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向极重视工安环保,惟近来仍先后发生二起承揽商之重大意外事故,因 此,如何对承揽商实施有效的管理,避免再度发生工作意外,乃系当前劳工安全卫 生管理重要且应加强的工作项目之一;同时希望藉由本文,唤起同仁一齐来正视这 个问题。
壹、前 言: 承揽为现代社会专业分工下所无可避免之作为,事业的经营会有承揽之需求, 不外乎需借助特殊技术,或特殊机具设备,或内部人力不足需有外部人力之协助等, 诸如:设备吊装、机器维修、非破坏检测、电梯保养、吊车作业、污染清理等等; 而公司除了要求承揽商所承揽的工程,不但要在工程品质上能达到应有之水准及成 本亦能降至最低外,最重要的是如何确保承揽商所属人员之工作安全,亦即应避免 承揽人员有任何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一般而言,事业单位均致力于防止职业灾害、提高生产力与改善企业形象,以 追求企业的永续经营,但承揽作业仍时闻发生意外事故,此实因承揽商于承揽作业 的前、中、后各个阶段,常无法获得充分且完整的安全卫生知识、技能或设施,更 无法建立正确的安全卫生观念与行为所致;为免事业单位假借承揽之名以逃避安全 卫生之责任,劳工安全卫生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即对雇主赋以相当之责任,以防 止职业灾害发生,保障劳工权益与安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全健康。
贰、承揽在劳工安全卫生法上之规范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以其事业招人承揽时, 其承揽人就承揽部份负本法所定雇主之 责任; 原事业单位就职业灾害补偿仍应与承揽人负连带责任。 再承揽者 亦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以其事业之全部或一部份交付承揽时, 应于事前告知该承揽人 有关其事业工作环境、 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关安全卫生规定应采取之措 施。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与承揽人、 再承揽人分别雇用劳工共同作业时, 为防止职业灾
害,原事业单位应采取左列必要措施: 一、设置协议组织,并指定工作场所负责人,担任指挥及协调之工作。 二、工作之连系与调整。 三、工作场所之巡视。 四、相关承揽事业间之安全卫生教育之指导及协助。 五、其它为防止职业灾害之必要事项。 第十九条: 二个以上之事业单位分别出资共同承揽工程时,应互推一人为代表人, 该代表人视为该工程之事业雇主,负本法雇主防止职业灾害之责任。
参、加强劳工安全卫生法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检查注意事项 劳委会为落实行政院「维护公共安全方案」,督促事业单位建立责任照顾制度 精神,要求制造业、营造业等原事业单位(大包)建立照顾承揽人(小包)劳工之安全卫 生管理体系,特订定本注意事项,作为检查员执行业务时之参考依据;爰摘录于后, 供事业单位参考改善现有之承揽作业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规定。 一、 作法: 将劳工安全卫生法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一) 于平时检查与职业灾害检查时,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列为检查重点,促使原事业单位(大包)负起应负之 管理责任。 (二) 十六条规定承揽人亦应负雇主责任,并未规定原事业单位可免负雇主责 任。原事业单位及承揽人所雇劳工于共同作业、具共同危险状况下,如 安全卫生防护未符合法令规定(如楼梯开口未设护栏具共同危险),即认 定各该雇主均违反规定。 (三) 依劳工安全卫生组织及自动检查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劳工安全卫生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时, 应就执行情形留备纪录。 为落实大包照顾小包之精神, 原事业单位未依规定设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人员、或未督导有关人员实施 巡视、检点检查、教育训练或未有纪录者(即大包未实施承揽管理内部稽 核制度之意),即认定违反规定。 二、 承揽关系之认定: (一) 民法规定:称雇佣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内为他 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称承揽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 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给付报酬之契约,民法第四八二
