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佛山市华特气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于 2015年 7月 14日整体变更为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65,200万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编制的《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书》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 字[2020]第 ZC10147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C10255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C10082 号审计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 字【2022】第 ZC10301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发行提供的材料和有关文件进行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照上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查验或做出任何保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有关议案召集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决议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事宜的授权范围、授权程序合法、有效。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现阶段需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尚待取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和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具备《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 2022年 1-3月的财务报表,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 2022年 1-3月的财务报表,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除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且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核准用途,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等《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1.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制度,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等资料,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5.发行人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6.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7.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
8.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2)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9.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也不存在其他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10.根据《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及公司说明,本次募投项目预计达产后将形成高纯一氧化碳、高纯一氧化氮、六氟丙烷及异构体、溴化氢等气体材料共 1,764吨产能,扩大公司电子特种气体的生产规模,进一步提高半导体材料国产化率;同时,研发中心项目建设项目将优化研发环境、引进先进研发设备及优秀研发人才等途径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研发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司在超高纯气体及半导体前驱体材料的研发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本次募投项目属于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的规定。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性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发行人的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年 3月 31日,华特直接持有公司 22.20%股份;此外,华特作为华弘、华和、华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通过华弘、华和、华进控制所持有的公司 26.46%股份,华特合计控制公司 48.66%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截至 2022年 3月 31日,石平湘直接持有发行人 10.59%股份,并持有控股股东华特 67.88%股权,从而通过华特间接控制华特持有发行人48.66%股份,即石湘平合并控制发行人 59.25%股份;石思慧直接持有公司 4.50%的股份,石平湘、石思慧为父女关系,且双方已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对华特气体的相关重大事项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石平湘、石思慧直接与间接控制公司63.75%股份。因此石平湘、石思慧父女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已取得从事其经营范围内业务所必须的业务资质和许可。
发行人在香港设有全资子公司亚太气体,并取得广东省商务厅核发的编号为境外证第 N81号的《企业境外证书》。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陈耀庄郑树深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止 2022年 3月 31日,亚太气体合法存续并可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法经营。
发行人在泰国设有控股子公司华特泰国,并取得广东省商务厅核发的编号为境外证第 N13号的《企业境外证书》。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泰国大拓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止 2022年 3月 31日,华特泰国合法存续并可以在泰国合法经营。
