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摘要阐述了新形势下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并针对农村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客观现实,分析了当前农村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和成因,提出了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措施,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治理农村面源污染以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策,新时期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围绕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这一核心任务,全面推进环境友好型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培育农村生态文明,以环境保护优化农村经济增长,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1-3]。
当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形势十分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
(1)农村饮用水仍存在安全隐患。全国仍有3亿农村人口饮用水不安全,其中因污染造成饮用水不安全人口达9 000多万人。大多数农村饮用水源地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污染治理不力,监测及监管能力薄弱。
(2)农村生活污染加剧。据推算,全国农村每年生产生活垃圾约2.8亿t,生活污水约90亿t,人粪尿年产生量2.6亿t。绝大多数没有处理,生活污水和垃圾随意倾倒,随意丢放,随意排放。“室内现代化,室外脏乱差”成为一些地区的形象写照。
(3)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日益突出。我国是世界上化肥、农药使用量最多的国家,据统计,全国化肥和农药年施用量达4 700万t和130万t,而利用率仅为30%左右。流失的化肥和农药造成土壤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据不完全调查,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 000万hm2 [4]。
(4)畜禽养殖及农业生产废弃物污染严重。全国畜禽粪便年产生量达27亿t,80%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没有污染治理设施。在个别地区,畜禽养殖污染成为水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每年产生的6.5亿t各类农作物秸秆有20%未综合利用,或被焚烧,或被堆积于河、湖、沟渠或道路两侧。每年地膜残留量高达45万t,造成土壤污染严重[5]。
(5)农村工矿污染突出。乡镇企业布局分散,工艺落后。绝大部分没有污染治理设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因污染引发的、纠纷事件呈上升趋势。城市工业污染“上山下乡”现象加剧,全国因城市和工业固体废物堆存而被占用和毁损的农田面积已超过13.3万hm2。
(6)农村生态破坏严重。目前,我国农村还存在着大量掠夺式的采石开矿、挖河取沙、毁田取土、陡坡垦殖、围湖造田、毁林开荒等现象,很多生态系统功能遭到严重损害。
(1)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我国现有的环境管理体系主要是针对城市和工业污染防治建立的,缺乏城乡统筹考虑,对农村环境问题重视不够。一些地方“先污染、后治理”的现象严重,片面强调农村经济发展,忽视农村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农村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健全,监管能力薄弱。农村环保工作起步晚、基础差,缺乏农村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面源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相关立法仍处于空白。
(2)农村环境监管能力严重不足。大多数基层环保部门经费紧张,监测设备陈旧落后,人员不足,无法开展农村环境监测和监察工作,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得不到履行。
(3)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长期以来,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十分有限,缺乏投、融资机制和政策,村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严重缺乏。目前,我国近4万个建制镇和集镇绝大部分没有集中的污水处理设施,300多万个村庄的生活污水大部分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
(4)农村环保科技支撑薄弱,宣传培训亟待加强。由于多种原因,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尚未建立起配套的科技支撑体系。农村环保多是直接套用城市环保的办法,很少重视科技创新,缺乏适应农村区域特点的农村环保运用技术。农村地区的环保宣传教育和培训还很有限,导致一些干部、群众的环境法制观念不强,环保意识薄弱。
