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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财税政策有两个建议可供参考,一方面,应该修订我国现有的GDP核算方法,采用绿色GDP核算,地方政府政绩将与环境成本和资源成本挂起钩来,中央政府拨付的环保预算就真正会被地方政府官员心甘情愿的用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另一方面,中央政府设立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应该是要求地方政府配套的转移支付资金,这样就能发挥粘蝇纸效应,提高节能减排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而且,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特别是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重点地区的转移支付,在安排预算时,应该把地方政府上一年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指标的完成情况考虑在内,没有完成的,应在硬性节能减排指标不变的情况下,减少中央转移支付,迫使地方政府投入更多的地方财政收入。
面对严峻的节能减排形势,我国的财税政策还需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这些财税政策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为了使政府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真正发挥政策导向性的作用,财政应该加大对节能减排资金的投入力度,并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占GDP的比例或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仅如此还要明确规定环境保护投入增长速度应该快于GDP的增长速度或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速度,建立环境保护投入的长效增长机制。财政应当加大对节能减排产业的投入,建立独立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在节能减排产品销售、使用、服务、回收及信息传播等方面的投入。同时国家可以设立节能减排专项基金,为节能减排产业提供优惠贷款。
1.2 打破激励性财税政策形式单一的局面,利用多种形式的财税政策促进节能减排
面对严峻的节能减排形势,要求我们采用财税政策组合拳来应对,也就是说我们要改变过去财税政策在促进节能减排上的手段过于单一的状态。这些激励性的财税政策主要包括:
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发达国家在促进节能减排的过程中,往往通过财政补贴对向关企业予以支持。我国目前对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与治污的企业财政补贴仅限于少数几项间接补贴,如利润不上缴、减免税收、先征后返等,缺乏经常性的直接补贴。由于企业建设节能减排系统,在建设初期往往投入远远大于收益。这就需要我们采取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奖励等激励性财政补贴政策调动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另外,对于生产节能产品、替代性环保材料等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产业,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对这些产品进行间接补贴,从而推广这些节能产品的使用。中央财政应该建立专项节能减排资金,对中西部地区采取倾斜式的政策,支持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以及落后产能淘汰等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政府采购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政策手段之一,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政府采购,把有利于节能减排发展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中来,并规定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选择这些绿色产品和服务。这样,由于政府对节能产品的大规模采购,会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大对节能绿色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同时也会引导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促进节能降耗和绿色环保。
1.2.3 制定和完善促进节能减排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对环保产业或节能降耗成绩显著的企业实行税收减免外,还应该充分利用抵免、再退税、延期纳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高新环保产业、开发和使用节能减排设备和绿色能源。
加速推进增值税的转型,使企业因节能减排而购进的技术和设备的进项税额成为可抵扣项目,从而提高企业改造设备、革新技术、进行节能减排的积极性。特别是针对节能效益好,但因开发成本高、市场占有率低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同时,对低污染、低能耗的企业、积极推行节能减排技术的企业给予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以保障这类企业有更充足的资金投入用于节能减排,提高其节能减排的积极性。
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土地、大气、森林等重要资源纳入征收范围;改进计征方式,改变现行的资源税以销售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的方式,要以资源的开采量为依据计征;同时提高资源税的税率,采取从量定额征收与从价定率征收相结合的征税办法,将资源开采中的环境成本考虑到税率的制定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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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消费税设计更能适应节能减排的需要,发挥消费税的双向调节作用。不仅要对高污染产品、高能耗消费品及不可再生或替代的资源性消费品征税并且是高税率,以抑制这类产品的消费。同时,还要对节能、环保型消费品采取减征或免征消费税的办法,以促进对节能环保产品的消费,从而有效发挥税收引导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的作用。
加速推进与节能减排相关的费改税进程,将能够转换为税收的收费项目改为征税项目。对此可以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废弃物、噪声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立起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一般按废物排放量定额征收。由于引起污染的各种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各异,对环境的污染程度也不同。所以,对工业企业废物排放征税要按一定方式确定废物排放的征税单位,也就是纳税单位的废物排放量依其污染浓度折算成标准单位后纳税。还可以开征居民排污税。城乡居民在日常的生活中产生的垃圾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因而有必要开征居民排污税。另外,还可以开征噪声税、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等,税率则按照污染程度实行累进税率。这样一来,公民的环保节能意识会有所提高,争做合格好公民,周围环境也会日益好转。
[1]胡志红朱晓冲,构建我国绿色税收体系[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19).
