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通过推动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去促进安全方针和理念的落地,成了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国务院于1963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提出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随后在《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规或中,又进一步阐明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分析近年来国内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可以发现,事故发生的深层原因往往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导致的。只有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源头上把关,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各级领导干部、各部?T、各岗位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是企业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一方面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各级领导干部、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增强其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减少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通过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充分调动各级领导干部、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观性,确保安全生产。
①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订“重形式,轻实际”,可操作性不强,在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时还存在着照搬照抄其他企业的现象,不系统、不配套、不科学。
②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仅仅停留在文件上,没有真正贯彻落实在日常工作中。
③未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制定配套的贯彻、落实措施,没有形成良好的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没有真正调动各级领导干部、各岗位的积极性。
④没有形成PDCA的体系化流程,未系统规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宣贯、落实、监督、考核、完善等环节,很多企业仅仅停留在安全责任制的制定环节,其他环节的缺失或者弱化将导致安全生产责任制成为“一纸空文”。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责任制的宣贯、责任制的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考核、评审和调整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建立一套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的体系化流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化建设流程如图1所示。
企业必须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政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并实行安全管理分级负责制,下级对上级负责;坚持“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其他领导在履行自己分管工作的责任的同时,还要履行好分管工作所涉及的安全责任。各部门负责人是其部门所辖业务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员工在部门负责人的组织、领导下各自履行好本职工作的安全管理职责,全面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①应严格落实国家、上级单位以及企业有关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定。
②应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政同责、齐抓共管”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时体现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利关系协调的原则。
③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应结合部门职责以及岗位职责进行编写,既要有全体员工共性的“应知应会”职责内容,也要有与其从事的工作相匹配的个性化安全职责内容,做到可量化、可执行、可考核。
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应“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应覆盖企业全体员工和所有岗位,其内容应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中具体体现。
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范围应覆盖本企业各组织机构、各部门和各岗位,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2]。横向方面,应根据本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分别制定出各组织机构、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纵向方面,应根据本企业的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别制定出各级领导干部、各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流程包括:核实本企业的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情况;识别和评估本单位组织机构和各岗位的安全风险;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和大纲;组织有关机构、部门、人员开展责任制编制;审查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审查意见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由企业安委会批准。
在完成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工作后,要统一组织培训、宣贯,务必深入人心,确保全体员工不但要履行岗位工作职责,而且要落实岗位安全职责,确实做到“职责、履责、担责”。同时,为了提高培训宣贯的效果,可以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制作成宣传小手册,人手发放一册。
①要合理设置企业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并且都能对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②要合理设置部门岗位编制,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和安全职责,防止岗位之间职责不清、相互推诿,而使安全生产工作无人负责。
③要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违规必究,有效遏制“三违”现象。
④要根据本企业年度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落实,确保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⑤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机制,通过严格的监督考核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实施。
为了有效落实安全责任制,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检查的制度,形成约束机制。由安全部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跟踪责任部门不符合项的整改。
