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博官网 - 亿博电竞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亿博官网 - 亿博电竞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年到*年,我国第二产业占GDP的比重由45.1%上升到48.9%;第二产业贡献率由46.7%提高到55.6%。在工业增加值中,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等重化工业的比重则由12.87%提高到16.76%(*年)。*年第一季度,钢铁、化工、电力、有色、石油加工及炼焦、建材等6大高耗能行业的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的33%左右,用电量占工业用电量的64%左右,能耗占全国工业能耗的70%左右[3]。6个行业增加值增长20.6%,比规模以上工业增速快2.3个百分点;用电量增长18.2%,比工业用电量增速快1.4个百分点。重化工产品生产对能源的需求较大,导致了单位GDP能耗不断提高,工业污染物排放也不断增加。据统计,*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428.2万吨,比上年增长1.0%;二氧化硫排放量2588.8万吨,比上年增长1.5%。7大水系中,松花江、黄河、淮河为中度污染,辽河、海河为重度污染。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年到*年,城镇人口比重由36.22%增加到43.90%,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房屋面积由7.94亿平方米增加到19.48亿平方米。每年大约有20亿平方米的建筑总量,接近全球年建筑总量的一半。目前我国已有的近400亿平方米城乡建筑中,99%属于高耗能建筑。建筑能耗在我国能源总消费量中所占比例已达27%,约为3.5亿吨标准煤;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为发达国家的3倍多。按这一趋势发展,到2020年,我国还将新增建筑面积约300亿平方米,建筑能耗将达到10.9亿吨标准煤,其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直接消耗的能源将占全社会总能耗的30%左右。据统计,我国每年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约为1.5万吨。*年到*年固体废物产生量分别为94509万吨、10042万吨8、1*0万吨、134449万吨、151541万吨。目前,人们在充分享受日趋丰富的物质生活的同时,也承受了因经济发展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带来的危害。
我国GDP占世界GDP总额的5.5%,*年消耗24.6亿吨标准煤,占世界总耗煤的15%;钢材每年消耗3.88亿吨,占世界的30%;每年消耗水泥12.4亿吨,占世界的54%;二氧化硫等排放物位居世界第一。*年能源消费总量较*年增加了2.1亿吨标准煤,按此趋势,到2010年能源消费总量可能达到30亿吨,比*年增长1.2倍。这样,到2020年能源消耗总量就有可能远远超过35亿吨,那时不仅会出现能源危机,还会出现环境危机。中央、国务院从国家的长远利益出发,在“十一五”规划中规定,GDP增长速度预期为7.5%,5年单位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到201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6亿吨左右。《*年中国区域运行报告》指出,占全国经济总量一半以上的东部地区,经济增长对能源消耗的依赖相对较弱,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最低,而中、西部地区的资源大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较高。
*年,我国人均GDP突破*美元,随着居民收入增长,消费结构也在不断迅速升级,吃、穿、住、行、通讯以及新一代高科技消费品的消费增长加快。*年到*年,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增长超过了28.57%、家用汽车增长了7.64倍、空调器增长了1.85倍、电冰箱普及使用率达91.75%;农民家庭的彩电增长了83.48%、洗衣机增长了50.38%、空调机增长了451.52%、电冰箱增长了82.62%。由于消费结构升级,大量排出氟氯烃和硫化合物,从1986年的冬季至今,我国已经经历了21个暖冬,特别是*年冬季,全国平均气温达10.6℃,比常年(9.3℃)偏高1.3℃,成为1951年以来创记录的暖冬。据科技部、中国科学院、中国气象局在《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中预测,到2020年,我国年平均气温可能增加1.3~2.1℃,今后人们还将频繁地遭遇暖冬[2]。气候变暖最直接的威胁是极端气候灾害异常,如*年我国台风登陆时间早、滞留长、风力大、降雨多、破坏性强,为历史罕见;春季森林火灾重、沙尘暴天气多、四川、重庆夏季伏旱强、长江中下游湖泊水位低、部分地区农作物病虫害严重;暴雨、高温热浪、大雾、阴霾、雷电、冰雹、酸雨等频发的灾害性天气和山洪、泥石流,以及2008年初,全国南方大范围出现罕见低温雨雪冰冻天气,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生态环境是一种资源,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日益显现其稀缺性,这种稀缺性体现了生态环境的经济价值。在传统经济体制下,资源等初级产品价格相对偏低,生态环境被视为“公共产品”,而无偿使用,企业的生产成本中基本不包含环境成本。造成企业缺乏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压力与动力,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成本转嫁给政府和社会,致使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难以转变。通过实行资源税、消费税、关税等手段,提高节能减排效率,有利于促进企业珍惜资源,提高技术水平、改善管理、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从而推进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中国古代儒家提出了“天人合一”、“制天命而用之”等思想;道家提出“道法自然”;《齐民要术》中也讲到“顺天时,量地利,则用力少而成功多,任情返道,劳而无获”等等。当前,人们追求和谐发展、公平发展,就是要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要求在平等的规则下,人人享有同等的机遇和权利,以达到最终资源分配上的公平。实施节能减排,就是要把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提升到国家具体管理的层面上来,规范每一个社会成员、社会团体的行为。财政政策可以在经常性、资本性、建设性预算中,加强对节能减排的力度;加大对节能减排监测、执法、标准等基础性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只有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才能建立生态环境系统、经济发展系统、社会发展系统,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着资源无价、原料低价、产品高价的扭曲价格体系,原料生产与加工企业凭借对环境资源的无偿或低价占有获得超额利润。实施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如实施政府采购的方式、给予财政贴息贷款等,有利于引导节能产品的使用,促进企业节能技术的普及,促进企业实行节能减排策略,利用经济激励和社会宏观管理手段,促使生态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与一般商品再生产过程相结合,从而达到在整体上对全社会的生产活动进行宏观调节;有利于遏制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行为,摒弃“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重建”的传统发展模式,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确保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建立在生态环境系统自我恢复能力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有利于促进企业产品、技术的转型,使经济社会发展同环境保护相协调,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西部是中国最重要的生态敏感地区,也是生态脆弱地区,我国大江大河的源头几乎都分布在这里。从全流域的大局来看,江河源区发展的目标应当以生态环境建设为重点,以追求生态效益为中心,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上、中、下游流域,东中西部区域的协调发展。财政政策对节能减排给予了重大支持,其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方面的作用表现在:首先,对购买使用节能产品的用户直接给予财政补贴,可转变个人以及家庭对环境保护的观念。如在中西部农村地区补贴推广沼气能源等的使用,减少木材的使用和污染气体的排放,可以减少水土流失,使中西部地区保护好生态环境,进而开发旅游资源,增加收入来源。其次,对节能技术的研发给予财政支持与政策优惠,尤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引导节能技术的发展。在治理“高污染、高排放”企业时,坚持原则“该停的停、该补的补”,对促进中西部企业产业结构升级、技术改造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有利于中西部企业的整体发展,拉动中西部整体经济发展。
首先,公共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政府年度公共收支计划。作为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从事资源配置活动的重要决策安排,反映着政府的活动方向和具体内容,直接规定并控制着政府的开支项目和开支规模。公共财政预算是政府推进节能减排的重要财力支柱,能有效地推进节能减排的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使节能、环保与经济发展步入良性循环轨道。在未来预算结构调整和改革中,应该从政策到财力重视节能减排投入,为逐步建立一个节能型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其次,在经常性预算中,增设节能支出科目,安排相应的节能支出预算。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科学报告》,目前发展中国家的研发投入占GDP的比例一般在1%左右,而发达国家这一比重平均为2.9%。中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研发投入比重一直不高,1997年仅为0.54%,近几年有所上升,但也不足1%。因此,政府预算需安排必要的资金,增加节能科技的研究和推广,开展节能减排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进行节能减排宣传。再次,在建设性预算中,要加强财政对节能减排的力度。一方面稳步提高节能占预算内的比重。节能是指对能源使用单位的技术改造及其生产新型节能设备的,其来源一般以市场和企业为主体。另一方面要选择一些特殊重要的、数额巨大的节能项目,国家财政可采取直接的方式予以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
