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加强协调、统筹规划,把节能减排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企业管理体系和日常经营活动之中,把节能减排的理念、目标和要求转化为发展方针、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1]杨照,王传华.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展望与思考[J].中国勘察设计,2010(02).
[2]张通.英国政府推行节能减排的主要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央校学报,2008(01).
气候变暖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一项全球性的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关注。1997年12月《京都议定书》的通过,并于2005年2月16日的正式生效,标志着全球致力于治理气候变暖问题的开始。
全球变暖不仅是气候和全球环境领域的问题,也是一个涉及人类社会生产、消费、生活方式以及自下而上空间等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的重大问题。追究其因,大多数科学家普遍认为人类活动所释放的大量二氧化碳是引起全球变暖的最主要原因。
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
随着发展中国家在重工业上的以及世界能源和运输需求的增长,温室气体年排放量正在不断上升。据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的结论,从19世纪后期到现在的100多年中,全球近地面气温平均升高了0.3℃~0.6℃;而与此同时,全球海平面平均升高了0.1~0.2m。如果不采取任何控制措施,按现有的CO2排放速率,到21世纪中叶全球大气中的CO2浓度可能达到现在两倍。据IPCC的估计,这将导致地球气温升高1.5℃~4.5℃,造成全球海平面上升
(2.5~5)×10-3m。这将导致生态系统的灾难,主要粮食作物的大量减产,岛国及沿海城市由于海平面的上升而被淹。
各国在实现二氧化碳减排过程中,可以选择的政策方案很多,可以是经济的或准经济的政策,比如碳税、税收、补贴、排放权交易、复合排放权交易制度等,也可以是非经济手段,比如政府规制、绩效标准等。在现实政策的制定中,都是在确定一定的减排目标的基础上,综合权衡各种政策利弊,再选取合适的政策工具或政策工具组合。在各种政策工具之中,碳税与排放权交易制度是被经济学家们公认最有效的减排政策工具。
各国需要在国际性协作框架内采取各自的政策措施。对于大部分发达国家来说,《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其碳减排的目标和时间表,那么他们就需要根据这些既定的目标运用相关的政策工具去制定其国内的政策;对于发展中国家,虽然并无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但这不表示其没有碳减排的国际责任,在经济可承受的范围内,需制定相关的产业政策或排放标准等,也可通过国际协作来达到减排的效果,比如参与全球性的清洁发展机制(CDM)。
主要发达国家在二氧化碳减排上都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政策,而且也收到了不同成效,有现金补贴、税收政策、低息贷款、节能技术研发及服务体系的建立、信息共享、公众宣传教育等各方面的扶持政策,以下为发达国家在该政策上一些成功的案例。
1.1.1财政政策几乎每一个发达国家在节能减排方面提供的政策中都包含了该项政策,这主要是因为节能减排工作的困难是非常大的,其也是非常巨大的,巨大的导致必须由国家引领来减少因过大导致企业风险的增大,加拿大建立了气候变化基金、伙伴合作基金、研究基金等来规避风险、促进工作;英国对节能设备和技术开发项目给与贴息贷款或免(低)息贷款,2002年节能基金的2亿英镑预算中,25%用于贴息贷款,其中1000万英镑是无息贷款,对公布的节能设备目录,实施加速折旧政策。日本对节能设备推广、示范项目实行补贴等,经济产业省每年财政拨款380亿日元(约3亿美元),用于补贴家庭和楼房能源管理系统和高效热水器等。此外,意大利、法国等国也采取了相应的财政政策。
1.1.2低息贷款日本实行为政策性银行给予低息贷款,以鼓励节能设备的推广应用。
1.1.3税收政策税收政策也是一项非常有力度的措施。2003年7月31日美国决定在今后十年对能源效率、替代燃料和可再生燃料等领域实施减免能源税政策。对新建建筑和各种节能型设备根据所判定的能效指标不同,减税额度分别为10%或20%,鼓励推广乙醇汽油,对每吨乙醇补贴1400~1500元。法国采取的税收政策为,征收汽车燃料税和新的环境污染税。实施税收减免政策,主要包括对家庭保温和供暖设备以及高效锅炉的安装减免所得税;工业领域能源效率技术第一年实施加速折旧制度,并少征商业税;对节能进行的公司在节能设备使用和租赁中的盈利免税。日本对使用列入目录的111种节能设备实行特别折旧和税收减免优惠,减免的税收约占设备购置成本的7%,大大鼓励了节能设备的生产。意大利从1998年开始实施二氧化碳-能源税收政策,于2004年全面实施。2000年政府决定从1999年的碳税中提取3000亿里拉用于减排温室气体,包括推广可再生能源和促进能源效率提高。(1)节能技术研发及服务体系的建立:在这方面,德国做得非常有成效。德国高度重视节能技术研发及服务体系建设,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深挖管理节能潜力,建立高效节能咨询机构,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不仅给予政策倾斜,而且给予资金扶持,使得行业协会得以健康发展,协会的职能也得到很好的履行。(2)信息共享:德国坚持统计信息的共享、公开,为社会服务,这样能源统计不仅能准确掌握能源消耗量和利用水平,更重要的是对提高经济效益有帮助。(3)公众宣传教育:没有民众的广泛参与,节能减排的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增强民众的节能意识非常重要。德国政府认为,政府高级官员不定期与民众举行研讨会,就政府的相关政策进行研讨,听取意见,并鼓励民众对政府、企业在节能与环保领域的工作进行监督。每年在全国开展节能知识和技能竞赛,对优胜者给予奖励,不仅增强了民众的节能意识,还宣传了节能知识。
以中国为例,中国的能源构成以煤炭为主,中国能源消费中有70%是煤炭,其中发电用煤占60%左右。中国目前每年生产和消费的化石能源约占全球能源和消费总量的10%,这相当于排放出全球CO2总排放量的10%。
