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镀污染,是指电镀企业、电镀作业场和电镀废水处理场(以下简称电镀排污单位)在生产作业过程所产生的电镀废水、废渣外排后,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镀小区范围为:东至原龙水氮肥厂,西至**县三鑫制品有限公司电镀车间,北至电镀废水处理场,南至彭裕奎电镀作业场,其具体范围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五条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依照足委发[2003]29号文件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工业园区(含电镀小区)的规划、建设、招商引资等相关事务进行统一管理。
县企业发展局、县贸易局、县公安局、县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和龙水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电镀小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排放污染物的电镀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
电镀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七条对造成严重污染的电镀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电镀排污单位应当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八条电镀小区内新建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和电镀小区内现有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经征求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环保局、县企业发展局、龙水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意见后,报经县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依法联合审批后方可进行建设或进行作业生产。
电镀小区现有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实施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处理技术。其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试产前三个月内必须按规定向县环保局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九条电镀小区的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排放电镀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提前15日向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环保局、县企业发展局、龙水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的电镀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报告,并提交要求变更的申请和变更的有关材料,由管理办公室将其变更登记有关手续转报县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核审。
第十条因破产、关闭或转产等原因不再排放电镀污染物的,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应向管理办公室报告,由管理办公室及时转报县环保局为其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电镀小区内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变更法人代表、分立或合并时,应向管理办公室报告,由管理办公室将其及时将其转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额度超量排污的,县环保局根据情节,有权中止或吊销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被中止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排污许可证要求的,由县环保局恢复其被中止的排污许可证。
第十三条《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电镀小区的电镀排污单位必须重新申请换证。
第十四条电镀小区内生产性用水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管理办公室对各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生产性用水计量装置进行规范管理,严禁任何企业或个人随意改动,严禁用自备水从事电镀生产作业。
第十五条排污管网系统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管理。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生产性废水必须经排污管网系统排入电镀废水处理场,严禁任何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擅自建设排污管道系统。
第十六条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应加强对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定期疏通本单位的排污管道和沉砂井,规范电镀废水的排污口。
第十七条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应本着清洁生产的原则,降低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从而降低电镀废水治理成本和生产成本。
第十八条电镀废水治理实行有偿服务原则,各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应按生产性用水排放量及电镀废水处理费单价缴纳电镀废水处理费。各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应于每月5日前将电镀废水处理费缴至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按电镀废水实际处理进度将电镀废水处理费拨付电镀废水处理场。
各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电镀废水用水排放量按生产性用水计量装置所反映的数量计算,每月1日由管理办公室进行核定。电镀废水处理单价,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环保局、县物价局、县企业发展局、县贸易局、龙水镇人民政府、电镀废水处理场和电镀企业协会等单位根据定价原则进行协商核定。