企业应成立责任制考核小组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流程包括:考核前组织制定考核方案;开展现场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公布等。考核结果作为安全奖惩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对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应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分级实施,可按下列层次进行。
当出现国家以及上级单位提出新的要求、企业生产运营范围或业务活动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发生调整、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因客观因素履行困难等情况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调整、补充和更新。
关键词:煤矿安全;健康持续发展;责任体系建设;瓦斯综合治理;矿井防治水体系
煤矿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是构建煤矿安全综合管理的重要路径。因此,在整个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中,要突出质量建设、安全体系、人才资源、规范管理等的应用,促进煤矿企业健康发展,进而实现煤矿整体效益的全面提升。
(1)强化行政领导责任。在矿井建设综合管理中,要围绕煤矿综合管理需求,在建立安全责任管理方面,首先要强化领导行政工作人员的主体责任;其中,建立企业各级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制度,行政领导对煤矿企业的综合发展全面负责,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在具体管理过程中,要突出在管理层执行制度方面的完善,突出在责任管理体制上责任的量化、细化等,作为一项具体化的管理职能,形成责任分工明确,管理到位的责任管理模式[1-3]。(2)强化安全责任制教育。在矿井建设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中,要形成安全责任教育的具体化运用,全面细化安全责任管理,并在实现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基础上,促进每一个员工尽职尽责管理。因此,要形成系统化的安全责任管理教育模式,采取多种模式的安全教育,通过微信平台、信息化建设、网络宣传等方式,形成对煤矿综合管理的整体规划,尤其是在安全文化教育氛围形成中,构建“安全第一”的管理理念,尤其是在职工安全理念、安全操作、安全流程等方面,要形成规范化的管理效果。
(1)形成综合管理原则。在瓦斯控制的安全管理体系中,主要是采取“先抽后采”的原则,在严格控制基础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瓦斯抽放管理队伍,在煤层抽放的综合管理中,形成预防等方式,整体上严格控制。完善并严格落实瓦斯抽放技术措施,做到不抽不采,措施不落实不采。(2)全面加强现场管理。在现场管理中,要全面确保瓦斯抽放的精准时间,主要围绕抽放率、抽放量等指标进行严格细化,结合规范化的管理,在进行班组综合化管理的基础上,加强煤矿通风管理的能力组织,全面确保用风地点配备相对足够的风量,要坚决杜绝瓦斯超量操作的方式。同时,要对瓦斯集聚现象进行有效处理,在确保通风顺畅的情况下,保证安全系数的全面提升;在综合管理方面,要建立相应的防突管理机构,在配备相应素质较高的施工队伍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在检查有出现过动力现象的矿井,要派专人负责,加强现场管理,实现“四位一体”的规范化处理,将“防突”措施严格落实到位。这样可以形成瓦斯地质预报及矿井瓦斯地质图编绘的制度化、经常化等,进而形成科学有效地统计方式[4]。(3)全面完善监测监控系统。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瓦斯综合治理要求,配齐各种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高突和高瓦斯矿井要建立瓦斯抽放系统,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全面落实“一通三防”四项装备措施,健全和完善瓦斯防治装备和安全设施。
(1)明确相应责任。在细化每个责任的基础上,要构建煤矿水害防治第一责任的意识,在形成总工程师主体负责的过程中,形成相应的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才。同时,掌握矿井地质资源、水资源、水域区域地质灾害等类型,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并从多个角度进行落实。(2)加强综合性管理。强化管理,完善并落实管理制度和“查、堵、疏排、截、探、防、躲”等措施,保证水害防治工作扎实有效且安全可靠,尤其是在建立综合管理过程中,要加强不同程序之间的衔接,做好全面管理工作。
在安全管理路径中,最主要的是要加强井下开采技术提升。首先是强调安全开采的运用,在优化开采工艺的基础上,结合煤矿企业综合设备实施,采取规划性强的开采技术,在整个方案实施中,对勘测仪器及技术等要素,形成有序性和安全性的优化;在巷道布置过程中,要形成简单、实用、安全的方式,对于不同方案结合煤矿地质条件和赋存条件进行技术交流,形成技术方案和开采方案的有机结合,既可提升开采安全技能,又能减少浪费;在提升安全综合功能的基础上,形成多元化的技术应用,起到更好地科学效果。
在责任管理过程中,最主要的是要建立安全责任管理体系,从安全制度完善的角度出发,针对当前煤矿企业综合管理效能,做好责任细化工作。在煤矿企业建立相应的责任落实处理机制,层层进行安全管理,在确定每个领导层人员及工作人员责任的基础上,形成明确分工,搭建一个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证煤矿安全管理落到实处。同时,加强采矿工作人员的灵活度培养,为一些煤炭专业高校提供一些资金和政策方面的支持,并与高校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在丰富煤矿企业自身岗位与综合素养的同时,为煤矿专业人才的数量与质量提供可靠保障。
在机电设备综合管理过程中,侧重在矿井相关设备,如提升机、主通风机、电器防爆、矿井供电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从而有效确保整个安全运行的落地生效。同时,要构建规范化的安全生产制度化管理模式,在进行生产设备常规化检修的基础上,加强对保护装置等设施的管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全面提升机电设备系统水平的整体提升。在建立完善的矿井安全管理机制上,重点在加强工程开工及巷到布置、技术改造等,形成对综采面初放、收尾、搬家、安装等地质条件相对薄弱的环节,安排专门人员管理;在加强班组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增强安全专项费用与瓦斯控制专项资金管理,侧重于提升瓦斯控制与矿井设备的综合水平,并建立现代化的财务管理机制,以有效提升和改善资金利用率,切实提升安全保障能力[5]。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处理不一,有的判令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有的判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因此,正确认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责任主体是非常必要的。
一、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适用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之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侵权民事责任应适用《民法通则》之规定,而不应适用《建筑法》之规定。
《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和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及适用。《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害方侵害相邻建筑物属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属《民法通则》调整。该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属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土地时侵害相邻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此规定。