(1)科学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参照有关规范要求,尽快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确定保护区等级和界限,并设立警示标志。优先划定人口比较密集的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把水源地保护区与各项自然保护区建设结合起来,明确保护目标和管理责任,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农村分散式应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摘要阐述了新形势下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并针对农村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客观现实,分析了当前农村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和成因,提出了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措施,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治理农村面源污染以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策,新时期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围绕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这一核心任务,全面推进环境友好型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培育农村生态文明,以环境保护优化农村经济增长,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1-3]。
当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形势十分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
(1)农村饮用水仍存在安全隐患。全国仍有3亿农村人口饮用水不安全,其中因污染造成饮用水不安全人口达9 000多万人。大多数农村饮用水源地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污染治理不力,监测及监管能力薄弱。
(2)农村生活污染加剧。据推算,全国农村每年生产生活垃圾约2.8亿t,生活污水约90亿t,人粪尿年产生量2.6亿t。绝大多数没有处理,生活污水和垃圾随意倾倒,随意丢放,随意排放。“室内现代化,室外脏乱差”成为一些地区的形象写照。
(3)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日益突出。我国是世界上化肥、农药使用量最多的国家,据统计,全国化肥和农药年施用量达4 700万t和130万t,而利用率仅为30%左右。流失的化肥和农药造成土壤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据不完全调查,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 000万hm2 [4]。
(4)畜禽养殖及农业生产废弃物污染严重。全国畜禽粪便年产生量达27亿t,80%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没有污染治理设施。在个别地区,畜禽养殖污染成为水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每年产生的6.5亿t各类农作物秸秆有20%未综合利用,或被焚烧,或被堆积于河、湖、沟渠或道路两侧。每年地膜残留量高达45万t,造成土壤污染严重[5]。
(5)农村工矿污染突出。乡镇企业布局分散,工艺落后。绝大部分没有污染治理设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因污染引发的、纠纷事件呈上升趋势。城市工业污染“上山下乡”现象加剧,全国因城市和工业固体废物堆存而被占用和毁损的农田面积已超过13.3万hm2。
(6)农村生态破坏严重。目前,我国农村还存在着大量掠夺式的采石开矿、挖河取沙、毁田取土、陡坡垦殖、围湖造田、毁林开荒等现象,很多生态系统功能遭到严重损害。
(1)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我国现有的环境管理体系主要是针对城市和工业污染防治建立的,缺乏城乡统筹考虑,对农村环境问题重视不够。一些地方“先污染、后治理”的现象严重,片面强调农村经济发展,忽视农村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农村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健全,监管能力薄弱。农村环保工作起步晚、基础差,缺乏农村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面源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相关立法仍处于空白。
(2)农村环境监管能力严重不足。大多数基层环保部门经费紧张,监测设备陈旧落后,人员不足,无法开展农村环境监测和监察工作,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得不到履行。
(3)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长期以来,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十分有限,缺乏投、融资机制和政策,村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严重缺乏。目前,我国近4万个建制镇和集镇绝大部分没有集中的污水处理设施,300多万个村庄的生活污水大部分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
(4)农村环保科技支撑薄弱,宣传培训亟待加强。由于多种原因,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尚未建立起配套的科技支撑体系。农村环保多是直接套用城市环保的办法,很少重视科技创新,缺乏适应农村区域特点的农村环保运用技术。农村地区的环保宣传教育和培训还很有限,导致一些干部、群众的环境法制观念不强,环保意识薄弱。
“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接受和确认,在我国环境立法中呈渐进深化过程:在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是“谁污染,谁治理”原则,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则修改为“污染者治理”原则,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展为“污染者付费”原则(亦称“污染者负担”原则)。相应地,理论界也就有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污染者治理”原则和“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不同提法。