[2]冷淑莲冷崇总,发展循环经济的资源价格障碍与对策[J],价格月刊2006,(2)
2011年3月8日,欧盟正式通过航空产业纳入其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决议。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欧盟将根据世界各国飞往并离开欧盟的航班的碳排放量征收碳排放费。欧盟还规定即使是在欧盟中转的航班也需要缴纳碳排放费。欧盟规定其航空业在2012年的碳排放限额是2.12亿吨,2013年为2,08亿吨。各国航空公司每年只有1万吨的免费碳排放配额,超出排放限额的排放量,欧盟将向其收取碳排放费。1万吨碳排放配额仅能供一架波音飞机从上海至伦敦航行11个往返。这个限额显然远远不够任何一家航空公司的正常运营。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预测,欧盟该做法在2012年将使得全球航空公司支付约24亿欧元的高昂碳费。
欧盟的做法遭到世界各国的强烈反对。美国已经于2010年欧盟。日本、新加坡等国也纷纷表示反对欧盟对他国航班单边征收碳排放费的做法。2011年,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已经向欧盟提交声明,反对欧盟单边征收碳排放费的不合理做法。欧盟此项措施涉及中国33家航空公司。目前,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和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已经正式对欧盟提讼。欧盟借“竞争力”和“碳泄漏”之由对世界其他国家抵离欧盟的航班征收碳排放费,这种做法既会增加世界各国航空公司的运输成本,又会影响各国与欧盟的正常经贸往来,尤其会阻碍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贸往来,这无疑进一步增加了经济基础薄弱、节能减排技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难度。
边境碳税调节(俗称“碳关税”)是以世界贸易组织的边境税收调节制度为依据,对碳排放管制水平不同的国家进出口的商品进行边境税收调节的一种对外贸易措施。一些发达国家为解决碳泄漏和竞争力问题提出碳关税措施,各国学者对于碳关税持支持和反对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支持边境碳税调节的Ismer and Neuhoff(2009)认为,仅仅由部分国家参与的《京都议定书》并不能真正实现通过温室气体减排来应对气候变化的目的。边境税收调节措施能够有效地敦促世界各国参与到减排的实际行动中来。Stigliz(2006)认为边境税收调节措施可以帮助减排国家敦促其他国家参与到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协定中来。大量的义献认为边境税收调节措施是一种应用于实现公平竞争的贸易措施。该措施旨在平衡因周内实施减排政策而增加生产成本的生产商与不对温室气体排放设限制的外国生产商之间的成本差。Godard(2007),lsmer and Neuhoff(2007),Demaillyand Quirion(2008),Mattoo et a1.(2009)的研究均得出相似的结论:边境税收调节措施能够有效减少一国因应对气候变化而实施的减排政策给本国产业竞争力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一些专家学者则反对征收碳关税(Weber andPeter,2009;De Cendra eI al,2009)。他们指出发展中国家认为边境税收调节措施是一种贸易处罚,会威胁到国际气候谈判的善意初衷。Nicolas(2010)认为,征收边境碳税会使得进口国消费者比其他国家消费者面临更高的商品价格,还会严重影响出口导向型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征收碳关税会使得美国的海外公司生产的商品返销美国时被迫提价。针对实施边境税收调节的效果,Nicolas(2010)指出,据气候专家预测,到21世纪末这种在经济上的巨大牺牲将换来的环境收益微乎其微,仅能使得全球气温少上升0.2摄氏度。美国能源的85%都是通过燃烧化石燃料获得,而化石燃料是排放二氧化碳、造成气候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据美国传统基金会数据中心(The Heritage Foundations Center forData)预测,《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的实施将会使美国家庭每年增加3000美元的能源税赋支出。
目前,一些文献(Pauwelyn,2007;Cosbey,2008:UNEP and WTO,2009)讨论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政策、特别是边境税收调节措施是否符合GATT/WTO规则的问题。上述文献关注如何使边境税收调节措施能够有机会在WTO成为一项合法的贸易措施。研究的结论认为,边境碳税调节措施能否符合WTO的相关规定取决于其具体细节的设计。下文将对边境碳税调节措施的设计细节和政策效果逐一进行分析:
边境进口碳税调节是指一同为抵消因对国内产品的生产设置排放管制而造成的竞争优势的损失(即减排成本导致的生产成本增加)而对进口商品征收的边境调节税。这种措施有利于本国产品与不进行减排规定的进口国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这种措施的不足之处表现在,它仅仅实现了国内市场上国内外商品的公平竞争,却无法调节本国产品与外国商品减排在国际市场上的成本差。由于一国实施温室气体减排管制导致该国生产成本增加,进而导致国内}肖费量的减少。因此,从总体效果看,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减排效果并不明显。
边境出口退税是指实施温室气体排放管制的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在出口时实施出口退税政策,以平衡本国商品与不设管制的外国商品的生产成本。出口退税能够平衡本国产品与外国产品在海外市场的价格。弥补本国产品由于进行减排而增加的成本。但是这种方法无法实现本国市场上外国产品与本国产品的竞争优势的差异的平衡。这种政策效果的优点是能够有效地调节国内的商品与他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保持公平竞争,避免因本国实施节能减排管制而给本国产品增加成本而造成的产品竞争力的损失。这种方法的不足之处是无法解决不设碳排放管制的外国进口商品与本国商品在本国市场的不公平竞争问题。
完全边境碳税调节是把上述两种情况进行综合,即在本国设置国内碳税等碳排放管制措施,而世界其他国家不对碳排放征税的情况。这种方法既对进口商品实施边境税收调节,又对出口商品进行出口退税调节,用以保证实施碳排放管制国家国内商品与国外商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公平竞争地位。
所谓碳排放配额制是以限量和交易(Cap-and-Trade)机制为基础,设置一国在一定时期碳排放的最高限额,超过排放限额的企业如还需要进行生产,则需要向未使用完排放限额的企业进行购买。企业需要进口具有内涵碳的商品必须获得政府发放的排放配额。如果没有碳排放配额就需要购买排放配额或者额外缴纳进口税。在碳排放的配额是有偿还是免费的问题上,许多文献指出,如果外国产品不实行碳排放配额制有偿发放,就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削弱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为了防止碳泄漏的发生,2009年6月2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批准了《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ACES)。这一长达1427页的法案指出美国将建立碳排放上限与交易(Cap and trade)机制。美国的预防碳泄漏法案(Carbon Leakage ProtectionAct)(即Inslee/Doyle法案)则指出,如果截止到20i8年1月1日,仍然没有达成有关气候变化的国际协定,那么美国将建立一个“国际储备配额项目”(International Reserve Allocation Program)。从2020年开始,进口商只有从国际储备配额项目中获得“相当”数额的排放配额方可进口,否则一些部门的进口将被禁止。美国的贸易型产业部门根据产出水平发放碳排放配额,以此控制国内贸易型企业的产量,从而减少碳排放量。
