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篇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3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3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4 第三章 安全职责与责任 5 第四章 安全生产措施费 14 第五章 安全教育培训 15 第六章 危险源辩识与评价 17 第七章 安全技术措施与交底 18 第八章 特种设备管理与使用 22 第九章 现场动火与消防 24 第十章 安全防护与标志 25 第十一章 安全标准工地 28 第十二章 安全生产检查 29 第十三章 安全重点监控 30 第十四章 安全生产奖惩 31 第十五章 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 33 第十六章 附 则 36 第二篇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36 质量目标 36 第一章 总 则 37 第二章 组织机构 38 第三章 质量职责 39 第四章 资源保障 45 第五章 教育培训 46 第六章 质量检查 47 第七章 信息沟通 50 第八章 重点监控 51 第九章 自验与验交 51 第十章 工程创优 52 第十一章 质量事故 53 第十二章 奖励处罚 56 第十三章 附 则 57 第三篇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63 环境保护目标 63 第一章 总 则 63 第二章 环境保护机构与人员 64 第三章 环境保护的职责范围 65 第四章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 66 第五章 环境监测 67 第六章 附 则 68 第一篇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新建京沪高速铁路土建工程五标段八工区。跨越沪宁高速公路、七乡河、九乡河。施工里程DK1035+760~DK1045+541正线km,正线km。 为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生产,施工生产活动必须始终把人的健康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执行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真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加强过程控制,落实保证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此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做好本工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为: 杜绝较大(及以上)施工安全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控制和减少一般责任事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本工区安全生产管理,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安全责任明确、工作有标准、检查有依据、运行有记录,提高安全生产可靠程度,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集团公司管理制度、京沪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和作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要求,贯彻实施本《办法》的规定,实现安全生产。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第三条 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机构为: 组 长: 周俊华 副组长: 田文将 张 伟 组 员:吕文耀 于庆民 刘 洋 郭振全 付 军 郭建东 薛炳深 高 峰 第四条 安全生产领导组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督促各部门、各工区正确掌握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研究本工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配置工区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工区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三、每季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通报本工区安全形势,安排安全生产工作;年末总结安全生产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的安全工作重点。 四、组织每月的定期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各种事故隐患,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工区进行通报。 五、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研究工区违章人员的处理决定。 六、按规定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 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 安全职责与责任 第五条 工区队长 一、是作业工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工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二、贯彻落实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主持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协调各业务部门之间安全生产工作,处理有关工作接口问题,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领导和主持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工作,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制定改进、强化措施,对重大安全问题做出决策。 四、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并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 五、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证。 六、主持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强对重点、难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八、制定并实施危险作业过程中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并迅速组织抢救。 第六条 工区支部书记 一、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教育。 二、围绕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和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参加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参与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研究、决策。 四、组织开展“员安全责任区”、“员身边无事故”、“青年安全监督岗”等活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五、对各部门及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的落实,提出考核意见。 第七条 副队长 一、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组织本工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对本工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二、组织起草本工区安全生产计划、目标和阶段性安全工作计划、措施,审查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督促落实。 三、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重点、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网络图 难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四、参加或主持重点、难点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的审定。 五、组织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和“安全月”等各项安全生产活动,组织“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的开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六、组织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和培训。 七、参加生产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拟订改进措施。 