《建筑法》调整的范围和有关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及适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由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的主体是管理机关,而并不包括建设工程相邻的一方,故该法调整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及管理机关,而并不涉及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虽然,该法第五章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规定了建设各方的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时,加害方对相邻一方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了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了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行为违法,包括作为与不作为;(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不要求完全具备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对于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需承担举证责任。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不承担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或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受害人双方均没有过错,法院视情况分担损失的原则。(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法律规定包括《民法通则》中的规定(第121条-127条、第133条)和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下称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本条之规定。理由如下:
(1)该条为法律特别规定。该条规定虽不在《民法通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规定之列,但由于该规定属于民法中有关相邻关系的司法解释,并具备民事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因此,该条规定为法律特别规定。
(2)该条规定主观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适用过错推定或公平责任原则。该条中没有“相邻一方(加害方)有过错”之类似规定,同时该条中也没有“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及“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类似规定。因此,该法律规范为特殊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民事法律规范。
(3)该条在建设工程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范围之内。该条虽未直接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但在该条规定的假设条件中的“等”字,理所当然地已包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
(4)参照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35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也应适用特殊侵权中的无过错民事责任。该条规定:“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挖掘土地或进行建筑时,不得因此使邻地的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或使邻地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损害。前款情形,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请求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施工、除去危险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受有损害的,并可请求损害赔偿”。同理,该条中也无加害人有过错、举证倒置、双方均无过错之规定,因此,该条规定更证明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特殊侵权应适用无过错民事责任。
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纠纷中,建设单位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如果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有过错,那么建设单位有权向有过错方行使追偿权。
该权利不是按连带责任之规定取得而是按约定或者法定取得。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向所有连带责任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权向连带责任人之一请求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向受害人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因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可能与受害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法律也没有规定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法律已规定建设单位应独立承担特殊侵权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故建设单位在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具有按连带责任规定取得追偿权。
由于建设单位与参与工程建设的他方均有合同关系,与勘察设计单位有勘察设计合同关系;与施工企业有施工合同关系;与监理单位有委托监理合同关系,因此,建设单位在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根据上述合同关系及履约事实,向过错方追偿。
《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了建设各方注意安全义务。其中,主要是:第37条规定了设计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4条、第47条、第51条规定了施工企业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风险等措施,对相邻的建筑物等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第40条、第42条、第49条、50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将房屋拆除委托给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企业承担。如果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是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违反上述注意安全义务造成相邻方的损害,那么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过错方主张权利。
关键词:综合治理;平安建设;治安体系;化解矛盾;夯实综治基础;营造良好环境
综合治理工作是维护企业稳定最有效的措施,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保证。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现象,如何搞好企业的综合治理工作,为企业营造出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和安全环境?笔者根据自己在供热管理处从事的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际,浅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在综合治理日常管理工作中,要按照“机构人员到位、组织保障有力、基层组织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成效明显、职工群众满意”的总体要求,将平安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做到平安建设工作与生产经营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一是建立以政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武装保卫、稳定、技术安全、生产运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平安建设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对企业的平安创建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与检查考核。二是完善治安综合治理网络。严格按照综合治理方案运行大表,扎实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逐步建立起了“季度点评、总结分析、持续改进”的创建活动管理