免费的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方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溯及既往的分配方法(Grandfathered Allocation,GFA),即根据自己的历史排放免费分发许可证给企业。另一种形式是以产出为基础的碳排放配额(Output-Based Allocation,OBA),即政府是以企业当前的生产情况为依据分配排放配额。碳排放的配额限制会减少企业的生产数量,从而对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造成阻碍。因此,从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发展目标来看,各国政府需要权衡利弊,找到更加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法。例如,一国政府通过鼓励使用新技术、新能源等形式来帮助实现减少碳排放的目标。这样做既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又完成了减排目标。
欧盟对世界各国抵离本区域的飞机航班统一征收碳排放边境调节税。然而,按照欧盟排放交易计划的相关规定,日本、澳大利亚和美国均有可能于不同渠道获得豁免。欧盟是中国非常重要的贸易伙伴,中欧经贸往来日益频繁,航空业无疑成为促进双边经贸的重要载体。
中国航空运输业协会指出,按照中国航空公司抵离欧盟的航班计算,欧盟开征碳排放边境调节税将在2011年导致南航损失3.26亿元,全国航空公司损失7.43亿元。预计到2020年,中国航空业的该项损失将扩大到30.8亿元,累计损失176亿元。如果中国每天增加一班飞往欧盟的航班,则中国一年的航空成本将增加1500万元。据中国航空协会估计,欧盟的这项政策将使得每一位搭乘赴欧洲航班的中国乘客多支付300元的机票钱,并且以后每年该项费用还可能持续增加。
为完成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减排目标,欧盟以“竞争力”为由,定于2012年起将碳排放的大产业――航空业纳入其碳排放交易体系。该项措施决定本属于欧盟经济体内部的减排措施,欧盟却强行把世界其他国家纳人其经济体内部政策的管辖范围。2009年,亚太地区的航空业发展规模已经超过美国,欧盟航空业的规模也在逐年萎缩。因此,欧盟颁布这一政策的根本目的显而易见,欧盟希望通过此项政策以限制亚太地区航空市场的快速发展,为已经处于萎缩阶段的欧洲航空业争取更大的生存空间。欧盟显然是在“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欧盟此次将航空业纳入其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对其他国家施压,迫使他国购买欧盟相对成熟的节能减排技术和设备。欧盟希望通过此举措获得在绿色环保和节能减排市场的巨大经济利益。
(三)对世界而言――低碳型服务贸易壁垒将会产生并扩散到其他国家和其他的服务贸易领域
在针对航空业征收碳费的决议通过后,欧盟更是迅速将这一做法扩展到其他服务业。欧盟委员会紧接着又于2011年4月推出下一个提议案。该提案建议欧盟从2013年开始对天然气、汽油、柴油等燃料征收碳排放税。提案认为这将是欧盟完成其截止2020年的减排目标的有效方法。碳排放税的计征标准为,上述燃料燃烧每排放1吨二氧化碳即征收最低20欧元的碳税。
欧盟的这一提案如果实行,必将引起其他发达国家的效仿。欧盟的这一政策很可能在未来被推及到其他服务贸易领域。这种做法势必将引起被征税国家的报复,进而引发贸易战。这将不利于正处于危机复苏期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欧盟以减排为幌子,实际是设置了一种新型的服务贸易壁垒。这将不利于世界各国自由贸易的发展。发展中国家将成为最大的受害者,世界经济的发展也会因此而受到阻碍。
欧盟援引边境碳税调节措施对世界其他国家征收碳关税.这种做法并不合理。因为,世界贸易组织规定,边境税收调节措施主要是针对消费税进行调节,禁止埘诸如收入税、排放税等在商品原产地征收的直接税进行调节。排放税属于针对产品生产过程巾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而征收的税费。碳排放税属于直接税的范畴,因此不符合WTO埘边境税收调节措施的规定,属于不合法的规定。
欧盟的这一做法是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设置了一个以低碳环保为幌子的碳关税壁垒。欧盟这种将世界其他国家纳入其单边减排措施的行为是以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欧盟对航卒业实施碳关税,违背世界贸易组织促进世界经济发展和实现贸易自由化,特别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初衷。
(三)欧盟对所有国家采取相同的减排限制,违反《京都议定书》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基础和发展状况的不同,《京都议定书》中规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责任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该原则旨在让发展巾国家根据自身的发展状况和经济基础制定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以兼顾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的效率与公平。发展中国家航空工业的发展历史不长,现存正处在高速发展阶段。欧盟让发展中国家的航空业与历史排放量巨大的发达国家的航空业承担相同的排放责任,显然违背《京都议定书》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有失公允。
carbon)为标准计征的。各国燃料的生产技术不同导致燃料的内涵碳也不同。此外,目前各国计算碳排放量的标准尚未统一,不同的燃料组合碳排放量也有所不同。因此,在没有围际统一标准的内涵碳数据库的前提下,欧盟仅仪根据自己测算的内涵碳来计征碳排放税,势必会引起世界其他国家的反对。
欧盟对他国航空公司征收碳排放费,而对本土企业采取以免费发放配额为主的排放配额分配方式。这棚当于欧盟存对木土企业变相补贴。因此,欧盟的这一做法将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的有关规定。
航空业二氧化碳排放量的90%来自于航空燃料。波音(巾国)公司已经与美国、澳大利亚、巾东等国家或地区开展有关航空生物燃料的评估。评估结果显示,生物燃料与传统燃料的比重可以提升为9:1,生物燃料的使用率最高可以达到100%。生物燃料的主要原材料为藻类、亚麻和麻风树。新型生物航空燃料的凝结点低、热稳定性好。同时,这种生物燃料不需要使用粮食,更不会占用人类的土地资源和水资源,具有很大的减少碳排放量的潜力。
美国波音航空公司和中国国航等航空公司均考虑将于2011年5月开始逐步使用非粮食型生物燃料,希望以此来减少欧盟航空业碳排放边境调节税的大额支出。中国航空业如果准备从根本上减轻来自欧盟征收碳排放边境调节税的压力,就必须加快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生物燃料,以此来保护我国航空产业未来的发展空间。中国政府可以从战略层面规划生物燃料的研发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可以尝试使用风险来加速中国生物燃料的产业化进程。