第八条 工区总工程师 一、对工区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总负责,组织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过程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辩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编制重大危险源控制方案和应急预案。 二、组织编制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对重点工程项目、部位和重要工序编制下达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并督促检查和落实。 三、在深入现场检查工作的同时,检查作业人员安全施工规范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保证作业人员安全。 四、参加定期和不定期安全质量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安全工作水平。 五、负责防洪、防灾工作的日常管理。 六、协同有关部门搞好员工的技术培训、安全技术教育,提高员工安全作业技能。 七、参加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汛期水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工区机械管理员 一、负责本工区机械设备、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本单位施工机械设备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施工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协助有关部门对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三、每季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对所管施工机械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机械设备安全运行。 四、认真贯彻落实机械安全操作法规,拒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保证机械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五、做好机械设备的防寒、防冻、防洪和机械集中停放场所的防火、防盗工作。 六、组织或参加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十条 工区材料管理员 一、负责施工生产物资(包括火工品和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物资材料的安全使用和安全储存负责。进场材料按标准化要求堆放,合理布置消防设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安全防护用品和消防设施的采购、验收、取证、记录工作,并做好验收状态标识。 三、对现场使用的安全设施和配件要做定期检查,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更换。 四、认真落实安全技术规程,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要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确保搬运、储存过程中的安全。 五、参加风险辨识与评价和定期安全检查,认真落实隐患的整改措施。 六、掌握火工品、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库存数量和避雷、防火、防盗设施检测情况,检查库房巡守人员的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工区技术(管理)人员 一、对分管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对出具的各类安全技术资料正确性负责。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结合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所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符合性、有效性、可操作性负技术责任。 三、对作业中违背安全生产措施的现象,及时进行制止、纠正,并向部门领导反馈情况。 第十二条 工区现场施工员(领工员) 一、对分管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安全管理方案、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严格按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制止违章操作和不安全行为,纠正物的不安全状态。 二、检查场内各种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及时排除隐患。 三、参加危险源辨识与评价和定期安全检查,认真落实隐患的整改措施。 四、坚持文明施工,合理布置现场,并及时清理建筑垃圾。 五、发生事故后迅速报告,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参与事故分析,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工区专职安全检查员 一、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有关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措施监督落实工作。 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制度、上级指示、决定,督促检查生产作业场所人员的施工安全作业,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三、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与修订,督促检查分部、分项、专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的落实情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防护能力,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做好工地安全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或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发现严重隐患时有权暂停生产,并立即向队领导报告。 六、参加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检查,配合上级开展安全活动,促进安全管理达标。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暑、防寒保暖和有毒有害物品防范工作,防止煤气和食物中毒,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八、上传下达有关安全文件,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安全月报和工伤事故报表。 九、负责建立作业队安全管理台帐,做到内容详实、资料齐全。 十、参加工伤及未遂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 第十四条 工区工班班组长 一、负责工班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组织本班组开展安全活动,并坚持做好班前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负责保存相关记录。 二、对新工人,换岗工人进行班组安全教育,经常针对本班组的实际情况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学习。 三、班前检查个人防护用品的配戴情况、脚手架等工程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状况、周围班组的作业情况,防止事故发生。 四、坚决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和不安全行为。 五、施工作业要做到工完料净,文明施工,及时清理作业垃圾,并保持作业通道的通畅和安全。 六、参加危险源辨识与评价和定期安全检查,认真落实隐患的整改措施。 七、发生事故立即上报,并积极组织抢险,参与事故分析。 第十五条 工区兼职安全检查员 一、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按规定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交底,协助班组长做好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二、协助班组长组织作业人员学习安全知识,做好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加强班组日常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搞好新工人安全教育。 三、协助班组长做好施工生产过程的安全检查,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和不安全行为,并做好记录。 四、负责维修保养本班组的安全工具、设施、标志器材,保持其完好有效。 五、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对不能处理的危险因素要及时上报。 六、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和越级报告违章指挥行为。 