首先,扩大征收范围。除现有的原油、原煤等7种矿产品外,还应将其它必须加以保护性开采利用的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如土地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动物资源、植物资源等。并考虑将各类矿产资源的管理费、补偿费、林业补偿费、水资源费、电力基金、林业保护费、渔业资源费等资源性收费并入资源税,按其外部成本、稀缺度及经济效用等确定调节资源税的单位税额;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成体系,征收困难,建议将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并入资源税。其次,完善计税方法。资源税的开征不仅是为了取得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应将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由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计征改为按实际生产数量计征,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实际生产数量从量计征,尽可能减少产品的积压和损失。再次,适当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非常稀缺的资源要课以重税,按稀缺程度不同相应提高单位税额,以尽可能限制掠夺性开发,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所征收的税金应主要用于资源所在地的生态恢复和帮助当地居民脱贫增收。
首先,充分发挥消费税在保护环境方面“寓禁于征”的调节作用。将近年来兴起的奢侈品、对环境危害较大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如高尔夫球、保龄球、移动电话、木质贺卡及一次性筷子、塑料包装物等。其次,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那些难以降解和无法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预期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以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等产品列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再次,可考虑设置煤炭资源消费税税目,对清洁型煤炭则免征消费税,并适当提高香烟、汽油、柴油、鞭炮、焰火等污染环境的产品税率。第四,国际经验表明,开征燃油税不仅有利于能源占有的公平,而且有利于环境公平(燃油税经过10多年的争论,终于获得国家税务局的认可,表示将在近期开征燃油税替代养路费)。它的开征势必促使车主节约用油,从而有利于减少空气污染,保护环境。笔者认为应该将燃油税的征收范围设计为汽油、柴油、煤油、石油、天然液化气和其他燃料;而在税率的设计上,可以考虑采取一些优惠税率,如对火车、公交车、飞机用汽柴油(燃料)实行优惠税率;对不同能耗的燃油或燃气,规定不同的税额予以征收;在税收征管设计上,可以将燃油税列为共享税,对军队、武警部队、铁路、国家储备、农垦等直供燃油征收的燃油税以及由海关征收的燃油税全部作为中央收入;其余燃油税收入,中央分享40%,地方分享60%。
首先,制定环保产业政策。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设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退税等。尽快制定和颁发“防治污染税收特别措施法”。其次,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包括:技术转让收入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再次,加大税收优惠,扶植引导环境无害产业和环保产业的发展。如降低环保企业各种税负,以及环保产业设备、仪器的进口关税,对于“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和清洁生产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等。改变原有的单一的减免税的优惠形式,采取加速折旧,税收支出等多种优惠形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第四,正确灵活地运用关税手段(如降低税率、特别关税、反倾销税等),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保护国内环境和资源。降低木材及木制品、石油、天然气进口关税税率或实行零关税,大幅度提高木材、石油的进口量。制定利用全球节能和环保技术的税收政策,促进对这些技术的吸收、消化和应用,鼓励采用清洁煤技术,开发高效、洁净、经济新能源,如风能、太阳能等[6]。
首先,为完善政府采购招标机制,保证其目标和功能的实现,需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的正确引导、管理和监督,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政府采购的空间较大,同时,对节能产品的需求潜力也较大。必须要求坚持效率性、公开性、公平性、竞争性原则,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目录制度,加大对节能产品的认证力度。其次,“各司其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和办法,实施采购统计、采购分析和评估、审计监督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等;采购中心是由政府组建并根据政府授权,负有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和集中采购事务,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开展业务[7]。再次,实行集中采购招标模式。因为集中采购是以采购产品目录为标准,而研究政府采购的实质恰恰是应该将那些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的目录,以强制实行。第四,加强对招标机构或采购机构的管理。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于招投标技术性较强,需要借助招标机构来办理,而招标机构这一社会中介机构属于赢利性机构,政府需加强对它的监督管理。第五,试行节能产品的协议供货制度。通过一次招标为有共同需求的各单位确定中标供应商和中标产品,并在一定时间期限内有此需求的单位直接向中标供应商采购。最后,建立审查和仲裁机构。负责处理供应商行政诉讼和复议等事项,这是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必要保证。并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首先,财政要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中央财政重点加大对中西部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建设的补助,支持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推进新农村建设;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关停污染企业的地区给予一定财政补助,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其次,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设立中央对地方的节能专项拨款。政府间转移支付是在各级政府之间或不同地区的同级政府之间通过财政资金的无偿拨付调节各项预算主体收支水平的一项制度。它是公共财政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其目标是纠正或调整地区间纵向失衡、纠正或调整地区间横向失衡、纠正或调整与公共物品提供相关的外部性、使地方政府的支出同中央政府的目标协调一致。一方面,中央的节能专项拨款主要是向中西部地区的能耗大省和节能大省倾斜,避免平均分配;另一方面,中央节能专款应采取科学、规范、透明的方法进行分配,避免“暗箱操作”和拨“人情款”,要制订周密的规划,进行安排使用资金,要把钱花在最急需的节能项目上,不得挪作它用[8]。再次,中央财政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按关停后的实际节能减排量,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支持建立能效标准、标识制度;通过中央财政设立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源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近年来,我国的资源特别是能源的瓶颈制约和环境压力问题越来越突出,成为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最严峻问题。报告提出“要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更加注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节能环保水平、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按照“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要降低20%,年均4.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年均2.2%。
我国资源总量虽然排在世界第3位,人均资源占有量却排在第53位,资源供给不足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制约因素。在环境方面,一是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污染严重;二是生态破坏范围扩大、程度加剧,水土流失、沙化问题严重。