第十九条电镀废水处理场必须向县环保局申报、登记、建卡,其设施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全天24小时正常运行,同时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确保电镀废水达标排放,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电镀废水处理场的电镀废渣应及时交与有资质的固体废物处置场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处置。拆除或闲置电镀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报经县环保局批准。
第二十条电镀废水处理场严禁未经县环保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与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签订电镀废水处理合同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自本办法之日起15日内仍未取得县环保局所颁发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将会同有关单位依法关闭该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的生产性供水系统,待改正后再予恢复。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按时缴纳电镀废水处理费的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将会同有关单位依法关闭该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的生产性供水系统,待改正后再予恢复。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由管理办公室提请县环保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十四条电镀废水处理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停运电镀废水处理设施,管理办公室按其停运的天数扣除相应的电镀废水处理费,并报请县环保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十五条造成严重污染的电镀排污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由县环保局处以罚款,或者依法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七条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在龙水工业园区内已建成的电镀企业或电镀作业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并限自本办法之日起15日内依法完善有关手续和排污管网,并经县环保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生产。否则将依法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条**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主要用于市级环境保护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原则上用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重点工业污染防治、城市环境保护及购置环保专项设备。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遵循“科学决策、统筹安排、统一管理、集中使用、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由市级有关单位提出书面项目申请,填写《**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件,上报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
第六条市环保局根据项目申请,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编制安排项目计划。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投入后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纳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第七条安排到县(市)、区和单位的项目,由市环保局与实施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定责任书,并明确有关单位的行政、经济责任,以保证项目按要求和进度实施。
第八条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定期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组织进行项目招标及方案论证。市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年底对重大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十条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项目,企业必须落实自筹资金(占30%以上)和银行项目贷款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贷款的形式给予引助或贷款贴息,治理完成达到要求验收后再给予豁免。否则,需偿还。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原则上要当年安排,当年使用,由于客观原因需跨年度使用的,必须报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同意。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依法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资金使用单位应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十三条市环保局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总结上报市政府,同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对于环境管理体制而言,其实际上就是指一种制度,一般都是通过我国的国家环境管理机构去设制定,其内容涉及到组织机构隶属关系,换将保护监督检查权力的分配以及运行等。一般具体而言,作为一整套系统的规则以及制度问题,其必须要涵盖四大板块,分别是相关法律保障、权力组织机构设置、资源配置结构以及职权监督运行机制。对于我国而言,当前的环境管理体制来源于我国的当前的环境形势,其制定的基本根据是按照我国在上个世纪九十年通过并开始的施行《环境保护法》中的第7条的规定。制定环境管理体制的初衷就是解决我国面对的日益复杂的生态环境问题,同时还需要处理一些国外环境事件等等。但是,必须要指出的是当前的环境管理体制亟待进一步完善,因而对于体质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近些年,我国政府在十报告当中就明确的提出“要不断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同时在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我国政府按照十报告的总体要求,明确了要进一步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体制改革,明确的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同时也提出了要开展省以下的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队伍的管理,这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于生态环保领域的重视,是一项重大的环保制度改革决策,推动了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
