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者赔偿安排。
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所述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的价值或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风险,由者自行负责。
者在评价本次交易时,除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以及与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考虑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者若对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它专业顾问。
1、本公司保证本次重组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是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根据本次重组的进程,需要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公司保证继续提供的文件和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要求。
4、中国环保、河北建投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董事会有权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者赔偿安排。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顾问国浩律师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标的资产审计机构及备考审阅机构中审众环承诺:因本所为本次重组出具的标的资产审计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中企华评估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所引用资产评估报告相关结论性意见而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 23
四、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 60
本报告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计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集团公司、中节能、中国节能、中节能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指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中节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中节能(石家庄)环保能源有限公司19%股权、中节能(沧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19%股权、中节能(保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19%股权、中节能(秦皇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19%股权、承德环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4%股权
标的公司 指 中节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石家庄)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中节能(沧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中节能(保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中节能(秦皇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承德环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指 中环装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中国环保持有的环境科技100%股权,发行股份购买河北建投持有的中节能石家庄19%股权、中节能沧州19%股权、中节能保定19%股权、中节能秦皇岛19%股权、承德环能热电14%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行为
过渡期 指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至标的资产股权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
预案 指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重组报告书》 指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本报告书摘要 指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指 上市公司与中国环保签署的《关于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业绩承诺资产 指 不包括中节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母公司)、中节能(鹤岗)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中节能(平山)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中节能(怀来)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后的中节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重组审核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
《格式准则第26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中审众环、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标的资产审计机构 指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企华评估、评估师、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 指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标的资产审计报告、审计报告 指 中审众环为本次重组出具的《审计报告》[众环专字(2022)0214925号]、《审计报告》[众环专字(2022)0214924号]、《审计报告》[众环专字(2022)0214923号]、《审计报告》[众环专字(2022)0214922号]、《审计报告》[众环专字(2022)0214930号]、《审计报告》[众环专字(2022)0214931号]
备考审阅报告、审阅报告 指 中审众环为本次重组出具的《审阅报告》[众环专字(2022)0214865号]
评估报告、标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指 中企华评估为本次重组出具的《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的中节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2)第6315号)、《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中节能(石家庄)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2)第6315-01号)、《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中节能(沧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2)第6315-02号)、《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中节能(保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2)第6315-03号)、《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中节能(秦皇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2)第6315-04号)、《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承德环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2)第6315-05号)
生活垃圾 指 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或为居民日常生活提供生产、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公共场所垃圾、街道垃圾等,同时根据《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餐厨废弃物、污泥等亦属生活垃圾范畴
生活垃圾焚烧 指 生活垃圾中可燃物在焚烧炉中与氧气进行化学反应,通过焚烧可以使可燃性固体废物氧化分解,达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的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指 生活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热能转化为高温蒸汽,推动汽轮机并带动发电机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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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电量 指 发电厂在电量计量点向供电企业(电网)输入的电量,即发电厂向供电(电网)企业出售的电量