“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是将治理责任限制在污染者只对其已经产生的现有污染负责,并且只对污染治理负责。这完全是一种消极的事后补救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贯穿于环境管理的全过程,从而也就失去了其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应有价值和功能。“污染者治理”原则扩大了责任范围,将其扩展为污染者不仅对已产生的现有污染的治理负责,而且要对可能产生的污染的治理负责,对污染的长期影响负责。这两个原则都着重强调污染的个体责任和个体利益,反映的是点源控制的思想,且极易给人以污染者只负有治理环境污染的义务而不负有对他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承担责任之虞。并且,上述两原则尽管强调了治理的责任,但对于客观存在的不能治理或不愿治理等问题,因为污染者能做的只能是“治理”,于是就没有切实可行的有效替代形式来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所以国家和社会就极易成为污染治理责任的被转嫁者。
“污染者负担”原则不同。其强调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防治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转嫁给国家和社会,明确了污染者不仅有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而且具有防治区域污染的责任,有参与区域污染控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责任。这一原则并未将环境责任主体限于排放者,还包括了污染物的产生者;治理污染的责任范围不局限于主体自身,还扩展至区域的环境保护。这体现了污染者个体责任的扩大和保护公益权的法律要求,更符合环境保护的公益性质和环境资源的公共资源属性。
“污染者负担”原则与“污染者付费”具有许多共同点,但“污染者负担”不等于“污染者付费”。“污染者付费”的提法本身给人一种错觉,好象污染者只负有金钱义务,污染者所承担的环境责任形式只能是经济性补偿(“付费”)。事实上,“付费”只是污染者履行治理环境污染义务的重要方面,象环境影响评价、限期治理、“三同时”等制度并不是光靠“付费”就能解决的,其他诸如安装和管理污染处理设施、营造绿地等都需要污染者以非金钱方式进行。即使在受害者救济方面,污染者的责任也不只是损害赔偿,还包括停止或减轻污染、恢复原状、消除污染等形式。“污染者负担”原则涵盖了承担污染治理费用(“付费”)在内的诸多法定义务,更符合这一原则的宗旨和本意。因此,在环境立法中应确定的原则是“污染者负担”原则而非“污染者付费”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在环境法领域中一般表述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范围涉及污染防治责任、损害补偿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三种。
污染防治包含两层意义:第一是“治”,即要求污染者必须对自己所产生的环境污染积极主动负责治理。污染者是治理污染的责任主体。“污染者负担”原则不同于“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和“污染者治理”原则之处在于污染者可以不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比如,实行污染治理责任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分离的作法,由污染者负担必需的处理费用和提供相关的资料等,交由专业化的污染治理公司负责治理环境污染,这既可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也为政府强化行政强制措施(如推行代履行治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实践条件,从而有利于更好发挥末端治理应有的效用和潜能。第二是“防”。“谁污染,谁治理”和“污染者治理”的重点是治理已有的污染源及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体现的是“末端控制”的思想,其所涉及的预防为主问题也只是停留在末端治理思想和战略指导下的预防上。以“污染者负担”原则为指导的“防”,着重体现全过程控制和清洁生产的原则,将末端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发展为源头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
污染者的排污行为尽管具有相当程度的价值正当性或社会有用性,或其本身常常是各种创造社会财富、增进公众福利的活动在进行过程中的附带行为(即环境法学说中的“污染风险的不可避免性或不非难性”),但排污的结果却是使公众共享的环境资源遭受污染和破坏,并长期影响污染所在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影响区域乃至整个国家的环境质量,损害更大范围的公共利益〔1〕。因此, 污染者所必须承担的损害补偿责任就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污染者应向作为公共环境资源代表者和管理者的国家缴纳一定税费作为对环境资源利用和所致损害的补偿,即对公益权的补偿。这在我国环境立法中主要表现为排污费制度。其二,污染者应承担向长年受污染地区的受害者提供损害救济和补偿的责任,即对受害者私益的补救。私益补救可以通过基金形式由政府出面加以协调处理,即环境受害的行政补救。关于环境受害的行政补救,各国大多数通过对所有排放污染物者收取污染费或排污税的办法筹集补偿基金,尔后用此基金向遭受污染物侵害的人提供补偿〔1〕。污染损害通常补偿数额巨大且污染者具有多元化特点, 若由个别或现有的污染者承担历年来的污染损害,既不现实也不合理,至少应由所有的污染侵害者负担相应费用。当然,关于长年污染地区的补偿问题,如果完全由污染者负担,实难一一承受和自行承担,因而需要国家出资。关于国家出资额问题,我国台湾学者的看法值得重视和参考:“如果以国家补偿的方法来进行全面、悉数的损害填补不妥当,毕竟,这仍然是花人民的钱。理想的方法是:国家以人民的税收出资一部分,另外由现行的污染者与可得知的旧污染者负责一部分,如此共同来赔偿”〔2〕。因为一方面,为了经济发展的需要间接放任环境污染的形成,国家自应负有责任;另一方面,全体人民事实上也享受着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也有义务偿还污染的债务,全体人民是间接污染者,因为人们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刺激了污染的产生和扩大。