在目前的情况下,环境管理体制显示了一定的弊端,例如立法落后,缺乏足够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没有明确的对组织机构职责权限进行划分,因而在部分地区出现一种环境保护分割现象,各部门之间出现了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这就意味着当前的这一环境管理体制已经不能充分的适应当前社会环境的发展要求。所以,尽管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重视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同时部分相关的法律制度也逐步的发展起来,但相当多的治理环境的效果却无法取得的令人满意的成效。具体来说,我国当前的环境管理体制存在如下几方面问题:
当前中央政府在环境管理这一方面同时存在着管理缺位以及管理越位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中央和地方的环境保护部门缺乏明确的责任划分,从而使得中央政府没有能够形成对于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强制力。由于受到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使得国家出台的一些环境政策不能够在地方得到真正的贯彻和落实。另外一些地方环保组织,在人事、资金等方面过度的依附地方政府的管理,从而导致了在环境管理方面缺乏一定的独立性。实际上对于地方环境保护而言,其效果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都受到地方政府观点的影响。中央政府在环境管理这一方面,存在明显的缺位问题,也就是说分权明显的倾向于地方,这就引起跨区域的环境管理非常复杂。另外中央环境管理也有越位情况,也就是过多的管理权限,甚至是过度的干涉地方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而不能体现出其自身的统一规划、指导以及监督的作用。
当前,环境管理机构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缺乏完事性,而且存在管理部门重复设置的问题,甚至是部分地区出现了多个互相重复的环境立法内容,甚至偶尔出现了不同的法规的交叉以及矛盾问题。再加上由于环境管理部门之间可能出现一定的权限没有明确界定的现象,也就是说,当前的环境保护制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了各个部门之间怎样进行具体的协作,很容易引发不同的部门由于着眼于本部门的利益而出现一些不正当的行为,对一些影响自身利益的环境保护的事务以及责任相互推诿。实际上来说,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一般都涉及多个部门,例如监测、检查、监督等,但目前往往存在缺乏一定的协调配合的情况,时常发生职能交叉以及重复管理,这就大大的降低了环境保护管理的效率,出现浪费大量的资源的现象。导致各方面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之间缺乏相互配合,而由于环境保护管理机制的不完善,可能阻碍了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开展的有效性,甚至是降低了相关人员进行工作的积极性。目前由于环境管理制度方面的法律体系仍需要继续完善,这就使得目前的环境管理的监管责任追究机制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尤其是在对于环境管理制度的标准与规范方面也缺乏一定的明确规定。
目前部分地区政府的环境管理意识比较淡薄,甚至有的地区还存在一定的官僚作风,这就与环境管理健康发展形成了明显的矛盾。一般来讲,环境管理意识淡薄具体表现在多个方面:例如,有的环境保护管理者常常以领导者自居,经常是凭借自己的经验去开展日常的环境管理工作,不重视环境保护人员的服务需求;还有的管理者忽视了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没有以执法者的心态开展实际的环境管理工作。另外,环境保护队伍建设投入不足,缺乏财力、人力、技术和执法手段支持。由于受到我国当前的政府运行管理的体制的影响下,对于环境保护部门,其实际上属于是比较弱势的管理部门,不管是在人力方面、财力方面、亦或是技术以及执法方面等都存在一定的缺点,不能充分的适应当前环境保护的实际要求。特别是财力方面更加明显,所以说对于环境保护部门,其必须要提高财力的支持力度。除此之外,现在的环境管理体制在基层层面被大大的削弱,这主要是由于地方财政对其的影响,毕竟在我国的基层地方,存在明显的基层环境管理部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在贫穷地方,其环保部门的力量一般都比较薄弱。再加上国家不是进行统一拨款,作为基层环保部门,其发展规模以及执法力量大多受到所在地区的经济情况以及当地政府观点的限制。所以说,作为基层环保机构的发展以及环保执法力量必须要得到进一步支持。
首先导致出现如下情况的原因就是我国当前缺乏足够一定级别的环境管理协调组织。在上个世纪末期我国进行了政府部门机构大调整,取消了原来负责国务院多个部门职能协调的结构,也就是以前的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这一组织具有较强的关键协调职能,而且直接作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顾问组织。但是,这一部门裁撤之后,一直到目前为止,环境保护部不能具w的负责高级别的法律授权的协调机构的职能。对于环境保护来说,起一般要多个不同的部门进行协调工作,但是由于当前的体制影响,导致了只能由环境保护部去进行一定的协调职能工作,但是其开展工作时经常出现与其他部门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再加上其属于一个弱势部门,所以无法充分的发挥其协调作用。实际上这就是体现了由于当前的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机关的“统管部门”,而模糊的定位再加上本身全国范围的环境问题就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以及综合性的问题,导致了当前没有高规格的环境管理协调机构,因而出现了一定的跨部协调工作时难以开展,这在一定程度使得我国的环境保护制度不完善。