国际经验表明,单位gdp能耗与人均gdp的关系可以表示为一条倒扣的钟形曲线,即“库兹涅茨曲线”。这条经验曲线反映了一个一般规律,即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和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每个国家都要经历一个资源消耗和单位gdp能耗的“爬坡”过程。一般来看,人均gdp在1万美元之前,人均能源消费增长较快;在人均能耗达到4吨标准煤后增速变缓。目前,发达国家已越过“拐点”,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还在艰难地爬坡。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仍将持续一个阶段。2005年我国人均能耗1.89吨标准煤,约为世界人均能耗的一半。经济增长需要消耗能源和资源,即我国人均能源消耗还要“爬坡”。虽然由于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等原因,人均能耗增速变缓的峰值在变小,但要在能源消耗增长较快时显著提高效率则难度较大;同时,由于没有成功的国际经验可以借鉴,需要我们自己逐步探索。
因此,必须从全局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资源和能源的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建立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的重要调控工具,理应在促进节能减排中发挥相应的作用,因此,深入分析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成为理论界、政府部门着力研究的问题。税收政策在世界各国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担当重要角色,与其它调节工具比较,税收手段的“双重红利”假设已经在研究者中形成普遍共识。外部性理论是税收政策调控节能减排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它从社会成本和税收的关系角度揭示了税收政策调控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有效性。如果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影响到了其他主体的经济利益,就产生了外部性问题。这种影响可以是有害影响,也可以是有利影响;一般来说,我们较为关注有害影响,即负外部性问题。无论是设计整体的绿色税收制度,单独开征某一个绿色税种,或在某一个税种中规定特殊的绿色税收优惠措施,其理论基石都是公共经济学与循环经济的基本原理,尤其是马歇尔的“外部性理论”以及“庇古税”的基本思想等。其目的都是增强民众的环保意识,建立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促进自然资源在代内和代际均衡与公平配置;最大限度提高资源和环境的配置效率,从根本上解决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冲突,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就采取政策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70~80年代主要是针对污水和固体废弃物等进行征税。90年代以后,从零散的、个别的环境保护税种开征,逐步形成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目前,发达国家征收环境保护税已经相当普遍,课征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分为污染税、资源税、能源消费税。
污染税是对污染物排放或污染行为征收的一种税。一是对废气排放征税,如美国、瑞典、荷兰、挪威、日本、德国等开征二氧化硫税;芬兰、挪威、瑞典、丹麦、荷兰、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等开征二氧化碳税。二是对废水排放征税,如德国、荷兰开征水污染税。三是对固体废弃物等征收污染税,如挪威的饮料容器税;美国、法国、挪威、澳大利亚等国在轮胎的生产或销售环节征收旧轮胎税;意大利对生物降解能力小于60%的塑料袋征税;比利时的环境税适用于饮料容器、废弃的照相机、工业使用的某些包装品、纸以及电池等;荷兰、芬兰、英国开征了垃圾税;美国、德国、日本、荷兰等国家征收噪音税;农药税最早开征于瑞典,后来比利时、丹麦、芬兰、挪威均对农药和化肥征收污染税,等等。
许多国家单独开征了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开采自然资源征收的一种税,不少国家还对资源开采开征矿区使用费。
能源消费税是对能源消费和污染征收的一种税,一是为了保护资源,减少能源消耗;二是可以降低污染,保护环境。美国、日本、欧盟和南非等国家开征了燃油税,还有一些国家对煤、石油等燃料和电力产品征收消费税。
从已经实行环境税的国家看,实行环境税的环境效益明显。如瑞典的硫税使石油燃料的硫含量降至低于法定标准的50%;挪威的二氧化碳税使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了2l%;美国对家庭垃圾征税使垃圾丢弃量明显降低,回收率显著提高;oecd成员国实行含铅和不含铅汽油的差别税导致市场上含铅汽油的使用比例大幅度下降。
我国有关专家、学者对在我国开征环境税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探讨,他们提出的环境税征收方案大致包括独立型环境税、融入型环境税和环境税费方案三种类型。独立环境税方案包括一般环境税、直接污染税和污染产品税:一般环境税基于“受益者付费原则”对所有环境保护的受益者进行征税,纳税人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目的是筹集环境保护资金;直接污染税则以“污染者付费”为征收原则,计税依据是污染物排放量;污染产品税则以“使用者付费”为原则,对煤炭、燃油等潜在污染产品征税。由于独立环境税方案涉及环境保护受益者、环境污染制造者、污染产品使用者,能够广泛激发环境保护意识和制约环境污染行为;融入型环境税是对现有税制的修改和完善,不改变现行税制的结构,但税基仍较窄且对公众的警示作用较弱;环境税费方案是在现有环境收费的基础上进行的费改税,使其具有法律保障,但我国现行排污收费标准过低,若实施费改税则同样涉及税率等的重新设定问题。
笔者认为,由于环境税的征税对象具有特殊性,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根据目前我国的情况可以把环境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工业污水、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工业固体垃圾以及超过我国环保标准的噪音,以后再逐步扩大征税范围。
借鉴国外的做法,环境税以污染物的排放量或者浓度等作为税基;环境税的税率可以采用弹性定额税率从量计征。将来还可考虑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和排污指标交易的办法,鼓励企业努力减少污染和提高治理污染的积极性。运用征收环境税的方法促进节能减排,需要有比较科学的计量手段和自动监测系统,特别是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已习惯于随便排污,也很难监督,如何能对它们的排污进行准确计量,需要很好地研究和解决。
近年来,我国对生态环境税收理论与政策的研究日渐深入,但是,在国际视野下和国际税收框架中的深入研究还相对不足,如关于环境课税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履行国际公约中的税收政策配合与制度协调等,都是有待深入研究的课题。
笔者建议,对现行资源税扩大征税范围,将一些重要资源列入其中,如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对水资源课税可促使公众节约用水、企业减少对水的污染,以缓解我国水污染、缺水日益严重的状况;对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课征资源税可以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生态破坏。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主体节约资源,应将现行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
煤炭在我国能源消费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提高它的利用效率,可考虑对煤炭开征消费税。根据煤炭污染品质确定消费税税额,在开征初期可采用低征收额、大征收面的方针,对清洁煤则免征消费税。还可将那些用难以降解和无法再回收利用的材料进行生产、在使用中会造成严重污染的包装物品、电池及产生破坏臭氧层的氟利昂等产品列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此外,还可考虑增设一次性餐饮容器、塑料包装袋、镍镉类电池、含磷洗涤剂等产品的消费税税目。
当前,西方各国大都制定一系列限制进口的环境标准,实行绿色关税壁垒。对污染环境、影响生态、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进口产品征收进口附加税。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也应强化绿色关税,以全面适应环保形势下国际贸易发展的新需求。
增值税政策的完善思路可以考虑实行差别税率。同一类产品,对生态保护有利或对环境影响较小的产品,买行低税率;对生态有害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产品实行高税率。如,对使用清洁燃料(乙醇、氢气、石油液化气)的汽车产品适用低税率,对使用汽油、柴油的汽车产品适用高税率。不同类产品中相互之间有替代效应的,对生态保护有利或对环境影响较小的产品类,实行低税率;对生态有害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产品类实行高税率。如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之间存在潜在的替代效应,可对电动自行车适用低税率,对摩托车适用高税率。另外,某些产品的发明对生态环境保护将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并对整个产业产生深远影响的,可实行零税率,如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等。
需要说明的是,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并不是孤立实施的,而是有一整套政策体系和配套措施,其反映国家经济调控制度和政策手段上的创新。在传统的开征能源税、环境税以及不同税种和不同税种的优惠政策之间协同配套之外,根据《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的规定,引入市场机制,实行以总量控制为主的三种灵活的碳交易制度。其重要意义不仅是把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扩展到国际贸易与等领域,更重要的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构建了一种双赢的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按照这一机制,发达国家的者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从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履行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义务。
