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引致的风险由者自行负责。
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1、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有权国资审批单位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2、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的各项条件。
3、本次发行系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市政集团,共1名特定者,符合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超过35名发行对象的规定。市政集团已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将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市政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34.00%。市政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4、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计算结果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向下取整),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59,500,000股(含本数),符合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规定。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以及其他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5、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为4.53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3年1月3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总量),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审核和实施过程中,若因监管政策或监管机构的要求需对本次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将按监管政策或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
6、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8,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公司实际偿还相应银行贷款的进度不一致,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偿还,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项目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确定。
7、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8、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至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进一步完善了利润分配政策,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最近三年分红等情况请参见本预案之“第六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9、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情况详见本预案“第七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但相关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填补回报措施亦不等同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者不应据此进行决策,者据此进行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特此提醒者注意。
10、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不变,亦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指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
本预案 指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预案》
定价基准日 指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3年1月3日
注:本预案中所引用数据,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八、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 13
三、主要经营情况及最近三年主要业务的发展状况和经营成果 .................. 14
五、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所受过的行政处罚等情况 .. 15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章程、预计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结构的变动情况 .. 24
三、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影响 ................ 24
四、上市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 35
四、本次募集资金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项目在人员、
五、公司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 38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 40
七、控股股东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 41
经营范围:发电电力业务(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精密冷轧薄板的生产。蒸汽、热水生产,热电技术咨询,精密冷轧薄板的生产、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轻质建筑材料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10月,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联合发布《中国环保产业发展状况报告(2020)》。报告显示,2019年全国环保产业营业收入约17,800亿元,较2018年增长约11.3%。报告通过采用环保拉动系数法、产业贡献率和产业增长率三种方法测算,预计2021年环保产业规模有望超过2万亿元;同时“十三五”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特别是2020年以来,国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复杂变化,不稳定、不确定性增多,但若按5%测算,2025年环保产业营业收入仍然有望突破3万亿元。
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增加电力供应等多种经济效益,是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技术,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政策的支持也将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热电联产行业的向前发展。
从1987年国家第一部《大气污染防治法》,到后来历年的修订文本都在第三十九条明文规定,“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节约能源法》在2007年、2016年修订文本中都把热电联产作为高效通用节能技术以国家法律形式加以推广。2021年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提出在北方地区县城积极发展清洁热电联产集中供暖,稳步推进生物质耦合供热。
2022年9月末、2021年末、2020年末和2019年末,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1.82%、52.64%、58.98%和49.16%。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资产总计889,079.28万元,负债合计460,739.77万元,其中短期借款为147,028.25万元,长期借款152,568.79万元。公司偿债压力较大,不利于长期经营战略的实施和财务风险的控制,进而会影响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力。
2022年9月末、2021年末、2020年末和2019年末,公司的流动比率分别为0.95、0.84、0.68和0.62,低于可比公司平均流动比率,公司短期偿债能力低于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顺利实施,公司将一定程度上降低资产负债率水平,同时改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偿债指标,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本结构,提高风险抵御能力,进而提升盈利能力与经营稳健性,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市政集团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20.49%。本次市政集团拟全额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增加对公司持股比例,稳固公司控制权,表明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抱有信心,同时也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有利于增强者信心,进而实现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市政集团。本次发行前,市政集团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为 20.49%,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市政集团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市政集团,市政集团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市政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34.00%。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3年1月3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4.53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总量),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则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派息/现金分红后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后P1=P0/(1+N);两项同时进行则P1=(P0-D)/(1+N)。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计算结果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向下取整),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59,500,000股(含本数),符合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规定。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公司股本变动的,本次发行的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的数量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以及本次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发行对象承诺,本次发行完毕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取得的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8,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公司实际偿还相应银行贷款的进度不一致,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偿还,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项目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市政集团,市政集团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根据《上市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在表决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意见。