七、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 工区作业人员 一、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章、规程和劳动纪律,及时向现场管理人员反映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 二、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三、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操作,杜绝违章作业,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行为。 四、不断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正确使用和佩带安全防护用具、用品。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要立即报告,并积极参加抢险。 第四章 安全生产措施费 第十七条 安全措施经费计划应分别由技术主管、总工程师审核,工区队长、项目经理审批。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安全措施经费计划落实经费,建立该项经费科目,专款专用,准确掌握安全措施经费的使用情况,并按季度上报到上一级财务部门汇总。 第十九条 安全措施经费要按使用范围严格控制,每次使用前必须经队长审批。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目录,执行国家、行业、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措施费目录的相关文件。 第五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员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培训方式采取集中培训的形式进行。 一、队长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接受专业技术业务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的不得少于20学时。 四、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等)每年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五、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六、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二十二十二十 负责。 六、及时、如实上报各类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第十二条 工区支部书记 一、围绕工程质量做好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作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法制意识。 二、对分管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 工区副队长 一、协助队长开展各项质量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及分管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二、主持定期的质量大检查,及时消除质量隐患和缺陷,保证施工质量。 三、对分管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部主任 一、对本单位施工技术工作负总责,组织施工技术人员进行测量、图纸会审、施组方案编制,并对出具的技术报告、施组方案负责,重大施工方案按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负责施工过程质量检查验收,对由于工作失职,该进行检查的没检查,或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不作处理,造成质量事故或重大影响的,应负重要责任。 三、对本单位施工技术内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管理责任。 四、进行质量管理策划,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置方案及其预防措施进行审核,并督促检查实施。 五、负责组织施工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相关质量法规标准的学习。 第十五条 施工技术人员 一、负责组织工程质量自检工作,正确填写施工技术内业资料,对工程施工技术内业资料的正确性、准确性负责,对施工现场施工技术负直接责任。 二、负责本单位管段的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施工测量、施工放样、技术交底工作,并对复核结果、测量数据、交底内容负责。 三、负责编制各类单项、综合性施组方案,重大质量事故应急预案。 四、负责施工各项监测任务,并如实记录监测情况,确保监控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主管工程师。 五、参加施工过程质量检查验收,对由于工作失职,该进行检查的没检查,或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不作处理,造成质量事故或重大影响的,应负重要责任。 六、负责校核施工现场设计地质与实际地质情况符合性,对发生变更的施工内容,负责按规定完善变更手续。 七、负责组织质量问题的处置方案及其预防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第十六条 专职质量检查员 一、负责施工过程质量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结果负责。 二、在队长的领导下,参加定期质量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负责制定纠正措施,追踪监督整改工作。 三、严格按国家、行业质量管理法规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四、负责工程质量检验批的内部检查验收,对检查结果的质量负责,参加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的检查。 五、定期上报质量报表和季度工程质量分析总结报告,建立工程质量工作相关信息台帐和工作日志。 六、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机械管理员 负责进场工程施工机械的定期检查,确保工程机械性能满足施工生产质量需求,对机械设备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物资材料员 一、对采购、使用的的工程材料、成品、半成品质量负责,及时提供可靠、齐全的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二、负责物资材料采购供货方的调查评价工作,负责进场物资材料质量和数量的检查验收。 三、负责对物资材料存贮、收发、使用管理,建立材料使用发放台帐,保证物资材料质量的可追溯性。 第十九条 施工员 一、对所负责的工号的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二、对现场施工生产全过程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管,对质量问题组织整改,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三、 负责监督、指导作业班组认真执行落实施工技术交底和各类质量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工程试验员 一、按规定进行原材料、试件取样、送样,并对取、送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严格按规定进行试验,对试验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配比选定单,对提供的砼、砂浆施工配合比的可靠性负责。 三、及时向主管工程师反馈试验信息,并对所承担的试验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作业人员 一、严格按施工技术交底施工作业,认真履行本岗位的工作职责。 二、遵章守法,杜绝违章作业,不断提高自身的技能水平。 三、对本岗位承担的工序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四章 资源保障 第二十二条 对配置人力、物资、机械、设备、仪器、法规、标准、规范的适宜性、充分性进行核查,按工程合同要求,核查各类资源配置和履约情况。 第二十三条 按合同承诺及满足施工生产需求配齐各类资源。 第二十四条 开工前施工、安质、机物等部门应对人员、法规标准、物资机械、仪器设备配置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满足施工生产需求。 第二十五条 选择协作队伍及劳务用工人员应严格按照经理部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核其资质、执照、业绩等情况,并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台帐。 第二十六条 技术部门重点检查施工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工作阅历;测量仪器精度情况、校核检定情况;施工规范标准配备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中心试验室重点检查试验室检测、试验仪器的性能、标定情况,试验资质等级、试验工作范围,试验管理、维护制度的建立情况。 第二十八条 技术质量部重点检查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试验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质量检测工具的配备情况,质量验收标准、质量管理法规配备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机械物资部门重点检查进场机械设备规格型号、使用性能,机械物资供方的选择评价资料,物资、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物资机械管理的标准、法规配备以及采购合同的管理情况。