一是转变观念。各级政府要转换指导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注意力集中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来,把节能减排作为政府调节经济运行的着力点,真正放在经济工作的重要位置,而不再把追求gdp的高增长放在压倒一切的地位,用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制约各级政府盲目攀比gdp的行为。要充分认识到在现阶段节能减排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核心要求,从“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转变为“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资源节约型发展方式,核心正是节能减排。节约资源首先要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首先要减少主要污染物的排放。
二是对短期内迅速提高高能耗行业能效的难度应有充分认识。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无疑会降低单位gdp能耗。然而,结构调整是一个缓慢过程,不是一个部门所能解决的,必须举国之力,集中力量,通过制度安排和政策引导来实现。当前,完善政策的重点应放在协调上,清除不利于产业结构升级的政策,如排斥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做法、歧视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政策、变相激励过度开采的出口退税政策、最低价中标政策等。在工业、建筑和交通节能中,重点应放在工业节能上,避免重化工业的盲目扩张,并将其作为一项长期任务。这不仅是因为其节能潜力大,还在于可以为农业和三产能耗增长腾出空间。
三是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发展循环经济,既是缓解能源资源约束矛盾的根本出路,也是从源头上减少污染、减轻环境压力的治本之策。要加快循环经济立法进程,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探索有效模式,研究建立循环经济指标体系,推动重点行业、园区、城市和农村的循环经济发展。把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落实到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制度设计、项目决策和法规、规范制定等关键环节。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能源资源节约、替代、循环利用和治理污染的先进适用技术。按照循环经济理念,抓好重化工业集聚区或工业园区的建设和改造,推进产业链的延伸组合,实现能源资源的循环利用。
节约资源能源的使用,减少有害物质和废弃物向环境中的排放是节能减排的重要内涵和目标,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努力把我国建成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保证。因此节能减排应该作为全国性的发展战略重点推进,充分制定和利用有效的财政政策与财经政策进行问题破解。
政府采购,主要是指各级政府和部门立足于公共服务的需要,在维持日常公务生活的基础上,支取国家财政资金、借贷或服务的活动。政府针对国家经济发展形式,支取国家财政资金对相关的服务、生产领域给予一定的节能减排技术和治理污染的技术、资金支持,一方面,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另一方面,规范企业的生产发展,促进绿色生产,减少企业对废弃物的处理负担,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增加环境效益。如美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签署法令规定联邦政府各部门的政府采取能源之星的标志,一方面是为了充分加强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秩序规范;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促进美国社会经济的绿色化发展。
公益基金的创立是现代欧美发达国家发展产业的重要举措之一,美国联邦政府就积极采取措施,引导建立节能减排的公益基金,充分调动第三部门的积极性,参与社会生产与生活。通过建立政策引导第三部门与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实现对接,以方便进行有针对性的节能减排服务。密切贷款与直接货币补贴等措施协调配合,以此促进生产的企业和部门能够提升节约能源资源、减少废弃物排放的生产意识和节能减排的生产积极性。
发达国家在进行节能减排的发展过程中,配套的节能措施采取和运用已成为惯例,制定和实施相关的财税法律和制度成为保证节能减排顺利开展的重要措施,如针对节能减排需要重点关注的指标,制定相关的税收制度,主要有二氧化碳环境税、能源使用消耗税以及二氧化硫环境税等。在制定和实施相关财税法律与制度方面,美国尤其典型,为节能减排,美国颁布了相关法案,如《新能源法案》、《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等一系列法案。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是确保节能减排生产顺利进行的重要依据,这不仅可以为厂商提供生产与发展的依据,而且也能够实现对法律环境的规范与保障支持,促进节能减排的可持续性发展[1]。
结合我国的生产发展现状与发达国家的节能减排举措,如何提升我国节能减排的水平,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仅需要市场对绿色环保进行长期的调控,而且需要政府制定和采取相应的财政政策与税收政策,对我国的节能减排事业进行规范,促进我国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进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下结合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结合我国的经济、政治发展现状进行如下的财政与税收政策分析:
第一,增加对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技术推广的财政支持力度。科技是确保节能减排事业高效运转的重要举措,为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积极性,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为高等院校和专门的科研机构提供财政资金支持,一方面是在科研设备与科研成果的包装和质量保证上,需要充足的资金运用于设备的引进与研发;另一方面,则需要进行科研人员的定向培养,确保技术研发和技术推广的人才保证。如在钢铁加工行业、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电力生产行业,这些耗资巨大的行业领域,就不得不需要国家实行财政支持,以确保我国国家经济的安全与可持续生产。
第二,加强对能源开发利用的支持力度,特别是清洁资源与替代资源的开发利用。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日益扩大,在进行生产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能源资源,诸如石油、煤炭等,但由于其污染性大,且循环再生难度大,如何增加对可再生资源的利用,以及寻找可替代资源成为经济建设发展的当务之急;
第三,通过政府转移支付加强对落后产业的淘汰力度。政府转移支付在节能减排领域,应该集中于对发达地区或者落后地区落后产业的淘汰,实现发达地区经济发展资金向欠发达地区或者新型发展产业的支持,对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进行及时的调整与整改,经济发达地区的落后产业主要应该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增强地方政府的产能淘汰力度和范围;
第四,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引导带动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的采购引导能力不强,很难实现和满足对需求量大、能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的商品要求,因此需要加强政府的采购引导功能,实现对居民生活的和企业生产的绿色引导功能[2]。
第一,对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开征能源税。针对国家或者国际重点开发的能源征收能源税,确保企业能够节能减排,减少对能源资源的消耗,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共生与发展。并适当扩大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对具有十分重要生态意义的资源,如树木征收相应的税收;
第二,对环境污染程度大的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环境污染保护税的征收策略,是确保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限制我国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产业和企业进行责停整改;
第三,调整税收优惠。对污染和浪费严重的企业实行征收环境保护税与能源税的措施,而对绿色生产和环保产业实行研发保护,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如对研发机构经费费用同比增长超过10%的厂商,能够按照研发费用的1.5倍加记扣除研发的成本,这也是对绿色科研的税收优惠的表现之一;
第四,充分借助于税收手段,建立科学发展基金。税收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调节作用,通过税收建立科学发展基金,促进科技研发手段的改善,对科研机构和从事小型研发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设立专门的科技研究开发基金,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使用和推广。并给予研究开发节能减排技术的企业和税收减免政策,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3]。
综上所述,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仅仅依靠市场自身的调节,远远不能够达到节能减排的阶段性目标,因此在当前日益注重节能减排的今天,为了更好地促进节能减排困境的破解,我们就应加强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尤其是应加强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的借鉴,并结合我国的实际,针对性的进行吸收和优化,才能促进我国节能减排政策的优化和完善。
[1]刘维刚,杜宇.破解我国节能减排困境的财税政策建议[J].经济纵横,2013,12:93-95.