抓好平安建设,加强领导是关健,落实责任是根本。为此,我们必须不断健全责任查究体系,以明确、严格的责任查究推动平安建设创建活动不断向纵深开展。一是要加强责任目标管理。层层签订年度平安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责任书。凡是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年终一律不能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对创建活动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通报表彰。二是加大督查考核力度。按照考核细则,对各单位平安建设创建工作不定期考核督查的基础上,每年分季度四次进行集中考核,找出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意见,提出奖惩方案。三是加大社会治安工作责任追究力度。明确了各单位一把手为建设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哪个单位、哪个区域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个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纪、政纪处分。
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大力宣传与职工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通过召开工作会议,定期分析、检查、研究、交流普法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学习教育。针对行业特点,全面组织学习《安生生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积极配合辖区派出所开展法制宣传,制作宣传展板、在内部网站开设了法制宣传专题栏目,宣传法律法规,剖析典型案例,增强了领导干部和职工群众的法律
坚持把职工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平安建设创建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严格落实维护稳定责任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一是完善了稳定工作机制。深入宣传《条例》、《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充分认识到无小事,敞开窗口,深入群众,变“坐诊”为“出诊”,引导职工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切实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二是加大排查调处力度,变“救火”为“防火”。认真组织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重点排查可能引发等问题。对排查出来的问题,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包一,面面对面地做好解疑释惑、疏导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逐项落实责任,逐件进行解决,确保案结事了,让职工对企业充满信任,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推进HSE管理体系为主线,继续深化“我要安全”主题活动,总结固化活动成果,全面推行“211”安全工作法,深入实施员工素质提升、现场安全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三项”工程,持续建设监管机制、责任机制、应急机制和考核机制,全面提升HSE管理水平。一是认真开展查找身边“十大薄弱环节”活动。从机关到各基层单位,从领导到各岗位员工,全面查找身边的薄弱环节,找出具体表现形式。认真梳理、统计、分析查找出的薄弱环节,逐项制订改进措施,确定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确保每个问题整改到位。二是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开展生产事故警示教育,组织安全培训,开展案例讨论,制作宣传展板,组织“全民安全教育日”宣传咨询活动,切实增强警示教育的感染力、影响力和渗透力。
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不断健全“三防”同步的治安防控体系,使治安防控体系更加完善,实现了防范工作由人防被动型向技防主动型,重点控制向全方位管控的转变,增强了在动态治安环境下的快速反应能力。一是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落实油田关于做好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的系列通知精神,及时指导各要害部位的治安防范工作,确保要害部位治安安全无案件、职工队伍稳定无事件。二是不断健全完善治安动态防控体系建设。加强门卫、巡逻人员和值班干部对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安全守卫和巡查管理,采取定时、定人、定位、定责“四定”责任制,做到点、线、面多层布置,专业与业余多方联动。三是加大技防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在重点岗位安装红外线监控器,可视“探头”、报警装置等技防设施,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充分发挥技防设施在“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取证”的作用。四是重点抓好以排查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平安工程”。把要害部位作为重中之重,进行拉网式排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对查出各类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
(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二)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严格落实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完善履职报告、约谈点评和考核奖惩等制度,健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规范健全完善各级政府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点难点问题。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政府安委会主任要由政府行政正职领导担任。
(三)强化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严把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关闭和取缔非法以及不符合安全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不断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
(四)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取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强化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
(五)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要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动态全程监控。