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开工前应对所有参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质量意识和质量法制教育,以及施工技能的培训,编制、实施阶段性质量教育培训计划。 第三十一条 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管理人员侧重质量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作业人员侧重操作规程、操作技能等方面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施工员、材料员等相关人员,应按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进行不少于16个学时的质量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的学习和教育培训;作业人员应进行不少于12个学时的质量法规、规章、施工操作技能、质量通病防治等的教育培训;从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施工的作业人员还应进行不少于8个学时的四新方面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 根据公司“三标一体”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组织实施的教育培训工作,应填写相关教育培训记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质量检查 第三十五条 每旬组织一次质量大检查,对定期组织质量大检查进行细致地策划。 第三十六条 定期质量大检查应由队长主持,施工、质检、试验、机物等部门人员参加,对质量检查内容进行策划,编制本次的质量检查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检查必须覆盖管内所有工程,不留死角,检查后进行分析总结,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七条 日常检查,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制定检查计划,明确重点监控项目,对施工全过程实施有效监控,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落实,并填写《安全质量环保监督整改通知单》做好记录。 第三十八条 开工、复工前,均应由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进行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确认满足施工条件后方可开工。检查内容应包括: 一、施工承包合同已签订,有关开工许可手续已办理。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能满足开工需要。 三、施工准备及贯通复测已完成。 四、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作已按规定执行,并有记录。 五、实施性施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已编制、审批。 六、采用四新技术,已对相关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教育培训。 七、特种作业人员已按国家规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八、工地中心试验室满足工程需要,是否符合建设部及其它相关行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九、复工工程已完部分,应符合设计、规范、验标要求。 第三十九条 根据施组安排,针对施工各阶段及关键工序、重点部位工程段落,由单位主管领导组织,技术、安质、机物参加进行专项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应包括: 一、施工测量放线准确、精度满足规范要求。 二、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合同和《验标》要求。 三、重点工序、部位的施工质量控制手段、措施、方法是否有效,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情况。 四、工程日志等施工原始记录填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签认齐全。 五、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得到落实,凡列入创优规划目标的项目要重点检查。 六、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按规定检验、试验合格,设备有产品合格证,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七、将已完工程质量验收,总结工程质量状态,重点分析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制定改进措施。 八、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规定填写的各类工程质量监控、检验表格资料填写得是否规范,各类管理人员的签字确认的手续是否完备。 第四十条 铁路工程按照规定程序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相关要求,对已完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完善签证确认手续。其他工程按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工程在隐蔽前,由施工技术主管人员进行自检,并报质检工程师检查,合格后邀请驻地监理检查签证,签证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四十二条 隐蔽工程检查证应按行业规定或业主要求由技术人员填写,签认齐全,作为竣工文件保存。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因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按规定重新进行检查签证。 第四十三条 由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一、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构成质量事故尚未处理的。 二、由于施工错误或处理事故而增加的工作量。 三、缺少隐蔽工程检查证或未经检查签证而隐蔽的。 四、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缺少应有的试验检验鉴定资料或无出厂合格证的。 五、未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变更设计或手续不全的。 第七章 信息沟通 第四十四条 与上级业务部门保持沟通和联系,建立自下而上的工程质量信息网,及时传递准确可靠的工程质量信息。 第四十五条 系统收集、保存以下方面的资料,界定出要长期保存和移交资料,列出移交文件资料清单,办理好移交签字手续。 一、根据工程特点、工作需要,收集、清理与质量管理相关的法规、标准、制度、办法等其他要求,形成法规标准清单,为日常工作提供支持和依据。 二、相关管理办法、制度和措施,贯彻执行情况,取得效果、存在问题等文件、通报、通知、记录等资料。 三、各类检查记录及其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置情况的记录。 四、质检监督检查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信息资料。 五、施工中评优获奖、上级领导/地方政府检查评价、内部竞赛评比等文件资料。 六、质量事故发生、调查、处理的相关记录。 七、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现场应急预案。 八、参加各类方案、措施评审的记录,出台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八章 重点监控 第四十六条 凡施工难度大、技术标准高、采用四新技术、重点创优工程项目,均应列为重点质量监控项目。 第四十七条 重点质量监控项目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的质量控制措施,严格履行建设单位和公司有关方案审核、审批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强化施工技术交底复核,加强过程的监控量测;施工作业时,工区主管领导、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到场跟班管理、督导指挥。 第四十九条 严格按审批后的方案、措施或交底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严格监督方案、措施或交底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五十条 对辨识出的关键工序及质量隐患存在部位和环节,编制专项的质量预控措施,严格监控落实情况。 第九章 自验与验交 第五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按公司“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建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编制项目竣工验收计划。 第五十二条 现场自验发现问题填写《 工程项目自验存在问题整改通知单》。 第五十三条 现场自验工作结束,召开自验工作总结会,自验领导组对自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和研究分析,写出竣工自验报告,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督促施工单位按期整改,及时收集汇总整改信息,上报公司安质部。 第五十四条 工程项目初验工作应根据公司主管领导的批示,由公司工管部牵头组织,安质部派人参加,成立初验领导组。 