现在一部分的省份环境管理部门对于自身的环境管理制度建设战略都缺少有效的执行监督与控制。以往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管理目标方面缺乏一定的包容性,无法较好的体现出基本的环境管理的新型要求。由于在环境管理制度实际的运行以及管理的过程中才能够突出环境管理的真正价值,但是以往的环境管理的思维比较局限,采取的方式是把环境管理具体过程进行分割,使其成为较多的部分内容,这种形式的环境管理模式忽视了管理期间的不同阶段之间的关系,导致了不同的管理部门的工作目标不协调,所以不能满足先进的环境管理的基本要求。另外以往的管理人员一般是在环境管理某一具体阶段之后采取考虑管理问题,而且一般比较看重环境的局部利益,从而导致了环境管理的整体价值降低,也就不能实现环境管理的总体价值。甚至部分单位在制定自己的执法计划时,经常忽视了环境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计划目标,即便意识到环境管理制度建设时往往都忽视了其长远的计划。另外还有的单位在进行环境管理制度建设规划时,没有及时调查地方的实际环境情况,缺乏有效的预测和调研,没有认识到对于环境管理制度方面的人才的培养。还有部分虽然认识到环境管理制度的重要的作用,但是缺乏较好的执行力,只注重表面工作,工作仅仅是单纯的流于形式,缺乏执行和落实,也缺乏较好的监督措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普通老百姓在环境管理体制的改革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有必要提高广大民众的参与意识,提高他们对环境管理的意义认识,只有在政府部门以及普通民众的共同努力的情况下,才能够促进我国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效果,从而最终进一步改善我国的环境质量。另外在进行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情况下,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环境管理的法律建设,推动我国的环境管理以及环境质量规范化,加强我国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管理法律体系。
加强各基层地区的环境管理部门的改革进程,提高环境保护具体工作的科学性。一是,要改善环境保护工作日常会议质量;二是,提高环境保护人员的办事能力,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做好并解决好环境保护人员比较关心的个人发展培训方面。三是,优化基层环境保护组织的团队。特别是对领导人员的收入以及工作绩效,进行公开公示,确保环境保护领导人员在廉政建设上不出纰漏。让一般的办事人员完全信任和依靠。四是,要使基层的环境保护组织公开的工作内容完全真实,使得各地的企业等都了解基层环境保护组织的工作内容、讨论环保工作内容、积极的参与环保工作内容、最终降低企业的污染排放,实现企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的和谐,实现基层地区的经济和环境双赢局面。
掌握开展环保工作的灵活性是发挥基层环境管理部门能动性以及做好基层环境保护人员的日常工作的必要方法。抓好环境管理人员的职业技能是促进环境保护发展的一个关键途径,在工作过程中基层环境管理部门能够灵活的激发员工的能动性,才能做好他们的业务工作,才能使得他们在一个公平合理的环境下为当地的环境保护做出更多的贡献。在现有发挥基层环境管理部门能动性开展人事组织改革工作中,部门领导要注意把表扬及批评相平衡,精神认可及物质奖励相平衡,这些方法是在发挥基层环境管理部门能动性,做好人事组织工作时常发生的事情,基层环境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具体状况,灵活地选用可用的方法途径,实现环境管理人员的个人发展和专业素质的提高。
对环境管理等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等实施环境管理责任制能够有效地调动各参与者的工作积极性,将环境管理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对于我国的环保工作的顺利展开提供了坚实的保障。落实责任制需要各管理人都对自己所负责的环境管理等进行全面的负责。责任制管理的好处在于它能够激励管理人员全力以赴的去完成环境管理工作,当管理人员在环境管理工作中被发现有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那么就必须对其不负责而导致的后果负责,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当前看,我国目前实行的环境管理体制是一种将监督以及管理统一化的方式,同时结合分级以及分部门互相监督管理的方式。这一种环境管理体制曾经有效的加强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有效地保障了生态环境,推动了经济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总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制除了要求一支具有专业素质的团队,还需要加强我国的机构改革,深化环境管理体制。按照一定的科学化和标准化去建设制度,改善环境监管的能力,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环保队伍,从而为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效的体制保障。只有这样才能够完善环境治理的基础制度、实现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统一性、权威性以及有效性,从而实现环境质量的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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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们正处于全两建成小康社会的决战期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面改善环境质量面临重大挑战与重要机遇,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难以有效应对当下复杂的环境问题。针对目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体制和环境管理工作现状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环境管理模式、经验,对进行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改革提出几点对策建议。
回顾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历程,从20世纪70年代起步,先后成立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总局,直至2008年升格为环保部,国家对环保工作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的历史地位也不断提升。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质量却未能随着环境保护工作地位的提升而发生实质性的改善,依然严峻的环境形势与人民群众越来越高的环境质量期待形成了尖锐的矛盾,环境保护工作者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在复杂的环境问题面前表现得“力不从心”,要形成山水林田湖一体化监管模式,必须把握生态环境的特点和规律,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环境管理转型,建立与生态环境系统相适应的监管体系。生态环境管理体制现状及有关问题