中国的航空公司将采取部分航班从诸如中东等地区转航的方式来缩短航线的距离,从而减少由于被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所需缴纳的高额碳排放费。尽管采用改变航空路径的方法能够有效规避碳关税壁垒。然而,这一做法只能短期缓解欧盟这一做法给中国航空业带来成本上升的负面影响,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规定,碳排放交易配额的价格为13~16欧元邝屯二氧化碳。自愿市场减排(Volunlary Emission Reduction)价格为每吨二氧化碳5~10美元。如果中国航空公司能够尽快建立碳交易市场,购买该市场的碳自愿减排量,将大大削减需缴纳的碳排放费。同时,中国建立碳交易市场将有利于中国和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协同运作。中国还应积极与欧盟通过谈判磋商等方式相互达成碳排放量的豁免,保障中国航空业长久、快速的发展。
为了长远发展,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应该加快对于服务贸易领域节能减排新技术的研发。政府一方面可以加强政策导向、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服务贸易领域,用于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另一方面,政府可以战略性扶持相关的研究项目和研究课题,加速中国在相关领域取得节能减排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进程。
近年来,环境污染的碳税治理诉求渐趋强烈。欧盟较早将碳税作为一种调节工具用于治理环境。1988年多伦多气候大会上,几个国家发起减少20%的二氧化碳排放倡议,最终,芬兰、瑞典单方面提出征收碳税。随后,荷兰、斯洛文尼亚也开征碳税。1990年代末,欧盟主要成员国德国、英国引入类似的税以抑制愈演愈烈的温室气体排放。然而,作为宏观调控工具的碳税,不可避免的遭遇减排与经济发展之间矛盾的困境。如何实现碳税的“双重红利”,成为理论界和政策界争论的焦点。本文试图通过对欧盟碳税实践的客观分析,评价碳税工具调控成效,为我国税收政策设计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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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税在抑制CO2排放方面究竟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欧盟国家有没有获得碳税“双重红利”?此类问题的争论发端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伴随着碳税制度兴起,并将继续进行下去。本文重点关注欧盟国家碳税政策工具的实践效果,进而发掘碳税工具的线年间欧盟有关国家的碳税及其减排效果进行分析。表1是相关国家的CO2排放增量和能源使用增量情况,数据显示,碳税工具调控效果明显。
由表1可知,所有北欧国家都实施了碳税政策,但唯有丹麦减排效果最佳。碳税促进了北欧诸国减少能源使用强度,但挪威节能效果最不理想。也就是,碳税对于北欧诸国而言,都有着抑制CO2排放的作用,但节能减排的效果存在很大差异。
欧盟区内,丹麦是唯一碳税带来碳排放稳定下降的国家。表1所示,1990~2006年间,丹麦以年单位投入近15%的速度减排①。有趣的是,芬兰、荷兰、挪威在减排方面比美国情况还要糟糕。Martin, Isaac, Ajay Mehrotra and Monica Prasad(2009)的比较研究认为,在减少因节能减排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方面,丹麦比挪威和瑞典都要成功[1]。
丹麦是否以牺牲经济增长换来环境保护目标,毫无疑问,没有税收,经济增长速度可能更快。但自1993年以来,丹麦人创造了“丹麦奇迹”,并保持着经济的高速增长。Campbell and Pedersen(2007)比较了1990年代的丹麦、美国、德国和瑞典的经济运行状况时发现,在人均GDP、失业和通货膨胀等方面,丹麦与瑞典和美国情况相似,但比德国要好得多[2]。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1年第6期2011年第6期(总第174期)唐祥来:欧盟碳税工具环境治理成效及其启示
1.芬兰。1990年,芬兰在全球率先推出碳税。考虑到碳税对企业生产经营及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负面效应,通过降低所得税与劳务税税率以减轻企业税负,用碳税收入抵补减税空缺。最初,碳税征收范围涵盖所有矿物燃料,并以燃料的含碳量为计税依据,税率也较低。随后几年碳税税率逐渐提高,1995年达到38.30芬兰马克/吨CO2。同时,征税范围也在扩大。在税收优惠方面,芬兰实施严格的产业审查、审批制度,事实上只有少数工业设备生产企业获得税收返还机会,造纸和纸浆生产部门大约10~12个企业获得税收豁免②。
2.挪威。挪威在1991年开始对家庭和部分企业征收碳税,其目的是将2000年CO2排放量稳定在1988年的水平。1998年税制改革,碳税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且税率不得低于13欧元/吨。但考虑到碳税会削弱国家竞争力,挪威政府制定了相应的税收返还政策,如将碳税收入部分的返还给使用生物柴油的企业,以及奖励那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对于解决就业有突出贡献的企业。
3.丹麦。1992年,丹麦对家用能源征税,标准税率为13.4欧元/每吨CO2。1993年,对工商企业所用天然气开征碳税,税率与家用能源相同。1996年,丹麦推出新的能源税改革方案,其特点是实施行业差别税率,1996~2000年间的税率分别为:(1)重工艺,每吨CO2征收碳税5~25丹麦克朗,另签订能效改善协议且成功实施的企业,有效税率为3丹麦克朗/每吨CO2。(2)轻工艺,碳税税率是50~90丹麦克朗/每吨CO2,同样对签订协议并成功实施的企业实施低税率,2000年税率为68丹麦克朗/每吨CO2。(3)室内供热,碳税税率为200~600丹麦克朗/每吨CO2。
4.荷兰。1988年,荷兰开征环境税。1990年碳税成为环境税的一个税目。1992年,碳税改为能源税和碳税,比例各为50%。但大型用户可以享受能源税豁免。而天然气使用超过1000万立方米的生产厂商,其环境税的税率比基本税率要低40%左右。2004年,税改后只保留对煤征收环境税,其他能源产品的环境税转移到能源税和矿物油的消费税之中。第二种税是“能源管理税”。该税于1996年开征,并实施低税率,随后分阶段提高税率。1999年,主要针对小型用户征收能源管理税。2004年,将部分燃料环境税融入能源管理税,并将大型用户纳入标准征税范围。
5.瑞典。瑞典于1991年开征碳税。税基是根据各种不同燃料的平均含碳量和发热量确定。最初,私人家庭和工业用燃料的碳税税率均为250瑞典克朗/吨CO2。1993年,工业部门的碳税税率降为80瑞典克朗/吨CO2,同时提高家庭碳税税率至320克朗/吨CO2。此外,对于一些能源密集型产业,采取了力度颇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于那些为制造业和农业提供热力的企业的除去汽油以外的全部燃料的能源税和70%的碳税返还等。
综上所述,欧盟碳税政策有着明显的特征:一是各国税种设置不同、税率差异大。税种设置分为单独设置碳税及能源税与碳税并重。挪威和瑞典的税率相对较高。二是混合征收方式。即税率设计既考虑燃料碳含量,还考虑不同燃料的比价、不同行业的燃料成本比重等因素。三是实行差别税率制度。对家庭、生产企业消费燃料实行差别税率政策,目的是获取“双重红利”。四是基本配置了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有特定的消费指向,主要是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工具的调控功能。