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时,关联股东需要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市政集团直接持有公司177,242,920股,持股比例为20.49%,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南昌市国资委持有市政集团90%的股权,因此,南昌市国资委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市政集团在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不低于34.00%,对公司的控制权将进一步增强,南昌市国资委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尚需取得有权国资审批单位批准、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经营范围 管理运营本企业资产及股权、兴办实业、国内贸易、物业管理、自有房租赁、房地产开发、园林景观绿化及开发、环保工程、市政工程;信息及技术咨询服务(以上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市政集团成立于2002年10月23日,是南昌市国资委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南昌市政公用类资产的运营及投融资,涉及管理运营自有资产及股权、兴办实业、国内贸易、物业管理、自有房租赁等业务。
注:2021年度/2021年末数据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西分所审计。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市政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新增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对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新增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市政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超过30%,导致市政集团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之“(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者免于发出要约”,即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形下,认购对象可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认购对象已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中所取得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将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三款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已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
公司和市政集团于2022年12月30日签订了《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富春环保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向认购人发行股份,认购人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认购富春环保本次发行的股份。
本次非公开发行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定价基准日,即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价格为4.53元/股人民币,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富春环保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其中,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总量。
富春环保与认购人共同同意,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富春环保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每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认购标的及认购金额:富春环保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金额不超过万元(含本数),全部由认购人以现金认购。
认购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计算结果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向下取整),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59,500,000股(含本数)。
若发行人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发行人股本变动的,本次发行的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的数量将提请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以及本次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如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或发行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要求或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等情况予以调整,则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数量为准。
在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的36个月内认购人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任何认购股份。
认购人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就本次认购的富春环保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上述认购股份包括锁定期内因富春环保分配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原因就认购股份部分所衍生取得的富春环保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双方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本次认购的股份在解锁后减持时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由包括认购人在内的富春环保全体股东按其持有富春环保股份的比例共享富春环保在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协议第三条所规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以最后一项条件满足之日为准)后,认购人应在收到富春环保和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书面缴款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前述书面缴款通知的要求,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等于本协议认购款总金额的款项划入本次发行指定的账户。
验资完毕后,保荐机构将根据规定将认购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富春环保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关于上述验资事宜的验资报告出具以后,富春环保应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将认购人登记为认购股份持有人的书面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认购人在前述登记完成后可行使其作为认购股份股东的权利。
1、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及下述第3款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要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若认购人违约且该违约已经导致协议之目的不能实现,在不妨碍发行人行使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发行人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认购人支付认购金额的违约金;
、如果因法律或政策限制,或因富春环保董事会、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或者未获得有权国资审批单位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及认购人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或因包括证券交易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内的相关机关未能批准或核准本次交易等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实施,不视为任何一方存在缔约过失或违约。
1、本协议自认购人及富春环保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本协议第三条所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如相关机关作出禁止或废止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终局规定或决定,富春环保和认购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终止本协议,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
如果本协议根据上述第2项的约定终止,即为无效即不再具有效力(但本协议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其他与本协议终止相关条款的约定除外),双方已履行本协议项下的部分义务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应在本协议终止后尽快恢复原状。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8,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公司实际偿还相应银行贷款的进度不一致,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偿还,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项目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确定。
2022年9月末、2021年末、2020年末和2019年末,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1.82%、52.64%、58.98%和49.16%。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资产总计889,079.28万元,负债合计460,739.77万元,其中短期借款为147,028.25万元,长期借款152,568.79万元。公司偿债压力较大,不利于长期经营战略的实施和财务风险的控制,进而会影响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力。