(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各类企业、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整体达标。对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审、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切实抓好煤(矽)尘、热害、粉尘、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的防治,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落实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强化职业危害申报,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八)深入推进煤矿安全工作。加强煤矿现场安全管理和煤矿班组建设,严格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提升煤矿安全标准化建设水平。支持煤矿整顿关闭和兼并重组,积极推广采用煤矿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坚决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加大煤矿安全投入,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六大系统”建设,提升小煤矿机械化水平。
(九)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力度。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营运车辆安全管理,严格驾驶人资格准入,禁止客运车辆挂靠或变相挂靠运营。规范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考核、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管理,严格落实机动车辆登记检验、强制报废、回收管理等制度。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厉整治超载、超限、超速、酒后驾驶、高速公路违规变道、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完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违法行为通报、客运驾驶员“不适岗”名单公布制度。认真开展道路、桥梁、隧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继续强化民航、铁路、农机安全监管。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校车安全监管。
(十)加强消防领域的安全监管。全面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加强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落实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持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整治易燃易爆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大型工业园区火灾隐患。
(十一)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优化化工企业布局,严格控制城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加快城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强化“两重点一重大”(即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化品、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普查评估,开展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整治,继续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
(十二)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实施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落实充填开采标准和规定。全面加强矿井安全“六大系统”建设,推行尾矿库一次性筑坝、在线监测技术。严格落实环保、安全论证作为新建尾矿库建设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有关规定,建立尾矿库闭库保证金制度和尾矿库安全与县、乡政府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挂钩责任制度。
(十三)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落实建筑工程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持续开展起重机械、高大模板、深基坑、吊罐、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完善重点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十四)加强渔业生产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和渔船、农用船、自用船非法载客载货行为,持续开展重点水域、重点船舶、重点时段以及重要设施安全综合治理,继续实施渡改桥工程。
(十五)强化其他重点行业安全监管。切实加强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教育、旅游、特种设备、电力、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大型集会活动等安全责任制。
(十六)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事故预防、先进技术推广、宣传教育、监管装备能力等投入。各行业也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优先安排事故预防和安全整治项目资金,确保安全投入经费落实到位。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提取一定比例的工伤保险基金专项用于工伤事故预防,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十七)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引导和推动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并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时限要求强制推行先进安全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和措施。企业必须加快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安全性能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金安”系统。
(十八)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的建设和延续。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鼓励尾砂综合利用技术的应用。对技术设备落后、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十九)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信息平台、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依托市信息化局建设市安全生产应急信息平台和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平台,由市信息化局具体负责加快建设,力争在今年内完成。重点推进延平、邵武、建阳、建瓯、浦城、顺昌等县(市、区)安全生产应急信息平台和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落实预案报备制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推动应急管理示范单位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二十)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区域联动等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加强日常执法、重点执法、跟踪执法和联合执法。强化县、乡两级政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责任,切实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惩治措施。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二十一)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各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常识,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新闻媒体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中小学要普及安全基础教育。加快安全技术人才培养,大力开展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完善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建设安全文化主题公园、主题街道和安全社区,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和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活动。