第五十五条 配合项目部向建设单位报送《竣工申请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依据接收单位要求,成立对口配合的验收小组,小组成员应了解掌握本工区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负责向接收单位人员做说明和解释工作。 第十章 工程创优 第五十六条 工程开工前,对符合创优条件的工程项目按公司“优质工程管理办法”及京沪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向公司工程管理部申报创优规划和创优措施,经公司工程管理部审定后行文公布,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不予参加评选。按确定的创优目标,成立工程创优工作领导组,负责保障工程创优资源的投入,负责工程创优的具体实施组织工作。 第五十七条 施工技术部门负责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后期创优的事务联络、资料汇总工作。 第五十八条 加强对创优项目在施工中的检查、指导,按公司“优质工程管理办法”及京沪公司管理办法相关文件的规定,工程技术和安质部门要及时总结和积累先进技术、质量控制经验和相关业绩,收集整理施工过程的影像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已列入创优计划的项目,要进行重点监管,对施工关键环节要深入工地加强检查指导。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科技手段,开展科技创新,以确保创优项目的实现。 第六十条 加强对创优工程项目的资料管理,保证做到资料的完整、准确。保管好各类优质工程、工程质量表彰获奖文件、证书,并及时上报。 第十一章 质量事故 第六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因技术交底错误、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等责任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安位置偏差等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由于质量原因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十二条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两类: 一、直接经济损失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依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第3号令)分为四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十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2)重伤二十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二人以下; (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第六十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实行快报制度。 一、一般质量事故报公司安质部备案。 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报公司领导和安质部。 1、快报要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影响程度、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安质部。 2、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建设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设计、监理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 3、事故单位应在3天内出具书面的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中铁程质表一2),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六十四条 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应采用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好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 第六十五条 重大质量事故处理由公司主管领导主持,工管部、技术部、安质部、机物部参加;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部组织调查处理,公司可派员参加,调查处理结果及相关资料报公司安质部。 第六十六条 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还应按国家及相关行业劳动安全有关规定上报,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报上级批复。 第十二章 奖励处罚 第六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激励约束机制,对获得优质样板工程等质量方面荣誉的单位,按集团公司“优质工程管理办法” 及京沪公司“优质样板工程评选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获得荣誉的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十八条 对责任人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触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部组织调查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质部。重大质量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处理。因质量事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责任单位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由分包单位造成的质量事故,签定劳务分包合同的,由分包单位负责;签定专业分包合同的,合同内质量管理职责界定明确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条 隐瞒事故,经举报查证属实,对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责任领导、责任人加重处罚。 第七十一条 因质量问题受到处罚的人员和单位,不得参加当年评先评优。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进行责任追究。 一、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者; 二、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者; 三、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四、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第七十三条 对在施工过程中和竣工验交后,由建设、使用单位或业主检查或运营使用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加大对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 第七十四条 对上级领导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应根据严重程度给予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内容执行集团公司的有关文件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京沪高速铁路五标八工区技术质量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工程自验存在问题整改通知单》; 二、《工程质量及事故情况》中铁程质表-1; 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中铁程质表-2; 四、《安全质量监督整改通知单》。 附表1: 工程自验存在问题整改通知单 编号:CX-B-01 施工单位: 检查日期: 序号 工程项目名称 及施工里程 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 限定整改 完成日期 复查意见 及确认人 记录人: 问题确认人: 附表2: 工程质量及事故情况 填报单位(盖章): 年 季度 中铁程质表-1 项 目 验收鉴定单位工程 一次 验收 合格率 优良品率 工 期 完 成 率 无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天 数 质量事故 部、省(市)级以上优质工程 合计 其中 按定额或合同工期完成的单位单位工程 按 工 程 件 数 计 算 按房屋面积计算 按 工 程 件 数 计 算 按 房 屋 面 积 计 算 其中 损 失 金 额 原 因 分 析 获 奖 项 数 奖 项 名 称 工 程 名 称 获 奖 时 间 备 注 工程件数 房屋建筑竣工面积 一次验收合格的 优良的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一 般 质 量 事 故 工 程 件 数 房屋 建筑 竣工 面积 工 程 件 数 房屋 建筑 竣工 面积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填报人: 电话号码: 实际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 中铁程质表-2 工程名称 损失估价 发生地点 设计单位 发生时间 施工单位 事故等级 单位负责人 事故情况 原因分析 处理措施 单位(盖章): 报告人: 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4: 安全质量监督整改通知单 : 经检查发现下列问题,须立即采取措施, 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签发部门。 