污染者的排污行为除了给国家和社会的公共环境资源造成损失,使所在地成为长年污染地区外,还常发生一些偶然性、突发性事件,如有毒化学品泄漏、污水管道破裂等,势必造成当地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这就引发了对私益的侵权及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污染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我国民法将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作为特殊侵权行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各环境法规范均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污染者往往不是单数加害者,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者必须对损害负连带责任。另外,如果存在共同致害行为的情节,应按照对损害发生的作用程度分割责任。
“污染者负担”原则一旦在立法上被确认,依据“谁污染,谁治理”和“污染者治理”原则创立起来的现有环境法基本制度,如“三同时”、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制度就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三同时”制度要求污染者的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依据“污染者负担”原则,“三同时”制度可以突破污染者自建污染治理设施自行治理污染的局限,如污染者将产生的污染物交由专业性的污染治理公司治理,就没有必要要求污染者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治理设施。
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的征收主体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排污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污染源治理及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和用排污费建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确立“污染者负担”原则后,如果污染者有能力且自愿自行治理的,排污费仍适用以前的规定;如果污染者要求交由他人集中处理的,排污收费制度就应作相应修正:或征收主体仍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但排污费的使用应给集中处理单位保留一定的份额,即使仍实行专款专用,对具体补助对象也应向集中治理的倾斜;或污染者按比例分别向国家有关部门或集中处理单位缴纳排污费。
限期治理决定在有关机关作出后,对于不能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的,现行的“关停禁转改”等行政强制措施极具极端性和破坏性,并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相冲突。在“污染者负担”原则指导下,实行限期治理代履行的行政间接强制,交由专门污染治理公司从事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的污染治理,则能较好的完成污染治理任务,并同时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在对限期治理制度的执行措施和实施手段进行完善补充时,可考虑增加并强化治理代履行措施,对其实施程序和适用范围相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样,污染者为减轻其负担的代履行费用,就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而利于政府推行源头控制与末端强制相结合的污染源管理新机制。
面源污染,又称为非点源污染(non-pointsourcepollution),是相对于点源污染而言的概念。点源污染主要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以及城市化过程中所排放的污染物,这种污染形式具有排污点集中,排污途径明显等特点。而面源污染则是在大面积范围以内或大量小点源形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的,它在自然环境中混入一部分危害容人体,降低环境质量或破坏生态平衡的现象[1]。结合当前中国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将面源污染理解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面源污染是指污染的覆盖面较大,没有固定的排污地点和时间,随意性较大,而狭义的面源污染只限定于对水体的污染,即各种能够引起环境污染的各类液体及固体,在降水及其他因素的作用下,通过一定的流动而引起的环境恶化、水体富营养化及有毒有害等污染[2]。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和发生区域可以将面源污染分为城市面源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其中分布最为广泛的是农业面源污染。从当前发展的实际来看,对农业面源污染的理解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来进行分析,广义的概念是指人们在农业生产以及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未经任何处理的污染物对水体、土壤以及农产品所造成的污染[2];狭义的概念主要是指在农业生产的过程中,人们为了追求农作物高产而过度使用化学肥料、农药以及无机污染物,通过一定的流径所造成的水体污染。
当前,中国正面临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面对农业面源污染的严峻性,必须要从根源入手,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多角度对问题进行分析,为以后制定政策和采取措施提供必要的帮助与支持。