(二十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落实监管人员、设施、装备和经费。加强县、乡基层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县(市、区)安监局要逐步设置为政府工作部门,目前不是政府工作部门的要由县(市、区)政府直接管理。乡镇(街道)和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要明确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管人员。村居、社区安全监管任务可由农村“六大员”和社区服务相关人员承担。
(二十三)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
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是指铁路管理人员承担的与安全相关的职务与责任,是其为履行自身岗位职能或完成铁路安全管理工作所负责的范围和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及完成任务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铁路安全管理涉及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和维修等各个系统,各个单位的管理岗位均直接或间接地承担着一定的安全管理职责。铁路安全管理工作标准是指针对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具体内容制定的各项标准,目的是将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具体化、落到实处,主要表述形式包括工作目标、任务、方法、时限、频度、范围、程序、定量、质量、结果等。铁路安全管理职责与工作标准共同构成了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属于铁路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基础组成部分。铁路安全管理职责具有“法定性、完整性、全覆盖性、可追溯性”的特征[1]。其中,法定性的核心思想是内容合法、程序合规;完整性是指安全管理职责不能缺项、漏项;全覆盖性是指应能覆盖所有管理岗位,既包括与安全直接相关的专业系统人员,也包括人事、劳卫、财务等综合部门人员,区别只是不同管理岗位的安全职责多少、轻重不同;可追溯性指责任可以倒查,即发生任何一件事故或问题,都可以根据职责分工找到应负责任的管理人员。铁路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具有“具象性、可行性、考量性”的特征。其中,具象性是指表述准确,一看就懂,不会产生歧义;可行性是指可执行、能操作,与安全风险项点、管控,以及管理人员岗位权限紧密结合;考量性就是能衡量、有痕迹、有记录、能查证、可考核。在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中,职责与工作标准紧密关联。职责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属于管理源头,相对固定;标准是将职责落到实处、具体化,既有固定的内容,也有动态的内容。总体来说,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回答和解决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干什么、怎么干和干到什么程度”的问题,是推行铁路安全管理规范化的主要内容。近年来,铁路积极推进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安全管理部门和研究单位对安全风险管理从机制建立、运行、完善等不同角度开展有益的探索和研究[2-7],为建立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标准奠定了基础。目前我国铁路系统虽然已经初步建立起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但在具体制度、运用及维护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8-10],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制定程序不规范。有些单位制定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标准时,缺乏深入研究和讨论,或照抄照搬法律法规、文件、办法条款,没有结合各自实际进行消化理解和吸收,与实际安全风险项点结合不紧密;或将其他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标准简单修改成为本单位的标准;或是安全管理职责标准的制定没有充分考虑安全风险的变化,未能及时调整并实施动态管理。这样,导致安全管理职责标准既与实际情况不符,也不具备法定效力。(2)内容缺失不完善。有些单位在制定职责时没有考虑机构和岗位设置、人员配备等因素,导致制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存在漏项、错位、交叉重叠、主次不分、互无关联、互相矛盾、界定不清等问题。还有的职责表述方式笼统模糊,缺少通盘考虑,同样一种说法可以应用于很多岗位,把真正的职责隐藏在笼统的表述中,不能明确所承担的具体管理职责。(3)责任与权力不匹配。理论上讲,责任与权力必须相互匹配,不应该存在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应该存在无权力的责任,但实际上却存在有职无权或有权无职的情况,即规定了某岗位的责任,却不规定此岗位有哪些权限;也有的单位只规定了本单位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却没有将责任逐级分解下去,从而造成职责体系不完整。除此之外,单位内部设立的职能部门之间及管理人员之间的分工协作是常态,但实际工作中有时会对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中彼此协作的内容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出现部门之间、管理岗位之间工作不协调、互相推诿的现象。(4)考核机制不健全。一些单位没有将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的履行情况纳入考核奖惩之中,导致所制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缺乏考核监督,无法对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一些单位考核项点不全,在考核监督过程中存在漏点漏项,对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的约束作用大大减弱,不利于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的有效贯彻落实。
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的内容既来自于法律法规,也来自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实际工作,因而具有有效性、针对性、操作性、严肃性等特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应在遵循以下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即依法合规,动态修订;以岗位为核心,权责、能力相匹配;结合风险,分解细化;严格责任落实与过程考核;制定良好的约定与沟通机制。
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的建立是落实领导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4个负责制度的具体体现。构建安全管理职责通常分为以下3个步骤。
我国铁路系统的管理层级现状为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2级法人,实行的是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站段3级管理。建立安全管理职责首先应明确各个管理层级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的安全管理责任,铁路局则应明确各处室和站段(基层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站段应明确各科室和车间的安全管理责任及职责定位,从而将安全管理责任逐级落到实处。