EPC 指 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即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方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中国环保购买其持有的环境科技100%股权、通过发行股份方式向河北建投购买其持有的中节能石家庄19%股权、中节能保定19%股权、中节能秦皇岛19%股权、中节能沧州19%股权、承德环能热电14%股权。本次交易前,环境科技持有中节能石家庄81%股权、中节能保定75.69%股权、中节能秦皇岛66.16%股权、中节能沧州71%股权、承德环能热电51%股权。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41家其他项目公司 中节能(石家庄)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中节能(保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中节能(秦皇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中节能(沧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承德环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交易完成后,环境科技、中节能石家庄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节能保定、中节能秦皇岛、中节能沧州、承德环能热电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41家其他项目公司 中节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中节能(石家庄)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中节能(保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中节能(秦皇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中节能(沧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承德环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如果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未能足额募集的情形,上市公司将通过自筹或其他形式予以解决。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参考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根据中企华评估出具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22年5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环境科技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075,574.85万元、中节能石家庄19%股权的评估价值为 11,594.46万元、中节能保定19%股权的评估价值为 11,649.02万元、中节能秦皇岛19%股权的评估价值为8,136.12万元、中节能沧州19%股权的评估价值为6,612.12万元、承德环能热电14%股权的评估价值为 2,846.60万元。参考该评估值,经各方协商一致后,环境科技交易作价确定为1,075,574.85万元,中节能石家庄、中节能保定、中节能秦皇岛、中节能沧州、承德环能热电总作价确定为40,838.32万元。
交易对方 交易作价(万元) 股份对价金额(万元) 股份对价数量(股) 现金对价金额(万元)
注:交易对方取得新增股份数量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整数股,且交易对方放弃对不足一股部分对应现金的支付主张。
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中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本次交易对价的25%或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若不能满足上述全部项目资金需要,资金缺口将由公司自筹解决。最终的发行数量及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4.6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交易均价的80%。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自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如下公式进行相应调整: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向该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的转让对价/发行价格。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交易对方取得新增股份数量应为整数,向下精确至个位,不足一股的零头部分无需支付。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交易各方商定的交易价格及上述公式,本次购买资产项下发行股份数量为2,178,953,958股。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将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深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数量为准。除前述除息、除权事项导致的发行价格调整外,本次交易暂不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本次向特定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均价的80%。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经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询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数量=本次配套募集资金金额÷每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计算结果不足一股的尾数舍去取整。
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不超过300,000.00万元,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本的30%。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经深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根据询价结果最终确定。
中国环保通过本次购买资产取得的对价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易或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中国环保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河北建投通过本次购买资产取得的对价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易或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如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若上述锁定股份的承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应当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承诺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交易对方于本次交易取得的发行股份减持、转让或交易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完成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自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至该等股份解禁之日止,发行对象由于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分割、合并、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上市公司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根据上市公司与中国环保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偿义务人业绩承诺如下:业绩承诺资产在2023年、2024年、2025年业绩承诺期间各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承诺净利润(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4,613.46万元、77,259.73万元和87,256.44万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上市规则指引第1号》规定,业绩承诺方需要对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拟购买资产进行业绩承诺,相关承诺净利润为交易对方计算出现金流量对应的税后净利润数,并据此计算补偿股份数量。本次交易中,环境科技(母公司)及中节能鹤岗、中节能平山、中节能怀来均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因此,双方确认:
(1)在确定上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对应的范围时,不包括环境科技(母公司)、中节能鹤岗、中节能平山、中节能怀来;业绩承诺资产本次交易中的总作价为1,052,425.98万元;
(2)在业绩承诺期,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对环境科技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数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时,也应不包括上述主体。