因此,中国作为当前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承受着非常大的国际压力,虽然《京都议定书》中当前没有对中国及其他大排量的温室气体排放发展中国家进行限制,但发展中国家进行减排的任务势在必行。2009年8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研究部署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审议并原则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草案)》。会议指出,妥善应对气候变化,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人类社会生存和各国发展。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又是发展问题,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充分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张通过切实有效的国际合作,携手努力,共同应对。我国将继续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基本框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主张哥本哈根会议应严格遵循巴厘路线图授权,进一步加强《公约》及《议定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统筹考虑减缓、适应、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我们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承担与我国发展阶段、应负责任和实际能力相称的国际义务,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综上所述,全球变暖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面对这样严峻的现实问题,解决的任务是繁重的、紧迫的。
首先,各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的态度是认真、积极的,采取的策略也是多种多样的。根据《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有义务进行温室气体的减排,所以各发达国家都在努力进行节能减排方面的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虽然美国等发达国家没有签署该议定书,但仍然在该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和实施工作。发达国家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
其次,虽然目前各国已经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但这些工作相对于节能减排这个大工程而言,还远远不能达到要求,如在立法、政策扶持、技术突破等方面,需要做的工作还很多。
再次,发展中国家,如印度、中国等,虽然没有被列入有减排义务的国家当中,但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和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上所采取的措施是积极的。
最后,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上还需要作进一步努力,这些努力主要体现在:(1)把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目标作为各级政府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的重要依据;(2)抓好国家方案的落实。努力实现“十一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可再生能源比重提高到10%左右、森林覆盖率达到20%等目标。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完善和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3)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紧密结合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培育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工业、建筑、交通体系;(4)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综合能力建设。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科技发展战略与规划,开展低碳经济试点示范,推动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高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措施的实施保障能力;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加快建立相配套的法规和政策体系,制订相应的标准、监测和考核规范,健全必要的管理体系和监督实施机制;(5)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对外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对话与交流,拓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渠道,加快资金、技术和人才引进,有效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低碳技术和应对气候变化技术。深化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支持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1] 裴克毅,孙绍增,黄丽坤.全球变暖与二氧化碳减排[J].节能技术,2005,(3).
