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免予处罚的情形、程序,给予企业适度的容错改正空间,助力全省经济平稳运行、健康发展, 近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在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并印发了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免罚办法》)。
《免罚办法》 结合河北省前期自由裁量免罚情形,进一步拓展细化, 由原来的12种免罚情形增加到27种情形。
第五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检查之日起 5 日内完成备案的;
(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按时编制,但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措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污染物达标排放,未经验收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在调试运行 12 个月内仍未验收,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验收的;
(四)建设项目投产时未经验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照环评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被检查发现后主动停止生产,积极推进整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免予处罚;
(五)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在检查之日起 5 日内完成填报的;
(六)环境保护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实施后,未依法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建设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的;
(七)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未及时开展自行监测,检查发现后企业限期主动完成整改的;
(八)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或者排放口设置、排放口标识设置不规范的,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但已按要求开展自行手工监测,且污染物达标排放;
(十)未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过 4 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十一)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检查发现后企业限期主动完成整改的;
(十三)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或危险废物独立包装小于等于2个的,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十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但按照要求有记录,经现场检查指出立即改正,并自整改之日起按照规范要求记录的;
(十五)未按照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且 3 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的;
(十六)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按规定时限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或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第七条 一定期限内初次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 出现同类型违法行为,按照自由裁量规定从重处罚。
1. 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按规定采取抑尘措施,经责令改正后及 时完成整改的;
2. 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 数小于等于 0.1 倍,或者 pH 值大于等于 5 且小于等于 10 的或者噪 声超标在 3 分贝以内, 24 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3.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密闭而未 密闭,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4. 自动监测设备故障超 6 个小时,按规定正常运营维护但未采 取手工监测,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
5. 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 行, 24 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已 联网的在线监控企业日均值未超标的;
6. 未按规范记录危险废物管理纸质台账,但已按要求在河北省 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 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且当日改正的;
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 小于等于 0.2 倍,或者噪声超标在 5 分贝以内, 24 小时内完成整改 并达标排放的。
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 0.3 倍, 24 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存在前款规定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5天内通过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自行限产、停产、积极采取技术改造措施等方式减少污染物的超标部分排放量2倍以上。
第八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已按相关操作规程或要求履职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清单未提及的其他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可以通过集体讨论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结合生态环境执法实践,以及第一批免罚清单施行情况,组织编制了《免罚清单(第二批)》。
《免罚清单(第二批)》设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环境应急管理8个领域共12条。具体为: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2条)。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二)排污许可制度方面(4条)。对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传输数据异常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三)水污染防治方面(1条、与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共用1条)。对向水体超标排放常规污染物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四)大气污染防治方面(2条、与水污染防治领域共用1条)。对向大气超标排放常规污染物;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1条)。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六)噪声污染防治方面(1条)。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七)放射性污染防治(1条)。对未按规定对直接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知识以及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并进行考核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八)环境应急管理(1条)。对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开展应急培训、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一)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未按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行为,给予2日的改正期限,体现容错纠错理念。该条属全国首.例。
(二)对于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传输数据,故障发生12小时内未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给予首违免罚,体现容错理念。
(三)对于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且无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给予5日的改正机会,体现容错纠错理念。
(四)对于违反《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对直接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知识以及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并进行考核,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仍从事该项工作的行为,给予首违免罚,体现容错理念。该条属长三角区域首例。
在2022年7月1日《免罚清单(第二批)》生效实施前,当事人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免罚条件的,且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适用《免罚清单(第二批)》的规定。
本条中常规污染物不包含以下物质:1.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中的有关物质;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
对于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提出不予处罚建议,在拟适用《免罚清单(第二批)》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拟适用的《免罚清单(第二批)》具体内容,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对其陈述申辩的内容予以核实。
经法制审核,由本单位集体审议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出具不予处罚决定书,并做好结案归档。对要求改正的不予处罚情形,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当事人违法事实,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当事人完成改正的,经核实后,不予处罚。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处理。对已实施不予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加强监管,在“双随机”抽查中适当增加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为做好相关法律衔接,《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分贝以内,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3日内改正的”适用情形可相应调整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1分贝以内,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3日内改正的”。
安徽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未依法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的;
五、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六、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废,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
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将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在10千克以下,未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
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未按规范记录危险废物管理纸质台账,但已按要求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首次被发现,且当日改正的;
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分贝以内,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3日内改正的;
十五、违反《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或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其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批评教育、监督帮扶、约谈等措施,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工作,促进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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