发现问题及整改要 求 签发人: 年 月 日 整改结果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第三篇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目标 环境污染控制有效,土地资源节约利用,工程绿化完善美观,节能、节材和水保措施落实到位,把施工对环境、邻近单位和居民生活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努力建成世界一流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高速铁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施工生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遵循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实行全过程有序可控的原则。 第三条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工作要在队长的领导下,配合政工团组织,广泛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接受地方、行业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指导、监督、协调、理顺与地方、行业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关系。 本办法适用于本工区。 第六条 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年度计划,统一编制下达,环境保护资金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保证。 第二章 环境保护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机构,建立专职的管理部门。 第八条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根据管辖范围和工作的需要,配齐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并保持环保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 环境保护管理领导组织机构为: 组 长: 周俊华 副组长: 张 伟 组 员: 田文将 吕文耀 于庆民 刘 洋 郭振全 付 军 郭建东 薛炳深 高 峰 第九条 环保人员要熟悉专业知识、生产业务知识和一定的技术水平,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三章 环境保护的职责范围 第十条 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 1、传达贯彻国家、行业、上级颁发、制定的环境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措施和要求,提出贯彻执行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2、研究提出环境保护的办法、目标、规划,对年度环境保护工作做出安排和部署 3、监督检查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执行情况,有关环境保护设计文件的审核情况和施工中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质量情况。 4、监督检查本单位管理的小型建设项目和自建的生产、生活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5、监督检查生产、生活区的各类污染源排放及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情况。 6、组织研究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7、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台帐。 8、负责环境保护日常工作,负责与上级和地方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 9、协调处理与地方的环境保护问题,参与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人员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上级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 2、熟悉分管工作及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并实施监督检查。 3、参加各类环境保护检查,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做好记录。 4、凡发现污染问题,视问题的严重程度签发通知书,并通知所在单位领导处理。 5、加强专业理论、技术、管理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工作水平。 6、各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四章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项目必须纳入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加强生产过程中废水、废(烟)气、施工扬尘、噪音(振动)、固体废弃物(碴)的排放控制, 建立目标、实现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临时用地要节约土地,尽量少占耕地。施工过程中,加强管理,减少对周围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破坏和影响,防止水土流失,有利生态平衡。特别注意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的环境保护。工程竣工后要尽量恢复、修复环境。 第十四条施工机械设备选型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首选低噪声、低振动、低排放的机械设备。 第十五条 合理利用资源、能源,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在生产的全过程控制污染。 第十六条 固体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弃置。有害固体废物的堆放、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第五章 环境监测 第十七条 污染源的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督促检查监测工作的开展,收取、分析监测报告。 第十八条 集团有限公司卫生防疫站为环境监测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监测工作的技术、业务管理和指导。 第十九条 污染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监测人员的工作,监测单位要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通知污染源单位并上报环境保护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京沪高速铁路五标八工区技术质量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 62 支部书记 现场安全管理 制度保证 区长 安全第一责任人 危险危害因素辩识与控制制度 安全标志与防护用具、用品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与交度 安全生产措施费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审批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现场动火与消防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管理使用制度 安全标准工地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组织保证 工作保证 安全生产 领导组 总工 安全技术管理 工程技术部 相关职能部门 部门 中心试验室 机械物资部 安全质量部 作业班组兼职安全员 管理基础工作 安全教育培训 危险源辩识与控制 安全制度、操作规程 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安全措施费投入 、 安全检查整改 事故报告、应急处置 安全防范重点 工区质量保证体系 不良地质隧道施工 施工安全用电 火工品管理、使用 高空作业 起重、铺架作业 其它特种作业 交通运输安全 深基坑开挖作业 消防安全管理 工区安全保证体系 安全奖励与处罚 措施保证 制度保证 组织保证 工区队长 质量第一责任人 质量责任制度 外部质量检查 质量教育培训 开工条件复核 质量管理领导组 教育培训制度 公司质量检查 QC小组攻关 设计文件审核 质量检查制度 工区总工 施工技术管理 工区副队长 现场质量管理 项目部质量检查 检验检测试验 施工贯通测量 质量标准化管理 作业队 施工全过程质量规范化管理 其他 部门 中心试验室 机 械 物资部 安全质量部 工程管理部 信息沟通制度 质量例会制度 质量制度化管理 事故报告制度 质量奖惩制度 法规标准执行 问题跟踪整改 技术交底复核 自检互检交接检 作业队质量检查 施工监控量测 重点工序监控 控制措施到位 施组/方案审核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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