节能减排目前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以宪法为法律准则,来对节能减排的法律环境进行完善是不容忽视的。就我国目前关于节能减排的法律来看,制定的内容大多都是针对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做出原则规定,而很少涉及对工作开展的指导,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节能减排的发展要求,但是随着低碳经济理念的不断深入,对相关工作的开展也必然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缺乏完善的法律环境作为依据,势必会影响到工作的开展情况。
完善节能减排的法律环境,首先,要根据国家目前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扩律法规中所涵盖的范围,对现有的法律框架进行完善,从而确保相关制度的开展能够符合当下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目标。其次,要对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中所涉及到的规定和细则进行不断完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天然气法》以及《石油法》等。
完善节能减排政策的经济环境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即优化产业结构和完善节能减排政策的市场机制。自从我国实行低碳经济发展以来,就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对产业结构进行积极的调整和推进,并且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但是,这种成果却只是单方面的,从整体上来看,传统的产业层次较低和产品档次低的根本现状并没有得到改变。为了能够从整体上提升产业机构,首先要按照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的要求,对产业结构进行优化,使产品向高端化方向发展;其次,要努力引进先进的技术来促进产业发展,从而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的工作。
另一方面是对节能减排政策的市场机制来进行完善,这一部分应该从两个方面做起,一方面是要对碳交易机制进行不断完善,这不仅有利于对节能减排新技术的研发,而且还能够对目前的生产方式进行改进;另一方面是要积极推进资源性产品进行市场化定价。这是最能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环境成本以及供求关系的方式,只有将资源性产品进行市场化定价,才能够使能源的收费达到能够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治理,降低能源消耗给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完善节能减排政策的社会环境首先要做的就是通过各种手段和形式,加大对节能减排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尽可能实现使每个人都能够积极参与到节能减排活动中。其次,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宣传机制,确保节能减排政策能够在任何一个领域都能够得到宣传,从而使节能减排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随着我国计算机技术发展脚步的不断加快,能够作为宣传平台的东西也有很多,除了传统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之外,又加入了网络这一传播途径。使媒体宣传成为加强政府引导、推进企业行动、提高公众意识的有效途径。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节能减排这个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已经受到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十一五”规划纲要把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作为重要任务,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目前,我国节能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2008年国际危机导致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急剧变化,也给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提出了巨大挑战。
外部性是指私人成本或收益与社会成本或收益的不一致,从而导致资源不能有效配置。简而言之,某些个人或企业的经济行为影响了其他人或企业,却没有承担与之相应的成本或取得相应的报酬,就产生了外部性问题。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由于市场机制存在外部性的时候失灵,此时可以通过税收手段对市场缺陷进行弥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方面,可以通过财政补贴或税式支出的方式鼓励有正外部效应的生产或行为,如节能减排项目、节能减排技术研究开发、资源综合利用等;另一方面,对于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等具有负外部效应的生产或行为,可以通过征收“庇古税”,使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趋于一致,从而有效抑制具有负外部效应的生产或行为。
税收政策引导微观经济主体行为主要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从需求角度来看,税收政策通过改变不同资源能源、环保产品的相对价格,影响企业中间投入以及个人消费的需求结构。例如,通过提高资源使用成本,促使企业使用可再生资源、加大科研投入或是寻找替代资源。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改变生产设备的购买使用成本,鼓励企业加大对节能环保设备的。另外,通过使不同的消费品承担不同的税负,改变不同消费品的比较价格,引导绿色消费,进而影响消费品的供给。从供给角度来看,通过加速折旧、抵免等多种税收优惠方式降低者以及生产者的资本使用成本,影响不同产业、不同产品的比较收益率,从而影响资本对不同产业及产品的偏好,引导流向节能减排产业和项目。此外,也可以通过制定一些限制、约束型的税收政策,利用税收收入效应,限制个人以及企业行为。
首先,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税率偏低。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仅对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在内的6种矿产品以及盐征收资源税,而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严重破坏或短缺的资源还没有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征税范围较窄以及较低的税率使得很多资源被廉价甚至是无偿使用,导致资源的过度浪费以及使用的低效。其次,现行消费税没有将不符合节能减排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高污染产品全部纳入征税范围,如对环境有害的镍镉电池、煤炭等。再次,增值税、所得税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上的优惠力度不够。目前,仅对可再生能源中的垃圾发电、风力发电、水力发电、变性乙醇燃料等予以支持,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缺乏必要的税收政策支持。
目前,我国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大多采取低税率、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方式,而对抵免、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方式采用较少。虽然直接优惠方式简单明了,但与纳税人经营活动关联度小,容易使纳税人借虚假名义骗取税收优惠,引导企业节能减排的效果有限。另外,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主要采取“正向激励”方式,即对采用先进技术、符合导向的企业予以税收支持,但对技术水平低、污染量大的企业没有进行有效的约束。因此,税收优惠应坚持以直接减免为主转向以间接引导为主的原则,着重增加抵免、再退税等方面的规定,针对具体的科技开发活动或高新技术项目来适用优惠政策,而不是针对某一个企业或某一类产业。同时,坚持税收激励支持与约束限制相结合,对能耗高、污染大的行业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的税收政策。