1.市场失灵经济学家诺斯曾经说过,产权的建立实际上是不同社会成员之间对资源权利的界定、保护和行驶,其关键的特征在于相互之间的排化性。在中国,一切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人们对这些资源只有使用权,在产权界定不清晰的情况下,农民为了从土地上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总是在自己有权支配的年限内对土地进行掠夺性开发。同时,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另一个原因是农村环境资源的准公共物品性。农业环境是一种准公共物品,每个人都存在于环境中,又同时要利用环境,对于农村环境的污染和治理的责任权限难以准确界定,这使得农村环境在受到污染时没有主体去承担,最后只能由政府埋单,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此外,政府对于农业环境信息缺乏准确有效的监测,信息主体故意隐瞒信息,使得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严重。
2.政府主体失灵一是部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一部分政府为了追求经济GDP的增长,片面的追求政绩,甚至不以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增长。由于农村环境治理的难度较大且见效较慢,导致地方政府不愿重视农村环境的防治。二是部分基层政府缺乏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没有出台保护农村环境的相关政策,也没有制定农村环境保护的激励措施,使得农业面源污染得不到及时治理,这对于农村社会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1.美国美国是一个非常注重农业生产的国家。1936年,美国国会首先颁布《防洪法令》,将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工作提升到国家战略,并将这一规划控制工作交由水土保持局负责,这使得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有了新的局面。为了使面源污染的程度得以有效的控制与防治,美国在1972年颁布《联邦水污染控制法》,首次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提升到法律层面,并提出“最大日负荷量计划”,对每日的污染量进行实时监测,以此来保障环境质量[3]。此后,美国政府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对于积极进行污染防治的企业或个人,国家给予分担一部分费用,并减免税额,使得企业参加污染防治的积极性不断提高。1987年,美国政府对《清洁水法》进行了修正,并提出了面源污染控制计划,通过国家财政支持,鼓励各州进行有效的管理措施,通过减少水土流失以及环境保护承诺等不断减少面源污染。此外,一些地区对污染情况进行甄别,制定污染程度标准及防治措施。为了限制农药的生产和使用,美国政府不断加大措施对农药的种类、性质、特点和使用方法进行了严格规定,以达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此外,美国政府还加大对农村创业以及农村生态环境的建设力度,2002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农业安全与农村法案》,对农业政策进行了重新的调整和规范,使得农村经济的发展程度进一步提升。截至2010年底,美国政府用于农业环境保护的投入总量已经超过200亿美元,通过高投入,使得美国农业面源污染的势头得到进一步的扼制,农村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
2.欧盟欧盟对于农村环境保护的认识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开始的。欧洲各国通过工业革命使得经济得到巨大发展,但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环境污染加剧、生态环境破坏等现象。为了防止环境污染,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欧洲各国开始了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与落实。1987年,欧洲各国统一制定政策详尽的法律政策来防止环境破坏。1989年,欧盟委员会第一次明确提出农业面源污染的正式文件,在文件中,首先对农业面源污染进行了阐述,对农业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关系进行了介绍。此后,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工作得到各国的不断重视,防治政策与法律体系也不断健全。欧盟在农业环境立法上主要制定了《硝酸盐施用指令》、《饮用水指令》以及《农药使用指令》等。这些法律规定在农田范围要合理控制牲畜的密度,制定各类禁肥方法,建立缓冲带,合理使用肥料和数量,并要详细记录施肥情况。对水体的各项指标进行监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检,对水体富营养化现象进行严格控制。在农业政策方面,共同农业政策一直是欧盟执行的行业政策[4]。随着农业生产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程度不断提高,欧盟在农业政策的制定方面也越来越详尽,通过鼓励农民使用环保型、创新型耕种方式,以此来改变传统耕种方式,减少对环境的压力,此外,欧盟还通过制定一些自愿性以及强制性的措施来减少农业面源污染,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使监控发挥到最大限度,以此来减少农业环境的污染。
3.日本日本政府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晚,由于农产品的供求关系发生变化,日本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工作。1992年,日本农林水产省制定新政策,首先提出“环境保护型农业”概念,并开始逐步致力于环境保护工作中来。随着环保型政策的不断深入,日本政府开始注重发挥农业发展与经济的协调运行,通过减少化学肥料以及农药的使用来发展绿色农业。1999年,日本政府颁布了《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该法律强调要充分发挥农村的特有属性,增强保护农村土壤、维持水资源的合理使用、促进生态资源等合理发展的能力。对农村土地肥料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强调要减少使用化学肥料和农药,通过新技术的发展来进行病虫害防治工作,对实施此类技术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为了减少养殖业对环境造成污染,日本政府还制定了《家禽排泄物法》,该法中强调对于一些规模化的养殖企业,对粪便要进行合理的安置,严禁野外堆放或直接向沟渠排放,粪便的保管地要由非渗透性的材料建设,并进行适当的覆盖,通过新技术的使用对粪便进行合理处置,使之变成有效肥料。