环境问题结构型、压缩型和复合型的特征决定了环境管理必须是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统一管理,然而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相互交叉的职能太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环保产业和气候变化,住建部负责饮用水、垃圾,国土资源部负责水土保持和土壤保护,水利部负责水资源保护,农业部负责农村水和土壤的保护,气象局负责气象变化和空气质量监测,海洋局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呈现出“九龙治水”的局面。同时各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按照行政区划机械进行划分,而大气污染控制的区域性和水环境保护的流域性常常与这种监管方式极为不匹配,跨流域跨区域的环境问题难以得到解决,而政府部门之间关系理不顺,职能交叉,最终导致了权责脱节、推诿扯皮,难以形成严格监管合力。
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正处于提质增效的换挡期,在中央大刀阔斧地推进环境保护工作改革,提出多还旧账不欠新账的大背景下,很多地方依然唯GDP优先,对污染企业纵容。新《环保法》被誉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然而当环保部门按照新《环保法》严格执法的时候遇到了很大的阻力,很多地方以造成工人失业、企业停产、社会不稳定为由,迫使环保工作者放弃正常执法,为各类污染大开绿灯。近期央视等媒体在报道中也提出了“治污要点刹不要急刹”的观点, 《南方周末》在“休克治霾的真实代价是什么”的报道中的舆论导向明显支持污染企业,这充分说明了社会对于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认识还不够,传统工业的发展观念和“先污染后治理”的老思想依然固化存在,这些思想实际上也反映出了当前经济形势下环保工作面临的巨大困难。说过:“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道理已经说的非常清楚,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不应该处于对立面,而应该是相互促进的关系,脱离经济发展抓环境保护是“缘木求鱼”,离开环境保护搞经济发展是“竭泽而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强调,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将终身追责,我们的改革者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将良好的生态环境就是生产力,保护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根植于心。
结构决定功能,只有科学的体制才能实施高效的管理,捋顺环境管理体制是实施高效环境管理的核心问题。
首先,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结构及工作方式更多地趋向于中央政府主导型,中央管理权力集中,职能繁杂,任务繁重,地方政府主动性缺乏。20世纪90年代开展的一控双达标,即排放总量控制,环境质量达标,排放浓度达标。三者之间不是一个层级关系,而是目标和手段的二级结构关系,即环境质量达标是目标,排放浓度达标和排放总量控制是手段。为实现环境质量达标,必须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控制,控制有两种,一种是禁止,一种是限制,限制又分为浓度排放限制和总量排放限制,是同一个污染问题的两种控制表述,管理上不能分而治之。其次,执法主体和监测力量分散,缺乏对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进行环境执法监督职能配置,监管手段缺乏,现场取证及证据认定过程复杂,环境监管难以到位,这也导致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政策措施打了折扣。基层环保部门被赋予的职能和承担的任务不匹配,小马拉大车的现象普遍存在。
借鉴发达国家在探索环境管理体制调整方面的创新经验,可以更加合理有效地推动环境管理战略转型。
日本对于环境保护非常重视,环境教育深入人心,地方政府发挥表率作用明显。地方政府一般按照中央政府的要求积极主动采取污染治理对策,而且地方政府常常先于中央政府颁布强制性的地方公害防治条例,此外地方政府也是环境政策的创新者,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在许多地方实施后中央政府才颁布了这项法律。同时从1971年起,企业大都建立环境管理员制度,企业内部大多都有环境管理机构,为了利益必须进行污染防治的意识已经融入日本企业的整体文化中。
按照管理介质设置管理机构,并通过立法明确划分部门职能是美国环境管理协调工作体制运行良好的重要基础
美国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是随着20世纪中期以来环境问题逐步重视而相应建成的。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成立于1970年,管理机制是按照处理介质划分的,下设空气、水、固体废物、农药等办公室,这一体制与美国的现行法律相吻合,美国与我国一样均为环保部门统一管理,其他相应部门分别管理的统分管理模式,美国环保局的设立及内部机构设置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美国环保局与其他具有部分环境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职权划分明确,协调工作体制运行良好。美国联邦环保局在政府中的地位和职权是联邦政府执行部门的独立机构,直接对总统负责,不附设在任何常设部门之下,而我国的环保机构一般职权较小,这对执行国家环保法律和政策增加了难度,应通过立法扩大环保部门的监管权力和范围。
指出: “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5条指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第54条指出:“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讲话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为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加快环境管理转型指明了方向,为此,应该从系统环境管理角度出发,在下面四个方面进行改革和转型。