当前,税收政策促进节能减排的支持重点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环境保护[1],税种主要集中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几个税种。我国现行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过于零散,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且缺乏环保税、碳税等专门针对节能减排的税种,绿色税制亟待完善。目前,我国在废弃物处置阶段还没有相应的税收,而是采取征收排污费的方式对排污者进行约束。另外,对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科技进步的优惠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制约了我国节能减排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推广,不利于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
1.完善资源税制度。第一,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将那些亟需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比如,不可再生资源或再生周期长、难度大的资源,包括耕地资源、滩涂资源、地热资源等;我国较为稀缺或是供给不足、不宜大量消耗的资源,如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2]。第二,改进资源税的计征方式,将现行的以销售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改为按产量计税,促进资源利用率的提高。第三,提高资源税的税率水平。依据不同的资源类型和现行的税收征管水平,采取不同的税率。对于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较为稀缺,且开采、使用过程中污染较大的资源应大幅度提高其税率;对于盐应将其划分为工业用盐和普通食用盐,工业用盐从高适用税率,普通食用盐则应该适当调低其税率;对于新增的资源应税品中,耕地资源、滩涂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再生周期长或是稀缺的资源应适用较高税率;而对于可再生资源和国家鼓励的新型绿色资源则可以实行低税率,如地热资源。最后,税率高低与回采率以及该地区环境质量指标相结合,促进资源合理开采。从长远看,可考虑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税收如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并入资源税,同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也并入资源税,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水资源费等。
2.完善消费税制度。第一,进一步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资源消耗量大、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如煤炭、天然气、电力等能源产品以及镍镉电池等。第二,发挥消费税的双向调节作用,一方面对高污染、高能耗消费品以及不可再生或稀缺的资源性消费品适用高税率,另一方面,对低污染产品或符合一定节能减排标准的产品实行减税或者免税优惠,如混合动力型车辆等。
3.调整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政策。现行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侧重于数量吨位和固定税额征收,而与其使用强度无关,不利于引导节能减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一是改革车船使用税的计税标准,对于不同能耗水平的车船规定不同的征税额度,实行差别征收;二是调整车辆购置税的税率结构,引导消费者购买低能耗、低污染汽车。对于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符合节能减排标准的车辆,可实行按适当比例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
1.增值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推行,对于鼓励企业购置清洁生产设备、加大环保设备的力度有着积极的作用。增值税作为一种中性税收,其环环相扣的特点决定其不宜采用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效果有限。借鉴国外支持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对关键性的、节能效果异常显著且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对个别节能效果非常显著的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措施[3]。如对企业生产包括太阳能产品在内的节能、环保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免优惠等。
2.企业所得税。一是对于如太阳能、风能、氢氧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源开发活动以及节能减排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提高其税前列支比例;二是对于企业用于节能减排、高科技研发等方面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三是对于利用上年利润进行节能减排再的企业,允许退还或部分退还这部分利润所缴纳的所得税;四是对为生产节能减排产品服务的技术转让承包、技术咨询等技术收入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
目前,我国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收费,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征收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污染费等。由于排污费的征收标准过低,且缺乏税收的刚性和稳定性,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约束不足。现阶段我国开征独立环境税种的条件尚未成熟,可以先从现有的排污费征收范围入手,将排污费中的污水、废气以及工业固体废物收费改为征收水污染税、空气污染税以及垃圾税,之后再逐步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通过排污费改税,增强企业污染付费的刚性,提高征收效率和管理的规范性,有利于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从长远来看,应建立起控制污染物排放的税收制度,开征一些新的税种,如环境保护税、碳税等。
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对于促进节能减排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仅靠税收政策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经济手段以及法律、行政手段相配合。比如,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的补助;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节约能源法》(修订)和《循环经济法》;建立并实施科学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等。
[1]史耀斌.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政改革大思路[J].中国,2007,(7).