防治经验借鉴和措施制定农业环境对于中国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与作用。面对中国农业面源污染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国情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与方法,构建有效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农村环境的顺利发展。
1.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制约体系为了对农村环境管理部门进行有效的制约,必须摒弃传统的管理方法,在法律上健全政府部门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环境管理职能。健全农村环境保护机构,依法落实农村环境的监管主体,明确各方面的权利与义务,要设立农村环境治理小组,负责对农村环境的整治与管理工作,将分散的相关职能部门有效地融合在一起,在农村环境防治的政策指引上加强力度。同时,建立农业面源污染的综合协调机构,使多个部门都能够有效地参与到农村环境的治理工作中来,转变过去各自为政、职责不清的局面。在明确各个部门职责之后,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各个部门能够按照各项制度和职责来进行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工作。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已经自然开发项目和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法律规定。[1]
它完善了我国在环境污染预防方面的法律规定,提高了我国环境资源方向的立法水平,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的重视程度。
它的实行将能够有效的控制我国各种项目的施工建设中所产生的各种环境安全隐患,提高建设的质量及其对环境发展影响的可持续性,增强方、施工建设单位以及审批验收机关的安全建设意识。
首先,该制度能够预防重大的环境和社会的安全隐患。其次,该制度能够有效的控制建设项目从过程上控制了人为因素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破坏,能从根本上减轻例如大气河流等的污染,提高了人们生活环境的质量,有效地预防由环境污染而产生的各种疾病,保障人们的身心健康。
实施“三同时”制度应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市场经济要求一切经济活动市场化,环境保护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也不例外。[3]只有把环境保护的自然规律和经济发展的规律结合起来,使污染治理事业专业化、企业化、产业化、市场化,才能真正激活环境保护的积极性,[4]真正实现我国环境法可持续发展的目的。[5]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现实经济、政治体制的状况,扬长避短,实现资源的充分、循环利用。
实施“三同时”制度,要求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就能做到对污染工程全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
我国要实现全面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循环经济、两型社会策略提上记事日程,[6]而位居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要位的“三同时”制度,同样应当与之相融合,才会具有更强的生命力。
该制度的实施只有顺应建设循环经济、两型社会的发展要求,实现了循环利用,才能做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成为现实。
“三同时”制度实行之初,环境问题着重体现在环境污染方面,强调对污染的控制防治是环境保护的初衷。对于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企业因为其具备相关的技术和人员,可以而且应当建立防治污染设施,不仅可以将排放的污物进行预处理,同时可以对废物进行回收利用;对于已经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可以由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倡导对其进行适当改进,且监督其有效地利用,避免闲置。
自1973年以来,虽然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颁布和修改了若干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三同时”制度,但其制度体系仍有待改善。在完善该制度的同时,应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例如,建立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遵循源头控制和过程控制及风险防治原则,更利于防治污染;建立健全排污申报登记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现场检查制度,遵循污染者付费原则,更利于该制度实施。
“三同时”制度是由我国首创为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意义重大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应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遵循全程控制原则,顺应建设循环经济、两型社会的发展要求,确保企业予以配合、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构建并完善这一环境资源管理制度。
[2]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6〕84号).