条及第四九○条定有明文。有关承揽关系之认定,除依上述原则外,仍 应就民法债编中所提承揽人特征如品质保证、瑕疵修补、解约或减少报 酬损害赔偿、危险负担等加以分析认定。 (二) 内政部释令:劳动契约系以劳动给付为目的,承揽契约系以劳动结果为 目的;劳动契约于一定期间内受雇人应依雇方之指示,从事一定种类之 活动,而承揽契约承揽人只负完成一个或数个工作之责任。(内政部七十 四年七月十九日七四台内劳字第三二六六九四函释) (三) 工不带料之承揽合约,以劳动给付为目的,且具指挥监督管理权限者应 系雇佣关系。(行政院台八七诉字第四二○二九号诉愿决定书) (四) 原是业主仅将部份工作交由他人施工,本身仍具指挥监督、统筹规划之 权者,应不认定具承揽关系。(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八十三年三月四日台八 三劳安三字第○八八四六号函释) 三、 危害告知(第十七条)应注意事项: (一) 未告知或无资料左证已具体告知,可认定为不合规定: 交付承揽时,未告知或无资料左证已具体告知工作环境、危害因素及防 范措施者,于会谈纪录记载「无告知纪录可稽」(防止事后补作纪录), 并据以认定为违反规定。 (二) 概括告知认定为不合规定: 交付承揽时,仅以工程契约「概括说明」工作环境、危害因素及防范措 施者,难谓符合具体告知之义务。检查时应影印其概括规定文件,再于 会谈纪录记载「仅工程合约概括告知」、「○○作业环境、危害及防灾 措施未具体告知」,并据以认定违反规定。(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 八四七号判决) (三) 告知范围未及于分项工程之作业名称者,告知之危害因素及需采措施认 定为概括不具体:如连续壁工程应告知导沟作业、钢筋笼作业…之危害 及防灾措施,基础工程应告知土方作业、构台作业、安全支撑作业…之 危害及防灾措施,结构工程应告知模板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 钢构作业、起重作业…之危害及防灾措施等。合约分项工程未于「作业 前」具体告知作业环境、危害及防范措施者,均应于会谈纪录记载「○ ○工程」或「○○工程之○○作业」未具体告知作业环境、危害及防灾 措施,并据以认为违反规定。
事前告知认定: ○○工程○○作业前以合约、备忘录、协议纪录、工程会议记录、安卫 日志等任何形式文件书面告知作业环境、危害因素及应采防灾措施者得 认定合乎规定,会谈纪录应予记载事实,如○○作业已以○○文件纪录 具体告知,必要时影印存盘。
四、 共同作业(第十八条)检查应注意事项: (一) 原事业单位之认定: 凡适用劳工安全卫生法之事业单位以其事业之全部或部分交付承揽,并 分别雇用劳工共同作业者;因原事业单位对其交付承揽之工作具备相当 之专业,故劳工安全卫生法订有若干规定令原事业单位负一定责任,至 于其它单纯的定作人,则无劳工安全卫生法第十八条之适用。 例如: 1. 将厂内维修工程交付承揽之制造事业单位。 2. 将钢构工程…交付承揽之营造事业单位。 3. 将承揽之工程交付再承揽者亦同, 如钢构工程承包商将组配工程交付 再承揽,则钢构事业单位认定为钢构组配承揽商之原事业单位。 4. 但如医院将设备装修工程交付承揽并与之共同作业, 由于装修工程非 其事业,故医院宜认定为业主而非原事业单位。 5. 业主平行分包之原事业单位认定:如公共工程等业主将土建工程、机 电工程、空调工程…等平行分包,且分别交付承揽共同作业时,依现 行法令,只能认定各平行包为其所属承揽人之原事业单位。 6. 电力公司输配电工程之配电管沟工程、电杆新设工程、电塔工程均为 电力事业之一部分,如交付承揽,电力公司应认定为原事业单位,不 得以输配电前之前置作业为由,认定为业主。 (二) 共同作业之认定: 1. 有关劳工安全卫生法第十八条所称「共同作业」,系从劳工安全卫生 法防止职业灾害,保障劳工安全与健康之立法目的,界定其内容,参 照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项帮助人行为关联共同说之概念, 不论属 验收作业或工作方法介入时之共同作业等, 宜以事业单位劳工彼此作 业间具有相互关连或帮助关连,作为「共同作业」之认定标准。(行 政院劳工委员会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有关劳工安全卫生法第十八 条共同作业相关函释检讨会会议决议) 2. 劳工安全卫生法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所称共同作业, 系指原事业单位 与承揽人或再承揽人雇用之劳工于「同一期间」、「同一工作场所」 从事工作者。而「同一期间」,宜以同一工程之期间作为认定,而不 论其中作业之工期是否一致;至「同一工作场所」,则宜以工程施工 所及之范围或彼此作业间具有相互关连或帮助关连之范围定之。 3. 有关劳工安全卫生法第十八条所称「共同作业」,宜以个案作事实认