为确保完成减排目标,切实加强对全市减排工作的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协调解决我市减排具体事项,并相继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
将削减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各重点减排企业,与所属各重点减排企业签订减排目标责任书,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
对市“十一五”期间9项工程进行减排,同时,市政府自我加压,在完成州政府下达的削减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目标任务的同时,还对市的特征污染物氮氧化物进行削减。
按照市人民政府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签订的限期淘汰和关停落后产能目标责任书要求,“十一五”期间,市分别关停国电小龙潭发电厂6台10万千瓦机组,红河国资水泥4台湿法窑,红磷公司2#、3#硫酸系统。
为确保完成以上管理减排目标,按照国家环保部污染减排核算系数要求,市环保局坚持每季、每月认线家国控、市控重点企业(污染源)的现场监察。严格执法监管,确保环保设施的完好率、运行率及污染物的去除率处于良好状态,并对现场监察中发现以上“三率”不正常的情况进行处罚及通报批评。督促5家重点污染企业安装20台(套)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一是严把“两高一资”(即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核、审批关,堵住污染增量源头。二是严把新批、新建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关,控制新的污染源产生和排放总量的增加,努力实现增产不增污。三是严把排污许可证发放准入关,促使重点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污染减排工作,到红磷、解化进行现场办公,帮助解决污染减排存在的问题。环保部门积极为减排企业在技术、资金等筹措方面出谋献策。市总量减排办公室积极组织市、企业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到州环保局进行开展有关环境政策、环保技术、规范减排台帐、建立档案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咨询,引导减排企业顺利实施减排工程。同时跟踪了减排工程进度,了解了减排工程质量,掌握了总量削减数值。
通过实施以上7个方面的工作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的顺利完成,至2010年7月30日,列入市、州、市政府2008、2009年污染减排项目已全部完成,共削减二氧化硫73842吨,化学需氧量3100吨。2009年全年排放二氧化硫66735吨,比2005年的135800吨降低50%,排放化学需氧量5300吨,比2005年的7600吨降低30%。同时完成地区生产总值76、2亿元,比2005年的39、1亿元增加94、9%(人均GDP达3500美元)财政总收入9、5亿元,比2005年的5、2亿元增加82、7%,全年实现工业总产值79、1亿元,比2005年的46、1亿元增加71、6%。在经济稳步发展的同时,污染减排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环境空气质量逐年好转,稳定达到二级空气质量标准,全年优于二级质量空气的天数为347天,达到了经济与环境的双赢。
尽管采取了诸多措施取得较大进展,但从目前情况看,节能减排中仍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需要经过一定期的努力才能解决,有些问题需要争取各方支持,有些问需要更加重视和深入研究,突出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从能源结构看,过度依赖不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总量的比重很小。从产业结构看,第二产业中电力、化工、造纸、建材等高能耗、高资源消耗行业在全市工业经济中占有较高的比重,高新技术产业比重明显偏低。
2、资源利用效率低。传统的粗放型发展、外延式扩张的经济发展模式没有得到根本的转变,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没有真正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资源浪费现象依然十分严重。
3、全社会循环经济体系还不完善。目前我市发展循环经济主要集中在工业系统,经济社会其他领域循环经济系统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城市生活垃圾仍然采用传统的填埋、焚烧方式,城市中水回用还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进展缓慢。
4、宏观政策、管理体制不完善。节能减排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各项宏观政策,涉及到发改委、环保、经委、科技等部门管理,其中,既有各地方利益,也有全市及至全国全局安排,只有各项政策完善、管理体制顺畅才能让各地方与各部门、政府与民间形成合力,全力推进。当前,在宏观政策与管理体制上均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制约了市节能减排的推进。鼓励节能减排的财政税收政策还不完善,少数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仍在沿用。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不到位,一些有效促进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如支持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的政策措施范围太窄,鼓励余热余压发电、“零”排放的政策还在协调中。虽已出台节能节水环保设备减免税政策,但落实这些政策还存在一些障碍。节能减排相关支持政策与措施还较少,力度不够大。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机制规范引导力度不够。中小企业量大面广,是节能减排的重要力量,目前,政府对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视不够,措施不到位。