业绩承诺资产在业绩承诺期任一年度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数时,则中国环保须对中环装备进行补偿;如业绩承诺资产在业绩承诺期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数达到当年承诺净利润数的,则实际净利润数可累计至下一年度合计计算,但三年累计承诺净利润合计不低于239,129.63万元。
若业绩承诺资产在承诺年度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当年度承诺净利润的,中国环保应向中环装备进行股份补偿。中国环保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资产的交易对价]-以前年度已补偿金额(如有)
(1)按照前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个位之后存在尾数的,均按照舍去尾数并增加1股的方式处理。
(2)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若任一年度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则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3)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中环装备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若累计应补偿股份数额大于中国环保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数(包括转增、送股所取得的股份),不足部分由中国环保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中国环保当年应补偿现金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补偿现金数=[(业绩承诺期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资产的交易对价]-(中国环保累计已补偿股份数×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以前年度已补偿现金数(如有)。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2 业绩补偿及奖励”对业绩承诺金额计算要求如下:“采用现金流量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交易对方计算出现金流量对应的税后净利润数,并据此计算补偿股份数量。”
本次交易中,业绩承诺资产指不包括环境科技母公司、中节能鹤岗、中节能平山、中节能怀来四家公司后的环境科技合并报表范围采取收益法评估的43家公司。
在进行未来业绩承诺金额计算时,交易对方以评估机构对业绩承诺资产自由现金流模型中预测的息前税后净利润为基础,扣除在模型中无法体现、未来预计将影响净利润的项目,主要包括利息支出、预提的大修费预计负债,并以此作为承诺净利润金额。即,业绩承诺净利润金额=业绩承诺资产归母息前税后利润(评估预测)—业绩承诺资产税后利息—业绩承诺资产预计负债税后影响。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综上,本次交易评估收益法自由现金流模型只预测了业绩承诺资产的息前税后利润,交易对方业绩承诺金额系根据评估预测息前税后利润进行加总并调整其他指标的合理测算,与收益法评估预测净利润、本次交易估值具有匹配性。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中环装备将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业绩承诺资产的期末减值额>
(业绩承诺期限内中国环保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中国环保已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如有)),则中国环保应向中环装备进行补偿,具体如下:
中国环保应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总数+已补偿现金数(如有)÷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
中国环保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部分,由中国环保以现金补偿给中环装备,需补偿的现金数量=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中国环保已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具体安排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七节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之“五、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众环专字(2022)0214925号),经审计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明细,中企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业绩承诺资产2020年度至2025年度期间的实际业绩与预测情况如下:
如上文所述,业绩承诺资产历史期实现营业收入与承诺期预测营业收入、环境科技历史期实现归母净利润与业绩承诺资产业绩承诺净利润均存在一定的增长,但不属于重大差异。具体为,历史期2022年度营业收入较2021年度增长18.66%;承诺期2023年度至2025年度营业收入增幅平缓。净利润增长方面,与营业收入增长存在正相关关系,历史期2020年度、2021年度归母净利润波动较大,预测期2023年度承诺净利润较2021年度归母净利润有一定增幅,后续
1)2020年、2021年新投产运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较多,项目的产能和管理水平存在较大提升空间。截至评估基准日,环境科技下属46家项目公司拥有57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业绩承诺资产拥有54个项目(剔除中节能鹤岗、中节能平山、中节能怀来在建的3个项目)。其中2020年、2021年投产的项目为30个,报告期内业绩承诺资产项目投产比例超过50%,占比较大,产能及生产效率需要逐步释放和提升。本次评估对于新投运项目一般按照投产后5年进入平稳期进行预测,其中2020年、2021年、2022年新投产项目预计在2023年增加收入1.58亿元;同时随着新投运项目运营经验和管理水平的提升,经营成本也有一定下降,综合毛利率有所上升。
2)预测期业绩承诺资产新建协同类项目陆续投产,新增业务收入点。中节能萍乡、承德环能热电、中节能天水等成熟运营的项目公司新建的餐厨、污泥、售热等业务在2023年投入运营,预计较2022年增加收入约2,000万元。
3)随着项目公司未来经营活动产生足够的现金流偿还付息债务,将导致的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大幅降低。中节能成都、中节能合肥等7家项目公司的成熟项目随着付息债务减少,2023年财务费用相较于2022年可降低约2,200万元,且未来预计将逐年降低。
4)业绩承诺资产享受的其他收益-增值税退税金额增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40号),对以垃圾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实行100%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劳务实行70%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公司符合该文件的规定,相关收入可享受增值税100%和70%返还的政策。随着项目公司前期固定资产相关的进项税抵扣完毕,2023年应交增值税销金额增加,导致增值税退税金额上升。根据测算,2023年增值税退税较2022年增加约2,200万元。
综上,业绩承诺资产历史期实现营业收入与承诺期预测营业收入、环境科技历史期实现归母净利润与业绩承诺资产业绩承诺净利润均存在一定的增长,但不属于重大差异,主要系2020年、2021年新投产运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较多,项目的产能和管理水平存在较大提升空间;预测期业绩承诺资产新建协同类项目陆续投产,新增业务收入点;同时,投产时间较长并稳定生产的项目随着付息债务减少导致的财务费用逐年降低、业绩承诺资产享受的其他收益增加所致,具有合理性。
业绩承诺资产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预测逻辑详见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三、环境科技评估情况”之“(三)长期股权收益法评估过程”之“1、营业收入”及“2、营业成本”。
历史期2020年、2021年、2022年1-5月,业绩承诺资产扣除项目建造后的毛利率分别为38.35%、38.82%、37.03%。2023年作为业绩承诺期第一年,毛利率相较于2022年上升约2.6%,其后各期毛利率水平基本保持稳定。其中,2023年、2024年相较于2022年、2021年毛利率上升的主要原因如下:
1)新投产项目未来稳定运行降低成本。2020年、2021年投产的项目为30个,项目投运初期设备运行不稳定、燃料及耗材成本高等因素导致毛利率偏低。评估预测投产后其设备运行稳定、燃料、原材料等成本趋于平稳,因此导致业绩承诺资产合并毛利率上升。如中节能行唐(2021年6月投产)2022年、2023年预测毛利率分别为20.06%、36.73%,毛利率增长16.67%;中节能黄骅(2021年6月投产)2022年、2023年预测毛利率分别为21.66%、34.84%,毛利率增长13.18%;中节能盐山(2021年5月投产)2022年、2023年预测毛利率分别为31.08%、40.17%,毛利率增长9.09%;中节能蔚县(2021年5月投产)2022年、2023年预测毛利率分别为27.51%、35.84%,毛利率增长8.33%。
2)垃圾处理量的提升,产能利用率、发电上网率保持稳定。基于未来经济持续增长、城市生活垃圾量及焚烧量提升的假设,业绩承诺资产预计全年处理垃圾量上升,从2021年的1,636.16万吨上升至2023年的1,883.44万吨,垃圾处理的产能利用率在承诺期保持在87%左右、发电上网率保持在82%的稳定水平,从而提升项目整体毛利率水平;
3)项目运营效率的提升,较多项目公司于2020、2021年投产,经过2-3年的运营,其运营效率得到提升,机器设备性能也趋于稳定,导致毛利率水平上升。从垃圾发电项目最为重要的运营效率指标——吨垃圾上网电量来看,2021年度,业绩承诺资产的吨垃圾上网电量为278千瓦时/吨,2024年上升至289千瓦时/吨。