从环境规律来看,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我们头顶的都是同一片天,我们同饮的是一江水,因此环境保护的最终目标是蓝天、碧水,城市环保工作、农村环保工作是手段,工业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也是手段,老百姓关心的不是你做了哪些污染防治工作的过程,而是天蓝不蓝,水清不清的结果,为此,环境管理应该由手段管理向与之相适应的环境要素保护目标管理转型,特别是作为国家环境管理最高机构的环保部。为实现环境管理转型,需要改革现有机构设置,将总量控制司、污染防治司和有关部委职能按环境要素重新整合,成立水环境保护司、大气环境保护司、土壤环境保护司等,与核安全司、生态保护司一起构建以环境要素保护为核心的环保部管理机构,使环保部从形式到内容实现统一,以此统领和加强环境要素保护的战略、政策、法规、标准、规划等制定和实施,切实担负起统一组织,消除雾霾、黑臭、垃圾等环境污染的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第10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15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第17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第26条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因此,应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责和能力,加强对地方政府监督。将环境(要素)质量作为目标,对地方政府进行考核和问责是可行的,即符合环境规律,也符合法律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一是有责任主体,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二是有考核主体,即环保部可以代表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三是有标准,即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已制定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四是可监测,即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已建立了环境监测制度,制定了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了监测网络;五是可评价,环境质量是蓝色、黄色、橙色,还是红色,达标不达标,都有评价方法;六是可监督,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结果每天都公布,有没有雾霾,有没有异味,老百姓看得见,闻得见,不仅环保部门可以监督,舆论可以监督,老百姓也可以监督,整个社会都可以监督;七是可问责,环境质量没达标,有监测数据证明,问责无话可说,以环境质量为目标的考核问责机制对环保部管理来说,可以事半功倍。
目前的环保法规体系、标准体系、监测体系都是建立在浓度排放限制基础上的,浓度排放限制具有很强、很现实的可操作性。一般来讲,两种限制手段的实际使用是不一样的:首先要用好浓度排放限制手段,特别是与时俱进地提高浓度排放标准,真正执法到位,这个手段的潜力还很大,尚未穷尽;只有当排放浓度已达标,而环境质量仍然不达标时,才实施总量排放限制,在环境质量达标的流域和区域没有必要实施总量控制。因而,总量控制具有地域性特点;同时,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也需要有总量控制这个手段,因此将总量控制管理权下放给省级环保部门是必要的,也符合加强地方环境保护职责的改革要求。
转变职能,强化稽查,将环保部督察中心由“敢死队”变成“督战队”,加强对地方环保部门监督
绿色发展,既是一种崭新理念,也是一次深刻变革,更是一套完整制度。绿色发展离不开科学合理的制度保障。文章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与制度体系建设的大背景下,深入分析当前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基于识别出的问题提出未来面向绿色发展的环境管理制度创新政策建议。
的十明确提出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到国家“五位一体”整体发展战略布局中。十三五规划建议中,绿色发展同创新、协调、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一起引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事业。绿色发展,不仅是一种崭新的理念,也是一场深刻的变革。绿色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的制度作为保障。新《环保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的实施,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在十三五规划建议中,关于绿色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清晰明确,既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评价,也包括资源生态环境管理。划定生态空间保护红线,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安全格局;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保护国土空间开发;通过横向及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来强化激励性补偿;建立以市县级行政区为单元的空间治理体系,包括空间规划、用途管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差异化绩效考核等;实行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不断完善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开展环保督察巡视,严格环保执法。这一系列完备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为十三五时期国家大力开展环境保护与建设生态文明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有效地破除了制约绿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是实现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中提出,要蹄疾步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15年9月11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总体方案指出了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总体框架,包括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全国统一、相互衔接、分级管理的空间规划体系;覆盖全面、科学规范、管理严格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自然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监管统一、执法严明、多方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更多运用经济杠杆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市场体系;充分反映资源消耗、环境损害和生态效益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完成这一宏伟目标,需要合理的制度作为根本保障。