经济的发展带动了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建筑作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活动场所,其需求量也在逐渐增加。但建筑需要运用很多能源,面对能源的日益匮乏,能源供需矛盾也日益凸显。节能减排是国家提出的重要政策,用以解决能源危机问题,因此,建筑学教育领域也需要以节能减排为基础来培养相关人才,以达到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相对应的目的。
近年来,我国对节能减排工作非常重视,相继颁布了很多相关的政策法规,针对建筑行业,国家也提出了一系列的相关标准。所以,社会对建筑节能相关人才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各大高校为了迎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也需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有针对性的对当前教育重心进行调整,并大力开展相关的探索与研究。
能源的供需矛盾已经成为抑制建筑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而如何协调能源供需关系,是建筑设计人员需要面对的主要挑战,也是建筑设计人员需要具备的职业素养。而高校建筑专业是建筑设计行业的未来力量,需要对当前所面对的设计问题充分了解,并承担起应该担负的历史责任,为解决能源危机问题,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我国很多高校在讲授建筑节能的相关课程中,主要是运用物理知识进行抽象讲解的,其概念与原理都比较艰涩,而建筑专业的学生经常使用的思维方式是形象思维,这种抽象概念对建筑专业的学生来说有一定的理解困难,所以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教学效果欠佳。
因此,在建筑节能相关课程的讲授过程中,需要改善传统的教学方法,运用多元化的教学模式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可以运用案例教学法,但该方法在运用过程中需要注意,所谓的案例学习并不是单纯的照抄照搬,学生经验的累积是需要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的,而案例的学习便是这个变化过程的主要途径。在实际教学时,可以将节能观念、原理与建筑设计案例相结合,从而帮助学生理解相关概念,让学生逐渐从模仿发展为经验,真正理解建筑节能设计。另外,还可以运用专题讲座的形式进行教学,这种方法的开放性较强,学生与教师可以在课堂上进行互动,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升教学效果。
在传统的课程体系中,建筑节能课程一般都是一门相对独立的理论课,从节能减排的角度出发,建筑节能是一种先进的建筑理念,需要在建筑设计的整个过程中贯穿。因此,建筑节能课程不应该仅仅是理论课,更应该与实践设计相结合,贯穿在整个课程体系中。而课程体系的更新需要遵循以下两方面原则:其一,思维连贯化,主要指的是在学习初期,就将节能理念灌输到学生思想观念中,让学生从根本上对建筑节能重视起来;其二,技术阶段化,主要指的是对建筑节能的相关方法进行分阶段学习,并将其合理的运用到建筑设计中。
当前很多高校中的建筑教育,在课程设置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课程之间欠缺相互联系,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课程的教学效果,所以,课程体系的连贯性对于提升教学效果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如大一可以向学生介绍一些常识性的节能知识,让学生充分了解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打好学习基础;大二、大三可以将节能知识与建筑设计的相关知识相结合进行讲解;大四可以组织建筑节能知识的相关讲座,并进行一些实践操作,分阶段的对学生进行训练。
以建筑设计课程的特点为基础,建筑节能可以大致分为节能意识、节能理念以及节能技术三个主要层次,教师可以根据这三个层次,培养学生的建筑节能设计能力。针对建筑学专业不同年级的教学特点,可以运用立体化拆分的教学方法,把相关的建筑节能课程科学合理的拆分成不同的专题讲座,以适应不同年级的教学需求,并将专题讲座穿插到建筑设计课程中,以达到将节能理念有针对性的融入到相应设计课程中的目的,完成阶段性教学的实际需求。
举例来说,大二是学生形成建筑节能观念的关键时期,因此,节能意识这一层次需要放在这一阶段;大三是学生设计能力的提升时期,因此,可以将节能理念放在这一阶段;大四是学生运用与实践建筑设计理论的时期,因此,这一阶段的主要内容应为节能技术。通过这种方式,便能够将建筑节能充分融入到高校人才培养体系中,达到人才培养目的。
随着世界范围内的能源储量锐减,我国对节能减排工作也越来越重视,建筑行业也需要迎合国家的政策需求,设计出更加节能环保的建筑,因此,社会对建筑节能相关人才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在这种条件下,我国高校应该重视对相关人才的培养,通过改善传统教学方法与更新专业课程体系等方式,迎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树立起学生的建筑节能理念,强化学生的节能设计技能,培养出更适应社会需求的建筑设计人才。
[1] 曹伟,吴佳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建筑学城乡规划类课题的统计研究[J].建筑学报,2012(S1).
[2] 本刊编辑部.理念优先,技术创新――专访清华大学建筑学院院长、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庄惟敏[J].动感(生态城市与绿色建筑),2013(S1).
1.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过于零散。我国现行的与节能减排相关的税收政策缺乏总体把握和系统考虑,较多的过于零散地分散于财税部门的各种通知、具体规定中,大都体现在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资源税等税种中,且只是作为其中的税目来体现,本身具有不稳定性,效力级别较低,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节能减排税收体系,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作用难以充分发挥,缺乏前瞻性、系统性和指导性,难以发挥实际效果。并且,目前我国现阶段还缺乏环境税、碳税、废弃物处置税等专门针对节能减排的税种,对能源耗费行为的调控大多还是通过收费的形式进行约束,完善的节能减排税收体系尚未真正构建,难以发挥合力,使得我国节能减排的成果难以巩固,弱化了税收在节能减排方面的作用,这既不利于发挥税收政策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也不利于全社会节能意识的普遍提高。
2.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形式单一。我国现行节能减排税收政策中包含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以低税率、减税、免税等直接优惠方式为主,虽然简单易行,但与纳税人经营活动关联度小,容易刺激纳税人以虚假名义骗取税收优惠,促使纳税人行为短期化;而如抵免、加速折旧、提取准备金等可以引导纳税人调节生产经营活动的间接税收优惠措施却没有充分利用,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多是针对某一个企业或某一类产业,而较少针对具体的科技开发活动或高新技术项目来适用优惠政策,形式过于单一。另外现行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作用方式多以激励支持为主,而缺少必要的约束限制,即对采用先进技术、节约能源、符合导向的企业予以税收支持,但对技术水平低、污染量大的企业未进行有效的约束,未使税收激励支持与约束限制有效结合,对能耗高、污染大的行业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的税收政策,引导企业节能减排的效果有限。
3.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覆盖面小。尽管目前我国现行的三十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涵盖了节能减排的方方面面,但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以及《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远未达到这些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节能减排税收政策覆盖面较窄使得很多资源被廉价甚至是无偿使用,导致资源的过度浪费以及使用的低效。如增值税方面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支持政策,仅对可再生能源中的垃圾发电、风力发电、水力发电等予以支持,而对在我国潜力巨大、对改变我国能源消费结构有着重要的意义的可再生能源中的太阳能、地热能以及生物质等方面却缺乏必要的税收支持政策。又如在税收优惠较为集中的所得税方面,其政策设计中往往存对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覆盖面太窄的问题,尤其是在当前企业节能减排投入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造成税收的助推和激励作用不够明显。
1.优化整合税收政策,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税收政策体系。针对目前节能减排税收政策过于零散的现状,建议统一管理和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可考虑将分散于各个相关部门的涉及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统一由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并使之成为对所有行业、所有企业都适用的公共政策,在总体上形成一整套有利于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体系;同时还要理顺不同能源税收政策之间的关系,减少政策冲突,增强政策配套性。这样既可以使各项能源税收政策形成合力,提高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系统性、可操作性,又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政策时准确把握。
2.扩大政策覆盖范围,加大节能减排税收政策优惠力度。改变原有税收优惠政策内容过多地局限于某地域、某行业、某企业、某项目等不足,调整流转税、所得税等现有税种的优惠政策,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扩大税收政策的支持范围,要建立覆盖能源生产、消费和回收全部过程的税收项目。要重点扶持促进能源结构优化、节能减排高科技产品研发、使用等,对高能耗、高污染的重点行业,如钢铁、电力、造纸、化工、煤炭等,可考虑分行业制定节能减排的税收激励政策。对必须加以保护的资源,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淡水和地热等纳入征收范围,并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矿产资源管理费、水资源费等税费并入资源税。同时进一步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强化其节能环保方面的调节作用。如对饮料容器、电池、塑料包装物、一次性纸制品、高档建筑装饰材料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等,可根据其消费对资源的耗费情况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以强化消费税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