丹麦碳税以减少煤的碳排放的指向目标明确,且“单一政策功能”的碳税思想使得碳税制度设计更符合本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碳税工具环境治理成效显著。
1. 高碳替代能源的可获得性。丹麦碳排放的减少主要得益于煤燃料消费的碳排放减少。其主要特征之一是,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煤消费量占比大幅度下降,煤燃料排放占比下降更是明显,由1990年的33.86%降到2006年的22.61%[3]。石油燃料排放基本稳定,虽然1990年代中期曾经达到排放高峰,但2006年又回到了1990年代初期的排放水平。天然气排放一直处于稳定提高的状态。1990年,丹麦来源于煤的碳排放达到了24.41百万公吨,均高于芬兰(16.00)、挪威(3.49)和瑞典(9.61)。而1995和2001年,丹麦可再生能源占比分别为5.5%和16.4%③。因此,虽然单位资本能源消费量在增加,但由于发展了可再生能源,有效地替代了煤能源。可见,煤燃料的碳减排是丹麦碳减排的关键。
为什么丹麦碳税能够有效促进企业选择替代煤能源,原因主要有:一是开征碳税初期,丹麦能源结构中,煤能源占比大,达到了33.86%,因此,丹麦压缩煤消费的空间更大;二是丹麦在可替代能源上进行了大量投入,如开发风能,建造“热、能耦合”工厂以及发展氢能源等④可再生能源。丹麦的20%的电力来源于风力发电;三是通过对清洁能源如天然气等征收低税(相对于煤),从而设计出一个“人造替代性”。此种方法摒弃了按照碳含量对燃料征税的模糊做法,它对企业产生了“弃煤择气”的强烈激励。
2. 碳税收入用于环境专项治理。丹麦的碳税收入并非作为一般税收收入整体进入预算安排,而是作为环境治理目的再次回流到产业发展中。最初引入碳税时,其全部收入返回到产业中。1996年起,基于自愿协议的优惠导向,60%的碳税收入返回到产业中,40%的碳税收入指定用于特别的环境治理[3]。毫无疑问,丹麦的碳税产业返还政策有效地避免了该国经济竞争力的丧失,以及非最大化财政收入而社会理想水平的碳税设计理念,碳税政策的激励信号明显。
3. 自愿协议的激励政策。自愿协议是政府给予节能减排企业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达到了自愿协议所规定的碳排放,对企业实施较低的碳税税率。Shopley and Brasseur(1996)以企业访谈的方式评价自愿协议框架时说,大多数受访者认为,自愿协议能够激励企业高效节能技术。由于节能技术的回收期较长,没有优惠政策的支持,企业很难维持对高效节能技术的开发与利用投入,自愿协议在节能减排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4. 对家庭居民非歧视性碳税政策。北欧诸国对企业征收低税,对家庭居民征收高税。此制度安排基于碳税的“双重红利”思想。较之于家庭,企业对碳税的边际税率更敏感,而家庭的能源消费刚性更强。不同的是,丹麦对企业征收的碳税税率比其它国家都要高,而对家庭征收的碳税税率又比其它国家都要低。比较而言,丹麦的碳税政策对居民家庭的歧视性更弱。
面对日益恶化的环境,采取任何严厉的治理措施均不为过,税收政策工具当仁不让。然而,依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实,以及欧盟碳税实践经验,需要对以下问题仔细考量。
1. 我国征收碳税时机的选择。丹麦碳税政策成功经验之一是降低煤的使用量,开发替代煤的清洁能源,以及提高能效。从我国现时的能源消费结构来看,煤炭消费占有70%左右,压缩煤炭消费具有较大的空间。但从另一个角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煤炭的依存度较高,在煤替代能源还未真正形成,以及高效清洁能源尚在开发的初期,征收能源税(碳税)不但不能有效地促使企业转向消费低碳能源,相反,会直接加重企业负担,甚至危及其生存,非但不能产生“双重红利”,而且还会形成“双重黑损”。而且,我国煤炭工业已经形成了较大的产业规模,一些地区的民生基本依靠其维系,碳税对这些地区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当然,征收碳税是个趋势,但现在时机还不成熟。
2. 淡化碳税“双重红利”效应,立足节能减排调控功能。即使我国现在还无法实施碳税政策,但能源税改革应渐次推进。笔者以为,能源税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淡化碳税“双重红利”效应,立足节能减排调控功能。虽然“双重红利”问题还在争论,但其假设前提在现时的中国尚不具备。其一,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导的税制结构,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仍然很低,碳税调节扭曲性税收的客体并非明显存在。其二,我国劳动力供求严重失衡,供给几乎无弹性,碳税对劳动者的劳动供给行为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其三,我国大部分税种的税目、税基和税率,还未从绿化角度进行全面设计,需要进一步优化。而且,作为一种宏观调节工具,同时发挥着两项以上的正向调节功能几乎是困难的,倒是反向功能往往互现。因此,应该将碳税功能定位于促进节能减排,并且,还要结合其它的政策工具综合调控。
3. 实施差别征税、善待民生、重在激励的碳税政策。开征碳税以及碳税标准的设计依据是:燃料的含碳量以及实施差别税率。丹麦对煤燃料征收高税,对天然气征收低税,引导企业消费天然气替代消费煤,这种做法我国即期还很难仿效,但通过差别税率调节燃料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是一种必要的手段。对不同的用户实施差别碳税,是欧盟诸国的普遍做法,也是制定税制的基本方针,我国在设计碳税时,应摈弃“善待企业、恶对居民”的做法。其原因:一是我国家庭能源消费属于基本民生。殊不知,即便在冬季,我国淮河以南的居民仍然缺乏供暖消费,因此,不存在能源过度消费问题;二是居民属于被动消费能源,能源消费的选择性较小,若对居民征收高税,不但不能优化消费结构,而且会进一步恶化民生。
碳税设计还应充分考虑其激励效用,通过节能减排战略,制定不同时期的减排指标,企业达到相应指标的,退还相应的碳税,激励企业自觉实施减排行为。另外,需要完善公共财政功能,在未建立环境预算的情况下,将碳税收入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畴,形成健康的环境收支自循环,抑制环境的进一恶化。
4. 费税改革而非费外加税。我国现行的税制体制中,涉及到环境的相关税费并不在少数,但其发挥的环境保护功能非常有限,主要原因不仅它们分散在各种税费之中,而且基本是设置在消费环节,没有建立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税制设置目标,因而也就没有形成税种、税制各要素相互配合、相互联系和制衡的相对独立的能源或环境保护税收体系。我国的碳税政策应走一条税费改革之路,而并非在已有的税费之外增加碳税,否则,其必然演化为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工具。在未来时期,我国可考虑设计融入型碳税方案,即不重新设立单独的环境税税种,主要通过对燃油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以及车船税等部分现有税种的改革和完善,逐渐构建环境税制度体系。
①另外,英国因为减少煤炭工业致碳排放下降,德国由于关闭了东部工厂而致碳排放下降。
④荷兰经济能源结构与丹麦相似,煤能源占比较大。但荷兰过度依赖自愿协议,且工业企业达到自愿协议规定的碳排放标准,可完全获得碳税豁免。而丹麦的自愿协议只是个补充机制。
[6]王哲林.环境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J].税务研究,2007,(7):78-82.