1.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除本法律意见书第十八部分“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披露的重大诉讼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2.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因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而致使相关主管部门给予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不利情形,亦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公司开展目前业务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均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遵循了一般市场公平原则,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内容合法有效,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利益进行保护,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合法、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地位干涉公司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诺事项实施后,能够有效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
2、绥宁联合化工位于长铺镇工业街的六处房产,根据绥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目前登记的权属人为绥宁县天然香料厂,绥宁县天然香料厂将该等房产出售给湖南绥港人造板有限公司后注销。绥宁联合化工系从湖南绥港人造板有限公司处取得该等房产。现绥宁县天然香料厂已注销,无法办理该等房产的过户手续,但绥宁联合化工为该等房产的实际权属人,拥有该等房产完整的所有权。该等房产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及第三方就该等房产主张权利的情形。” 江西华东位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麦庐大道延伸段(玉屏大道)1#(土地权证号:赣(2017)南昌市不动产权第 0240676号)的面积约 78平方米的两处自建房产因报建资料丢失未能取得产权证书,该两处房产用途为江西华东配电间、门卫及监控室,房产面积较小,不涉及生产经营性厂房,该等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针对绥宁联合化工及江西华东上述部分在用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石平湘、石思慧已出具承诺:“公司及子公司如因在用的土地、房产涉及的法律瑕疵而导致该等房地产被征收、拆除或拆迁,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征收、拆除、处罚等直接损失,或因征收、拆迁、拆除等可能产生的搬迁费用、固定配套设施损失、停工损失、被有权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而支付的赔偿等),本人将就公司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扣除取得的各种补偿、赔偿外)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向公司进行任何追偿。”
此外,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的超募资金建设的第三车间于 2021年末转固,该车间面积共 9,629.44平方米,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逢涌村(土名)文头岭地段,目前正在办理房产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自有房产中,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占全部房产总面积的比重不大,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就上述房产瑕疵出具承诺,上述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对公司的资产完整性及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瑕疵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有的房屋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1.关于杜广祥出租给发行人的 2,300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应根据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原租赁合同未约定的,须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表决确定。根据公司提供的杜广祥与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镇金利村签订的《租赁土地合同书》,杜广祥承租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镇金利村位于文头岭东路至山脚土地,租赁期自 2004年 8月 1日至 2034年 7月 31日。在租赁期内,杜广祥转租需征得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镇金利村的书面同意。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金利社区居民委员会已出具证明,确认该土地使用权系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金利社区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其知悉杜广祥向发行人转租前述集体土地使用权。
2.关于佛山市南海区利信诚停车场经营部出租给发行人的 5,000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逢西村村民委员会已出具证明,确认该土地使用权系逢西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知悉并同意前述集体建设用地转租事宜。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租赁前述两宗土地使用权用于停车场的用途,并非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如果因上述土地使用权产权瑕疵而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租赁使用时,公司可以在相关区域内及时找到合适的替代性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园区建设有限公司出租给发行人坐落于里水镇隐形冠军集聚区的土地使用权所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 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鉴于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至 2067年 2月 28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届时该地块租赁期间届满 20年(即至 2041年),双方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如届时双方未能续订租赁合同,发行人亦可根据具体情形再寻找符合条件的替代厂房或自行建设合适的厂房。
综上,上述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期限超过 20年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华特气体租赁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逢西股份合作经济设(土名)“瓦糠边”地段的合计约 2,068平方米的房产为无证房产。针对前述瑕疵情况,出租方已于 2019年 5月聘请测绘公司进行相关测绘,因上述房产涉及跨有两宗土地(权属证书编号为粤(2019)佛南不动产权第 0013665号及粤(2019)佛南不动产权第 0036345号),须先将该两宗土地权属证书合并成一项土地权属证书后,出租方方可凭相关资料到各部门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申请办理相关房产的权属登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出租人已办理完毕前述两宗土地权属证书合并成一项土地权属证书,正在办理房产权证。