3.多种税收政策并举,有针对性地使用税收优惠手段。要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对节能减排的巨大推动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坚持直接手段与间接手段配合,灵活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全方位支持节能减排,除了对环保产业或节能降耗成绩显著的企业实行直接税收减免外,还应该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抵免等手段对原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完善,鼓励企业环保产业、开发和使用节能减排设备和绿色能源。同时,应根据节能减排项目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支持的环节和手段,使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手段,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从而提高政策支持效果。在作用方式上,要强化税收手段的约束作用,对能耗高、污染大的行业和产品实行重税政策,运用零税率甚或财政贴息的方式鼓励发展低能耗、无污染的行业和产品,建立有利于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的约束机制和补偿机制,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资源配置、引导生产消费、促进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等方面的作用。
由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管理体制、决策水平等方面的原因,现行税收政策对高排污企业外在成本内在化方面做得很不够,未有效地遏制资源和能源浪费行为,工业企业节能减排积极性不高。具体表现在:
1.节能减排税收优惠范围狭窄局限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中,但又设定了很多限制;消费税整体上没有涉及到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方面的税目;资源税作为促进节能减排的主体税种,征税范围较窄。
2.税收的激励支持措施不健全对不同税种分别制订不同的减税、免税方式,加大了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与操作难度;资源税税率偏低;消费税税目设置很少考虑环保因素;增值税和营业税对节能减排的抵免税条款较少,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利于节能减排技术的创新与转让。
3.地方政府税收优惠力度不够许多地方政府由于财力有限,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大打折扣;由于各地税收优惠力度的差异,使得节能减排企业从低优惠力度地区向高优惠力度地区转移,增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目前,我国激励性税收政策还是应立足于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节能减排企业的资本边际成本,提高企业的节能减排水平。
1.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1)提高工业企业用于节能减排项目的所得税税前列支比例。例如,降低资源综合利用享受优惠政策的准入门滥;提高企业用于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将企业建立的节能减排研究开发基金作为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加大节能减排专项设备的折旧力度,等等。(2)扩大所得税的优惠范围。扩大范围主要应包括以下领域:煤炭清洁技术研发与应用;企业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采矿企业提高回采率,充分利用贫矿和尾矿;企业有偿转让与节能减排相关的技术或进行技术而取得的收入,等等。(3)某些情况下给予适当的所得税退税。例如,企业能源再利用或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出的产品所获取的利润,可考虑所得税税前按一定比例扣除;用上年税后利润于节能减排项目的,应退回这部分利润的所得税。
2.加大增值税优惠力度为了促进多种形式的资源节约,建议对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节能产品目录》中,与节能减排有关的产品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产品,都实行增值税减免或即征即退政策,以改变目前优惠范围偏少的现状。优惠程度要根据节约资源能源的效能程度确定。同时,提高对可使用但不使用节能产品的企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税率,实现奖惩结合。
3.对节能减排项目给予更大的税收优惠将“节能减排”的研发和应用作为单独的一类“项目”,有利于有效整合各种资源以实现特定的节能减排目的。按照项目的原有条件和实现目标,节能减排项目应分成不同的级别,对不同级别的项目在原有各项优惠政策之外,给予一定比例的减计收入或加计成本扣除的优惠。
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资源浪费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节能减排工作势在必行。所谓“节能减排”,即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排放[1]。这是在资源短缺和环境承载力条件下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之路。
当前我国的节能减排工作形势非常严峻。近些年,我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作为检验经济增长的重要指标,使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开始实行节能减排,有了一定成效。但我国目前经济增长方式是粗放型,在资源、环境方面付出了很大代价,节能减排工作依然严峻。综合减排措施与项目并未完全展开,激励减排的政策有待完善。此外,部分地区的节能减排工作还没有落到实处,节能减排形势依然严峻。个别地区、个别行业的能耗指标、排放指标不降反升。
我国建立了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及管理体系。但节能标准、标志的制定和修订较为缓慢,能效标准没有考虑未来的技术发展;《节能产品目录》尚未制定,无法对相关企业实施政策补贴或税收优惠;能耗和污染物统计指标、监测与考核体系仍不够完整。
近年来,我国不断探索建立推动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的新机制,重点推广了合同能源和清洁发展机制,但和我国庞大的节能市场相比,这两种新机制的市场规模还相对较小。由于税率错位、融资困难和相应行业标准缺乏,阻碍了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发展壮大;由于对最新清洁发展机制方法学的研究相对滞后,相关跨学科专业人才相对缺乏,制约了清洁发展机制的发展。
目前,高耗能企业的快速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特征。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仍在建设,这给节能减排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而且我国小企业数量较多,如果简单地大量关停小企业,将会对社会安定以及生产供应稳定带来许多问题。
目前,我国的能源主要以煤为主,煤炭消费比例大,优质能源消费比例小,这是造成我国能源效率低下原因之一。加上生产工艺落后于西方国家,而且产品的能耗较高。
为了推动新能源的研发,我国加大了对新能源、新技术的投入。由于新能源成本相对较高,导致市场规模较小;我国大多数节能技术与国外先进技术存在较大差距,且研发推广缺乏有效组织,节能技术发挥的作用相对不足[3]。
节能减排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制定完善的政策体系,并做好各项工作之间的衔接,才能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提出以下对策措施:
运用各种有效手段,使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管理体系等形成合力,切实把节能减排工作做好。把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的要求具体化,体现在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以及财政税收、价格等政策等方面,实现节能优先[4]。
积极发展光能、水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并采取政策倾斜等措施推动中西部地区的新能源建设;进一步加快引入包括生产制造技术、组织管理技术和市场营销技术在内的复合式技术结构;加大研发创新的政策支持,尽快制定并完善节能新技术的各级标准及相关认证体系[5]。
通过经济手段,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的发展。加大差别电价的实施力度,实行更加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同时,为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应逐步提高环保收费标准,并把环保收费通过税收的形式确定下来。
抓紧通过出台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完善节能减排的税收体制。充分运用税收政策缓解环境污染,保护紧缺资源和能源,从源头上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生产和出口。通过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实行鼓励节能环保新技术设备进口的优惠政策。
积极鼓励机构加大对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环保部门与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从而控制企业盲目行为,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完成。
借助于法律手段健全节能各级标准体系,并从源头上控制高能耗行为;加大政策激励力度,明确国家实行促进节能的税收、价格、信贷政策。同时,在环境保护方面将严格查处各类违法问题,如违规审批、越权审批、降低环评等级等,进一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公平性。
我国的节能减排形势非常严峻,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也是防止经济由偏快走向过热、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前提。目前,各职能部门应对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从体制入手,积极建立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这是遵循自然规律与顺应时代潮流的战略措施。只有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的节能减排理念,才能实现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气候变暖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一项全球性的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关注。1997年12月《京都议定书》的通过,并于2005年2月16日的正式生效,标志着全球致力于治理气候变暖问题的开始。
全球变暖不仅是气候和全球环境领域的问题,也是一个涉及人类社会生产、消费、生活方式以及自下而上空间等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的重大问题。追究其因,大多数科学家普遍认为人类活动所释放的大量二氧化碳是引起全球变暖的最主要原因。
随着发展中国家在重工业上的以及世界能源和运输需求的增长,温室气体年排放量正在不断上升。据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的结论,从19世纪后期到现在的100多年中,全球近地面气温平均升高了0.3℃~0.6℃;而与此同时,全球海平面平均升高了0.1~0.2m。如果不采取任何控制措施,按现有的CO2排放速率,到21世纪中叶全球大气中的CO2浓度可能达到现在两倍。据IPCC的估计,这将导致地球气温升高1.5℃~4.5℃,造成全球海平面上升
(2.5~5)×10-3m。这将导致生态系统的灾难,主要粮食作物的大量减产,岛国及沿海城市由于海平面的上升而被淹。
各国在实现二氧化碳减排过程中,可以选择的政策方案很多,可以是经济的或准经济的政策,比如碳税、税收、补贴、排放权交易、复合排放权交易制度等,也可以是非经济手段,比如政府规制、绩效标准等。在现实政策的制定中,都是在确定一定的减排目标的基础上,综合权衡各种政策利弊,再选取合适的政策工具或政策工具组合。在各种政策工具之中,碳税与排放权交易制度是被经济学家们公认最有效的减排政策工具。