2022年9月末、2021年末、2020年末和2019年末,公司的流动比率分别为0.95、0.84、0.68和0.62,低于可比公司平均流动比率,公司短期偿债能力低于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降低公司的资产负债水平,降低财务费用,降低财务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市政集团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20.49%。本次市政集团拟全额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增加对公司持股比例,稳固公司控制权,表明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抱有信心,同时也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有利于增强者信心,进而实现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募集资金到位后,可进一步改善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营运资金的补充可有效缓解公司经营活动扩展的资金需求压力,确保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体系,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涉及以资产或股权认购事项,截至本预案出具之日,公司尚无在本次发行后对公司业务及资产进行整合的计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结构将发生变化,公司将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实际发行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相关部分进行修改。除上述修改外,截至本预案出具之日,公司尚无对《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公司的股东结构将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将不会发生变化。
截至本预案出具之日,公司无本次发行完成后对高管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若公司未来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更。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均将增加,负债规模将有所下降,资产负债率将相应下降,公司财务状况将进一步优化。
本次发行完成后,银行贷款将有所下降,财务费用有所降低,盈利能力得到提升。
四、上市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经营,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会发生变化,也不会因此形成新的同业竞争和产生新的关联交易。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预案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为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资金、资产被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为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51.82%,本次发行不存在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也不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与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负债规模将有所下降,有助于公司进一步降低财务风险,优化整体财务状况。
公司主要从事热电联产行业,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热电联产厂区主要位于造纸、化工、医药等工业园区,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供热、供电。下游用热客户的生产经营受到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当宏观经济下行时,工业生产中对蒸汽的需求减少,使得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量和发电量下降,从而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盈利能力。目前国内宏观经济运行平稳,若未来宏观经济衰退或者增速大幅下滑,将对热电联产行业的经营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则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也将受到不利影响。
目前,公司经营涉及多个不同省市。不同地区由于自身的资源禀赋、发展阶段和目标存在差异,因而制定的相关政策也存在不同。报告期内,公司根据有关地方的政策对部分厂区进行了拆迁,并随之流失了部分客户,短期经营业绩也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影响。虽然,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已对现有经营地区及拟布局地区的地方发展政策进行了力所能及的前瞻性研究,但地方发展政策的不确定性仍将使公司面临相关地方的政策风险,并可能对公司经营环境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布或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多项法规政策,鼓励发展热电联产,有效提升了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的经济可行性,热电联产行业近年来的高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受益于此。在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宏观背景下,我国或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工作的推进,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将进一步下降,环保要求进一步提高。尽管我国“煤改气”政策定位已经转换为“以气定改”,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且公司目前经营地区所属政府也未出台燃煤热电联产企业强制实施“煤改气”的相关政策,预计未来该等地区全面启动“煤改气”工程的可能性较小。但未来若国家及有关地区基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而强制采取环保限产措施或对热电联产行业重启“煤改气”工程,且天然气的气源、成本及配套设施等问题仍无法有效缓解,则将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煤炭作为公司生产经营的主要原材料,与公司的产品成本存在紧密关联,煤炭价格周期性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存在较大影响。如果煤炭价格持续下跌,会导致公司库存原煤出现较大的跌价损失,若持续上涨则将增加公司生产成本。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而公司不能有效地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转移,将会对本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开拓业务,公司于报告期内收购了与公司主业较为一致的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茂圣源实业有限公司,以扩大公司主营业务规模、完善区域布局并丰富公司产业链;收购从事危险废物处置以及金属资源回收利用的环保企业遂昌汇金,以切入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领域,丰富公司废弃物综合处置业务,助力公司在危废领域的拓展和整合。虽然公司就业务开拓的相关风险和收益进行了必要的评估和论证,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但是未来仍然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叠加、共振,使得公司面临业务开拓的收益和效应不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和固废等污染物,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公司长期以来一直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已建立健全了一整套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并得到了有效执行。然而,随着全社会对环保问题的日益重视,国家和地方政府或将制定并实施更为严格的环保法规和标准,导致公司在环保方面的投入和支出进一步增加,从而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长期以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按照国家以及有关部委颁布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然而,安全生产警钟长鸣,未来仍然无法排除可能因某种原因导致意外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形,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建立了较为稳定和不断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然而,随着公司管理团队人数的增加,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下属子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加,业务类别的进一步丰富,这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的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和引进方面跟不上公司的发展速度和需求,可能会给公司的未来发展造成某种程度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尚待获得有权国资审批单位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该等审批事项的结果以及所需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者注意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尚需要一定周期且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在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推动与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由于者预期、二级市场环境、公司基本面等方面的变化导致公司发生偏离市场的异常波动,提请者关注风险。
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9月,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7.84%、7.69%、8.53%和3.32%。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预计将有所增加。短期内,在募集资金的效用尚不能完全得到发挥的情况下,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精神,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透明度,保护公众者合法权益,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内容规定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现金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应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如果公司当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3、在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时,现金分红比例不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30%。
5、现金分配金额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财政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5%。
如有重大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制定当年的现金分红方案。
重大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五)股利分配的条件、比例和时间间隔: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采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确定以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具体数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具体分红比例在充分征求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发表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股利分配不超过一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的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六)决策程序与机制: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同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八)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历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均符合当时执行的《公司章程》之规定,公司严格执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现金分红政策。