注:上表中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占比计算基础数据取自上市公司2021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为数据可比,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为剔除建造合同收入、建造合同成本后的金额。
由上表可知,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变动范围为31.12%-58.66%,平均值为41.98%,本次收益法评估预测业绩承诺资产承诺期3年平均毛利率为41.27%,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相近,因此承诺期毛利率水平具备合理性。
综上,业绩承诺资产承诺业绩相较于标的公司历史业绩存在一定程度的增长,主要系业绩承诺资产各项目于2020年、2021年投产较多,承诺期设备运行稳定、燃料、原材料等成本趋于平稳,垃圾处理量及产能利用率也逐步提升并趋于平稳,营业收入增长导致;同时新投运项目经过2-3年的运营,项目运营效率得到提升,经营成本趋于合理水平,投产时间较长并稳定生产的项目随着付息债务减少导致的财务费用逐年降低,成本、费用降低导致;另一方面,本次评估预测的业绩承诺资产承诺期3年平均毛利率情况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具有可比性,因此本次评估预测具有合理性。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环境科技拥有46家项目公司,业务开展遍布全国16个省,依托自身在垃圾焚烧发电领域的技术沉淀与央企的品牌优势,与16个省内多个城市的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长期业务合作。凭借在、建设、运营方面专业化、标准化、精细化的管理体系及服务能力,环境科技在全国多地区内形成良好的品牌效应。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在一定程度需要与当地政府进行深度的合作,环境科技借助自身拥有的品牌优势与集团公司节能环保综合治理业务优势,与全国多区域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将业务范围扩大覆盖至多个区位,形成全国性产业布局。
环境科技在垃圾焚烧发电等领域积累了成熟的运营经验和技术体系,项目采用国内工艺成熟、技术先进、运行稳定、安全可靠的炉排炉焚烧工艺,有利于增加燃烧的均匀性,实现设备的长周期稳定运行。在烟气处理、渗滤液处理、炉渣处理与飞灰处理技术上,环境科技采用了先进环保的工艺技术,在线运营的各套设备质量优秀、性能优异、技术工艺成熟,从而提高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此外,环境科技遵循循环经济理念,在深耕垃圾焚烧发电主营业务基础上,积极开展餐厨废弃物、污泥、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等多种废弃物的协同性处置工作,布局由垃圾焚烧发电带动协同性项目发展的固废综合处理业务模式,大幅提高其减量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水平,有效提升经济效益,形成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为核心,协同性处置为辅助业务,较为完善的资源循环利用服务体系。
环境科技的核心管理团队深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领域多年,对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发展战略具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建立起了全面的执行能力与专业的辨识能力。此外,环境科技在项目、设计、建造、运营等方面拥有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并不断引进行业专家与投融资领域的专业人才,为其实现持续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环境科技是专业从事垃圾焚烧发电业务的中央企业。通过多年发展,环境科技在全国16个省内多个城市运营了多个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有效缓解了项目所在地的垃圾处理问题,提高了当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形成了良好的市场口碑和品牌影响,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为重要的行业地位。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20年度全国垃圾焚烧处理量为14,607.64万吨,同期环境科技垃圾焚烧处理量为1,071.43万吨,在全国市场占有率为7.33%。环境科技近年垃圾焚烧处理量在市场中具备一定的影响力。
环境科技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良好的市场声誉。基于行业发展等外部因素与企业战略等内部驱动力,环境科技市场份额仍存在一定提升空间。环境科技近年来业务扩展迅速,自2020年初至今新投产运营项目31个,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拥有在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3个,未来市场份额占有率逐步上升的可能性较大,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做出的业绩承诺具有可实现性。
综上,业绩承诺资产具有良好的品牌优势及广泛的区位覆盖优势,丰富的运营经验及完备的服务体系,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与专业人才,同时,依托于其体量优势,开发市场份额,业绩承诺具有可实现性。
根据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审计、评估情况,并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相关财务数据占比计算的结果如下:
参考指标 标的资产2021年末/度成交金额与账面值孰高 中环装备2021年末/度 占比 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中国环保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后续在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国节能;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仍然为中国节能。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垃圾焚烧发电业务。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N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细分领域属于“N7729 其他污染治理”;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细分行业属于“N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依据国家发改委于2019年8月27日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属于鼓励类行业。
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鼓励类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原则上不支持上市的行业。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节能环保装备、电工专用装备业务;标的公司主要从事垃圾焚烧发电业务,属于上市公司环保装备业务的产业链下游。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及《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规定。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中国环保购买其持有的环境科技 100%股权、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河北建投购买其持有的中节能石家庄19%股权、中节能保定19%股权、中节能秦皇岛19%股权、中节能沧州19%股权、承德环能热电14%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环境科技、中节能石家庄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节能保定、中节能秦皇岛、中节能沧州、承德环能热电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参考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根据中企华评估出具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22年5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环境科技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075,574.85万元、中节能石家庄19%股权的评估价值为 11,594.46万元、中节能保定19%股权的评估价值为 11,649.02万元、中节能秦皇岛19%股权的评估价值为8,136.12万元、中节能沧州19%股权的评估价值为6,612.12万元、承德环能热电14%股权的评估价值为 2,846.60万元。参考该评估值,经各方协商一致后,环境科技交易作价确定为1,075,574.85万元,中节能石家庄、中节能保定、中节能秦皇岛、中节能沧州、承德环能热电总作价确定为40,838.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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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致力于垃圾焚烧发电相关业务,主要提供销售电力服务、垃圾处理服务。
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整合标的公司的竞争优势,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扩充上市公司在节能环保领域的产业布局,致力于成为环保领域的综合服务商。