各国需要在国际性协作框架内采取各自的政策措施。对于大部分发达国家来说,《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其碳减排的目标和时间表,那么他们就需要根据这些既定的目标运用相关的政策工具去制定其国内的政策;对于发展中国家,虽然并无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但这不表示其没有碳减排的国际责任,在经济可承受的范围内,需制定相关的产业政策或排放标准等,也可通过国际协作来达到减排的效果,比如参与全球性的清洁发展机制(CDM)。
主要发达国家在二氧化碳减排上都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政策,而且也收到了不同成效,有现金补贴、税收政策、低息贷款、节能技术研发及服务体系的建立、信息共享、公众宣传教育等各方面的扶持政策,以下为发达国家在该政策上一些成功的案例。
1.1.1财政政策几乎每一个发达国家在节能减排方面提供的政策中都包含了该项政策,这主要是因为节能减排工作的困难是非常大的,其也是非常巨大的,巨大的导致必须由国家引领来减少因过大导致企业风险的增大,加拿大建立了气候变化基金、伙伴合作基金、研究基金等来规避风险、促进工作;英国对节能设备和技术开发项目给与贴息贷款或免(低)息贷款,2002年节能基金的2亿英镑预算中,25%用于贴息贷款,其中1000万英镑是无息贷款,对公布的节能设备目录,实施加速折旧政策。日本对节能设备推广、示范项目实行补贴等,经济产业省每年财政拨款380亿日元(约3亿美元),用于补贴家庭和楼房能源管理系统和高效热水器等。此外,意大利、法国等国也采取了相应的财政政策。
1.1.2低息贷款日本实行为政策性银行给予低息贷款,以鼓励节能设备的推广应用。
1.1.3税收政策税收政策也是一项非常有力度的措施。2003年7月31日美国决定在今后十年对能源效率、替代燃料和可再生燃料等领域实施减免能源税政策。对新建建筑和各种节能型设备根据所判定的能效指标不同,减税额度分别为10%或20%,鼓励推广乙醇汽油,对每吨乙醇补贴1400~1500元。法国采取的税收政策为,征收汽车燃料税和新的环境污染税。实施税收减免政策,主要包括对家庭保温和供暖设备以及高效锅炉的安装减免所得税;工业领域能源效率技术第一年实施加速折旧制度,并少征商业税;对节能进行的公司在节能设备使用和租赁中的盈利免税。日本对使用列入目录的111种节能设备实行特别折旧和税收减免优惠,减免的税收约占设备购置成本的7%,大大鼓励了节能设备的生产。意大利从1998年开始实施二氧化碳-能源税收政策,于2004年全面实施。2000年政府决定从1999年的碳税中提取3000亿里拉用于减排温室气体,包括推广可再生能源和促进能源效率提高。(1)节能技术研发及服务体系的建立:在这方面,德国做得非常有成效。德国高度重视节能技术研发及服务体系建设,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深挖管理节能潜力,建立高效节能咨询机构,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不仅给予政策倾斜,而且给予资金扶持,使得行业协会得以健康发展,协会的职能也得到很好的履行。(2)信息共享:德国坚持统计信息的共享、公开,为社会服务,这样能源统计不仅能准确掌握能源消耗量和利用水平,更重要的是对提高经济效益有帮助。(3)公众宣传教育:没有民众的广泛参与,节能减排的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增强民众的节能意识非常重要。德国政府认为,政府高级官员不定期与民众举行研讨会,就政府的相关政策进行研讨,听取意见,并鼓励民众对政府、企业在节能与环保领域的工作进行监督。每年在全国开展节能知识和技能竞赛,对优胜者给予奖励,不仅增强了民众的节能意识,还宣传了节能知识。
以中国为例,中国的能源构成以煤炭为主,中国能源消费中有70%是煤炭,其中发电用煤占60%左右。中国目前每年生产和消费的化石能源约占全球能源和消费总量的10%,这相当于排放出全球CO2总排放量的10%。
因此,中国作为当前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承受着非常大的国际压力,虽然《京都议定书》中当前没有对中国及其他大排量的温室气体排放发展中国家进行限制,但发展中国家进行减排的任务势在必行。2009年8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研究部署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审议并原则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草案)》。会议指出,妥善应对气候变化,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人类社会生存和各国发展。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又是发展问题,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充分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张通过切实有效的国际合作,携手努力,共同应对。我国将继续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基本框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主张哥本哈根会议应严格遵循巴厘路线图授权,进一步加强《公约》及《议定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统筹考虑减缓、适应、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我们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承担与我国发展阶段、应负责任和实际能力相称的国际义务,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综上所述,全球变暖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面对这样严峻的现实问题,解决的任务是繁重的、紧迫的。
首先,各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的态度是认真、积极的,采取的策略也是多种多样的。根据《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有义务进行温室气体的减排,所以各发达国家都在努力进行节能减排方面的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虽然美国等发达国家没有签署该议定书,但仍然在该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和实施工作。发达国家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
其次,虽然目前各国已经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但这些工作相对于节能减排这个大工程而言,还远远不能达到要求,如在立法、政策扶持、技术突破等方面,需要做的工作还很多。
再次,发展中国家,如印度、中国等,虽然没有被列入有减排义务的国家当中,但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和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上所采取的措施是积极的。
最后,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上还需要作进一步努力,这些努力主要体现在:(1)把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目标作为各级政府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的重要依据;(2)抓好国家方案的落实。努力实现“十一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可再生能源比重提高到10%左右、森林覆盖率达到20%等目标。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完善和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3)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紧密结合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培育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工业、建筑、交通体系;(4)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综合能力建设。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科技发展战略与规划,开展低碳经济试点示范,推动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高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措施的实施保障能力;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加快建立相配套的法规和政策体系,制订相应的标准、监测和考核规范,健全必要的管理体系和监督实施机制;(5)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对外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对话与交流,拓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渠道,加快资金、技术和人才引进,有效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低碳技术和应对气候变化技术。深化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支持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1] 裴克毅,孙绍增,黄丽坤.全球变暖与二氧化碳减排[J].节能技术,2005,(3).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对全县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全县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管理责任制。
按照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建立健全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责任体系,落实责任,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改变“高能耗、高污染,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污染”的状况,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努力实现全县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持续、快速发展,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和谐龙游建设。
1、“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按照政府领导分工管理范围,对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由县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副县长具体主管、协调、督促职责范围内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督促责任部门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2、“属地管理、部门负责”原则。采取条块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领域内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一把手负责制的要求,对本区域范围内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3、“谁耗能、谁节能,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进一步明确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对各自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治理责任。