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以其他方式(如回购股份)现金分红的金额 现金分红总额(含其他方式) 现金分红总额(含其他方式)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额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 204.07%
由上表可见,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额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204.07%。
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作为公司业务发展资金的一部分,将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以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公司者,同时引导者树立长期和理性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13]43号)等相关文件以及《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股东回报规划》,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至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未来三年,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利润分配方案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通过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来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未来三个年度内,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5%。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实施股利分配,加大对者的回报力度。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方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2、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如果公司当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东对公司分配方案的建议和监督。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本规划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调整后的回报股东规划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假设条件
2、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于2023年6月完成,此假设仅用于分析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完成时间的承诺,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4.53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达到1,059,260,485股。该发行数量仅为估计值,最终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以及本次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公司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3,213.99万元和13,640.04万元。假设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较2021年持平;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较2022年分别为:下降10%、持平和增长10%;
5、假设公司2022年、2023年不存在除本次发行以外,公积金转增股本、股利分配、股份回购等其他对股份数量有影响的事项;
6、除投入用于募集资金项目以外,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收益)等的其他影响;
7、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2年、2023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也不构成盈利预测。者不应据此进行决策,者据此进行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8、相关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编制。
1、根据本公司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每股收益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情形一:假设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较于2022年下降10%
情形二:假设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较于2022年持平
情形三:假设20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较于2022年增长10%
如上表所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预计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将会出现一定程度摊薄。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计算结果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向下取整),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59,500,000股(含本数)。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较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完成后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出现一定幅度下降,特此提醒广大者关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8,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公司实际偿还相应银行贷款的进度不一致,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偿还,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项目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降低财务风险,具备可行性。
四、本次募集资金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以现金方式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可以有效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为公司现有的业务提供良好的支持。本次募投项目未涉及具体建设项目及公司在相关项目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
公司是国内大型的环保公用及循环经济型企业,主营固废协同处置及节能环保业务。公司所经营的“固废危废处置+节能环保服务+环境监测治理”产业属于节约能源、改善环境、增强园区基础设施功能的高新产业,具有良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
经过多年的深耕发展,公司不断巩固和拓宽在节能环保领域的发展思路,通过技术和资源整合,重塑产业发展空间,目前公司在浙江、江苏、江西和山东四省均有产业布局。报告期内,公司通过收购整合成熟企业的方式切入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领域,着力培育新发展动能,加快公司在危废领域内的布局,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由于公司的行业特殊性,其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粉尘、烟气、废水和噪音等影响。随着国家对环保工作的日益重视以及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国家和地方政府将制定和实施更为严格的环保法规和标准,公司在环保方面的投入也将会增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益。公司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依法履行企业的环保义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针对不同的污染物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治理方法使各项污染排放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减少了上述污染物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在行业监管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公司将加强合规建设,在管理层面和操作层面建立合规意识,减少和防范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同时公司在不断改进技术,致力于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大气污染,发展循环经济。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运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如下:
公司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按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项目、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充分发挥募集资金效益,切实保护者的利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公司先后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执行,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独立董事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切实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此外,为健全和完善富春环保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公司者,同时引导者树立长期和理性理念,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至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该规划明确了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的具体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者的合法权益,强化中小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二)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富春环保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如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给富春环保或者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制定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公司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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