中国政府在2009年11月25日作出了“到202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40%至45%”的郑重承诺。应当认识清醒地认识到,市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能源缺乏的现状短期内也不会改变,随着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居民用能耗能比重必然增加,特别在国际国内宏观大环境对节能减排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市节能减排工作必然面临更多新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推进市节能减排,需要加强研究与指导。
1、不断完善管理机制与宏观政策。要将节能减排纳入市“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市低碳产业、研发推广低碳技术、推行低碳消费,着力建设“低碳城市”。研究制定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将环保产业、新能源利用作为建设两型社会、加快新型工业化的重要支柱产业,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加以引导。要不断完善节能减排的组织管理体系,对各级节能减排管理机构进行整合,强化职责、充实力量;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要建立监测、赔偿和治理的利益机制;加强环保执法力度,建立完善企业排污举报制度,加大处罚力度。要理顺资源和环境价格,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积极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利用价格机制的作用,抑制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促进符合环保要求和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新技术脱颖而出。政府对能源企业节能改造每年提供一定额度税收抵免。借鉴国外经验,制定能源目录,对建筑物的保温隔热、高能效生产设备、余热利用设备、太阳能、风能等项目,享受10%的税收优惠。对新建的节能住宅、高效建筑设备等都实行减免税收政策,对家庭更新大型耗能设施,提供税收减免优惠。在政策上,建议加强商业银行信贷政策窗口指导。警示环保和能耗减排有问题客户风险。将企业排放和环境违法有关信息逐步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2、建立疏堵结合的落后生产能力调控机制,优化调整经济结构,推进清洁生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是市优化调整经济结构的关键环节。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要更新思路,建立疏堵结合的落后生产能力调控机制。首先,对现有不符合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项目坚决予以取缔。加强全市资源开采行业管理与整合,特别要加快对使用落后生产工艺进行资源开采企业的整合。进行资源深加工,不断延长产业链条。其次,要防止落后生产能力的新增量,严格落实项目审批制度,对不符合节能减排要求项目不予批准和引进,特别是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要防止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引进,要加强全市工业园区管理,防止恶性竞争。再次,通过技术扶持、政策引导等方式,引导落后生产能力进行资本的产业转移。落后生产能力企业关闭后,其产业资本必然要寻找出路,只有加以技术扶持、政策引导,促使其进行资本产业转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落后生产死灰复燃的问题。优化调整经济结构还需要发挥市产业优势,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大力发展新兴产业。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提高支撑。
3、争取中央支持,政府与市场相结合,切实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市节能改造与污染治理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在综合治理、城镇污水处理等项目上要通过各种途径尽量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要利用扩大内需、应对危机的机遇不断加大节能减排政府资金投入,将节能减排作为当前“扩内需、调结构、促增长”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利用市场资金投入节能减排。如大力扶持城市污水处理等环保产业发展,发行节能与污染治理相关政府债券,大力扶持地方环保产业企业上市等。
4、切实解决节能减排部分环节与领域突出问题。一是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步伐。建立城市污水处理领导责任机制、督办通报机制、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着重解决新城区管网建设、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转等重要问题。新区开发建设不论是工业还是住宅小区、商业区一律实行雨污分流制。二是加快重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与适用技术推广。充分利用国内外、市内外各种资源,组织实施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重点围绕节能、清洁生产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关键、共性技术,组织实施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要加大适用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力度,将适用节能减排技术推广作为一项重要政府公共服务内容。