按照县政府领导成员分管范围,对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作如下划分:
2、常务副县长王良春:具体分管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协调,主要负责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等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范围:县府办、发改、经贸、劳动与社会保障、能源、安全生产、环保、国资、税务、国土、工业园区、统计、机关事务、外事、、保险、供电、总工会等部门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
3、副县长吕玉茹:主要负责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等方面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范围:教育、卫生、计划生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电大分校、妇联、档案、文联、关工委、县志办、红十字会、新闻单位等部门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
4、副县长薛伟:主要负责科学技术、信息化等方面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范围:科技、农村能源、外贸、供销、行政服务中心、技术监督、民族事务、宗教、侨务、电信、邮政、移动、联通、网通、铁通、科协、共青团、对台办、侨办等部门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
5、副县长李建民:主要负责农业和农村等方面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范围:农办、农业、林业、水利、民政、移民、人民武装、征兵、乌引工程、气象、防汛防旱、防灾救灾、采砂办、沐尘水库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技110、人武部、慈善总会、老龄委等部门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
6、副县长洪一舟:主要负责商贸流通、政法等方面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范围:公安、司法、交通、监察、、物价、粮食、物流、招投标监管办、招投标中心、工商行政管理、烟草、消防、铁路运输、铁办、法制办、法院、检察院、武警、残联等部门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
7、副县长周向军:主要负责城乡建设等方面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范围:建设与城市管理、村镇建设、招商引资、山海协作、驻外机构、房改办、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人防办、社区建设与管理、城市创建、工商联等部门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
县政府领导工作调整、变动,新任接替领导即为自然责任人。如县政府领导分工有调整,按照调整的分工履行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领导职责。
各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能,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监管责任,主要部门的监管责任分解如下:
1、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督查、协调、考核。
2、县部门:负责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受理、交办、督办、调处。
3、县经贸部门:负责全县节能降耗工作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工业经济领域的节能降耗工作;负责工业项目决策把关和产业政策的执行;负责产业结构调整、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工作。
4、县环保部门:负责全县污染减排、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方案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全县环保管理、环保执法、污染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工业污染防治、污染减排工作;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环境监察管理、环境监测管理;负责全县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5、县发改部门:负责服务业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重点项目的计划报批,并组织实施、检查考核。
6、县财政部门:负责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经费保障,并监督经费使用绩效。
7、县农业部门:负责全县农业生产和畜禽养殖业方面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全县农业生产和畜禽养殖业方面的项目决策、规划管理、污染防治、纠纷调处;负责全县各类污染引起的农损调查、鉴定和估价工作。
8、县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流域和养殖业等方面的水环境保护监管、治理工作;负责水产养殖、砂石采挖、水利水电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水产养殖、砂石采挖、水利水电污染纠纷的受理和调处;负责各类污染引起渔损调查、鉴定和估价工作。
9、县建设部门:负责城区和建筑业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城乡建筑、城区商业、生活垃圾和污水等引起的污染纠纷的受理、调处;负责通过环评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供水许可;负责实施被关停高能耗高污染项目的断水措施。
10、县公安部门:负责城区商业噪声、生活噪声、机动车噪声和尾气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全县群体性和突发性环境事件的治安秩序管理。
11、县工商部门:负责受理和调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引发的污染纠纷;负责吊销被关停的高能耗重污染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12、县林业部门:负责林业生态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林业生态资源破坏事件;负责被各类污染引起的林损调查、鉴定和估价工作。
13、县交通部门:负责交通建设、运行方面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生态恢复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交通环境污染纠纷的受理和调处。
14、县卫生部门;负责全县医疗卫生机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医疗卫生机构污染纠纷的受理和调处;负责各类被污染引起的医疗、鉴定和估价工作。
15、县国土部门:负责通过环评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供地许可;负责受理和调处各类未批先建项目的违法用地问题;负责受理和调处矿山采选引起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生态恢复问题。
16、县规划部门:负责通过环评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负责受理和查处各类未批先建的违章建筑工程。
17、县供电部门:负责通过环评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供电许可;负责实施被关停高能耗、落后生产力、高污染项目的断电措施。
18、县农办部门:负责全县农村生活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受理和查处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引起的污染纠纷。
19、县旅游部门:负责全县旅游景区、旅馆饭店及农家乐等旅游业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受理和查处各景区景点、旅馆饭店及农家乐等旅游业污染纠纷。
20、县教育部门:负责全县教育机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方案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教育系统污染纠纷的受理和调处。
21、县科技部门:负责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推广应用。
22、县媒体部门:负责按照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加强全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辖区范围内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负总责。负责辖区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辖区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项目管理、违法查处、纠纷调处、检查考核;负责辖区内村庄(社区)和主要耗能排污单位年度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分解,并做好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负责受理和调处辖区内各类污染纠纷;负责做好因环保问题引发的维稳工作;负责监督、制止辖区各类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并协助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1、提高认识。当前,在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凸现,工业点源污染、农村面源污染、水环境污染等问题较为突出,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目标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各乡镇(街道)、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采取措施,扎实推进,真正把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部门要按照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责任分工,建立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切实加强区域、行业范围内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要定期不定期地研究解决有关问题,逐级签订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严格检查、严格考核,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3、完善制度。要全面落实“五步工作法”,严格实行环评“一票否决”,完善项目准入制度;要逐步建立“两高一低”企业退出机制,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和排污费征收制度,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推进重点排污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等环保设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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