铁路局及站段是铁路运输的具体实施单位,因而制定铁路局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及站段安全管理职责是运输安全的基础,安全责任进一步延伸至铁路所有管理岗位。部门、站段安全管理职责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建设、安全生产投入保证、规章制度制定完善、设备设施管理使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风险研判管控、安全综合保障机制、安全应急处置演练等。制定部门、站段安全管理职责时,应从顶层设计出发,通盘考虑、综合研究、协调一致。铁路局应集中组织推进,不能分散编写、简单汇总、各自为政。安全管理职责的内容应严肃、准确、明晰、全覆盖,避免任意取舍、回避矛盾现象,特别是结合部工作的牵头职责不能缺少。制定铁路局各部门、站段安全管理职责应围绕以下3个方向开展。①认真梳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内容,落实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等,都有明确的强制性要求,应梳理出相关适宜的条款,构成部门、单位安全管理职责的主干内容。②积极研判安全风险,确定风险项点,明确管控责任,纳入安全管理职责,实现管理责任全覆盖,达到与安全风险的项点、管控措施及排查动态的紧密结合。确保所有的安全风险都有人管、有人控;实现不同层级有不同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做到界定清晰、综合施策、管控到位;结合每月安全风险排查和动态安全风险研判预警,及时确定管控措施,分解落实责任到相关部门和岗位。③继承已有的行之有效的职责内容。在长期安全生产实践中,各铁路局、站段建立了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要求,既符合现场实际,又得到各管理层级的认可,已经基本形成固有模式。制定安全管理职责,需要将已经得到普遍认可的部分进行整理归纳,与安全法规梳理出的内容相融合,共同构成部门、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条文。
安全管理职责相对宏观,必须进行分解,充实到各岗位职责之中,构建成自上而下、一级比一级内容更加细化和具体的“金字塔”型结构的安全管理职责体系。岗位职责应依据部门、站段职责制定,同时避免超出部门、站段职责的范围;依据定编制定,有编有岗有责任;对同一项工作,应明确不同岗位承担的不同责任。在制定岗位职责过程中,应注意以下4个方面。①职责分工合理。安全管理职责实际上是安全工作的分工,应是粗线条的划分,不能过细,在制定时应研究目前岗位与职责能否对应(是否存在编制不合理或缺编),并考虑工作量的均衡。②责任应有所区别。同一工作在不同的岗位责任不同,应划分清楚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辅助)责任。例如,同样是“安全信息管理”职责,段长的职责是“组织建立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副段长的职责是“检查考核落实情况”,二者都属于管理责任;主管工程师的职责是“负责审核、工作”,属于直接责任。③职责不能与标准混淆。职责是对岗位责任的要求,而工作标准则是对岗位行为的要求,不能混为一谈。例如,“负责组织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治理”是职责,“将影响运输安全的事项纳入问题库并进行深度分析”则是工作标准。④职责分解不能有遗漏。职责分解应该是自上而下、一级涵盖一级的关系。例如,某铁路局的安全管理职责中有一项“建立危险源管理制度”,但在该铁路局所有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中都没有相应内容,因而向下分解出现遗漏。
制定工作标准的重点是细化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单位既应依据和遵从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同时还应结合自身现场管理的实际需求,以各工作岗位为目标单元对安全管理职责进行分解细化,逐条逐项落实为可执行的工作任务,并明确制定相关量化要求、完成时限、工作目标和质量标准等内容指标。通过上述方式,将概念化的安全管理职责转变为可以实际操作和有效落实的工作标准,做到量化具体、内容明确、操作性强。在制定工作标准时,应采用职责与标准相对应的办法,坚持工作标准与安全管理职责相对应的原则。每一条职责都应有相应的工作标准,工作标准应与安全管理职责一脉相承,写清有效落实职责的问题。包括:①确定履职具体内容,即安全管理职责是概述,工作标准则要列出细目;②确定履职时机或频度,即该项工作何时去执行或多长时间执行1次;③确定工作目标或质量要求,即该项工作应努力的方向或质量指标。
(1)推进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建设。我国铁路系统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形成了特有的安全文化,但也形成了惯性思维和习惯做法,这是规范化管理最大的障碍。为此,应从领导做起,从具体工作抓起,形成自觉运用标准、依靠标准的工作习惯。(2)依据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严格责任追究。铁路安监部门应树立对规检查、对规追责的理念,在铁路发生事故或重大安全问题时严格对照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倒查管理责任,剖析管理致因,推动管理干部正确认识、深刻理解并严格执行。(3)依据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切实加大履职过程考核。干部履职考核不仅是对安全结果的考核,更重要的是对履职过程的考核。因此,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履职标准和要求,细化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建立符合不同层次、类型和岗位特点的考核指标体系,使考核过程科学化、制度化、精细化。
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的要素、对象不是一成不变的,为适应各种变化、满足安全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应建立相应的维护制度,保持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的有效性、适用性。以下2种情况需要组织修订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①相关要素如运输生产组织形式、管理方式调整等发生变化,原来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已不再适用;②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本身存在漏洞,在实际应用中出现与运输生产实际不符的现象,不能有效地规范或指导安全管理工作。另外,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日常维护工作应做到以下3个方面。①归口管理。像管理技术规章一样管理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文件,明确变化信息的反馈、收集渠道,由专人进行登记、梳理,使各类信息能够及时反馈上来。②动态完善。重要的变化或较大漏洞应立即进行调整;一般的变化信息,应打包处理,积累到一定量时集中组织修订;同时,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面清理,公布变化调整目录。③定期评估。建立评估团队,定期组织对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的使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指导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建设和运用,及时提出修改建议。
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应用效果如何,安全风险是否得到有效管控,需要及时做出评估并改进。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的有效性,在铁路运输安全工作中的实际作用,与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融合度,以及还需要进行哪些改进等。通过评估和积累经验、持续改进,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各铁路局应成立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评估团队,定期组织对安全管理职责及工作标准进行检查调研、全面审查和系统修订,客观评估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的运行效果,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促进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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