5、公共部门要率先垂范。各级公共部门既是节能减排工作的倡导者,更应该是节能工作的践行者,各级机关自身节能减排做好了,就能够在社会上起到很好的表率和宣传作用。一是要加强各级机关单位的建筑节能。要加强机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建立节能示范工程;带头使用节能灯泡、节水器具等节能产品;建立各机关单位能耗公示制度;建议市夏季公共建筑空调温度在中央要求基础上调高一度。二是加强公共部门交通节能。限制各级机关采购大排量汽车,加快汽车制度改革,限制公车私用。三是对少数公共部门不按规定排放现象(如部分区域的烟囱)坚决予以取缔。四是在公共部门在加强节能减排宣传。让人人具有节能减排意识,坚决杜绝能源浪费现象。
英国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的领跑者,也是低碳交通战略规划的开创者。一是注重宏观政策体系建设。2002年7月《未来机动车发展战略》(PFV),为低碳汽车和燃料的研发、引进与推广制定了一个全面的决策和行动框架,同时成立低碳汽车伙伴关系(LowCVP)和内阁低碳小组,以确保该战略的顺利实施和有效监督。2007年5月的低碳交通创新战略(LCTIS),率先提出低碳交通的概念,为鼓励低碳交通技术的创新和研发制定一个全面框架,分别对道路、航空、铁路以及海运部门的低碳技术进行了梳理,并制定了包括市场手段、强制措施、财政支持及信息宣传与意识提升等从低碳交通技术研发到商业化推广的鼓励性政策方案。[21]进入低碳经济转型时期后,2009年7月《英国低碳经济转型计划》,确定了2020年交通碳排放总量在2008年基础上减少14%的目标以及可再生能源比例、新车二氧化碳排放量等具体目标,并提出实现减排的关键领域和渠道,确定全面发展低碳交通的重点方向。[22]2009年11月《英国低碳经济转型计划》配套方案——《低碳交通:更加绿色的未来》,为未来10年低碳交通发展制定了总体战略规划。二是积极推行能效及碳排放标准。英国推行的运输装备能效及碳排放标准包括车辆碳排放标准、船舶能源效率设计指数等;英国在《未来机动车发展战略》之后,根据战略要求设定了两个明确目标:到2012年10%的新车二氧化碳排放量等于或低于100g/km(2002年英国平均新车二氧化碳排放量为178g/km);到2012年,每年新运行的公交车中至少有600辆要满足比2002年平均排放量低30%的排放标准。三是实行财税激励政策支持低碳交通发展,包括补贴低碳汽车、车辆税改革、燃油税调整以及税收优惠等,开发新的商业模式,用以支持低碳燃料汽车的市场发展,并考虑将交通的碳排放纳入英国或欧盟的排放交易体系。英国政府通过对公众的信息宣传和意识提升,提供低碳汽车和燃料的专业信息,提升消费者低碳意识;引导公众和企业选择低碳交通方式,促进个人和企业选择公共交通、低碳驾驶方式,对公共部门设定强制性目标等。
日本高度重视资源和环境问题,提出了发展交通循环经济的理念。在具体行动中通过政府产业政策的作用,采用先进技术,发展绿色运输,鼓励新能源交通工具,注重轨道运输及智能交通建设。[23]日本用了不到欧美1/4的时间内,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现代化交通运输网。一是低碳战略规划。为推进运输部门的节能技术开发,日本颁布了《下一代汽车发展战略》,提出把日本建成“下一代汽车研发生产基地”的目标及系统战略的新思路,规划了车用电池、生产资源、基础设施、国际标准化等发展目标及行动路线年下一代汽车推广目标为20%~50%;到2030年达到50%~70%。鉴于混合动力车从简易型到高度型燃效可比传统汽油车提高10%~20%,电动车的二氧化碳排放仅是汽油车的20%~30%,预计下一代汽车的发展将是日本节能减排取得成效的突破点。二是政策减碳。日本于2008年6月制定了关于低碳社会行动计划,把转变生活方式作为减排的关键途径;制定了全球温暖化对策(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对策),包括自动车交通对策、构建环境友好型交通体系等。通过实施绿色标识制度、领跑者制度等,提高汽车的节能减排性能。[24]三是技术减碳。日本出台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政策主要涉及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PHEV)、纯电动汽车(BEV)、燃料电池汽车、生物质能源、智能交通系统(ITS)等方面的技术创新。日本通过对汽车运输企业等展开生态驾驶管理系统的普及,推动生态驾驶,提高燃油使用效率约15%。日本除大力发展下一代汽车外,还在铁路领域推进混合动力机车等节能车辆及高效电力设备的技术研发,推进超级节能船舶的研发,进行船舶能耗指标的标准化研究等。
美国建立了最早的碳交易所,最早执行了排放标准,制定了完善的政策法律和战略计划,在低碳战略、政策法规、碳交易机制、碳排放标准、综合交通与科技研究应用领域具有领先性。一是低碳战略规划方面。美国以制定和战略或规划的方式明确低碳交通发展的基本目标和拟采取的政策措施,其战略规划的重点集中在交通运输业低碳化发展和新能源交通工具的研发生产与推广两个领域。[25]二是综合交通运输方面。高度重视交通设备的标准化和各种交通方式的联合运作,提高运输效率,减少能耗。目前,美国已拥有世界上最完善的综合运输体系,形成全国统一、权责清晰的综合运输管理体制,在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各个环节,高度重视综合枢纽和大型换乘中心的建设,解决好各种交通方式之间、综合交通网点与线之间、城市对外交通与内部交通之间的协调与连接,实现各种交通方式的立体、无缝、便捷连接。三是低碳法规制度方面。制定包括低碳交通在内的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实施积极的环境经济政策,建立综合运输体系等。《能源政策与节约法》确定了针对小轿车和轻型卡车的公司平均燃油经济性标准,对达不到燃油经济性标准的汽车生产商或车主进行罚款和征收高油耗税。2005年颁布的《能源政策法案》中为每辆新型混合动力轻型车提供高达3400美元的税收抵免。四是碳排放标准方面。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执行排放标准的国家,也是排放控制指标种类最多、排放法规最严格的国家。美国的汽车排放标准分为联邦排放法规即环境保护署(EPA)排放标准和加利福尼亚州排放标准。美国在能耗及排放统计上拥有完善的排放检测,美国环保署排放测算模型,并制定相关行业的标准。如2007年美国加州S-01-07执行指令,建立了低碳燃料标准,该标准旨在通过减少交通运输燃料生命周期内的碳强度来削减加州温室气体的排放,实现到2020年加州由交通运输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减少10%的目标。五是碳交易机制方面。美国在2003年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碳交易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实行非强制性自愿原则,并建立排放标准。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后,美国政府将不会为企业颁布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指标。六是科技应用研究。美国十分注重应用高科技提高现有交通运输系统效率,解决不断增长的交通运输需求与环境、能源、资源之间的矛盾。