5.发行人租赁的位于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办事处逢涌村委会的宗地为划拨用地及地上合计约 2,903平方米的房产为无证房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已出具《证明》,对于公司上述租赁的国有划拨用地上及集体土地上房产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符合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不存在障碍,可以按照程序办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出租方已补办前述房产的工程规划许可,正在办理前述房产权证。
公司上述租赁的国有划拨用地上的有关房产,出租方已补办前述房产的工程规划许可,正在办理房产权证;公司上述租赁的集体土地上的有关房产,出租方已办理完毕合并土地权属证书的相关事项,并将继续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补办权属登记。相关政府部门原则上同意根据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公司上述租赁土地上的有关房产补办权属登记事项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6.深圳华祥租赁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新社区宏发佳特利高新园办公楼三楼 306C房产为无证房产。因该租赁房屋所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新社区宏发佳特利高新园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未取得相关产权证书。深圳华祥已与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7.发行人租赁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大文教宁寿大街八巷 1号之二的房产为农村自建房。根据出租方姚宇峰提供的该项房产所在地的集体组织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白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姚宇峰为该租赁房产的权属人,有权出租该房产。
8.江西华特租赁的位于军山军建农场茶油基地路 188号 170平方米房产为无证房产。该房产为农村自建房,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云山企业集团下辖的行政村军建农场生活区。根据公司说明,因当地农村自建房办理房产证手续繁琐,故出租方无意办理房产证。根据出租方曹以荣提供的该项租赁房产所在地的集体组织江西云山企业集团农贸公司军建农场于 2022年 4月 20日出具的证明,曹以荣为该租赁房产的权属人,有权出租该房产。
9.江西华特租赁的位于军山造纸厂路边 120平方米房产为无证房产。该房产为农村自建房,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云山企业集团下辖的行政村军建农场生活区。根据公司说明,因当地农村自建房办理房产证手续繁琐,故出租方无意办理房产证。根据出租方张斌提供的其与关林胜于 2018年 3月 18日签署的《购房合同》及租赁房产所在地的集体组织江西云山企业集团农贸公司军建农场于2022年 4月 20日出具的房产证明,张斌为该租赁房产的权属人,有权出租该房产。
10.发行人部分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房屋瑕疵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签署的上述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无产权证书的租赁房产,出租方已提交权属登记申请材料,相关政府部门原则上同意根据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该等补办权属登记事项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其他无产权证书的租赁房产合计面积小,且主要用作居住和仓库,若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无法继续承租,承租方可以在较短时间内通过另行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1.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真实、合法、有效,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不存在法律限制,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拥有的专利权真实、合法、有效,对专利权的行使不存在法律限制,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发行人拥有的对外权益真实、合法、有效,相关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况。
(三)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保护、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截至 2022年 3月 31日,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截至 2022年 3月 31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不存在法律风险和纠纷。
(一)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来未发生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以及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的情况。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或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在报告期内的历次修订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该等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会议召开程序、议事方式等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布通知并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并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履行了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报告期的历次重大事项决策均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合法、有效。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其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变动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均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二)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一)公司所在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违法情形。