[3]常纪文.市场经济与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4]蔡守秋等.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我国现代意义环境法的产生, 一般以20世纪70年代为起点, 以环境污染防治法的诞生为标志。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活动所实施的管理,以达到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进而达到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1]。毕业论文,环境污染。。环境污染防治法是传统环境法的基本内容, 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核心部门。污染防治法的立法体系不仅包括大量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还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等其他法律部门对环境污染问题的规范。其中, 各专门的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目前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主要部门。已颁布的污染防治单行法中, 最重要的是防治环境四大公害的污染防治法律。它们分别是:1987 年制定, 1995 年、2000 年两次修正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4 年制定, 1996 年、2008 年两次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 1995 年颁布, 2004 年底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1996 年颁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目前我国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令人遗憾的是, 几乎所有的污染防治法都停留在以单个环境因子为调整客体的单项法状态。
首先表现在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结构上的缺陷, 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污染防治法典。我国虽已制定六部防治环境污染的专项法律和众多的法规、规章、标准, 但立法只是针对单项污染控制进行的,缺乏对污染源的全面控制和人类环境的整体保护。实践中导致环境单行法之间相互重叠、交叉和矛盾, 而个别领域却出现法律空白, 给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有法难依和无法可依的尴尬被动局面[2]。
由于我国现有的许多环境污染防治法立法过粗, 导致执法过程中有法难依。如对拒报或者谎报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 《噪声法》虽规定可警告或处以罚款,但未规定处罚金额标准, 给执法带来困难。即使已有的法律,也相对过于原则, 缺乏可操作性。而现行的个别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项法律却只要求超标排污者缴纳排污费即可, 这直接违反了《标准化法》的规定,造成法律体系内部的不协调[4]。
依靠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环境法发展的新阶段, 也是我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公众明确的环境权和具体环境救济方法, 公众实际上被排斥在环境保护的大门之外。公民作为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 却不能对环境监督管理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进行监督和救济,显然是不合理的。在没有明确公民环境权利的前提下, 高唱公民对环境的义务, 既不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 也调动不起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6]。
我国今后环境污染防治立法的方向应该是重视和体现全过程污染控制, 首先制定尚缺漏的环境污染防治法, 以完善现有的制度规范。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整合各单项法为“环境污染防治法典”[8]。即对所有现有的环境污染防治单项法所进行的法律整合, 使这些同门类的单项法法群走向法典化, 从而形成“环境污染防治法典”。未来的综合性污染防治法典应反映整体环境观, 并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作为法典的立法统帅思想。
地方环境立法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延伸和补充, 是各地贯彻国家环境法律法规, 因地制宜地管理本地环保事务的保证措施。我国地域辽阔, 不同地区环境问题各有侧重点, 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也差异较大, 因而结合地方实际情况, 进行地方环境污染防治立法,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这种行政主导的体制具有较高效率的优势。但它也具有局限性。面临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在环境保护中必须充分重视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毕业论文,环境污染。。
第一,改革环境税费,建立合理的绿色税收制度。目前我国环境税费制度主要依靠两种手段来实现,一是征收排污费;二是污染税费、资源税费或生态补偿税费,其中包括资源收费、生态补偿费、生态恢复保证金、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等等,另外,有关环境关税也出台了一些调整制度。
第二,改革贷款制度,未通过环评审批不得给予贷款支持。鉴于一些地区建设项目和企业的环境违法比较突出的现象,因污染企业关、停带来的信贷风险加大,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同时也给我国环境带来严重的负担,造成环境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对贷款制度进行改革,明确规定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给予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对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毕业论文,环境污染。。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机构的联系,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他们,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增设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毕业论文,环境污染。。确定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后,由市场确定排污权的价格,市场发现价格的过程就是优化资源配置的过程。只要超标准排污的企业所付代价大于治理费,就会激励企业治污,一旦排放量达到排放标准以下,企业就有了可以用来出售的排污权,而不能达标的企业就成为排污权的需求者。毕业论文,环境污染。。这样就形成了排污权交易市场,通过供求双方相互作用形成排污权的均衡价格。毕业论文,环境污染。。这种制度安排可以提高企业治污的积极。
本文由:亿博电竞,竞技,电子竞技,亿博官网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