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及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中国节能,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置入盈利能力较强的优质资产。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将进一步拓展垃圾发电业务,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2022年1-5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中审众环为本次交易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中环装备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对比情况如下:
根据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归母净利润、每股收益均将出现显著提升。
3、本次交易方案已经标的公司环境科技、中节能石家庄、中节能保定、中节能秦皇岛、中节能沧州、承德环能热电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中节能保定、中节能秦皇岛、中节能沧州、承德环能热电小股东已放弃相关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5、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同时同意中国环保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3、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需)。
上述批准或核准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核准或同意,以及最终取得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者注意风险。
上市公司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1、本公司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3、在本次重组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提交有关申请文件,并保证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 关于诚信、守法的承诺函 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最近三年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含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具体如下: (1)2019年11月28日,因本公司2018年年报、2019年一季报多个财务报表科目存在错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对本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2020年5月8日,因本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及2019年度业绩预计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 局对本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3)2020年9月1日,因本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计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及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4)2020年12月17日,因本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该等对外担保所涉相关和解协议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诉讼后续进展情况披露不完整,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对本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5)2021年10月15日,因本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并通过和解方式实际承担了担保损失,且该等和解协议披露不及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除前述情形外,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现任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其他纪律处分等情况。 3、本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因涉嫌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上市公司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1、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3、本公司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1、本人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3、在本次重组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提交有关申请文件,并保证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者赔偿安排。
上市公司董事、监 关于诚信、守法的承诺 1、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事、高级管理人员 函 2、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 1、本人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股份减持计划,承诺不减持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上述股份包括本人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原持有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3、本人确认上述说明属实,并愿承担违反上述说明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1、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3、本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1、承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消费活动。 5、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未来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中国节能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1、本公司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3、在本次重组期间,本公司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 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者赔偿安排。
中国节能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一直与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上市公司的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独立。 2、本次重组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丧失独立性的潜在风险。 3、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继续积极保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控制权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不非法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节能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将继续善意履行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并且将促使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3、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节能 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 1、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不存在股份减持计划,承诺不减持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上述股份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原持有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3、本公司确认上述说明属实,并愿承担违反上述说明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中国节能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1、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中国节能 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完成前,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新规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中国节能 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 诺 1、本次重组完成后,除因尚不具备注入条件暂保留在中国环保集团的相关公司外,中国环保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实质性的同业竞争情况。 