[7]周剑,何建坤.北欧国家碳税政策的研究及启示[J].环境保护,2008,(408)(11B):70-73.
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指标。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为顺利推进这项工作,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势在必行。
(一)经济高增长导致能源消耗增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快速增长,这种快速增长虽然带来国民收入的提高,但也带来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这种高增长是以高能耗和高污染排放为代价的。我国经济增长是拉动型增长,由于增长对重工业的拉动作用较强,在经济高增长时期,重工业增加值在全部工业增加值中的比重上升,使全部工业的能源消耗强度增大。
2005年与2001相比,第二产业在GDP中的比重由45.2%提高到47.5%;工业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由39.8%提高到42%,分别提高2.3和2.2个百分点。在工业增加值中,食品、饮料、纺织、化纤等轻工业的比重由13.36%下降到10.89%;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等重化工业的比重则由12.87%提高到16.76%。2007年第一季度,工业特别是高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近70%的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六大行业增加值增长20.6%,同比增长6.6个百分点。从中可看出,工业生产尤其是重化工产品生产对能源的需求极大,这就导致随着工业比重的上升,单位GDP的能耗不断提高。同时,工业污染物排放也增长较快。
(二)能源总体转换效率低下,导致能源消耗上升。在我国的能源资源中,煤炭的比重无论是在能源消费总量中还是在能源生产总量中均占70%左右。有数据表明:2006年中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煤占69.3%,天然气占2.8%,水电占7.1%(包括核电,核电比重不到1%)。与此同时,我国的煤炭相当部分都是用于发电,而电力70%以上也都来自于燃煤发电。但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煤炭的转换效率较低,造成能源总体转换效率低,这也是近年来我国能源消耗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消费结构舟级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也导致能耗和污染的加大。2001年,我国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随着居民收入的增长,消费结构也在不断升级,住、行、通讯以及新一代消费品的消费增长很快。消费结构的升级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不可避免的加大了能源资源消耗,同时增加了生活污染物排放。2003年至2005年,生活能源消费量较上年的增长幅度依次为13.1%、7.3%和9.9%;生活污水排放量较上年的增长幅度依次为6.5%、5.7%和7.7%。
(一)开征“燃油税”。为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德国在1999年实施了生态税改革,即采取“燃油税”附加的方式,收取“生态税”。通过征收生态税,使化石燃料对气候和环境所造成的危害的治理成本内部化,即治理费用纳入消费者购买化石燃料产品的价格中。
这一措施实施几年来,二氧化碳排放减少2%~3%,交通能耗战后50年一直上升的趋势得到有效缓解,而且单位油耗下降10%。同时,公共交通客流量上升,缓减了交通压力。
(二)开征“塑料袋税”。我国的香港预计明年年底前实施对购物塑料袋征税,该税针对超级市场、便利店、个人健康和美容产品零售店派发的手提塑料袋,按每个塑料袋0.5元港币征收。港府预期开征此税后,塑料袋使用量预计可减少到每年10亿个,并为政府带来2亿港元的收入。同时可增强港人的环保意识。除香港外,爱尔兰、意大利等国均征收塑料袋税。
(三)开征了。水污染税“。在水污染治理上,由于废水排放、废物抛弃等都会引起水污染,因而许多西方国家对废水排放征收”水污染税“。一般按废水排放量定额征收。由于废水中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各异,对水的污染程度也不同。所以,对废水征税要按一定方式确定废水排放的”标准单位“,也就是纳税人的废水排放量依其污染浓度折算成标准单位后纳税。如荷兰,就是根据污水排放数量和污染程度不同而征税。
(四)开征”垃圾税“。不久前,英国政府宣布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征”垃圾税“。比如。垃圾箱内设定的装置会将每户家庭扔出的垃圾自动称重,然后家庭根据”扔多少付多少税“来缴纳税款。目前,50万个这样的垃圾箱已安置在英国30多个地区,覆盖全国地区总数的1/10。
(一)开征环境税。到目前为止,国家对节能减排工作已投人大量资金,这些资金既有来自现行税种的税收收入,如城市维护建设税,也有诸如排污费等行政性收费。总体看,这些资金的投入额与实际需要的环境污染治理经费间存在较大缺口,排污费等行政性收费也存在不足、覆盖面窄等同题。因此,应以开征环境税替代排污费,这不仅在资金上有保障。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和减少枵染物的排放。在征税对象方面,可先把工业污水、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工业固体垃圾以及超过国家环保标准的噪音作为课税对象,待条件成熟后,再进一步扩大范围。在税基方面,可借鉴国外的做法。以污染物的排放量及浓度为税基。在税率方面,环境税的税率应适中,可采用弹性定额税率来从量计征,以使防治污染的总成本在每一时期都趋于最小化。
(二)开征燃油税。近年来,汽油、柴油等矿物燃料,在燃烧过程中排放的有害气体是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尤其是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导致有害气体的排放量越来越大,这为开征燃油税提供了契机。它的开征势必促使车主节约用油,从而有利于减少空气污染、保护环境。我们可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将燃油税的征收范围设计为汽油、柴油、煤油、石油、天然液化气和其他燃料。而在税率的设计上,可考虑采取一些优惠税率。如,对火车、公交车、飞机用汽柴油(燃料)可实行优惠税率。此外。在税收征管设计上,可将燃油税列为共享税。对军队、武警部队、铁路、国家储备、农垦等直供燃油征收的燃油税以及由海关征收的燃油税全部作为中央收入,其余燃油税收人,中央分享40%。地方分享60%。