综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4,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年产 1,764吨半导体材料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年产 1,764吨半导体材料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完成项目备案,正在办理环评手续,实施上述募集资金项目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集资金项目预计达产后将形成高纯一氧化碳、高纯一氧化氮、六氟丙烷及异构体、溴化氢等气体材料共 1,764吨产能,扩大公司电子特种气体的生产规模,进一步提高半导体材料国产化率;同时,研发中心项目建设项目将优化研发环境、引进先进研发设备及优秀研发人才等途径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研发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司在超高纯气体及半导体前驱体材料的研发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属于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未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不属于财务性,未直接或者间接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如下: 1.2021年 12月 14日,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向江西华特出具(永)应急罚〔2021〕2-25号处罚决定,处罚决定载明:2021年 12月 1日,应急管理部重大危险源督导考核工作组第七工作组在该公司检查时发现 2个重大安全隐患:206B仓库易燃气体环氧乙烷与双氧水、高锰酸钾等氧化剂混存,气瓶和剧毒化学品液氯、氟等没有专库存放;抽查一级动火作业票 HTQT/JX-AH/DH-0000385作业时间超过8小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合并罚款 8万元。江西华特已完成整改并缴纳罚款。
经核查,前述(永)应急罚〔2021〕2-25号处罚决定书未将江西华特前述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且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已于 2022年 4月 6日出具《证明函》,确认江西华特自 2019年 1月 1日至 2022年 3月 31日期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重大处罚。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江西华特前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2020年 9月,邱县交通运输局管理站向发行人出具(2020)年邱交运违字第 210877号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发行人涉嫌粤 Y36748号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罚款 1万元。经核查,该处罚事项主要系发行人该车辆营运证版面限制,未能显示压缩甲烷运输资质,异地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因不了解该车辆营运证版面限制情况,无法确认其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因此进行了处罚。发行人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载明其具备相关产品运输资质。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 3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公司本次被处罚款 1万元,属于上述处罚中情节较轻的情况。
除上述行政处罚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因交通违章等原因被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形,相关处罚金额较小,发行人及相关子公司均已缴纳罚款。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本所律师虽未参与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募集说明书》的制作,但本所律师参与了《募集说明书》的讨论,并审阅了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予以确认。
根据发行人董事及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应该披露的各项重大事项进行了披露,《募集说明书》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文件内容的表述,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真实、准确,不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引致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本次发行不存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问题或法律障碍。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现阶段需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待取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后,发行人将实施本次发行。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2]字0808第0822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本所律师于 2022年 6月 30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上交所于 2022年 7月 16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下发了编号为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162号《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本所律师现依据上交所《审核问询》的要求对发行人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出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必要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表述。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补充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查验,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拟募集不超过 64,600.00万元,其中 38,300.00万元用于半导体材料建设项目,项目达产后将新增高纯一氧化碳、高纯一氧化氮等特种气体年产 1,764吨的产能,其中电子级溴化氢、高纯六氟丙烷、电子级三氯化硼为新产品,特种气体在进入下游客户供应链体系的过程中需经过审厂、产品认证 2轮严格的审核认证。另外拟分别投入 7,300.00万元、19,000.00万元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2)本次募投项目将通过江西华特在现有空余场地上扩建生产基地,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实施地点相同且前次募投项目也涉及电子特气的生产;(3)半导体材料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产品选择的具体考虑,与前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共用产线、土地、厂房的情形;(2)结合是否具备生产新产品的主要技术、生产资质获取情况、相关技术和产品获得客户认证情况等,说明发行人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与必要性;(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具体研发内容,与核心技术和主要业务的关系,是否具备相关的人员、技术等储备;(4)结合本次募投项目的市场空间、竞争格局、下游客户需求、报告期内产品收入情况、现有及潜在订单,说明半导体材料建设项目新增产能规划的合理性、产能消化风险以及应对措施;(5)环评手续办理的当前进展与后续流程,预计取得批复的时间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问题(1)(5)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的选择主要基于公司的经营策略,围绕公司的优势产品进行扩产和延伸,同时着眼于未来下游市场需求,综合考虑规模及项目可实施性,具体分析如下:
公司坚持以特种气体业务为核心,致力于完善公司电子特种气体产品布局,扩充公司气体产品种类,推动电子特种气体的国产化,打破极大规模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面板等尖端领域气体材料进口制约。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均为电子特种气体,广泛应用于半导体生产的蚀刻、掺杂、沉积等工艺。
高纯一氧化碳、高纯一氧化氮、超高纯氢气及超纯稀有气体系公司原有的优势产品,随着下游客户需求的不断增长以及公司市场开拓的不断深入,报告期内相关产品的收入规模迅速增长,需要对现有的生产条件进行提升,以匹配下游客户的需求。
公司高纯一氧化碳产品主要用于半导体生产过程的干法蚀刻,为化学气相沉积工艺过程提供碳源;高纯一氧化氮产品主要用于半导体生产中的氧化、化学气相沉积工艺,均为公司已实现进口替代的优势产品。随着长江存储、中芯国际、合肥晶合等下游集成电路领域客户产能的不断提升,对高纯一氧化碳、高纯一氧化氮的需求量迅速增长,目前公司产能利用率已超过 100%,原有的产线及设备产能出现瓶颈,限制了公司相关产品业务规模的发展,产能已不能够满足下游客户和公司市场开拓需求,亟需进行扩产。
稀有气体主要应用于半导体制造的光刻、蚀刻和冷却环节,公司是目前国内唯一一家 Ar/F/Ne、Kr/Ne、Ar/Ne和 Kr/F/Ne混合气产品通过全球最大光刻机制造厂商 ASML的认证的公司,打破了国外气体公司的垄断,产品拥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2022年以来,受俄乌冲突影响,稀有气体市场价格出现大幅上涨,随着集成电路全产业链国产化需求的不断增长和国内对稀有气体的愈发重视,国内新增了较多空分装置用于稀有气体粗产品的生产,但具备直接进入下游半导体等尖端应用领域供应链条件的公司则较少。在该背景下,公司通过建立超纯稀有气体的纯化装置,采购低纯度稀有气体粗品进行纯化,能够丰富自身稀有气体的原材料供应渠道,为公司光刻气等产品提供原料保障,提高原材料端的稳定性和可控性。
超高纯氢气广泛用于半导体生产中衬底的制备、氧化工艺、外延工艺以及化学气相沉积(CAD)中,常常与锗烷、磷烷、乙硅烷等产品混合使用,本次新增产能主要系满足客户的产品配套需求。
高纯六氟丙烷、电子级溴化氢和电子级三氯化硼为公司规划的新产品,相关产品均着眼于下游半导体等应用领域的未来发展趋势,结合下游客户的需求所布局,相关产品均具备较大的未来市场空间和国产化替代空间。
高纯六氟丙烷为新一代等离子体刻蚀气体,主要应用于 3D NAND存储芯片的制造过程,因其独特的化学结构,具有优越的安全性、环保性和刻蚀速率,满足 3D NAND在堆叠层数不断提升的情况下,蚀刻过程中高深宽比的工艺需求,是 3D NAND制造过程中重要的新一代刻蚀气体。目前,集成电路厂商使用的高纯六氟丙烷产品主要由国外气体厂商供应,随着未来 3D NAND的市场规模的不断增长以及产品堆叠层数、工艺制程的不断发展,未来高纯六氟丙烷的市场空间广阔。
电子级溴化氢主要应用于掺磷的多晶硅、单晶硅或者二维半导体的刻蚀,是氟碳类气体替代产品之一和芯片先进制程的核心气体之一,在存储芯片领域及逻辑芯片、功率半导体的先进制程方面有广泛应用。目前,国内已实现应用于半导体领域外的纯度较低的溴化氢产品供应,但应用于半导体领域的电子级溴化氢则主要被日本、韩国等国外气体厂商垄断。
电子级三氯化硼主要应用于电子工业硅半导体器件和集成电路生产所用的扩散、离子注入、干法蚀刻等工艺,在氮化镓(GaN)、碳化硅(SiC)为代表的第三代半导体也有广泛应用,拥有丰富的应用场景和较强的不可替代性,目前同样被日本、韩国等国外气体厂商垄断。
综上,上述产品面向存储芯片、功率半导体芯片等重点领域,符合先进工艺制程、第三代半导体等未来发展方向,属于被外资企业“卡脖子”的关键产品,对我国集成电路产业链的自主可控产生了较大威胁。因此,公司下游客户迫切需要国内气体供应商来实现产品的进口替代。
公司坚持多品种的特种气体开发策略,有助于提升公司对下游客户的综合服务能力,满足下游客户对于多种气体产品的需求,并分散风险。本次募投产品充分考虑了相关产品所需的规模,单个产品的资金投入规模均较小,符合公司一贯的产品开发策略和经营策略。
同时,公司也充分考虑相关产品的原材料易得性、技术可行性等可实施性方面。在原材料方面,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的原材料主要为甲酸、硫酸等基础化工品和相关产品的粗品,本次新产品高纯六氟丙烷的粗产品六氟丙烷为新型灭火剂,溴化氢和三氯化硼市场上亦有较为充足的粗产品供应,原材料具备较为稳定的市场基础和广泛的供应渠道,保障了原材料端的稳定性。在生产工艺方面,除高纯一氧化碳和高纯一氧化氮为合成加纯化的生产工艺外,其余产品均为纯化生产工艺,与公司原有的纯化为主的技术和生产路线相同,公司具备丰富、成熟的生产经验,能够有效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中的气体中心建设及仓储经营项目及电子气体生产纯化及工业气体充装项目与本次募投项目中年产 1,764吨半导体材料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相同,即实施主体同为江西华特,实施地点同为永修县星火工业园区星云大道东侧江西华特院内的自有土地上。该土地位于永修县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星火工业园,系江西省化工产业的重要聚集地,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面积满足项目建设需求,具备良好的实施基础。
本次募投项目主要是在江西华特现有空余场地上扩建生产基地,除共用仓库及一个车间外,不与前次募投项目共用产线、土地、厂房,具体如下: 前次募投项目使用的产线、土地、厂房情况:
氧气/氮气/氩气/ / 二氧化碳氧化亚 氮分装线 赣( )永 修县不动产权 第 0004427号
锗烷生产线;锗 烷/四氟化硅/一氟 甲烷/六氟乙烷/八 氟丙烷纯化线; 混合气、特气混 合气配气生产 线;硅烷/环氧乙 烷分装线)永 修县不动产权 0004428 第 号
前次募投项目建造于江西华特拥有的位于永修县星火工业园区星云大道东侧的土地上,土地使用权面积共计 130,987.27平方米,规划建筑总面积为104,790平方米。如上表所示,前次募投项目建设内容所涉建筑面积预计24,144.05平方米,已建建筑占地 20,943.84平方米。江西华特尚有空余土地共计 110,043.43平方米,尚可建设共计 80,646平方米的建筑。本次募投项目拟建设特气车间、洁净车间、气体混配车间、中心控制室、危化品仓库、气瓶处理车间、办公楼等建筑,建筑面积共计 12,240.00平方米,可在江西华特现有空余场地上扩建。
本次募投项目将利用前次 103厂房用于新增电子级溴化氢生产线,并共用相关仓库,主要原因系为了快速形成电子级溴化氢的生产能力,并实现现有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避免重复建设。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募投项目的其余产线、车间、研发中心、办公楼、控制室等将在江西华特现有空余场地上扩建,不与前次募投项目共用产线、土地、厂房,共用部分的额未包括在本次募投项目额内,不存在重复投入情况。
(3) 取得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与前次募投项目共用产线、土地、厂房的说明;
(4) 查阅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永修县星火工业园区星云大道东侧的土地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土地出让合同。
综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除使用前次募投项目已建仓库及 103厂房用于新增电子级溴化氢产线外,相关产线、车间、研发中心、办公楼、控制室等将在江西华特现有空余场地上扩建,不与前次募投项目共用其他产线、土地、厂房,共用部分的额未包括在本次募投项目额内,不存在重复投入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江西华特年产1764吨半导体材料、1555吨硅基前驱体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九环评字〔2022〕77号),已取得项目环评批复文件。