2、对于尚不具备注入条件暂保留在中国环保集团的相关公司,本公司将在本次 重组完成之日起五年内,结合各相关公司的具体情况,分类决策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成相关公司或业务注入上市公司,以解决和避免中国环保集团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 3、如相关公司或业务在上述期限内因特殊情况无法注入的,本公司将促成相关主体采取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其他措施消除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将同业竞争业务相关资产或主体出售予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终止同业竞争业务或能够有效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合法方式。 4、本次重组完成后,如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其他下属公司未来拟从事或实质性获得上市公司同类业务或其商业机会,且该等业务或其商业机会所形成的资产和业务与上市公司可能构成潜在同业竞争时,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将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采取所有必要的合法措施将该等业务或其商业机会让渡给上市公司,若无法让渡的,则本公司将或依法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放弃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及其商业机会,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 5、本公司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不可撤销。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节能及一致行动人 关于老股锁定的承诺函 1、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在本次重组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重组发行上市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2、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基于原持有股份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衍生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安排。 3、若本公司该等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环保、河北建投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1、本公司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公司在参与本次重组过程中,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 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者赔偿安排。
中国环保、河北建投 关于诚信、守法的承诺函 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现任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中国环保 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1、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 2、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次重组结束后,本公司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衍生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4、若本公司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5、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赔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环保、河北建投 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的承诺函 1、标的公司为依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出资已全部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2、本公司合法拥有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等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3、本公司将保证维持标的股权状态直至根据本次重组相关协议约定办理完成股权过户及其他相关手续。 4、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赔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环保 关于主体资格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1、本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参与、实施本次重组的主体资格。 2、除与上市公司同受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控制,以及上市公司董事长周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外,本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及/或一致行动关系。 3、本公司与参与本次重组的其他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及/或一致行动关系。 4、本公司与参与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
中国环保、河北建投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1、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以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
中国环保 关于质押对价股份事项的承诺函 1、本公司保证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 2、未来质押对价股份时,本公司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赔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环保 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完成前,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新规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中国环保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次重组完成后,除因尚不具备注入条件暂保留在本公司的相关主体外,本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实质性的同业竞争情况。 2、对于尚不具备注入条件暂保留在本公司的相关主体,本公司将在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五年内,结合各相关公司的具体情况,分类决策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成相关公司或业务注入上市公司,以解决和避免本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 3、如相关公司或业务在上述期限内因特殊情况无法注入的,本公司将促成相关主体采取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其他措施消除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将同业竞争业务相关资产或主体出售予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终止同业竞争业务或能够有效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合法方式。 4、本次重组完成后,如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其他下属公司未来拟从事或实质性获得上市公司同类业务或其商业机会,且该等业务或其商业机会所形成的资产和业务与上市公司可能构成潜在同业竞争时,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将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采取所有必要的合法措施将该等业务或其商业机会让渡给上市公司,若无法让渡的,则本公司将或依法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放弃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及其商业机会,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不可撤销。