于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环保实践与快速的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政策转型相比通常滞后几年甚至几十年。现阶段环境保护工作仍在遵循西方国家20世纪70年代的模式,而不是可能更加适合中国现状和未来发展的新模式。目前的环境管理转型正经历着由“总量控制”向“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转变、由“单环境要素控制”向“多环境要素协同控制”转变、由“行政管控为主”向“法律、行政、经济措施共同发力、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努力”转变的初级阶段,很多政策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尚处在摸索阶段。尽管现任领导提出和推行的明确举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冲突,但环境管理制度转变落后于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
长期以来,唯GDP的政绩考核机制普遍存在,各级委、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中环境保护占比重过低。在这种观念和制度导向下,一些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较差,对污染环境的行为遮掩庇护甚至行政干预环境执法。反映在体制安排上,则是环保部门的授权及能力有限,环保部门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受地方政府和其他权力部门干预,很难形成独立的监管体制机制,进而影响监管。
中央和地方环境保护责任划分不明确,使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缺乏强有力的环境监督。过去几年,为了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环境政策,中央相关部委采取了设置区域督察机构、加强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职能、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多项措施。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制度难以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地方环保部门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依赖于对当地政府,使其缺乏独立的环境管理能力,因此地方环境质量与当地政府的环保意识有很大关系。
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能的横向配置不合理,存在职能分散、交叉、缺位和责权不清等问题,缺乏统一协调能力。现行体制导致了按照要素分割的部门之间职责交叉、效率低下,在各方利益的冲突下严重削弱了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管力度。
一些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制度未经实践检验,需要采取适应性的管理手段,避免采用僵硬的手段导致走入死胡同。所有正在制定和将要制定的行动计划和保护制度都会为将来开创先例,因此必须针对实施效果进行密切的跟踪监测。如果计划的实施滞后于严重、快速的环境恶化,就可能进一步导致大范围、复杂的累积影响,例如,土壤污染以及地下水的污染和过度开采就存在这样的问题。
虽然各方面逐步认识到了市场机制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开始使用排污收费、排污权有偿使用等经济手段来保护环境,但是能够体现生态服务和自然资源价值的市场机制尚待构建,针对环境行为者的激励机制不足,资源低价、环境廉价甚至无价的现状需要很长一段时期才能扭转。随着群众环境维权意识增强,一些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损害人民健康和环境的事件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一方面,公众要求行使环境权利、参与环境决策;而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并没有体现公众的环境权益与义务。公众参与已纳入治理模式一段时期,但是社会公众与政府、企业的沟通和协商渠道尚未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的机制有待完善。
通过能耗和污染排放的“减法”,助推效益提升的“加法”,是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加减法”。尽管部分环境保护措施阻碍了经济增长,但从整体来看这种抑制作用只是局限在钢铁、火电、水泥等“两高一资”行业,而对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新兴行业具有促进作用,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因此,需要理性看待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作用。同时,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改革资源环境产品价格政策,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大幅度提高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引导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建立促进生态环保的财税政策,加快环境税改革,完善绿色信贷政策,建立和实施生态补偿政策,推动产业发展政策与节约环保政策的一体化。
将生态文明、绿色发展指标纳入地方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反映资源能源消耗、生态环境质量、生态资产变化、环境效益指标作为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因子。强化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实施有力的责任制和追责制。完善地方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充分体现地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评价考核机制。