(1) 查阅了本次募投项目的项目环评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募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定流程;
(4) 取得了发行人环评申报代理机构出具的关于“年产1,764吨半导体材料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审批流程说明; (5) 取得了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
处罚整改措施及验收情况,现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会对实施本次募投项目造成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21年 12月 14日,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向江西华特出具(永)应急罚〔2021〕2-25号处罚决定,处罚决定载明:2021年 12月 1日,应急管理部重大危险源督导考核工作组第七工作组在该公司检查时发现 2个重大安全隐患:206B仓库易燃气体环氧乙烷与双氧水、高锰酸钾等氧化剂混存,气瓶和剧毒化学品液氯、氟等没有专库存放;抽查一级动火作业票 HTQT/JX-AH/DH-0000385作业时间超过8小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合并罚款 8万元。
经核查,江西华特已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并就上述处罚所述安全隐患完成整改并经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复查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仓库易燃气体环氧乙烷与双氧水、高锰酸钾等氧化剂混存,气瓶和剧毒化学品液氯、氟等没有专库存放的情形,江西华特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危化品仓库重新规划,调整,相互禁配物质不再混放混存,对气瓶和剧毒化学品液氯、氟等进行专库存放。
针对一级动火作业票 HTQT/JX-AH/DH-0000385作业时间超过 8小时的情形,江西华特制作特种作业培训课件并组织施工商和各车间负责人重新培训特殊作业要求,培训后考核特种作业要求,并加强监督检查作业现场特殊作业情况。
2022年 2月 16日,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对江西华特进行现场复查,并出具《整改复查意见书》((永)应急复查[2022]2-39号),确认江西华特前述安全隐患已完成整改。
前述(永)应急罚〔2021〕2-25号处罚决定书未将江西华特前述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且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分别于 2022年 4月 6日及2022年8月17日出具《证明函》,确认江西华特自 2019年 1月 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重大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江西华特前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已有效落实并经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复查确认。
江西华特积极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积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遵照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及目标考核制度》《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江西华特已于 2020年 7月 15日取得江西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证书(危化)》(证书编号:赣 AQBWⅡ[2020]052)。
综上,江西华特已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且能够有效执行,不会对实施本次募投项目造成不利影响。
(1)查阅了(永)应急罚〔2021〕2-25号处罚决定、罚款缴纳凭证、江西华特应急管理部督导核查组编制的检查问题整改回复、公司关于整改情况的说明、车间人员关于安全生产学习的培训课件、永修县应急管理局《整改复查意见书》((永)应急复查[2022]2-39号);
(2)查阅了永修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2年 4月 6日及2022年8月17日出具关于江西华特在报告期内不存在生产经营方面重大处罚的《证明函》; (3)查阅了江西华特现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江西华特相关行政处罚整改措施已有效落实,并经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复查确认,江西华特现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并有效执行,不会对实施本次募投项目造成不利影响。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证法意[2022]字 0901第 0931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本所律师于 2022年 6月 30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2年 8月 18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发行人于 2022年 8月 30日公告了《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2年半年度报告》”),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和更新。据此,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同时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调整为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 1-6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必要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表述。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补充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查验,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做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8)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科创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经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补充事项期间,董事任职及兼职情况变化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范荣卸任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职位。
除上述变化外,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兼职情况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发行人的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名明细数据表》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本文由:亿博电竞,竞技,电子竞技,亿博官网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