(三)完善其他的税收政策。其一,改革现行消费税。煤炭在我国能源消费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提高它的利用效率,可考虑对煤炭开征消费税,根据煤炭污染品质确定消费税税额,在开征初期可采用低征收额大征收面的方针,对清洁煤则免征消费税。c2J2006年4月,我国对消费税进行改革。增加了一些税目,但这种改革还不彻底。还可将那些用难以降解和无法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会造成严重污染的包装物品、电池及产生破坏臭氧层的氟利昂的产品列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此外,近期还可考虑增设一次性餐饮容器、塑料包装袋、镍镉类电池、含磷洗涤剂等产品的消费税税目。其二,扩大征税范围,将一些重要资源列入其中。如,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对水资源课税可促使公众节约用水、企业减少对水的污染,以缓解我国水污染、缺水日益严重的状况;对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课征资源税可以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生态破坏。为更好的促进经济主体节约资源,应将现行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其三,健全绿色关税。当前,西方各国大多都制定一系列限制进口的环境标准,实行绿色关税壁垒。对污染环境、影响生态、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进口产品征收进口附加税。因此,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也应建立绿色壁垒,强化绿色关税,以全面适应环保时期国际贸易发展的新需求。其四。给予或取消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如,取消增值税中有关农药、化肥低税率的优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额,可给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政策,取消或降低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正是出于此目的,我国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对2831项商品出口退税政策进行调整,其中包括钢材等一些产品;对废品回收站销售其回收的废品免征增值税。其五,完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我国即将在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但在新税法中仍要改进一些节能减排的鼓励政策。如,在计征收入时,可对企业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收入;在列支时,可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以及一般企业用于治污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在税收抵免时,可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进生产工艺发生的纳入其范围;在捐赠扣除时,对企业用于环保及环境美化方面的捐赠也可按企业所得的3%进行扣除。
(一)建立健全法规。制定节能减排的相关法规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企业节能环保的意识。全国人大应抓紧出台《节约能源法》(修订)和《循环经济法》,抓紧制(修)订配套法规。组织制定16个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16项节能设计规范、21项节能基础及方法标准及17种终端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
(二)制定促进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政策,提高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如,力争关停小火电机组1000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3000万吨、落后炼钢产能3500万吨;进一步加大淘汰水泥、电解铝、铁合金、焦炭、电石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项目。
(三)加强对节能减排的监督,建立并实施科学、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
国家制定的节能减排的措施在实施中要加大监督力度,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企业向社会公布,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四)强化污染防治。增加安排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及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继续加大重点流域、重点行业以及农村污染治理力度。新建燃煤电厂同步安装脱硫设施5000万千瓦;现有燃煤电厂投产运行脱硫设施6500万千瓦,形成脱硫能力约220万吨。对非正常停运脱硫设施的电厂扣减脱硫电价,并实施处罚。
[1]钟和。环境税成为世界税收新亮点[N].中国税务报,2007—06一13.
发达国家采取各种税收手段对高碳资源或高碳产品征税,以抑制其下游的消费量。从而实现低碳减排,其中最直接的政策工具是CO2税(碳税)。世界上直接开征与实行碳税的国家和地区以北欧居多,一些国家间接征收的碳税包含在能源税、环境税或其他税种内。
丹麦20世纪70年代已开征能源消费税,但征税对象只包括家庭和非增值税纳税企业。1992年对企业和家庭正式征收碳税,对汽油、天然气和生物燃料以外的所有CO2排放行为征税。其初始的税率较低,政府对部分企业采取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后经多次上调。1996年,开征了包括CO2税、SO2税和能源税的新税种。
荷兰1988年对燃料开征环境税,收入专门用于与环境有关的公共支出:1990年开征碳税,隶属于环境税的一个科目。1992年开征能源/碳税(比例各为50%),碳税征税范围覆盖所有能源,电力通过对燃料的征税而间接纳税,碳税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1996年开征资源管理税,征税范围包括原油、柴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电力,主要征税对象是家庭和小型能源消费者:资源管理税适用累进税率:大型能源消费者主要通过自愿减排协议计划降低CO2排放:税收征缴通过能源税单征收,资金从能源公司转到政府账户:社会组织、教育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可以得到最高为应纳税金50%的税收返还。
芬兰1990年开征碳税,征收范围是矿物燃料;计税基础是含碳量。开始征收时税率很低,之后逐渐增加。1994年调高了能源税税率,大部分能源征收燃料税,其中一部分是混合的能源/碳税。
瑞典1991年开征碳税,征税范围包括所有燃料油(电力部门使用的部分给予豁免),征税对象包括进口者、生产者和储存者。税率根据燃料含碳量的不同而有区别。1994年后指数化税率实行,以保持线年开征碳税,征税范围是汽油、矿物油和天然气(1992年扩展到煤和焦炭)。开征后税率由低到高调整;对航空、海上运输部门和电力部门(水力发电)给予税收豁免。
德国1999年开征生态税,对摩托车燃料、轻质燃料油、天然气和电力征税,2000年扩展到重质燃料油。开征后对摩托车燃料油和电力的税率有所提高。税收收入投入到养老基金。
瑞士2000年开征碳税,开征基于1999年颁布的《C02法》,最高税率是210瑞士法郎(约相当于160US$/tCO2)。
英国2001年开征气候变化税。对销往企业和公共部门的电力、煤、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征税,对热电联产单位的油类耗费和发电以及可再生能源免税,根据产品含碳量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气候变化税制遵循税收中性原则,是一种适用于工业、商业、农业和公共部门的能源税。
美国2006年开征碳税,对发电厂排放的温室气体征税。2006年科罗拉多州的大学城圆石市起首通过碳税法规。碳税收入用于提高能源效率以及改用替代燃料等方面。
日本2007年开征全球变暖对策税。该税种具有如下特点:税率低起点、差异化,逐步递增;对环保型产业减税,而对损害环境的行为征税:多减免与配套:社会关注与参与。2011年由环境税独立税改为石油煤炭税附加税。2012年10月1日起开征环境税,由使用化石燃料的各电力公司和燃气公司支付。