定,本会以往所作共同作业之相关函释,系属个案事实之认定,无法 作完整规范,仅可作为类似案件处理时之参考,不得援引作为通案解 释。(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劳检二字第○九一○ ○三二七八九号函释) 【案例一】 A 公司将其台中区营业处辖区内「丰原工区配电外线工程」交付 B 公 司承揽,而 B 公司再将其中部分配电外线工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程交由 C 公司再承揽时, 发生再承揽人劳工于装设新电线杆钢制横担之配电工程作业时, 不慎 触及旧电线杆高压电感电致死案, 该等事业单位间是否涉及共同作业 之情形。 【认 定】 本案原事业单位 A 公司系将其事业之一部分「配电外线工程」交付 承揽,而该承揽人、再承揽人所从事之作业(如装设新电杆、横担及 架空电线等作业)均属配电外线工程之一部分;另该工程于装设新电 线杆时紧邻送电中之旧电线杆,且原事业单位 A 公司劳工于当地变 电所实施送电作业, 与该再承揽人 C 公司之劳工从事配电外线工程之 电杆钢制横担装设作业,彼此作业间具有相互关连或帮助关连,二者 应有劳工安全卫生法第十八条共同作业之事实。 【案例二】 A 公司高屏发电厂将其六龟及竹门进水口制水门电动操作机构汰换 工程交付 B 公司承揽, 公司再将该工程机械施工部分, B 交付 C 公司 承揽。当 A 公司会同各级承揽人至进水口处从事水闸门调整验收工 作时,发生再承揽人劳工落水死亡灾害。 【认 定】 本案制水门电动操作机构汰换工程及其验收,系于原事业单位 A 公 司所属发电厂辖内且在该厂维持运转状态下, 由其检验员会同各级承 揽人劳工从事水闸门调整验收作业, 因该作业并非于其工作场所内之 空地画出一部分供承揽人使用,且其间无法将其隔离区分,原事业单 位之劳工与各级承揽人劳工仍有混同工作, 其作业互有干扰影响之情
形,应属劳工安全卫生法第十八条所称之共同作业,而不应以其作业 为验收工作而排除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共同作业之适用。 (三) 为防止职业灾害,原事业单位应采取之「必要措施」: 1. 设置协议组织, 并指定工作场所负责人, 担任指挥及协调之工作。 (第 一款) 2. 3. 4. 5. 工作之连系与调整。(第二款) 工作场所之巡视。(第三款) 相关承揽事业间之安全卫生教育之指导及协助。(第四款) 其它为防止职业灾害之必要事项。(第五款)
(四) 「必要措施」之认定: 1. 既谓「必要措施」自应以【防止职业灾害之发生是否必要】为认定标 准,而与事业单位及其承揽人间之法律上地位或契约关系如何无关, 自无具体必要措施与抽象必要措施之分。该条款规定之必要措施,原 事业单位除尚须指定工作场所负责人以担任指挥协调工作, 另亦须采 积极作为要求承揽人依○○标准及 OO 规则之规定,设置○○(护栏) 等符合标准之必要安全卫生设备或采必要安全卫生措施以及采取进 场许可、 巡视、 停止危险作业等具体防止○○(坠落)职业灾害之措施。 (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三号判决) 2. 依劳工安全卫生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五款之 「其它为防止职业灾害之 必要事项」,应指原事业单位除须依劳工安全卫生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第一款至第四款采取必要措施外,另亦须采积极作为,例如: (1) 要求承揽人依劳工安全卫生相关法令规定设置符合标准之设备(如 设置护栏)或采必要之措施。 (2) 采取进场许可。 (3) 停止危险作业。 (4) 其它具体防止○○(坠落)职业灾害之措施。 (五) 承揽人如有下列情形者,应确实查明原事业单位有无采取防止职业灾害 之积极作为: 1. 发生职业灾害且违反劳工安全卫生法令规定者。
2. 依劳动检查法第二十八条「劳工有立即发生危险之虞」未依劳工安全 卫生法令规定采取安全措施者。(劳动检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有关 「劳工有立即发生危险之虞」之情事,由本会依同法第二十八条第二 项公告认定)。 3. 承揽人使用之危险性机械或设备无合格证或逾期使用期限者。 4. 应在现场指挥监督之作业主管(如施工架组配、模板支撑组立、钢构 组配、挡土支撑、隧道挖掘、衬砌、缺氧作业、异常气压作业等)未 在场或未经训练合格, 以及危险性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无训练合格证照 者。
肆、结 语 如何作好承揽人的管理,最重要的是要落实,摒除所有人情牵绊。经验告诉我 们,若要避免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事业主与承揽商都应遵循有效及适当的安全管理 规定,并将工作及责任区分清楚;由于承揽关系是以民法的规定为依据,并以此为 认定的基础,而此种关系的认定会直接影响到雇主的责任归属,因此,不可不慎; 再者雇主有责任保护其员工,员工亦有权要求雇主采取正确措施,以保护其安全, 在确认承揽责任及厘清关系之后,事业单位与承揽商即应做好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防止职业灾害发生,达到人人安全,处处安全,事事安全,时时安全的工安终极目 标。
参考数据: 1.劳工安全卫生法 2.劳委会:「加强劳工安全卫生法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检查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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