建立各平行部门的协调管理、上下级部门的垂直管理机制,统一环保部门的财权与事权,增设环保部门的人事编制。国家环保部门内部需要建立统一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完善环保大数据管理。在中央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对地方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地方层面加强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物资保障,强化环境执法,使中央环境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在法律中明确不同部门的环境保护权责,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部门间协调机制。在各项行政决策与执行过程中,切实做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政府在制定地区发展战略与规划时,应将环境要素纳入到综合考虑范围之内。
加强全国人大环境立法与监督职能,树立人大立法与监督的权威性及问责制;提高环境法律工作者的环保素质,推动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高环境处罚标准,加强环境执法力度。
在市场机制方面,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保护自然资源、控制环境污染。运用污染者付费、排污权交易、征收环境税等市场化手段提高环境政策的实施效果和效率,让企业在市场运行机制中自觉履行环境责任。在公众参与方面,政府应加强信息公开、畅通沟通渠道。积极向公众提供参与环境决策的机构与服务,建立环境咨询机构。加强环境舆论宣传,倡导健康、绿色的生活方式。着力培养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组织,推动环境保护社会治理。注重政府的环境治理,特别加强政府项目决策前的环境保护社会风险评估,完善与公众的沟通和化解机制。
[1]张永亮,俞海.中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思路与方向:国际社会的观察和建议[J].中国环境管理,2015(01).
[2]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生态文明制度创新:概念理解和经验借鉴[R].2014.
[3]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生态文明背景下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创新研究[R].2014.
(1)国电大渡河公司(母公司)移民环保部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内外总体协调及对建设工程环保工作的总体监督与指导。
(2)猴子岩公司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环保现场实施管理与协调,猴子岩公司工程建设处归口管理环境保护工作,工程建设处下设环保水保管理中心(简称“环保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环保管理工作。环保中心代表建设单位行使环境保护日常管理职能。
(3)环境监理、工程监理负责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监督管理,设计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与设计咨询服务。
(4)各施工合同承包商为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与实施主体,负责实施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各项环保措施。
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体系,包括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技术细则、奖惩细则、验收细则、考评细则等;工程监理、承包商根据工作内容建立内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这些管理文件形成一套完整详尽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管理文件体系,成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载体,保证了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有法可依”。
召开环境保护工作月例会,会上各参建单位汇报本月开展的环保工作、存在问题、下月工作计划等,环保中心通过影像资料直观通报本月环保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突击巡查相结合等形式,经常性开展工地现场巡查。巡查人员记录现场情况并采集影像资料。对于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要求发至工程监理,由工程工程监理负责组织落实。
通过工作报告全面、系统汇报环境保护工作。各参建单位向建设单位及时总结环境保护工作,形成报告并定期上报;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要求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每季度)上报环境保护工作报告。
环保中心定期组织环保联合大检查,并结合检查结果对工程监理、承包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环保管理有关规定及考核结果做出奖励或处罚决定。
环保中心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信息(工程量和)统计工作。环保中心制定具体的信息统计要求,承包商按规定格式、规定时间向工程监理提交统计报表,经工程监理审核后报环保中心,环保中心负责统计信息的分析、汇总及存档。
依据环评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的有关规定,发现并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现的环保违规、违约行为。2.5环保宣传与培训通过宣传教育培训,增强参建单位与广大工程建设者的环境保护意识和专业知识,有力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环境问题和保护措施等。宣传教育形式主要包括标语标牌、环境日纪念活动、专家讲座、宣传片等。
以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为指导文件,设置各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编制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文件,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度,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环境保护管理在这套体系上顺畅运行,适时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了各参建单位的环保素质,环保措施按照“三同时”的要求逐条得到落实,有效的降低或消除了施工期环境的不利影响。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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