欧盟作为一个整体,十分注重综合运输体系的发展,强化铁路、内河和海运的整合,减少公路运输。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盟了一系列战略、规划和政策,旨在减少交通运输对环境保护的不利影响。欧盟是碳交易机制的实施者与推行者,坚持建立一个安全、清洁、高效、一体化、可持续的现代化交通运输系统。[26-27]一是交通运输可持续发展战略与环境保护政策走在世界前列。交通运输在欧盟经济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欧盟大力推行可持续交通政策,核心内容是交通政策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在应对能源问题上,欧盟采取可持续能源政策推广新技术,启动节约能源的计划,发展使用清洁燃料的车辆,鼓励能效提高和替代能源技术的发展。欧盟的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新战略》(1992~1999年)将交通运输业列为共同体优先采取可持续发展行动的领域之一,提出了交通可持续发展的具体策略。1992年2月的《共同体有关可持续交通策略》提出了保持可持续交通的主要措施。2001年,欧盟委员会了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环境2010:我们的未来,我们的选择》(Environment2010:OurFuture,OurChoice)。2001年9月,欧盟委员会了面向21世纪的《2010年欧洲运输政策白皮书》,提倡“可持续交通”原则,鼓励使用对环境影响较小的交通方式,特别是对石油依赖程度小的交通方式,将可持续交通作为欧洲交通运输发展的共同政策;欧盟可持续能源政策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促进替代燃料和低排放燃料的发展,通过使用替代燃料提高运输工具的能量效率,同时降低对燃油的依赖性。2003年5月,欧盟通过了一项旨在促进交通领域使用生物燃油的指令,根据该项指令,到2020年,用于交通的燃料要有20%是新型燃料。二是高度重视综合运输体系的整合与优化。1997年开始,欧盟委员会就致力于支持联合运输,为了实施联合运输,欧盟指令实施针对货物的“混合运输”(CombinedTransport),目的是通过对铁路、内河和海运的整合,减少公路运输。欧盟提倡的泛欧交通网络(TEN-T)对环境友好的交通方式也是一个促进,TEN-T的主要内容是改善基础设施,促进智能交通网络。
德国、加拿大等其他国家也都分别研究制订了交通运输可持续发展中长期计划。德国积极引导公路运输向水路、铁路等低碳运输方式转移,加快发展多式联运,开展绿色物流关键技术研究,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在交通领域的应用,实行交通技术创新,实施节能减排财税激励政策,制定强制性标准规范,政府宣传、示范和引导、积极制定碳排放交易等综合交通节能减排政策。加拿大建设“氢公路”,氢巴士车队服务2010年加拿大冬奥会。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与低碳发展,做出了一系列战略部署,并组织开展低碳交通运输相关研究,切实加强统筹低碳交通运输规划指导。一是制定低碳交通运输的发展思路和发展目标。2007年至今,国家先后制定了《节能中长期规划》,《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等政策文件,将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作为重点领域进行统筹部署。2008年交通运输部编制印发了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第一个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中长期规划纲要》,2011年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节能减排规划》,这两个规划在总体上提出到2015年、2020年我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与低碳交通中长期发展思路、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与保障措施。原铁道部分别于2007年和2012年4月制定了《铁路“十一五”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铁路“十二五”节能规划》,明确提出铁路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重点任务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等。2008年中国民用航空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民航行业节能减排规划》,2011年中国民航局又出台《关于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民航业节能减排目标,要求到2020年燃油效率年均改善保持在1.5%并力争实现航空排放零增长,2050年二氧化碳净排放量比2005年要减少50%。目前,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核心指标、重点任务与工程等已纳入到国家《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十二五”综合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民航“十二五”发展规划》、《国家铁路“十二五”发展规划》等综合通规划之中。其中,《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确定了绿色交通建设目标,力争行业总悬浮颗粒物和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比“十一五”末降低20%。二是出台了低碳交通运输实施方案等配套政。
本文由:亿博电竞,竞技,电子竞技,亿博官网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