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环保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一)有关瑕疵房产相关事项的承诺 本次重组标的公司下属部分子公司存在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房产,该等房产为标的公司各子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或与有权方签署的协议之约定所合法占有和实际使用,不存在产权纠纷或者潜在纠纷,亦不存在因该等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其他影响其正常运营的情形。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积极督促和协助标的公司下属子公司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完善手续;如果因上述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房产导致上市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就前述损失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二)有关租赁不动产相关事项的承诺 本次重组标的公司及其下属部分子公司存在土地及房屋租赁情形,该等主体均与有权出租方签订了书面的租赁合同,目前使用情况良好,不存在违约或不能续期的风险,不存在第三方就上述租赁提出异议或主张其他权利,不存在因上 述租赁与出租方或第三方发生相关纠纷的情况。 本公司承诺:如果因出租方未取得权属证书等事由导致上市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就前述损失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中国环保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继续积极保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不非法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环保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将继续善意履行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并且将促使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3、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建投 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1、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 2、本次重组结束后,本公司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衍生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3、若本公司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赔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河北建投 关于主体资格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1、本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参与、实施本次重组的主体资格。 2、本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及/或一致行动关系。 3、本公司与参与本次重组的其他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及/或一致行动关系。 4、本公司与参与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
环境科技、中节能石家庄、中节能沧州、中节能保定、中节能秦皇岛、承德环能热电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1、本公司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公司在参与本次重组过程中,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科技、中节能石家庄、中节能沧州、中节能保定、中节能秦皇岛、承德环能热电 关于诚信、守法的承诺函 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现任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环境科技、中节能石家庄、中节能沧州、中节能保定、中节能秦皇岛、承德环能热电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1、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以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九、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1、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不存在股份减持计划,承诺不减持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上述股份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原持有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1、本人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股份减持计划,承诺不减持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上述股份包括本人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原持有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出具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节能已出具《关于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垃圾发电板块资产有关事项的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同意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装备)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环保)持有的中节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发行股份购买河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以下简称河北建投)公司持有的中节能(石家庄)环保能源有限公司19%股权、中节能(保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19%股权、中节能(秦皇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19%股权、中节能(沧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19%股权、承德环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4%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暨关联交易事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和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采取了多项措施以保护中小者的权益,具体包括: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2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切实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本报告书摘要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重组的进展情况。
上市公司已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允、公平、合理。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也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进行了分析。上市公司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将对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的意见。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公司将对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其实施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内部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本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露。本报告书摘要在提交董事会讨论时,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公司在召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议案将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由公司非关联股东表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公司将就本次重组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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