欧盟的碳税收入一般是定向使用或专款专用,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激励市场主体节能减排与低碳化发展。英国将气候变化税收入主要拨付给服务公益的“碳基金”、节能环保项目的补贴、填补调低比例交纳的国民保险金等。“碳基金”的职责一是排除企业在低碳生产模式转变过程中所面临的经济、技术和管理障碍,帮助企业和公共机构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二是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低碳技术进行商业。拓宽低碳技术市场:三是通过信息传播和咨询活动。助推企业和公共部门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向社会大众、企业、人和政府提供低碳经济发展相关的大量有价值的资讯。“碳基金”资金管理实行企业运作模式,比以总体税收为来源的财政支出方式对低碳技术的经济性、成熟度、系统性以及社会总效用的提高更有效。德国通过国家公共财政对新能源产业创新进行扶持,培育了“Q-cell”等创新型企业。
日本在低碳化财政支出方面,增加政府财政预算,低碳型基础设施建设、节能技术研发,对民用住宅、办公大楼、学校、公共基础设施等实施导入太阳能发电、绿色家电等节能改造,对节能家电及电动汽车的消费、企业引进先进能源设备进行补贴,并对家庭和企业的减排实施补贴:还辅以实行环保积分制度,鼓励国民购买节能产品。
次贷危机后奥巴马政府重塑美国经济实力的一大措施是绿色革命。其低碳化财政方向主要集中于低碳型社会基础设施及节能改造设备、低碳技术(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研发等:其财政补贴(助)的对象是州政府能源高效化、节能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以及氢气燃料电池的开发商、大学、科研机构、企业的可再生能源研发、购买节能家电商品的个人、大量销售最佳节能电气的零售商等。
日本对节能环保的企业提供无息财政贷款:美国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以及氢气燃料电池的开发商除提供上述的财政补贴外,还提供融资担保:欧盟政府不仅对节能减排项目进行直接财政补贴低息贷款外,还利用担保基金、循环基金以及风险基金等作为杠杆工具,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各种能效项目、新能源项目的开发。英国财政部通过“减排基金”,对与财政部申请并签订减排协议的企业给予一定数量的无息贷款,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绿色采购历史悠久的欧盟国家政府为推动政府绿色采购开发了一系列的指导性文件和工具包。德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对可再生能源采用固定价格收购,政府提供补贴,强制性规定电力公司以高价购买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的电力。德国1979年设立了环保标志制度以让政府机构优先采购环保标志商品,通过《循环经济和废弃物处置法》规定政府机构要使用有耐用性、可再利用性等特点的环境友好型商品以及服务。采取固定价格收购可再生能源产业产品。2004年欧盟委员会的《政府绿色采购手册》将环境准则纳入政府采购模式。制约并激励供应商,带动并营造绿色消费市场。英国政府2006年公布的《采购的未来》规定政府要优先采购可持续的产品。
前已述及,国外一些国家为发展低碳经济开征的税种(如荷兰的资源管理税)适用累进税率,以限制奢侈浪费、约束过度消费需求,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欧盟国家普遍实施了绿色税制改革,相继开征有利于控制碳排放量、保护环境的新税种。调整原有税制中不利于低碳化的相关规定,对节能环保实行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从“谁污染、谁付费”向“谁环保、谁受益”转变,以取得财政收入与资源配置的“双重红利”。
英国开征的包括气候变化税在内的环境税收针对特定技术部门及使用低碳能源的企业实施优惠政策。美国对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和利用给予税收优惠抵免:对新节能住宅、商用节能建筑、提高住宅能效利用的设备等给予税收优惠抵免以提高能源效率:对购买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允许在计征州税和联邦消费税时提高扣除额、延长最低选择税的减免等,扩大对家庭节能的减税额度,以鼓励节能:对替代能源开发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研究开发费用等给予税收抵免、直接减免等优惠。芬兰、美国等对企业进行废弃物再利用给予税收抵免、减免税等优惠。荷兰、美国、芬兰、德国规定了环境税税收减免项目和环境税返还项目,对增加环保、节能的给予税收抵免、减免税等优惠。德国、日本等国家是对企业购置或制造用于防治污染或废物处理的设备给予加速折旧。
其一,工业化先行。实行碳税时已完成工业化,并且国民收入已经达到发达国家标准。
其二,税率因势利导。基本以碳含量作为碳税计税依据,基于实际国情设计碳税税率,制定相关税收优惠,逐步加强政策力度,并将碳税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其三,税收中性。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避免干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避免税收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欧盟的一些国家初征碳税时,通过减少其他税种的税负,以及合理使用环境税收入以使总体税负不变,并争取“双重红利”。例如,德国等国家在碳税征收的同时降低劳动所得适用税率,通过将碳税收入投入到养老基金减少了个人和企业的缴费水平,由此也拉动了就业。
其四,生产环节征税。为了减少征管成本、保障税额的有效征收,各国或各地区的碳税都建立在已有的税制体系基础上。
为推动低碳相关产业的发展,上述各国普遍施行低碳补贴――对于直接由最终需求决定产业兴衰的低碳下游产业(如汽车、家电、房地产等),通常对消费者提供低碳补贴:而为鼓励产品相对同质化的中游产业(如电力等)创新或采用节能降耗的新技术、新工艺,则主要对生产者进行补贴。“区别补贴”作为一种扩张性财政政策工具,在宏观经济低迷时期,发挥了防止经济衰退、寻找新经济增长点的功效。
上述各国激励或扶持低碳技术创新的主要财政支出方式是直接拨款、补贴和政府绿色采购以及财政(无息或贴息)贷款,并通过减税、免税、退税、特别折旧和作为成本抵扣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低碳化生产与消费。
与正面激励、扶持并举的是逆向约束、规制。其方式主要是通过开征某些税种(如碳税、能源税、碳关税等)提高生产或消费成本、设定较高税率或累进税率等给纳税人施压。据估计,征收能源税和碳税对减少能源消费的贡献为10%:而碳关税的开征有利于防止碳排放由发达国家向欠发达国家转移。
上述各国政府注重对节能减排、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等低碳化产业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由此带动社会资金的投入,并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府管制和创新的政策工具(如碳排放交易、碳基金、碳预算等)手段引导低碳革命。
低碳化的政策多种多样,政策工具的施行从来不是单一的,而是配套协同的。与英国气候变化税配套的政策有“碳审计”、“碳预算”等。美国实行碳定价政策,并建立全面的温室气体总量管制与排放权交易体制、制定“政府节能采购指南叶旨导选择能源效率高的产品、对在国际贸易中能源消耗量大的商品生产部门提供退款或退税以平衡因排放权交易所带来的成本增加,还制定了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法律框架《2009年美国绿色能源与安全保障法案》。日本的碳税实践具有“范围广、附加税方式、税率起点低与差异化、多减免与配套、全民负担与参与”的特色,创设了再商品化与公害防治设备特别折旧制度,2008年开始施行CO,排放可视化管理制度和CO,排放量交易机制,并推行“碳抵消”制度和“碳足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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